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原音乐美学学术贡献刍议
2020-12-03曹家慧
曹家慧
引 言
茅原先生的学术之路,早期经由作曲技术理论、西方音乐史、民间音乐、曲式与作品分析,步入对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胡塞尔等著名西方哲学家的理论研究,从而开拓性地将音乐形态分析与相关哲学理论进行沟通,形成独树一帜的音乐美学研究风格。他在改革开放后至新千年的30余年里,涉足音乐(形象、内容)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音乐形式与内容的关系、音乐真善美的统一等诸多话题,将逻辑学(黑格尔的“概念三环节”)、辩证法(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现象学(康德、胡塞尔、杜夫海纳等)、语言分析哲学(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心理学(巴甫洛夫的“刺激-反射”)、存在论(海德格尔)、认识论(波普尔的“世界3”)等哲学理论持续运用到音乐问题的研究中。笔者通过对茅原先生音乐美学文论的梳理,将其学术理论分为音乐存在、音乐认识和音乐审美三个方面,希冀启迪后学。
一、提出音乐存在于客观的精神文化传统之中
上世纪90 年代,关于“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讨论,经第五届全国音乐美学学术研讨会,取得了较为长足的进展。此次会议,共汇集50余位参会者,收稿40 余篇。①韩锺恩:《“音乐存在方式”如是界定及其释义——并“第五届全国音乐美学学术研讨会”纪实》,《人民音乐》1996年第6期,第19-21页。会议围绕音乐作为人的一种存在方式和音乐的存在方式,伽茨、茵加尔顿等西方哲学家评说等若干议题展开讨论。音乐存在的范畴分别被界定为形态工艺学与社会人本学;审美人文学与文化人类学;对西方有关音乐美学理论的介绍归纳与评述等。②除此之外还包括:音乐的整体构成、音乐的特殊性、音乐作品、审美意向、音乐存在的边缘结构、音乐存在方式的现实泛化、文化学问题、元理论问题、审美价值、人文存在等范畴。大会强调,音乐的存在方式依赖于艺术、历史、文化、生命等因素的影响。③韩锺恩:《第五届全国音乐美学学术研讨会述评》,《文艺研究》1996年第5期,第150-151页。比茅原稍早发表文章谈论此问题的有宋瑾、周畅等学者,他们均与茅原的研究视角不同。宋瑾在《人与音乐的文化关系——音乐文化场的观念》④宋瑾:《走出慕比乌斯情节——世纪末音乐美学断想》,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41页。一文中,分析论述创造场与创生、审美场与审美、认识场与认识、功利场与功利等范畴之间的关系问题。周畅在《音乐的情感与形态——“通质同构”》⑤周畅:《音乐的情感与形态——“通质同构”》,《音乐研究》1995年第4期,第46-52页。一文中,从三方面梳理了音乐能否以及如何表现感情的问题,并将之与语言进行比较。选取茵加尔顿现象学探讨音乐存在问题的还有王宁一先生。他在《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之我见——罗曼·茵加尔顿〈音乐作品及其本体问题〉一书读后》一文中,就“存在与非存在”“同一和不同一”“创作”“乐谱”“演奏”“欣赏”“实在性和意象性”等话题展开讨论,认为音乐作品是作曲家、表演家以及听众等“非实在客体”,即“纯意向性对象”。⑥王宁一:《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之我见——罗曼·茵加尔顿〈音乐作品及其本体问题〉一书读后》,《中国音乐学》1996年第3期,第60-78页。诸如“过份单调”“令人疲倦”“勉强地咽下去”“尽快结束”等词汇⑦王宁一:《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之我见——罗曼·茵加尔顿〈音乐作品及其本体问题〉一书读后》,第167-169页。,反映了王宁一对茵加尔顿理论价值持保留态度。他认为,茵加尔顿对“音乐作品”的内涵界定模糊不清,甚至质疑茵加尔顿洋洋洒洒近十万字是“事倍功半”。⑧王宁一:《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之我见——罗曼·茵加尔顿〈音乐作品及其本体问题〉一书读后》,第170页。
