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头顶上的“炸弹”
——浅析高空抛物、坠物
2020-12-02温馨睿
温馨睿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 兰州 730106
一、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不强
随着高层建筑物数量逐年增加,在高层居住的住户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但是高层住户对不可预知的危险的防范理念和保护措施却没有随之提高,许多住户在搭出来的阳台上摆放物品、堆放重物等,这些物品在遇到大风天气或是住户无意碰撞时就会坠落,在高空重力的作用下酿成大祸。关于此类事件,从前更多追究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几乎没有严厉的惩治,无法给公众带来很好的警示作用,导致一件件惨案的发生。
(二)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所侵害的法益认识有误
很多公众认为高空抛物、坠物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其实不然,因为从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地点比如小区住户楼下、高层商场等地均属公共场所,所以高空抛物、坠物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法律问题。[1]但是从之前发生的该类案件可以看出,追究更多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很少考虑到行政、刑事责任,因此对公众不会起到很大的警示、预防作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不明确
现在很多物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定期检查建筑物是否完好、安全的义务,有时即使发现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也未及时修复或提醒住户、过往行人,最终他人因头顶上的“炸弹”受到了心理上和身体上的伤害;或者在事情发生之后物业单位修改、藏匿相关资料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给人民法院,致使最终责任难以明确,损害了受害人的相关权益。
二、《意见》出台前的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的归责原则
在意见出台之前,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基本上是以民事侵权的方式处理的,并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不能在社会上达到预防教育的作用,导致该类事件频发。民事侵权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当公众遭受到了来自头顶上的“炸弹”侵害后,如果可以确定是谁造成的,而且该户的所有者、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比如说甲家的花盆掉下去砸伤了乙,只要甲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甲就要承担责任。[1]
(二)主体不明确的高空坠物:当公众遭受到了来自头顶“炸弹”的侵害后,在无法或者难以确定是谁造成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不是自己造成的,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比如乙被“从天而降”的砖块砸伤了,甲通过合法途径证明不是由自己造成的,则由可能造成加害的建筑工地砖块使用人丙工厂承担补偿责任。[2]
三、《意见》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高空抛物所涉及的罪名有: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适用的情形包括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该罪适用的情形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当行为人屡次实施或在劝阻后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高空坠物案件所涉罪名有: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该罪适用的情形是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二,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适用的情形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对《意见》中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一)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区分标准
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高空抛物指的是行为人将物品从高空向下抛掷致使不特定的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而高空抛物指的是行为人出于过失或者大风等恶劣天气致使物品脱离其控制而从高空坠落损害到不特定人的行为。
(二)准确认定高空抛物、坠物犯罪的因素
1.行为人的动机:高空抛物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而高空坠物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2.抛物场所:均在公共场所,但高空抛物的场所一般在高层小区住户或者高层商场等;而高空坠物的场所则常见于高空施工地。
3.抛掷物的情况:高空抛物:一般指常用物品,例如花瓶或者一些储放在阳台的食品等。但高空坠物一般是建筑工地使用物品。
4.造成的后果:高空抛物一般会导致受害人受伤,行为恶劣下导致受害人死亡。而高空坠物,由于坠落的物品一般为建筑工地的物品,体积较重,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较多。
五、确定高空抛物、坠物刑事责任的重要性
从一方面来说,明确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刑事责任对社会公众充分意识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重要的意义,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完善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全面保护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的权益。另一方面,若刑法介入其中,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的确定也会更加便捷、快速,案件解决难度也会随之降低。此外,还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侵权赔偿问题。[3]
六、《意见》中关于刑事责任规定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一)未规定有关高空泼洒药液(乙醚,杀虫剂)、消毒液等危害他人身体的药液的入刑情况,因为近些年来有类似案件发生。
(二)对于物业以各种消极方式消灭或拒绝提供相应证据,致使案件事实不清难以认定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种责任具体是指什么?
(三)如何尽快找到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在举证难、事情发生时目击证人少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七、关于《意见》提出的刑事责任的相关建议
(一)应坚持的刑法处罚原则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首先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面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要在既有罪名中作出评价,并精确定位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相应性质,将与之关联的既有罪名结合起来定罪量刑。若超出现有罪名的涵盖范围则不能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要坚持责任主义原则——“无罪过即无责任,也无犯罪”。换言之,用刑法规制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到行为人的动机。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才可称之为犯罪行为。提倡个人责任原则、禁止连带责任也是应当坚持的重点。换言之,落实到具体的确定的责任人是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所必须坚持的。
(二)在高层建筑保障住户隐私的情况下安装摄像头等装置
髙空抛物、坠物案件很多年来都是极难查办的案件,举证难,目击证人少,导致很难找到明确的相关责任人员,最终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维护受害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可以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在保障住户隐私的情况下安装摄像头等装置提供便利条件。比如在后台设置好只拍窗户、阳台角度,摄像头可以在范围内旋转方向从而全面记录情形。
(三)有关部门应为社会公众创设更多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宣传
小区相关组织可定期召集居民观看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相关视频,让居民了解到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性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使居民从自己做起,提高警惕,消除自家住户可能给其他人带来的安全隐患。
(四)更加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职责
比如要及时管理脱落的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及时维修小区内的监控装置;必须向受害的业主提供小区的监控内容等。
八、结语
为了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使公众头顶上的“炸弹”尽可能少地“爆炸”,结合《意见》,我们每一位公众都应参与其中,明确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导致的刑事责任,从源头抓起,减少悲剧的发生,减少给社会公众带来的惶恐,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