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顧歡《夷夏論》所謂“下育妻孥”
2020-12-02李彦楠
李彦楠
《南齊書·顧歡傳》中收録了顧歡所作《夷夏論》,文中批評當時佛教信衆“下育妻孥,上廢宗禮”。《弘明集》卷六明僧紹《正二教論》,卷七朱昭之《難顧道士〈夷夏論〉》、朱廣之《疑〈夷夏論〉諮顧道士》、釋惠通《駁顧道士〈夷夏論〉》四文中“育”字作“棄”。中華書局標點本《南齊書》據《弘明集》改“育”爲“棄”,並得到廣泛認可。“棄”、“育”二字意義相反,改字對文意影響甚大,有必要重加辨析。
就版本而言,宋刻宋元明初遞修本、宋蜀大字本、明汲古閣本《南齊書》,宋刻本、元大德刻本、明汲古閣本《南史》,及與《南齊書》、《南史》直接相關的《册府元龜》(宋刻本、明刻初印本)均作“下育妻孥”,並無異辭;宋磧砂藏經本、日本大正藏本、中華大藏經本《弘明集》均作“下棄妻孥”,同樣没有異文。《夷夏論》中當作“棄”或“育”無法由此判斷,但細審原文語境和時人駁議,則不難推定。
“下育妻孥,上廢宗禮”句前文作:“今以中夏之性,效西戎之法,既不全同,又不全異。”顧歡認爲此時佛教信衆行事作風呈現華夷雜糅狀態: 以“中夏之性”作爲標準,“下育妻孥”合,“上廢宗禮”不合;以“西戎之法”作爲標準,“上廢宗禮”合,“下育妻孥”不合。如作“下棄妻孥,上廢宗禮”則全與“中夏之性”異,與“西戎之法”同,前文“不全同”、“不全異”無從談起。後文稱:“嗜欲之物,皆以禮伸;孝敬之典,獨以法屈。”突顯當時佛教信徒借夷夏之異趨利避害現象,這與“下育妻孥,上廢宗禮”實質相同。如作“下棄妻孥,上廢宗禮”亦無所謂時人借佛法投機了。故從文意看,作“育”字更爲妥當。
至於《弘明集》中作“棄”字問題,卷七朱廣之《疑〈夷夏論〉諮顧道士》對“既不全同”云云回應時提到:“若夫廢祀於上,不能絶棄於下,此自擬異入同,非同者之過也。”朱廣之稱時人“不能絶棄於下”,這説明他所見《夷夏論》正作“下育妻孥”。《弘明集》改作“下棄妻孥”,或是受朱氏駁議中兩處“棄”字影響誤改。
宋磧砂藏經本《弘明集》中“棄”字多寫作“弃”,與“育”字形近易訛。中古以降,佛教戒律逐漸滲入朝廷律令,僧侣娶妻受官府禁止,人們易理解“下棄妻孥”,而忽視了“育”改“棄”所造成語義矛盾。這大概是《弘明集》誤本流傳原因。
綜上,各書收録的《夷夏論》及駁《夷夏論》諸文中此句通作“下育妻孥”最爲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