茅原与王宁一观点有所不同,关于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问题,他先后形成了三个不同文本。⑨曹家慧:《存在于客观的精神文化传统之中——茅原先生三个文本对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回答》,《天籁》2020 年第1期,第99-105、128页。茅原主张回到现象学本身,认为“对现象学的基本观念进行一番梳理是完全必要的”⑩茅原:《未完成音乐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他指出,“语言”经人脑对自然的改造,形成可供交流的“信息”;而“音乐语言”是一种特殊的传达“信息”的语言,具有“抽象的具象性”。⑪茅原:《人化的自然和音乐的耳朵——〈巴黎手稿〉与音乐美学》,《乐府新声》1983年第3期,第38-45页。1“音乐信息”可分为结构与功能两大范畴。作为“结构”的信息,它的来源包括“反映”与“创造”;作为“功能”的信息,它的作用包括“语义性”与“审美性”。作为结构范畴的反映信息与创造信息,是信息的“结构二重性”;作为功能的语义学信息与美学信息,属于信息的“功能二重性”。二者共同构成了“信息的二重性”。此后,他将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一词,改为“在于何处”,并认为后者更准确。⑫茅原:《铺路石:茅原音乐文集(二)》,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实际上,“在于何处”与“存在方式”的关系,如同“一”与“多”的关系。由此可见,茅原对“音乐存在”问题的回答,基本予以确定,即音乐作品以“信息”的方式存在。信息存在的特点包括:同时共享性、无实体性、质量的特殊性、必须具有意义、形态的变化性等。
茅原关于“二重性”的探讨,除了涉及“信息”以外,还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形式美”“意识”“传统”等。他认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如同精神与物质,在现实中可分,在思维中却不可分。“矛盾”是关系的一重,“同一”是关系的另一重,二者既辩证统一又相互渗透,如同精神与肉体相互依存,内容与形式也彼此依赖,但不能完全等同、相互替代,此谓“内容与形式关系的二重性”。⑬茅原:《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中国音乐学》1988年第4期,第110-119页。音乐的“形式美”包括自然形式与社会形式。音乐的自然形式美表现为物质的声音;音乐的社会形式美体现在美的功能。声音物质性与审美精神性,前者表现为真与善的形式,后者表现为美的形式。此谓“形式美的二重性”。⑭茅原:《马克思的哲学对音乐美学的启示(上)自然性与社会性》,《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及表演版)》1994 年第3 期,第3-10页。关于“意识的二重性”,它存在于人的头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意识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⑮茅原:《意识二重性与音乐美学——源自前人的争论》,《中国音乐学》2006年第1期,第110-116页、73页。关于音乐文化“传统”的二重性,传统文化既是财富也是束缚,我们既应克服惰性,也应有必要的创新意识。传统既不是保守、固步自封的代名词,也不是完美、永恒珍贵的附属品。传统是财富,因为它承载了中华五千年的历史积淀;传统是束缚,因为它未必能紧跟时代步伐,不断突破和完成自身的净化。⑯茅原:《〈芮伦宝扬琴叙事曲获奖作品集〉序》,《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2007年第4期,第110-112页。
综上所述,“二重性”是茅原在辩证法理论的指导下,将“一分为二”思维运用到音乐具体问题的初步尝试,对当时学术界热议的音乐存在问题,具有引领价值。“信息”“形式与内容”“形式美”“意识”“传统”,都是在尝试解决“音乐存在”问题。由讨论音乐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开始,发现音乐的形式有自身的形式和内容,开始关注“形式美”。音乐的内容有自己的内容与形式,开始关注“信息”。音乐内容需要信息的传递,信息需要“意识”的领会。最终四者都可归结为文化“传统”的范畴。由此可见,形式与内容-形式美-信息-意识-传统,既是茅原探讨“二重性”问题的潜在逻辑,也是他长期思考“音乐存在”问题,得出的阶段性结论的线索。
