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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湘西地区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2020-12-02

法制博览 2020年13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吉首市人民陪审员

赵 媛

吉首大学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一、绪论

陪审中“陪”有伴随、陪伴的意思。“审”有仔细考虑,反复分析之意。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就是取其人民陪伴法官反复分析案件事实,仔细考虑法律的适用的问题。陪审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现代社会中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有不同的应用,在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多的是来自于移植继承的大陆法系,但是又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但是无论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大陆法系参审制还是我国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都已经成为各国人民实现人民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2019 年7 月12 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举行首批144名人民陪审员任命暨宣誓就职仪式。当月,吉首市人民法院与吉首市司法局联合举行新任人民陪审员培训班,100 余名新任陪审员参加培训。吉首市司法局相关人员讲解了《人民陪审员的定位和素养》,吉首市人民法院法官解读了《人民陪审员实务》,加快湘西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进工作。

二、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发展和规定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发源于清末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后经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发展,在1954 年我国制定第一部宪法时入宪,虽在其后的修改宪法的活动中被删除,但2004 年颁布施行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至此我国有了第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立法。2018 年4月2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标志着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形成。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的是参审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享有和法官同样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可以在认定事实,证据审理,对当事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并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提出自己的意见。根据规定我国陪审员可以参加的案件主要包括:社会影响大、涉及利益多、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院参审的,法院可以决定是否组成合议庭,使人民陪审员加入进来。但是对于公诉案件原告和行政案件中的被告不能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我国对人民陪审团设定了一定的要求,如年满23 周岁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辨认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品行良好,没有不良的犯罪记录等。

三、湘西地区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说经过此次立法将人民陪审判制度纳入司法体系,具有人民陪审制度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在湘西州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中还是出现了不小的问题。

(一)湘西地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覆盖面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凡年满23 周岁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辨认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品行良好,没有不良犯罪记录的均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而根据湘西州在2005 年、2009 年、2013 年集中选任了3 批人们陪审员,截止2014 年底人民陪审员队伍人员组成该地区334 名人民陪审员中,从职业分布来看:基层干部151 人,人民团体成员8 人,事业单位职员28 人专业技术人员29 人,这些公职人员合起来占该地区陪审总数的64.67%。湘西作为湖南省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对于陪审制度更加知之甚少。

(二)“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突出

我国虽然在法律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享有和法官同样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划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责任范围,两者的权责不明晰,导致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居于主导地位,加之对于法官的畏惧心理和对法律的不熟悉,不了解,使得陪审员在湘西地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尤为突出,可想而知,这个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应该也是普遍存在的。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少发言或者根本不发言,这完全违背了人民陪审员设计的初衷,也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价值意义。

(三)对陪审员的保护缺乏管理,欠缺退出机制

虽然在最新的立法中规定了要对人民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住所进行保密保护,但是规定得很笼统,具体怎么对人民陪审员的及家人的人身和住所的安全进行保护,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规定,法律都没有规定。考虑到湘西地区民风彪悍,崇尚武斗的习俗,所以人们陪审员不愿冒着危及自身与家人的人身安全出席审判现场。而且因为我国实行的是5 年一届任期,中间对于一些不履职的人民陪审员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没有规定,只能等待任期的结束,造成这些陪审员对于陪审工作消极怠工,影响到事实审的认定和公正。

四、湘西地区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的完善

(一)增加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人民陪审员是什么,怎么做,对于老百姓有什么好处等方面进行着重宣传,让老百姓真真正正地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内容,不再抵触成为人民陪审员,积极申请加入到人民陪审工作中来。而且可以抓住我国现在实行的法律知识进课堂的机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入到这种学童教育中,方便后续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展开。

(二)增加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虽然人民陪审员在审议案件的过程中,应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作为社会大众的良知以及深植内心的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但考虑到人民群众对于法官和法院的畏惧,对于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的不了解,以及对于庭审中法官在向陪审员解释一些法律概念的过程中,向陪审员灌输自己的价值判断,而人民陪审员认识不到这是错误的做法,因此,应就这些方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这方面的培训,可以学习审判的流程,审判过程中举证责任,着重学习庭审过程中询问的技巧和方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当庭沟通。

(三)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保护措施,建立履职评估退出机制

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到案件中来,可能面临的个人及家人的人身威胁和住房安全,应该跟湘西的宗族管理结合起来。一方面由司法机关完善对于人民陪审员及家人的人身保护,还应该和宗族中德高望重、具有权威性的人联合起来,全方位地解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并且也应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惩处,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再者,对于国家任期五年,对于湘西地区可能存在着大量人口外出务工的,不能连续多年都呆在湘西的困境,也为了解决对于不认真履行和不愿意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应缩短任职期限,例如一年等,此外还应建立履职评估退出机制,通过对陪审能力、陪审案件数量、在庭审中是否认真履职等内容进行考核,将不合格的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退出陪审员的选任名单。

五、结论

以湘西为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大方向上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例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职权划分。但是目前在一些细节的规定上,规定的不够具体,以及存在着法律规定没有涉及到的地方。当然纵观上述的在实践中的种种不足,笔者认为最为亟待解决的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成为空架子,依然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现在目前存在的案结人不结,通过上访解决争议的现象。因此我们应通过制度调整,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素质,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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