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德治观及其在西藏乡村治理场域中的运用
2020-12-02邓亚净杨文仙
邓亚净 杨文仙
(1.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西藏拉萨850000;2.西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西藏拉萨850000)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社会治理确立了新的目标导向,就是要实现治理有“效用”、有“价值”。实现西藏乡村治理有效,是农牧区振兴的基础,需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魂,“三治”协同推进有效治理。其中,德治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一方面为乡村自治提供了道德土壤,另一方面也滋养了乡村法治的法治精神,贯穿于乡村自治与法治的实践过程,是乡村治理的灵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完善,农村法治化建设有了明显进步,但德治理念在乡村治理中的运用却呈现弱化趋势。相比国内其他省区的乡村社会,西藏乡村的现代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传统乡村的熟人社会特征较为显著,乡村事务的复杂性相对较低,德治无疑应是西藏乡村治理较之于国内其他省区乡村治理以及西藏城市治理的最大优势。但在西藏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对德治的重视程度不够、农牧民参与德治建设的自觉性较低、德治建设缺乏有效抓手等问题有所显现,这是新时代西藏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重大隐忧,需要在新时代习近平德治观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构建适用于西藏乡村社会治理场域的德治路径,这既是我国几千年来乡村治理实践的精华所在,也是推动新时代西藏乡村治理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二、习近平德治观核心要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社会意识呈现多元、多样、多变的复杂局面,道德文化、价值观问题日渐突出。新的历史时期,德治新问题与新特点尤为凸显。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借鉴我国传统治理思想中的优秀德治资源,汲取中国共产党以往“以德治国”的宝贵经验,围绕道德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构建起了包含个人品德、家庭美德、党员思想道德、大国之德等涉及国家治理各个层面的德治观规范体系。本文重点总结了其中适用于乡村社会治理的新观点、新思想,以期从中发现解决当代乡村德治问题的可能路径。
(一)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融入道德力量
用道德激励人、引领人,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习近平在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曾明确指出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坚持在管党治党中“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2],既强调制度建党也强调思想建党,打开了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视野。
习近平强调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推进以德治党,一方面是在源头上做好党员干部的思想建设,促进党员干部道德水平的提升。总的来说,就是要从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弘扬优良传统与作风等方面树牢以德治党这一基本理念。2016年,中国共产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就鲜明展现了我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准则》开门见山、直击要义,提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为党的建设树立起了一个具体可见的道德高线。近年来先后开展的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正是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加强政德修养、严守纪律规矩的现实实践。
另一方面是重视党建机制建设,尤其健全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突出道德价值。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在党的领导,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交汇推进的重要时期,办好农村的事情,基层党组织必须坚强,党员队伍必须过硬,在选人用人时就要用好考德这根标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详细讲述了如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强调把“以德为先”原则贯穿到新时代选人用人工作始终。重视从政治品质和道德行为等方面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忠诚干净担当、“三个特别”“四有”“四铁”等具体要求,明确了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为以德建强乡村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坚持德法共治重要原则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基本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中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德治在“诛心”,法治在“诛行”,两者从不同视角并基于不同的切入点对社会秩序和效率做出了各自独特的贡献,因而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在充分肯定近五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领域所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论相结合的重要程度,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这既是我党长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德治与法治内在功能关联的必然要求。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具有区别于其他领域治理的独特性。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践中,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体现了其将以德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到以德治村微观层面上的具体要求。基层社会以自治为基础,这使得法治与德治可以更好结合,乃至融合[3],因此,新时代推进我国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在乡村自治基础上打造德法共治格局是必然选择。对于如何在治理实践中实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得益彰,习近平进一步指出要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即法律要成为良法善治,就要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即道德要为法治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就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4],为当前在乡村治理中推进德法共治奠定了基调。