二、建构认识音乐的方法、路径和原则
茅原先生关于音乐认识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他对音乐哲学的方法论实践。尤其是对黑格尔逻辑学、马克思辩证法和胡塞尔现象学的应用。
茅原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方法论实践,主要体现在他对黑格尔“概念三环节”(个别性-特殊性-普遍性)的应用上。首先,在音乐创作方面,茅原将黄自的音乐创作生涯分为三个时期,各时期的创作根源归结为三大“立足点”——立足于实践、自足于主流、立足于发展和全面。每一创作阶段的转变,离不开作曲家人生的三“追求”,即追求建立中国民族乐派;追求民族性、时代性和社会功利性;追求群众性和易解性。⑰茅原:《黄自美学思想辨析》,《音乐艺术》1991年第2期,第16-22页。茅原在进一步探讨“概念三环节”的关系时指出,三个环节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人对事物的认知有待发展到三个环节的统一。三环节既是三个不同的“层次”,也是同一个“运动过程”。茅原以社会的性质、社会的分类以及社会中的艺术家为例,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强调一种“普遍性”;不同阶级、民族、地域的社会强调一种“特殊性”;不同风格艺术家的作品追求的则是一种“个别性”。此外,逻辑学三段论中的大前提、中项和小前提,就是对应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⑱茅原:《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6页、114页。
茅原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实践,创造性地将辩证法运用到音乐美学的研究中,其中,有关中国音乐问题、西方音乐问题与音乐基本问题,主要概念可参见拙文。⑲曹家慧:《茅原音乐美学思想分期考察》,《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2020第1期,第92-99页。茅原专述马克思主义的文论,主要涉及5 篇。起初的兴趣,是从《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解读开始的。在分析了蔡仪的若干论断之后,茅原得出初步结论:“我们应该联系马克思的整个思想体系来深入的学习它,而不是在自己还没很好地理解其精神的时候就去批判它。”⑳茅原:《关于〈巴黎手稿〉评价问题的几点看法》,《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1983年第2期,第74-80页。于是,茅原将注意力从对《手稿》的争议,转移到“根据《手稿》的基本观点研究美学”上来。他“本着学习的愿望”,希冀在音乐美学的实践探索中“求教于同志”。㉑茅原:《人化的自然和音乐的耳朵——〈巴黎手稿与音乐美学〉》,第38-45页。经历了以上两篇文论的尝试,虽没有得出盖棺定论,却极大地启发了思考。茅原先后推出马克思“哲学对音乐美学的启示”三部曲,分别从自然性与社会性、创造论、价值论三方面,阐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指导音乐美学研究的价值与依据。㉒茅原:《马克思的哲学对音乐美学的启示(上)自然性与社会性》,第3-10 页;茅原:《马克思哲学对音乐美学的启示(中) 创造论》,《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及表演版)》1994年第4期,第3-11页;茅原:《马克思哲学对音乐美学的启示(下)价值论》,《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及表演版)》1995年第1期,第3-12页。除上述专文外,涉及到的相关辩证法规律的概念包括:感性-知性-理性;正数-负数-零;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㉓茅原:《音乐美学哲学基础的自我反思》,《中国音乐学》1987年第2期,第36-37页。
