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文史論叢》來稿體例及徵引文獻格式
2020-12-01《中華文史論叢》編辑部
一、 來稿請用A4型紙單面打印,行距應保持疏朗。手寫稿請以方格稿紙横式書寫。
二、 來稿請使用標準繁體字,可以保留必需的異體字與俗字。打印稿請用國標擴展字庫(GBK字庫),避免簡繁體字簡單轉换而引發的舛誤。
三、 來稿請使用新式標點符號,除破折號、省略號占兩格外,其他均占一格。書刊名、詩文題目等用書名號《 》標識,徵引文獻用引號,即“ ”(不用「 」)標識。
四、 所有徵引中西文文獻資料皆須謹慎核對,務使準確無誤。如原文有誤植、錯簡,或原譯有不夠精確處,一般從原書而録,不作改動。對有礙於正確理解的錯處,可出注説明。徵引尚無中文譯本的西文資料,尤請全面理解文意,慎重翻譯。無論中西文文獻,皆宜選擇最好的、信實的版本。
五、 來稿注釋請采用當頁脚注,注碼當頁連續編號,下頁另起,均用阿拉伯數字加圓圈號表示(即①、②……)。注碼一律置於被注文句標點符號之後的右上角。當頁或次頁徵引同一文獻,注釋可用“同上書,頁第幾”的形式,但不采用合并注號的方式。
六、 關於引著格式。
這裏所指的格式主要是針對注釋的徵引文獻而言。正文中引著不作硬性格式規定,視行文需要由作者自定。但正文與注釋應注意信息的互爲補充,如正文出書名與卷數,則注釋可出書名與子目。總的原則是應爲讀者覆核所引資料提供準確、便捷的信息。以下分中西文兩類,概述注釋的引著格式。
(一) 中文資料
凡首次徵引古籍(含出土文獻)及相關論著時,標識項目與順序如下: ① 作者(含編譯者);② 書名;③ 篇名、子目或卷次;④ 版本(含出版地點,即城市、出版機構、出版年份);⑤ 頁碼(影印本出新編頁碼,線裝書或影印無新編頁碼者出原書葉面)。再次徵引同一文獻,僅出書名、篇名(或卷次)、頁碼即可。如:
《周易·繫辭下》,十三經注疏本,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0年,頁85上。
《漢書·王莽傳中》,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4121。
王通《中説·周公》,四部叢刊縮印本,26册,頁14下。
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載《王國維遺書》(12),上海古籍書店影印,1983年,葉3B。
《孔子詩論·第一簡》釋文考釋,《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1),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頁123—126。
陳去病《鑑湖女俠秋瑾傳》,載《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3),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頁184。
[日] 谷川道雄著,李濟滄譯《隋唐帝國形成史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頁178—179。
仁心《告日本佛教大衆》,《海潮音》,1937年第8期,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36),2003年,頁124。
(二) 西文資料
徵引西文資料,一般遵循該文種通行的徵引標注格式(以下以英文文獻爲例説明)。
1. 徵引專著(含編著、譯著),標注項目與順序如下: ① 作者;② 書名(斜體);③ 版本(出版機構、出版年份);④ 頁碼。如:
N. Sims-Williams and J. Hamilton,Documentsturco-sogdiensduIXe-XesiecledeTouen-houang, London 1990, 51-52.
2. 徵引論文,標注項目與順序如下: ① 作者;② 論文題目(正體,用引號標示);③ 刊出期刊或文集名(斜體);④ 期刊的卷期號;⑤ 刊出機構與時間;⑥ 頁碼。如:
Ch’ien Chung-shu, “China in the English literature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inQuarterlyBulletinofChineseBibliography, vol.Ⅰ, no.4(Peiping, 1940), p.368.
七、 關於正文中夾注問題。
論文中首次涉及古代中國、日本、朝鮮等帝王年號,應括注公元年份。如: 漢元狩二年(前121) 宋景定四年(1263) 日本昭和三年(1928)。首次涉及重要的外國人名,須括注西文原名,有的視内容需要,還可標出其生卒年。如: 拉魯貝爾(La Loubere) 李嘉圖(David Ricardo, 1772—1823)。首次涉及重要的外國地名(含山脈、河流、島嶼、港灣、大洋、公海等),也應酌注外文(以英文爲主)。如: 貝寧(Benin) 尼羅河(Nile) 阿爾卑斯山脈(Alps) 好望角(Cape of Good Hope)。
八、 關於數字的使用。
(一) 凡與公制有關的概念可用阿拉伯數字表述。如:
1. 公元年月日: 1917年11月7日。
人物生卒年: 孔光(前65—後5) 提比略(前42—後37)。按,不用“42B.C.—37A.D.”形式。
2. 高度、長度、面積、體積、重量、温度等: 1.5米 200公里 5400公頃 58立方米 6.4克 1845噸 3—5℃。
3. 倍數、分數: 3.4倍 13.5% 2‰。
4. 比數: 1∶ 8.5 6∶ 15。
5. 經緯度: 160°51′12″。
6. 世紀年代: 5世紀初 17世紀四十至五十年代。
7. 另,中國古籍中有關户口、田畝、税糧等統計,因基數較大,漢字轉述不僅不便,映象亦不夠清晰,可酌用阿拉伯字表達。如:
唐天寶年間,僅江南道即有1824004户。
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湖廣官員只承認每年繳銀3659兩。
凡用阿拉伯數字,起迄中用“—”,不用“~”及漢字“至”、“到”。
(二) 用漢字紀數者,主要指:
1. 舊曆紀年及夏曆月日: 貞觀四年(630)七月一日。
2. 中國古籍册、卷等,基數詞用繁式,序數詞用簡式表示。如: 《文獻通考》三百四十八卷 《太平御覽》卷一《全唐詩》卷八七九。
3. 一般敍述中的數字。如: 第一季度 三月份 南朝四個朝代 六十年一甲子 設八總管 出土竹簡一千餘枚。
4. 一般分數,如“三分之一,千分之五,二十萬分之一”等。
凡用漢字數字,起迄中間用“至”,不用“—”或“~”。如: 六至八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