(三)发挥家庭在德治中的基础作用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5]。家庭是个体社会化的第一场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细胞,良好家庭氛围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发展都至关重要,《礼记·大学》中讲“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可见家庭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基石。“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习近平深刻明白,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社会功能和文明作用不可替代,他曾多次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6]。因此,习近平高度重视家庭在促进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中的基础作用,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注重发挥家庭家风家教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7]。
在我国,家庭一直扮演着“微社会”的角色,是社会治理中重要的微观环境,发挥着对社会的基础调和作用。一方面,家庭对青少年的价值取向乃至未来社会的价值取向产生重要影响。家庭承担着教育、情感交流、道德教化等社会功能,在青少年的生活规范、社会规范的教导和价值观念的培养等方面有潜移默化的影响,青少年的“人生第一粒扣子、人生第一个台阶”能否扣好、迈好,家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优良家风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家风家训不仅是中华民族道德理想的生动表达,更是家庭的精神内核和社会风气的重要影响元素,正如习近平所说“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家风好,子女教育得好,社会风气好才有基础”,而“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两者都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现实中,各家的具体家风虽不尽相同,但其均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要素都是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伦理理念、道德规范的体现[8]。其价值内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根同源,因此在情感上更易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新时代家风建设,使家风传承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促使“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变成日常的行为准则,进而形成自觉奉行的信念理念”。
(四)挖掘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用于现代社会治理
注重德治礼序、讲究修身立德,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其中蕴藏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9]。习近平就非常善于挖掘运用传统文化资源表达其治理构想,他曾引用孔子的“为政以德,譬如星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的观点,表达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思想,指出要“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用“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的观点,表达其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治国理念,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重大责任就是对人民的责任,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用“正人正己”“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为政于天下”的理念,表达其修身立德的德治基本逻辑,教育“青年要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修身立德,打牢道德根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等等。习近平充分肯定中华传统文化的宝贵价值并从中汲取有益智慧用以治国理政,不仅用实践说明了“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其传统文化和历史传承是紧密相关的”,也为现代乡村治理带来了很多启示。乡村治理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注重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中挖掘德治资源理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对此,习近平在阐述乡风文明这一乡村振兴的具体要求时也有所提及,他指出:要“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10],为进一步整合优秀传统文化用于乡村治理指明了方向。
三、融习近平德治观于西藏乡村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
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提升乡村德治水平提出了深入挖掘并创新运用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开展专项文明行动等具体要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乡村德治的深化与完善提供了良好环境,牢牢把握习近平德治观的核心要义并将其融于西藏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对应构建起融德治于乡村治理措施的具体路径,将有助于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促进德治贯穿于乡村治理全过程,推动实现西藏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一)构建基层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评价体系
基层干部处于工作第一线,担负着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重要责任。基层领导干部是我党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在人数上占大多数、人员分布广,且与人民群众交往最广泛,也最直接,他们的德才素质,往往被人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具有“上行下效”的示范功能。因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能否有效推进,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能否有效抓住基层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基层领导干部不仅是乡村德治建设的参与者,更是具体的组织领导者,因此自身的思想道德必须过硬,但现实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仍存在着思想道德方面的失志、失诚、失正、失勤、失廉问题,这既有对基层领导干部考核标准、方法、形式等在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的原因,同时又存在着对基层领导干部管理和考核难到位的原因[11],因此,要“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加快构建基层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评价体系十分必要。