茅原对现象学的方法论实践,主要体现在对“存在”问题的讨论。哲学、音乐、音乐作品三者的“存在”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哲学语境下的“存在”,谈论人类对世界的终极关怀;音乐的“存在”,探讨一种既不同于物质也不同于精神的运动状态;而音乐作品,则是以一种特殊的精神性“信息”的方式存在的。茅原关于现象学问题的讨论,历经康德、胡塞尔与杜夫海纳。关于音乐现象的讨论主要围绕茵加尔顿。茅原将“意向性”从“纯意向性客体”概念中抽离出来,将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认知深度,向前推进了一步。他指出,人的意识对客体(这里指音乐)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主体的意向与客体的被意向,是人以意识的方式,主动与世界发生关联的结果。这种关联须借助一定的媒介实现,此媒介即“信息”。此外,茅原还运用现象学理论阐释了音乐作品的“原著”与“拷贝”、音乐作品生命的“反映”与“被反映”等关系问题。㉔茅原:《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1991年第3期,第23-29页。茅原运用波普尔的“世界3”理论,区分主观意识与客观意识,将音乐美学运用到哲学和工艺学中,形成自我认知的超越。他总结说,音乐作品不仅存在于“客观的精神文化”中,还“参与形成新的文化传统”。㉕茅原:《铺路石:茅原音乐文集(二)》,第257页。综上所述,茅原将音乐美学具体问题与逻辑学、辩证法和现象学等理论进行勾连,试图寻找中国音乐美学学科未来发展的方法论路径,在当时的音乐学术界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三、提出音乐真善美的辩证统一的审美原则
茅原先生关于音乐审美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他对音乐(形象、内容等)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音乐的真善美的统一等论题的讨论中。
首先,茅原对音乐形象“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问题的讨论,最初是从“戏曲”音乐展开的。他认为,戏曲是综合性的艺术,除音乐的听觉感官外,还有舞美、剧本等视觉、语言艺术的参与。音乐只能通过“声音”这一物质属性反映现实生活,在刻画“典型”人物形象的“确定性”方面存在缺陷。就创作手法而言,无论是西方歌剧体系的“专曲专用”,还是中国戏曲体系的“一曲多用”,二者都能够发挥刻画“典型”形象的作用。“一曲多用”恰恰是对音乐形象“不确定性”的运用。因为“典型”形象的构成,是依赖于“确定性”完成的。㉖茅原:《关于戏曲音乐刻划形象的几个美学问题》,《音乐研究》1959年第1期,第7-15页。当音乐作品“具象性”思维占主导时,音乐形象表现得较为“确定”;当音乐作品“概括性”思维占主导时,音乐形象表现出较为“不确定”。两种不同思维方式在刻画人物形象时,会出现“互易主导地位”现象。但是,这种“确定性”“不确定性”不是绝对的。当音乐的音调取材于现实生活(如民歌),此时的音乐形象表现得“相对确定”;当音乐作品没有文学的参与,内容较为纯粹(如器乐作品、无词歌等),音乐形象表现得“相对不确定”。
“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构成了音乐形象的双重属性,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㉗茅原、郑桦、武俊达:《再谈戏曲音乐刻划形象的美学问题》,《音乐研究》1959年第5期,第65-75页。茅原在《音乐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一文中做了深入探讨,他认为音乐作品中的曲调、节奏、和声等表现手段都是以现实生活为依据的,都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他从五个方面阐发了音乐形象“相对不确定性”的历史根源。㉘五个方面包括:一是音乐的声音材料来自现实生活,现实生活中找不到材料的音乐就难以确定;二是音乐是在时间中展开的艺术,每一度创作和欣赏都是新的创造性劳动;三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参与音乐实践过程,在客观可能性制约下发挥作用;四是综合艺术中的音乐与其它姊妹艺术相互影响,音乐的确定性有时候是其它艺术给予的;五是社会条件的变化会引起音乐内容和功能的改变(参见茅原:《音乐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茅原:《寸草集:茅原音乐文集(一)》,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5页)。由此可见,茅原先生通过讨论戏曲音乐刻画典型人物形象问题,接触到音乐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随后专门就“相对确定性”与“相对不确定性”探讨音乐形象的“相对性”,进而引领音乐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持续关注。
