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设计
2020-12-01刘金梅
刘金梅
长春工程学院(长春 130012)
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根本,以食品安全健康为核心内容的食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近年来,瘦肉精、毒牛奶、毒胶囊、地沟油、塑化剂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逐步由技术问题演变成经济问题,甚至社会问题[1]。食品生产企业枉顾消费者生命健康,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督不严,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诱发国民对我国食品安全逐渐失去信心,使得社会隐患增加。随着越来越多且愈发严重的食品质量问题出现,社会各界对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呼声愈发提高,综合性、有效性的监管体系亟待形成,以推动食品工业健康发展。为此,学术界展开了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广泛研究,提出了构建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基本原则和实践路径,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邹小芃等[2]从企业征信的基本模式、企业信用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三方面阐述信用评估方法。钱建平等[3]构建了基于可追溯系统的农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段万春等[4]采用五级李克特量表法进行指标体系筛选,构建了包括19个投入指标和5个产出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亦有学者从诚信素质、诚信能力、质量诚信三个方面构建了食品生产企业诚信度评估的指标体系,提出了基于贝叶斯网络的诚信评价模型,并进行了相关应用分析[5]。在此研究基础上,周楠楠[6]构建了由4个一级指标(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外部环境、管理者素质)和16个二级指标构成的评价模型用以分析评价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度。
基于上述研究成果,梳理发现现有研究丰富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指标范围,研究了众多可行分析模型,对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起到理论指导作用。但不足之处在于现有研究缺乏评价体系构建统一原则,适用性较差。为此,从食品质量问题现状出发,剖析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机制缺失的危害,以提出构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框架化路径。
1 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现状
1.1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问题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触目惊心,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已使百姓对国内食品安全失去基本信心,每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时,消费者的态度已然从愤怒转向麻木,这是极其危险的社会信号。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范围330万批次食品进行了抽检,抽检总体合格率为97.6%,不合格率为2.4%。从抽检结果来看,以饮料、方便食品、餐饮食品及蔬菜制品为主要不合格类别,而这些食品消费群体广泛,消费量大,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而婴幼儿配方食品受国家强监管影响,合格率相对较高(见表1和表2)。尽管如此,我国食品质量问题依旧严重,且呈现出愈发复杂化趋势。由于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和缺少必要的检测环境,消费者在食品消费选择中几乎没有辨别能力。食品质量问题中,各种防腐剂、添加剂、稳定剂的使用远远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范围,导致其自我保护能力显著下降[7]。目前,虽然人们没有了“食不果腹”的忧虑,但由食品不安全所引起的心理恐慌和焦虑却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品质,甚至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8]。
表1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抽检结果统计
表2 2019年上半年方便食品具体不合格原因统计
相较于以前,居民食品消费以“吃饱”为基本需求,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和安全意识的增强,我国食品已经从基本的“吃饱”需求转向“吃好”需求,涵盖营养、安全、健康等内容,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度日渐提高。回顾国内历年食品质量事件,既有诸如三鹿“三聚氰胺”的重大安全事故,亦有类似餐饮企业厨房卫生不达标、产品包装不合格等小型事件,当这些全国性事件和众多小型事件组合在一起时,就形成了我国食品质量整体不佳、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缺失、食品安全监管失效的不良印象。
1.2 产品质量评价监管机制构成及效果
质量信用是企业信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前提和保障,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是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措施[9-10]。面对愈加复杂的食品质量问题,国家及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法规,从《食品卫生法》《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到地方法规,从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农业农村部等监管部门到相关行业协会,我国已经建立起系统化、规范化的监管体系。但在实际监管效果方面,却不尽如人意,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愈演愈烈,且愈发复杂化,各地食品质量不达标问题依旧突出(参考表3)。现行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评价机制中,总体制度、总体规范已然建立,但具体操作实施始终缺乏可行依据,导致评价无依据、评价无后续制约、评价无震慑力等问题突出,食品产品质量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表3 2019年上半年各产地方便食品抽检情况统计(不合格地区统计)
2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缺失原因剖析
食品质量问题由来已久,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呼声从未停止。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纷纷建言献策,不少学者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对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分析。国内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缺失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既有内在原因,也有外在原因[6]。内在因素主要包括管理者自身素质[11]、契约的不完全性[12]、社会责任感缺失[13]等。外在因素,监管方面包括政府政策多变性因素[11]、法律制度安排[11,14]、政府治理[7,12]等。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包括食品企业供应链可追溯性因素[15]、信息不对称因素[12,16]等,同样影响食品生产质量。此外,孙兴权等[8]指出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除环境污染、食品供应链长等共同特征外,还存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镇化加速等个性化特征。比较发现,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缺失的外在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外部监管的缺失成为诱导食品质量信用不足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不可预见性影响因素。
