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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德国文艺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2020-12-03中国杂技家协会

杂技与魔术 2020年3期
关键词:德国政府柏林文艺

文︱(中国杂技家协会)

2019年12月,笔者作为2019中国文联赴德文艺管理人才高级研修班学员,赴德国多个文艺协会、基金会、学院及剧团访问、研修,深感德国政府非常重视自身民族文艺事业,通过制度支持、财团支持,以及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对德国的文艺发展给予大力扶植。德国政府亲自出面或由政府、财团、民间力量支持的协会、团体、基金会、专业公司等组织机构,在文艺管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许多经验值得我们潜心学习、反思及借鉴。

一、德国政府对于德国文艺的保护与扶持

1.政府对文艺院团投入巨额经费

德国是文化产业强国,实行高度集权式的文化管理模式,文化政策无不体现出国家对文化有力的管理、控制和引导。联邦政府设立了文化与媒体国务部,直接管理联邦文化基金会,同时联邦议会也设立了文化事务委员会。每年联邦政府预算中都有一笔数额庞大的文化事业经费。联邦各州在文化教育领域拥有高度自治权。联邦各州与各市政每年用于文化方面的投资额度巨大。大型的重要文化机构,如公共剧院、博物馆或乐团基本都归属国有。政府对剧院每年的投入少则数百万欧元,多则达上千万甚至数千万欧元。比如法兰克福剧院作为主要依靠市财政拨款的非盈利性剧院,演职人员1100余人,其中歌唱家40人,舞美道具等部门400人,职能部门400人,话剧部门200人。此外,另有合唱团70人,交响乐团115人。政府每年单向交响乐团即投入1500万欧元。历史悠久、雍容华贵的柏林国家歌剧院团队600人,包括行政人员、音乐家、演奏家等,每年要花费5000万欧元的运营经费,其中4000万经费由财政拨付,1000万经费由财团赞助。正是由于德国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巨大投入,使德国文艺不再承受生存及市场的沉重压力,如法兰克福剧院、柏林爱乐乐团等都不开设场地租赁等业务,而是专注于文艺创作实践本身。

可贵的是,一方面,德国政府虽然投入巨大,但始终尊重艺术的独立性,基本不干涉艺术剧院及艺术家的独立创作。德国宪法即联邦基本法第5条明确保障“艺术、学术研究以及教学自由”,确保创作活动以及创作成果传播和流通的自由。“艺术是自由的,享有绝对的独立性”,已经成为德国文艺界坚定的信条,从而使德国的文艺创作富有鲜明的个性及特色,各种文化令人惊异地对立并存,相互交织、碰撞和吸引,并因此愈加丰富多彩、深邃神秘。另一方面,德国的非盈利性文艺院团没有经费的压力,没有绩效考核,但是极具专业精神,高效、严谨、精益求精、视观众掌声为最高报偿。以法兰克福剧院为例,每年出品10部新作品、复排7部老作品,高产出率、高周转率(每部作品大致演出7至10场)、高上座率(超过80%),无不令人吃惊。法兰克福博物馆交响乐团则有着严苛的人才培养与选拔机制,乐团的一个岗位竞争比例高达几百比一,竞聘者同时需要精准掌握多首曲目,且需要经过三轮淘汰和一年实习期的艰巨考验。

2.德国的艺术教育与推广

德国政府提供免费的公共教育服务,是世界上少有的未将教育市场化的国家。从1970开始,德国幼儿园就推行艺术教育的培养,特别是对于创造力的培养,已经属于全社会对每一个人提出的挑战。莱法州基恩公立音乐学院不同于国内一般意义上的音乐学院,更贴切地说类似于国内音乐培训机构,只不过面向所有人群、全年龄段学员(满6个月的婴儿即可入学),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在这里,我们获悉德国联邦各州市在学校音乐教育方面均有较大的投入,学校大多是公益性质,收费很低廉,配备具有专业背景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师资力量。尊重差异,帮助个体发展自己的天性、爱好和特长,这使得学校音乐教育实现了较高的覆盖,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艺术素养和生活品质的关怀。

据柏林艺术大学的教授Dr.phil.Maechtel女士介绍,德国艺术院校在招生上注重个人创造力和创新能力,保证文艺创作始终保持旺盛的创新活力。柏林著名的公立高等艺术学府主要有300年历史的柏林艺术大学、建于东德时期的柏林艺术高等学院、长于电子音乐的汉斯音乐学院,以及主要从事话剧、现代木偶剧教学的恩斯特·布什学院等。此外,还有一些规模更小、专业性更强、收费门槛更高的私立艺术类大学。

