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探究
2020-12-02徐钊才
徐钊才
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广东 清远 511515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近年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国家大力发展公共基础设施,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建筑行业更是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在繁荣景象的背后也伴随着各种矛盾和纠纷。
一、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主要纠纷及其原因
在建筑施工过程以及施工完成后,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原因的限制,在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忽略的事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双方纠纷的发生。笔者通过参考部分实际纠纷处理经验,梳理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如下[1]。
(一)质量纠纷
在建筑施工建设完成过程中,质量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也是最为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形式。在建筑竣工后经过专业检测,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中约定中的相关条例,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使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遭到威胁,这些常常会引发建筑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纠纷。在处理相关的质量纠纷过程中,不能流于形式,要注重内容质量保证,比如要求在检定意见中载明工期或费用影响事件列表,如合同外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增加工程性质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
(二)经济纠纷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以后,由于牵扯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问题,存在的经济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之一。在通常情况下,经济纠纷大多在于材料单价、材料总量、工人工资与计算方式等相关经济预算,当这些问题在合同中表达不明确时,就会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在经济纠纷中也存在许多外界的不确定因素,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的更改,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以及投资预算的不足,这些都会在经济方面造成纠纷。
(三)工期纠纷
造成工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程施工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交工,从而对其中一方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造成经济亏损。如果是由于外界客观原因,例如此次的疫情状况,致使工期延长,在此期间更由于国家政策性的变化或市场的变化,让原来约定的合同不能够再服务于现有的状况。在此等状况下,与经济纠纷一起更容易产生比较复杂化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
(四)职责纠纷
在建筑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一方面的问题造成发包方与承包方两者之间产生分歧或矛盾,并且不明确双方职责,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造成的职责纠纷。或者存在第三方的参与,由于项目自身的情况,承包方为了工程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任务,将某一部分项目分配给第三方,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该项目的风险,扩大了产生纠纷的可能性[2]。
除了这些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以外,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许多不同类型的纠纷问题。这些问题使发包方和承包方合作双方之间矛盾激化,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具有不利的影响,并造成经济的损失。因此,处理这些矛盾,避免双方的纠纷问题,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纠纷处理措施与防范措施十分重要。
二、建筑工程合同中的纠纷处理措施
近年来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也愈来愈多种多样,再加上建筑工程的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一旦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并发生了纠纷现象,应立即找到双方的纠纷问题,分析发生纠纷的原因,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实施。为了有效解决建筑工程合同中的纠纷问题,国家新增加了了许多政策法律文件,一些学者也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并且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3]。
(一)通过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现象
在其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相对于责任双方得影响并不大,但是建筑工程合同中并未明确提及此等纠纷现象的处理办法时,可以通过合同双方协商调节进行处理,在明确职责的前提下,责任方与另一方可以通过自行调节达到和解[4]。
(二)通过调解处理双方纠纷现象
当建筑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双方均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在发包方与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加入第三方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处理双方的纠纷,使双方充分了解彼此的情况,共同解决先前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处理好此次纠纷。
(三)通过仲裁处理双方纠纷现象
当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比较严重时,合作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无效,或者协商和调节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时,可以通过仲裁处理双方的纠纷现象。第三方仲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责任调查。双方提供证明文件以帮助第三方仲裁确定责任方,用合作双方都达到统一的解决方式来处理纠纷。
(四)通过诉讼处理双方纠纷现象
在建筑工程合同的纠纷十分复杂,当在协商、调节、仲裁等解决手段均没有达到成效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来解决双方纠纷。通过法律诉讼,列举证据来帮助法院尽快的明细责任,确定责任方,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合同纠纷,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牵涉面非常广泛,参与的单位或企业较多,又时常受到多重因素影响,所以避免不了会出现合同纠纷的现象。在处理这些纠纷的时候,合作双方应该秉承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互利共赢的理念共同进行工程建设。尽可能的在不伤及双方合作关系的基础上,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及过错,补偿无过错方损失。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自身服务水平
习主席在反腐工作中多次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加强自身水平方面,监理人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好监理工程师,避免出现工作不尽职,甚至多次缺勤的情况。同时,对于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的监理人应尽的义务,应当遵守。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调,并将协调结果作为证据保存。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明确后续影响之后,才能实施偏离合同约定的变通措施。
(二)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
对多次违约或多次涉及诉讼的委托人,在分析研判了其涉及的具体纠纷情况后,慎重选择是否合作。
(三)重视签约工作
首先,不能以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工期甚至是预计工期作为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的标准。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一个比较明确的观点,即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属于要约,定标并发布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其次,在不得不低价中标的前提下,使用专业人员,审慎、严谨地与招标人沟通合同细节。以谈判的态度,对待合同条款的审查,争取一切能够为自身争取的利益。此外,在导致工期延长的责任承担方面,应当明确约定因施工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责任造成工期延长导致的费用增加如何承担的问题,以及出现多方混和责任时,工期延长的责任承担问题。
(四)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应当及时进行索赔而不是等到最后再进行综合性的一揽子索赔。在适当考虑人情因素的同时,尽量以市场的角度、法律的角度看待已出现的纠纷,通过多种法律手段并整合多方资源,共同配合尽量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例如,开工、停工、竣工时间可以通过查阅施工日志进行确认。施工方作为第三方及直接实施人,其对上述时间节点的说明,具有较大的证明意义。在方法选择方面,可以通过与委托人之间的信函交涉、现场谈判、第三方斡旋甚至是起诉之后再撤诉等多种手段,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四、结语
建筑行业是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根据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调研报告研究,建筑业占我国GDP30%左右,从业人员过亿,是一个经济总量、业务规模庞大的行业。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避免不了的发生一些纠纷,如何处理纠纷与防范化解纠纷,需要合作双方在约定合同时,慎重考虑,仔细斟酌,为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共赢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