综合现有研究,食品企业质量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企业自身问题,企业生产者缺乏基本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契约精神不足,更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对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企业输出不合格产品内生动力增强;第二是外部监管缺失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管部门不作为、少作为及乱作为,以及政府治理、社会监督失效;第三是外部自然环境问题,表现为资源浪费、自然环境污染影响食品产品质量。相关因素中,企业自身问题和外部监管问题共同构成了食品质量问题的两个支点,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的循环效应,有效解决食品质量问题就必须加强企业自身信用评价管理和外部监督。
3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机制缺失的危害
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的缺失意味着弱化甚至忽视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期待企业通过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以规避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无疑是无效率的。研究表明,信用体系建设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努力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安全发展至关重要[17]。缺乏食品质量信用评价机制,浅层次上是对企业发展的不利,更深层次则会侵害经济发展成果,因此不得不更加重视食品产品质量问题。具体而言,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机制缺失的主要危害表现在:
第一,危害国民身心健康。食品质量存在问题直接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生命安全,一些潜在的、未可知的食品添加剂长期潜伏在身体当中,对消费者未来的健康乃至下一代健康都构成严重威胁。历年新闻报道中,不乏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伤亡的事件。由于缺乏有效评价机制,食品生产企业得不到监管,违法违规成本极低,持续向市场输出质量不达标产品成为企业常态,严重危害国民身心健康。
第二,企业道德风险增加。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机制的缺失,使得食品生产企业违约成本较低,所建立的社会共治原则失效。受此影响,食品原料供应商或制造商刻意降低质量,甚至以次充好、制假贩假[14]。有效评价机制的缺失使得食品企业脱离监管,或者评价惩戒机制不足,使得企业道德风险增加,食品产品质量保障缺失。
第三,逆向选择问题突出。在缺乏有效信用评价机制背景下,消费者难以识别食品质量,消费选择标准往往依赖公众口碑、广告及有限的自我认知,这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出现。由于消费者难以识别食品质量,提供高质量食品的企业被逐出市场,或被迫改为生产低质量食品[18-19]。逆向选择机制下,市场上充斥各类低质量产品,加重食品安全隐患。
第四,侵害经济发展成效。从更加宏观层面分析,对区域经济发展乃至全国经济发展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亦有重要作用[20],而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破坏性影响,导致投资者、消费者“用脚投票”,影响经济发展。
4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设计路径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对营造有序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消费环境作用巨大。科学、客观、权威地评价食品企业质量信用,不仅可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信息,确保生命健康,而且可为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促使食品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内部监控机制,有效发挥企业的自控作用[21]。基于前述分析,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基本原则包括有效性、可操作性及灵活性,企业信用评价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指标为基本要素,建立起包括机构监管、社会监督和惩戒机制协同推进的评价体系。
第一,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基本原则包括有效性、可操作性及灵活性。当前,我国现行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着监管失效的问题,监管部门和监管法规繁复多样,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指导,可操作性弱,导致监管失效[14]。同时,监管的及时性不足,往往是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才会引起足够重视,监管主动性有所缺失。为此,构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应当以有效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为基本原则,确保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具有实际可行措施,达到有效性,同时结合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监管策略,确保评价有效。这也就意味着,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不仅是以食品生产企业为评价对象,同时亦需要将监管主体纳入评价体系,转变监管考核机制。
第二,企业信用评价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指标为基本要素。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属性,信用评价依照现有企业信用评级标准执行。当然,我国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尚有缺失,市场化运作方面以大公资信、中诚信、上海新世纪等几家评级公司为主,执行牌照制,主要服务于上市企业和债券发行等领域。当前,我国市场化评级与政府主管评价相结合机制尚有缺失,整体信用环境有待进一步加强建设,专业化运用于食品生产领域的信用评级体系尚有不足。单纯依靠市场化评价机制并不能有效遏制食品企业违法违规,食品行业信用评价需遵循市场化和行政化相结合的机制,以市场化为主,必须在市场化评价机制的基础上强化行政化的功能性监管,同时防止干预市场正常运作弊端的出现。
第三,建立起包括机构监管、社会监督和惩戒机制协同推进的评价体系。首先,强化监管不可或缺。监管缺失往往成为食品企业违法违规的潜在诱导因素,违法成本过低,加之存在部分企业职业道德不足,食品质量问题屡屡发生。由此,在构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过程中,监管功能的发挥应当作为加强建设的第一要务。其次,强化社会理性监督势在必行。应当建立起监管路径通畅、反馈响应迅速、监督措施有效的社会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专业化协会及消费者的监督功能。最后,加强惩戒机制建设。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是导致食品质量问题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生产者深知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只要违法违规收益覆盖违法违规成本,理性选择就是向市场推出不合格产品,食品安全隐患增加。为此,强化惩戒机制,加重生产者违法违规成本,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质量管理。
5 结语
食品质量问题频发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呼声愈发高涨。我国食品企业受企业自身诚信意识和安全食品不足,契约精神缺失,以及外部监管失效两大核心原因影响,同时受自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因素的叠加影响,食品质量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评价机制缺乏具体可行措施,监管主体功能发挥不足,导致评价无依据、评价无后续措施、评价无震慑力等问题突出。基于此,构建以有效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为基本原则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市场化和行政化信用评价机制建设,建立起包括机构监管、社会监督和惩戒机制协同推进的评价体系,从而有效解决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问题,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