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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虾事件:89人食物中毒内幕

2020-12-03子木

检察风云 2020年20期
关键词:清河县小龙虾检察官

子木

面对发酸、变味的小龙虾是立即停售、自担损失,还是部分处置、冒险再售?钱某涛选择了后者,他万万没想到自己就此酿成了令89人食物中毒的事故。

地利人和,改行进入快车道

2019年6月7日,端午佳节。傍晚时分,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电话,“进食信誉楼的熟食小龙虾后,食物中毒”。工作人员立即对这起事件展开调查——

现年40岁的钱某涛出生在武松故里清河县。高中毕业后,他独自到北京打拼,后来从事污水处理工作。十多年谋生路上他风雨兼程、饱尝打工的各种艰辛,终未实现携妻儿落户京城的梦想。2019年春节刚过,他结束牛郎织女式生活,返归家乡。

王某是钱某涛妻子的妹妹,在信誉楼商厦销售蜜汁海鲜。钱某涛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加工小龙虾熟食前景光明。如果与王某携手合作,形成小龙虾进货、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将来一定会赚个钵满盆满。

这几年县政府大力扶持百姓创业,钱某涛不到一周时间便拿到了“小推点经营证”。接着,他又顺利租到两间仓库,作为小龙虾的加工基地。半个月后,王、钱二人直奔黄骅市,与王牌秘制海鲜负责人签下加盟协议,成功将美味可口的熟食小龙虾技术引进清河县城。

试营业这段时间,钱某涛每天起早贪黑,不知疲倦地奔波于加工与销售两个场所。因为他制作的麻辣小龙虾物美价廉,短短两个月,日销售量由最初的几十斤上升到百余斤,口味也从最初的两三种升至八种之多,赢得了众多顾客的好口碑。

五月中旬,信誉楼负责人和王某听闻衡水分店举办小龙虾美食促销活动的消息后,立即效仿,推出了“第一届潜江小龙虾啤酒狂歡节”活动。

“顾客购买一斤小龙虾赠送两瓶啤酒,购买二斤以上赠送六瓶啤酒……”狂欢活动宣传单铺天盖地。为了确保这次活动完美收官,王、钱二人事先与武汉某养殖基地签下2000公斤订单,又在活动开幕前两天,邀请王牌秘制大咖亲临清河县城传经送宝。

6月7日零点30分,钱某涛便在加工店开始了一天的忙碌:他先将一锅水烧开,再放入一桶秘制料汁,把清洗后的小龙虾倒入酱汁中,待二次沸腾15分钟到20分钟……

早上8点,上百斤的熟小龙虾被铺在了货架上,香气四溢,让人欲罢不能。初夏的阳光辐射着大地,气温近30度。促销活动拉开序幕后,小龙虾货架旁的顾客络绎不绝……钱某涛补充了两次货源。下午2点,购虾热潮渐退。阳光“暴晒”下的小龙虾,渐渐散发出一股酸味。服务员倪素见状,拨通了钱某涛的电话:“货架底部的小龙虾因长时间捂着,大部分变味了……”钱某涛挂断电话,急忙赶往销售现场。

40分钟后,钱某涛将挑出的100余斤色相不好的小龙虾扔进了垃圾箱,剩余的小龙虾继续销售,直至售罄。

89人住院,所有辛劳付之东流

猝不及防的变故惊得钱、王二人头晕目眩。下午6时许,一波又一波的患者因进食小龙虾后出现发烧、呕吐症状陆续住进了县城几家医院。消息很快通过媒体和网络被散布开来。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根据销售现场监控录像,排除了他人投毒作案嫌疑。可是,执法人员将提取的小龙虾样品送往检测机构鉴定时,遇到了棘手问题:《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仅包含生食动物性水产品检测项目,对于散装熟食水产品并未提及。

尽管如此,慎重起见,执法人员仍将小龙虾取样送往天津一家鉴定机构。5天后《检测报告》出炉,长达6页的检测数据均未显示出该样品有任何异常。为找到消费者食物中毒的真正原因,县政府领导决定选派县疾控中心、县中医院等多部门的医务骨干组成专家组,进行深入调查、研判。

6月18日,专家组依据89名患者病历、检验报告等材料,认定这起中毒事故系“细菌性食源性疾病引发”。四天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钱某涛刑事拘留。7月4日,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

“检察官,我愿意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钱某涛在具结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2019年12月16日,清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钱某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是明知销售的产品系伪劣产品。我在销售过程中并不知道小龙虾不合格,所以我没有犯罪故意……另外,没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便推定我生产、销售的小龙虾系不合格产品,我认为该判决错误。”宣判后,尽管一审法院已结合钱某涛的认罪态度从轻判处,钱某涛依旧表示不服判决上诉至邢台中院,清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此举并未抗诉。

检察官调查,

揭开消费者食物中毒原因

二审期间,该案移送至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围绕事实再次展开调查。据卷宗显示:案发同一天,巧合的是衡水王牌联盟店第二次举办小龙虾促销活动,选用的小龙虾与钱某涛所加工的虾属同批次。

为何衡水此类活动没有出现小龙虾食物中毒事故呢?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促销当天,衡水联盟店销售中始终在熟食品小龙虾下部使用冰块降温措施,且售完一批再现场制作,当天销售小龙虾总量800余斤。对比发现,信誉楼当天大约销售近2000斤,如此大批量制作竟由钱某涛一人加工完成。

“这些小龙虾在翻煮中,受热均匀吗?现场销售的小龙虾暴晒于阳光下为何不采取降温措施?发现货架底部的小龙虾发酸、变色,简单挑拣后剩余的还能出售吗?”正是这些考虑不周的细节和错误的研判,酿成了这起89人食物中毒事故。

检察官调查还发现,钱某涛名下“小摊点经营证”的营业范围仅是“食品销售”,而他擅自将小龙虾加工成熟制品后再运输到信誉楼进行销售,该行为不符合《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属于违法经营。

疫情期间,清河县疾控中心的专家通过电话,向检察官详细介绍了七人“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涉及食品类案件必须有省级以上鉴定意见才可定罪吗?检察官研读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这就是说,办理食品类案件不是必须经省级以上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才可定罪。

就在检察官准备出庭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发表意见时,钱某涛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6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审查,作出准许钱某涛撤回上诉的裁定。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检察官说法: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项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刑法》第143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前,在熟食品领域尚无水产品熟食相关变味、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等方面的鉴定标准。检察官也希望通过此案,能引起有关部门足够重视,尽早填补“空白”,完善该领域检测细则及标准,从而更科学、更有效、更精准地打击食品领域的犯罪行为,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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