茅原对音乐“内容与形式”关系问题的讨论,可视为音乐形象“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问题的深化。这里所谓的“确定性”,主要指的是音乐的内容,即音乐表达的思想情感部分。茅原将马克思关于人类本质的探索落实到音乐上来,指出音乐是一种“人化的自然”。音乐的“内容”,是从现实生活中流露出的人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不局限于人的思想情感,而是客观的自然环境与主观的精神状态相互融合的产物。音乐的“形式”,主要由音乐的诸多表现手段(包括乐音、音乐语言等)构成的,具有多样性。音乐的内容与形式,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现实生活为蓝本。㉙茅原:《人化的自然和音乐的耳朵——〈巴黎手稿〉与音乐美学》,第38-45页。在音乐的“内容”表达人类情感的程度问题上,茅原同意李斯特的观点,认为音乐较其他艺术都更具“强度”。但是,李斯特将“形式”比作容器的观点,茅原是持保留意见的。他认为该观点“割裂了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是不可取的。㉚茅原:《李斯特的美学观点——纪念李斯特逝世一百周年》,《交响》1986年第4期,第36-42页。茅原将当时学术界对内容与形式关系问题的争议,概括为以下四方面:二者既对立又统一、二者是同一的、二者是可分的、二者既可分又不可分。㉛茅原:《新时期的音乐美学》,《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1988年第3期,第2-16页。
茅原敏锐地察觉到,以上四点均未触及要害。他继“二重性”“相对性”之后,进一步从“层次性”进行阐述。他指出,无论是汉斯立克还是当时参与此话题讨论的其他学者,都将该问题的思考停留在“单层性”(中观)的思维认知上。所谓“二重性”,是就“载体与被载体”“信息与信号”“精神与物质”等关系的比较而言的;所谓“相对性”,是以实物、感情、思想等为参照,析出音乐作品的某些独特性而言的。与前两者不同,“层次性”突破了关系比照的二维平面性,它从音乐作品的宏观、中观及微观的三维立体层面进行深入剖析。茅原在著作中专设“音乐形式”“音乐体裁”“音乐题材”“音乐的内容”“形式与内容的关系”“音乐风格”“音乐的形式美”七章,从“多层性”角度论述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并明确指出:“内容”有自己的内容与形式;“形式”也有自己的形式与内容。㉜茅原:《未完成音乐美学》,第139-141页。可见,茅原将音乐体裁、题材、风格等纳入问题的讨论中,形成深入且全面的分析,影响十分深远。
关于“真善美”关系的讨论,是茅原先生一生着墨较多的领域,先后涉及十数篇文章。就“美”而言,茅原认为,汉斯立克所谓“音乐的美”主要指的是音乐的“形式美”。由于音乐的“音调”具有“理想化、典型化、主观化”等特征,因而比生活“原型”更具美感。他赞同汉斯立克将“美”与“美感”分开探讨的观点,认为“美感”只是“美”的一种“反映”。由于对“美感”的体验来源于现实生活,因而“美”还需要“真”“善”的参与。唯有此,方能展现人的智慧和才华,全面发挥人的劳动和创造力。茅原接着指出,“真善美的统一”,从某种程度而言,可以等同于“内容美与形式美的统一”。因此,他认为要说清“真善美”的关系,必须弄清“内容美与形式美”的关系。于是,他进一步分析,认为“内容美”主要指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的美,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形式美”主要指节奏准、音色纯、织体平衡和曲式规范等。就该问题,茅原发现汉斯立克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汉斯立克一方面否认具备依存美的音乐是真正的艺术,另一方面承认形式美=纯粹美,内容美=依存美,而后得出形式=内容的结论。茅原指出,这种矛盾的根源恰恰在于“一分为二”的辩证法与“形而上”的绝对论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㉝茅原:《略论汉斯立克的〈论音乐的美〉》,《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1982年第4期,第90-100页。