习近平强调“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因此,构建基层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评价体系,要突出德的先导地位,既要重能力更要重德行,既要重政绩更要重政德[12]。要确立干部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中的考核标准;完善干部德才素质考核方法,构建针对基层领导干部胜任能力的考核体系,建立集民主测评、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于一体的立体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德才考核监督体系,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选人用人上从发展的角度对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提出新的要求,促使广大基层领导干部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讲德性、重德行、行德政,选拔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具有较强的带领发展和带头致富能力,具有为民服务意识及甘于奉献精神的基层领导干部。
(二)丰富德治载体,在自治中推动德法共治
“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创新探索,以德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实现村民自治是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自治与法治建设在西藏乡村治理中的多年实践,使西藏乡村治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新时期,德治治理模式的融入无疑会使西藏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进而推动乡村善治格局加快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辅相成,加强西藏乡村德治建设应在完善乡村自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治的促进作用,营造德法共治良好氛围。
一是在乡村自治范围内强化德治支撑。德治融入乡村治理有效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在于德治载体的弱化,西藏基层自治体系不足,尤其是以集体为基础的自治组织载体的缺乏,使德治融入农牧民生产生活的重要途径面临阻碍。因此,应重视落实村级自治组织的德治主体责任,通过组织和资源下沉挖掘创新自治空间及组织载体,鼓励创建农牧区当地文化协会组织、合作社组织、养老组织、妇女组织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13],丰富德治的外化组织,以自治为载体重塑农牧区的人文环境与文化传承,推动乡村德治建设。二是以村规民约为载体推动德法协同共治。近年来,西藏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意识虽有所提高,但法治基础仍很脆弱,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地区,法律的效力、权威还没有在农牧民的日常生活中树立起来,诸如村规民约、道德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资源常常不时地替代和行使法律的功能[14]。基于正式制度的实施困境及非正式制度良好治理效用的具体实际,以乡规民约为载体推动德法协同共治可以说是西藏乡村治理的必然选择。应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农牧区治理实际为基点、以农牧民民主参与为保障的原则,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实现其内在精神和规则的现代化转换,使其既能接续原有村规民约的乡土文化传统,又能实现与当下乡村治理的有效配合[15],既能充分体现新时代的道德要求,又能与法律、政策做到有效对接,推动实现德治法治有机结合。
(三)充分利用公共空间搭建德治平台
公共空间是在很多学科中被广泛运用的一个概念,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讲,主要指“社会内部业已存在着的一些具有某种公共性且特定空间相对固定下来的社会关联关系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16],公共文化空间则是其中的一种内容表现。在西藏乡村治理场域中,传统公共文化空间以地方传统、惯习等内生力量构建,具有鲜明的民间色彩,如宗教祭祀、节庆等,是西藏农牧区目前主要的也是最为普遍和被农牧民认同的公共文化空间。其中,节庆以其公共的时间性、空间性以及独特的行为方式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文化空间。在这个文化空间中,通过集体的庆祝活动和人人参与,一方面达到了娱乐或审美的目的,更重要的在于达到了统一人们的礼仪规范与道德秩序,在于实现了社会教育和社会融合这一最终目的[17]。这样的价值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乡村的德治逻辑,因此,在推进西藏乡村德治治理的过程中应注重对节庆活动的利用,以德治文化再包装传统节庆,丰富和革新传统节庆民俗的内涵和形式,弱化节庆的宗教特征。如在尊重农牧民个性化“惯习”型塑的现实基础上,借助节庆集会开展适合当地实际的民族美德教育活动,在藏戏、民间艺人说唱表演等农牧民喜闻乐见的节目中注入新时代的科学人文因素和道德因素,巩固人们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的基本认同,使节庆活动成为农牧民树立社会主义现代文明共同价值的重要平台。
在当代人类学研究中,仪式,从功能方面说,可被看作一个社会特定的“公共空间”的浓缩。这个公共空间既指一个确认的时间、地点、器具、规章、程序等,还指由一个特定的人群所网络的人际关系[18]。如果说传统节庆这一文化空间为道德的传播提供了绝佳场所,那么广泛存在于社会实践中的现代仪式则能够在其特定空间中以其由内生发的仪式感来强化德治的深层传播。在农牧区,由政府主导开展的寻找“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评选”“全国文明家庭评选”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就具有显著的仪式情境。在这些情境中,受表彰的家庭透过表彰仪式而获得的仪式感会对其成员心理产生显著影响,使其呈现出不同于日常生活和超越日常生活的特殊行为,使其对仪式所象征的事物有充分的认可,从而有助于积极构建社会道德价值[19]。且这种被强化了的价值认同并不会随着仪式的结束而结束,而是会在人们心中停留一段时间或者永远存在,继而使社会个体自觉地用其感性认知影响他人。这对在农牧区社会实现德治的深层传播是大有助益的。因此,在农牧区治理中,应注重利用已有的政府创造的仪式空间来推动德治在农牧民家庭中的深度融入。鼓励县、乡、村(社区)将家庭文明建设纳入农牧区社会治理评价与考核内容,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等群众性创评活动,定期制度化地开展家庭精神文明评选表彰。借用仪式感的烘托,不断强化广大农牧区家庭在参与乡村道德建设中的责任感、认同感和使命感,激励其担当榜样,以道德榜样的力量促进文明乡风、良好家风的形成。
(四)整合乡村德孝文化资源,形成文化建设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做出过许多重要论述,他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精髓,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德孝文化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价值认同。它既根植于家庭和血缘伦理,又超越家庭和血缘的范畴,使其内涵不仅仅表现在简单的孝老爱亲上,而是通过克己修身推及到爱邻里、爱社会、爱国家,进而成为一种具有普遍交往伦理价值和人际关系整合能力的社会规范[20]。这些德孝规范不仅是乡村社会协调稳定的内在因素,也是乡村德治的重要资源,对良好家风的形成、文明乡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西藏传统德孝文化历史悠久,内涵十分丰富,早在松赞干布在位时,他就在十善法戒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藏民族必须遵守的十六条“正净的做人法规”(1)即:敬奉三宝、修行正法、孝敬父母、恭敬有德、尊高敬老、诚爱亲友、利济乡人、心须正直、效法上流、善用财食、有恩当报、斗秤无欺、心平无嫉、不听妇言、和言善语、任重量宽。,其中就有两条提到“孝敬父母”和“尊高敬老”,充分反映出藏族传统社会对“孝”的道德要求。敦煌古藏文《礼仪问答写卷》和诗集《萨迦格言》中也有对人伦道德关系的论述。这些传统德孝文化不仅是农牧民精神世界的重要表达,其价值体现也与乡村德治存在很大程度的统一性,这无疑会对农牧区治理发挥出积极作用。因此,在西藏乡村治理实践中,应体现出对传统德孝文化的尊重,加强对优秀传统德孝文化的挖掘、整合、凝练、概括,形成新时代的德孝文化理念,并借鉴内地德孝文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在西藏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效果较好的村庄进行试点,设置老年活动中心,以老年活动中心为载体,开展多元化的群众性德孝文化主题活动,在乡村治理中营造孝老爱亲、和睦邻里、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