当然,德国职业教育实行双轨制,除了在专业院校进行相关理论学习外,文艺院团等机构也承担着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这种职业模式有利于艺术家迅速成长和文艺院团的持续发展。但是,艺术从业者面临的职业压力依然相当大,可能有超过80%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不能从事本专业的专职工作,其艺术作品也往往很难迅速得到市场回报。如何从社会福利领域改善这些艺术家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成为德国政府和社会研究的课题。

3.资助文艺人才、促进文艺创作的具体举措

德国政府重视文艺与创意经济,认为其高附加值、低消耗、可持续,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措施促进音乐经济、图书市场、文化艺术市场、电影经济、广播电视业、设计业、建筑业、新闻出版、表演艺术市场、广告市场、软件与电子游戏产业等11个核心领域或分市场的经济发展。

——发起“文化与创意经济行动”。该行动由联邦政府文化媒体事务专员与经济部负责运作,联邦经济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参与。通过举办研讨会或相关行业听证会等形式搭建文化与创意经济行业同政界交流的平台,探索在政策、法规框架下促进文化经济发展的可能性。

——搭建文艺评奖活动平台。奖项涉及文学、戏剧、电影、音乐等艺术门类。其中影响较大的文学奖有毕希纳奖、克莱斯特奖、柏林文学奖、海涅奖等;电影奖有德国电影奖、柏林国际电影节金熊奖等;戏剧奖有德国浮士德戏剧奖、柏林戏剧节的柏林戏剧奖等;音乐奖有回声奖、彗星奖和金音叉奖等。

——设立专项艺术基金。如联邦政府每年出资6000万欧元,设立“电影促进基金”,通过返还在德国支出的电影制作费用的形式,鼓励并吸引国内外制片商在德国进行影视艺术创作。

——重视对外文化交流。德国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政治、经贸关系列为对外政策的三大支柱。外交部支配的预算中大部分用于组织对外文化活动,支付海外学校运营及下属文化机构开支。此外,德国政府也加强与各类文化基金会的合作,如共同出资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丰富灵活的资助方式。在资金资助上,由最初的对个人创作的支持逐步向以项目支持转变,保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在就业培训、艺术工作室房租、艺术展览展示场地租金、宣传手册制作、安保及志愿服务等方面,政府均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和支持。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柏林最大的艺术资助项目——集合创作、展示、管理、居住功能的柏林艺术家中心,相信它会成为“艺术之都”柏林新的城市文化地标。

4.从法律层面加强对文艺领域的监管和保护

德国是一个司法体系十分完备的联邦制国家,各种法典、单行法规几乎涉及生活的所有领域。德国宪法保障艺术自由,曾尝试将“文化立国”作为德国的基本国策写入联邦基本法。各州自己的立法机构即州议会有自主权来制订各自的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基本法对各州法令进行保护和调节。

从联邦到州两级政府层面,在涉及文化的各个专门领域,如文化遗产、著作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献与图书馆等,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如《德国文化遗产保护与防止流失海外法案》《著作权法》《联邦电影促进法案》等。州一级政府还有一些与文化相关的专门法律,如档案、成人教育、遗迹管理、大众传媒、电子媒介等。个别的州则有一些特别的文化方面的法律,如音乐学校法等,这与德国是学校音乐教育发展得最早也是最好的国家之一不无关系。完备的体系使得文化艺术机构在法律框架内有充分的自主权进行自我管理。

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健全的法制、完善的体系,并给予外国公民(含无国籍者、外国难民)基本国民待遇。据德国顶级律所之一豪埃森律师有限公司中国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张志远介绍,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等)和著作权(版权)两部分。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德国的著作权法逻辑缜密、执行严格,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其有关权益进行了有力的保护。对朗诵权、表演权、放映权等加以具体保护,对复制、传播的范围、时效及次数均有严格限定,还对公共借阅权、音频设备征税标准、音像设备征税标准等有具体规定。2003 年生效的《著作权修订法》引入了针对“互联网法”定义的梳理、私人复制的支付原则,以及数字化应用和分布方面的规定。2007 年再次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并贯彻执行了欧盟的相关做法,由税率取代了一次性付费系统。

此外,在联邦、州、市县各级政府的许多法典规定中也分散着文化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如公共资金分配、社会保障、税收、劳动保障、建筑和空间规划、数据保护和语言法等领域都有文化方面的相关法。在社会保障方面,被雇佣的文化工作者享有全面的社会保障。还特别设有艺术家社会保险基金,由《艺术家社会保险法案》对个体经营的艺术家、记者、作家提供特殊保护。(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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