接着,茅原讨论“真善美的统一”问题。他以聂耳音乐创作中的“真实性”为例,通过对聂耳作品的分析,认为聂耳非常注重现实生活经验的积累。也恰恰是生活实践的“真”,加上内容的“善”和形式的“美”,共同构成了聂耳“真善美统一”的音乐美学观。需要强调的是,音乐具有“真”“善”的“现实性”,但这并不表示“真善美的统一”等于“尽善尽美”。㉞茅原:《从聂耳的音乐看他的美学思想》,《中国音乐学》1986年第2期,第38-45页、37页。同样持“现实性”音乐创作理念的还有李斯特。与聂耳的不同之处在于,李斯特强调“真”“善”是通过“美”实现的,“美”等于“形式美”,具有“善”的内容。㉟茅原:《李斯特的美学观点——纪念李斯特逝世一百周年》,第36-42页。以上主要运用辩证法,而后论及现象学。茅原指出,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表现在反映、利害与审美三方面。“反映”主要指对事物真假的判断;“利害”主要指对事物善恶的区分;“审美”主要在于辨别美丑。茅原从知觉现象学的角度进一步追问:音乐能否被感知,如果能,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感知。通过潜心研究,茅原认为,音乐是可知的。㊱茅原:《音乐的可知性——音乐心理学笔记》,《中国音乐学》1987年第2期,第4-10页。音乐的审美功能内部包含真善美的重合区。其中,审美是前提,它派生出认知与教育两种功能。但是,这里的“认知”不单单指科学认知,这里的“教育”也不局限于思想政治教育。人们通过审美的感情聆听体验,获得潜移默化的思想理性认知。“审美”是人对自身智力的开发,须建立在感性认知与理性思考结合的基础上,方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具备较强审美能力的艺术家,并不一定是道德高尚的人。也就是说,做到了“美”,却并非能够做到“善”。要想做到“美善”兼顾,还必须对自身提出更高的要求。茅原对此提出三点建议,包括立场坚定、知识结构合理、感性与理性思维的统一等。㊲茅原:《试论音乐的审美功能》,《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1989年第4期,第2-10页。
至此,茅原将“真善美”的关系研究,经由本体论、认识论,上升至价值论。他认为,宗白华的艺术“意境三层次”理论能够很好地解读“真善美”的关系。从“直观感相的模写-情”到“活跃生命的传达-气”,最后是“最高境界的启示-格”,即“真”的直观反映、“美”的生气远出和“善”的高尚人格。这种“意境三层次”可谓真正达到了“由真入美、以美成善”的境界。㊳茅原、费邓洪:《从“意境三层次”说引发的思考》,《中国音乐学》1991年第2期,第113-119页。而后,茅原经由逻辑学、辩证法、现象学,进一步将“美”“善”关系纳入分析哲学体系进行阐释。依据“全称”判断,美等于善;依据“特称”判断,美属于善。茅原另辟蹊径,提出“美在于善”的观点。他认为,在柏拉图的理念论中,音乐的社会功能包括教育、净化和娱乐;在模仿论中,真是美、善的前提和基础。“美在完善”说,强调的是理性美学中的“内容与形式”的平衡关系,即“求真”。“美”只是“真”中“完善”的部分。㊴茅原、单林:《历史资料(上)哲学家的美学》,《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1992年第2期,第12-19页。区分了“美等于善”“美属于善”和“美在于善”之后,茅原开始注意到,“理性美”与“内容美”的内涵也是不同的。“理性美”注重对感情的节制,如中和之美等;“内容美”主要是对仁义、道德等品格的强调。茅原追溯至中国先秦时期,在《易传》中找到关于“美善统一”的记载。在中国儒家思想中,素来就有追求返璞归真的传统。这并不表示只要感性就够了,对理智感情的节制也同样重要。关于“善”,茅原分别列举古希腊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和中国古代的《论语》《乐记》中的观点。关于“真”,茅原辨析了柏拉图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模仿”与中国老子的“道法自然”、庄子的“法天贵真”等理论的区别。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无论中西,均有崇尚“真善美统一”的思想渊源。对此,他强调要辩证地看待“传统”问题,“美善兼顾”的原则不会过时。㊵茅原:《〈周易〉美学谈》,《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1992年第4期,第10-19页。此后,茅原始终关注“美善兼顾”与“真善美的统一”问题。他认为,中国近代作曲家王光祈的音乐审美追求,就是以“真”为前提,兼顾“真善美统一”的典型代表。㊶茅原:《从王光祈论戏曲音乐谈到他的美学观》,《音乐探索》1992年第4期,第15-20页。虽然西方的后现代音乐有悖于传统,使旋律美感不在,但是,在这个物欲纵横的消费时代,人们不应该丧失对“真善美”的精神追求。茅原提出反思己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取其精华,去其糟泊。中国音乐必须秉承“善美兼顾”的原则,发扬“真善美统一”的文化传统。㊷茅原:《〈芮伦宝扬琴叙事曲获奖作品集〉序》,第110-112页。
总体上看,茅原先生对音乐(形象、内容)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真善美的统一等论题的讨论是以中西哲学的宏观视野,关注音乐审美的具体问题。对“确定与不确定”“内容与形式”等关系问题的思考,明显具有“一分为二”的辩证思维特点。对“真善美”关系的讨论,初步流露出“一分为三”的方法论特点,如:人与世界的关系-反映、利害、审美;音乐音调的特征-理想化、典型化、主观化;意境三层次-情、气、格;美与善的关系-美等于善、美属于善、美在于善等,表现出茅原在审美构思上的别具匠心和审美观念上的博采众长。
结 语
茅原先生的一生,是淡泊名利、桃李天下的一生。他勤于读书,从西方音乐史的学习和研究起步,先后在作曲技术理论、民间音乐、曲式与作品分析、音乐美学等方面积累了众多学术成果。他诲人不倦,培养出如邹建平、庄耀、范晓峰等一批作曲技术理论和音乐美学方向的学人。他笔耕不辍,退休之际,依旧著书立说,活跃在音乐美学的学术前沿。先生可谓达到了上下自由、中西贯通的境界。在音乐美学研究领域,其学术成就的深度和广度可谓独步当代。总体观察茅原一生在音乐美学研究方面的特点,可以总结为音乐存在、音乐认识以及音乐审美三方面的问题研究。在音乐存在问题研究中,他将信息、意识、二重性等概念,引入到音乐美学的研究中来,不仅提出了音乐作品的“信息二重性”概念,而且对音乐存在问题的讨论起到了暂时终止的作用,也准确解决了音乐作品在创作、演奏、欣赏、接受等环节为当时学界困扰的音乐美学难题,对音乐表演美学的建设形成启蒙。其中,具较高学术价值且为后学称道的主要音乐美学研究论题包括: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真善美的统一、信息论、意识二重性、辩证法、类·种·个体等。在音乐认识问题研究上,他将西方哲学思维方法运用到中国的具体音乐问题研究中。茅原先生独树一帜的音乐美学研究风格,有学者称他是“历史与逻辑的有机统一”“工艺学与美学的有机统一”。㊸范晓峰:《历史、逻辑、工艺学的有机统一——对茅原教授学术思想特征的几点认识》,《人民音乐》2008 年第12 期,第62-65页。茅原先生数十年如一日关注音乐审美诸问题的探索,他将音乐审美解构为音乐作品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音乐内容与形式的二重性、相对性和层次性;真善美等多种细部论题进行探讨,形成了对音乐审美这一重要学科主题的体系化阐释理论,推进了我国音乐美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应该说,茅原先生对当代中国音乐美学研究的学术贡献,除了“具体性”“概括性”“物象”“心象”“乐象”“同态”“信息”“非图示化观相”“图示化听相”㊹茅原:《“音心对映”是如何可能的——在“音心对映论”研讨会上的发言》,《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2009年第3期,第128-135页。等概念的提出以外,还有“美与审美、内容与形式、自然性与社会性、反映与创造、需要与价值、时间性与空间性、有限与无限、感性表象与理性内涵、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主观性与客观性、音乐思维的具体性与概括性、音乐联想与联想的联想、自律与他律”㊺韩锺恩:《音乐美学基本问题研究》,韩锺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音乐美学问题研究》(下),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02页。等美学范畴,具有深入挖掘的学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