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於舊,不間於新”: 論北宋熙豐之際的政局轉换❋
2020-12-01古麗巍
古麗巍
提要: 北宋神宗朝元豐時期的施政對其後歷史影響深遠。究其變化的端倪,即在熙寧、元豐之際。此期熙寧“中書權重”的局面被打破,宰執人選,宰執與宰屬、言事官的關係都發生了重大改變,中書權力被漸次拆解。政治目的即是使神宗本人成爲新法的主導者,同時要在新的人事結構下繼續推行新法。如何消除朝野對朝廷政局走向的疑議,避免朝臣在是否繼續推行新法之間摇擺,又能實現上述政治目的?這些矛盾、糾結及應對之方,使熙豐之際的歷史頗爲隱晦而複雜,也成爲元豐之政的先聲。
關鍵詞: 宋神宗 熙寧變法 “中書權重” 宰執 臺諫
引 言
年僅二十歲的宋神宗在治平四年(1067)正月正式即位。其後,經過幾番政治較量與選擇,一時元老重臣逐漸退出權力核心。(1)對於神宗初期王安石變法的興起與展開之脈絡,參見朱義羣《宋神宗即位初期政治研究(1067—1700)》,首都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而王安石欲“法先王之政”、“變風俗、立法度”的政治理想,涵育急缺的“吏才”之方,“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的解決現實財政問題的魄力,(2)王安石《臨川先生文集》卷三九《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卷四一《擬上殿劄子》,卷四四《答手詔封還乞罷政事表劄子》,四部叢刊初編本(集部93),8册,葉70A—105A;9册,葉2B—8A,68A—B。超越時代同儕的理念與視野,使他獲得神宗的倚重,委以變法重任。多項新法在熙寧年間得以大量而快速地推行,同時調整了中央重要的人事結構及與新法相關的職能部門。隨着新法的全面推展,君臣之間的分歧、新法的弊端、人事結構的矛盾也越來越浮出水面。熙寧七年(1074)的大旱使那些原本暗流湧動的矛盾再也無法掩飾,是年四月,王安石第一次罷相。(3)曾雄生《北宋熙寧七年的天人之際——社會生態史的一個案例》,《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頁35—46。不過王安石此次罷相,並不意味着失去了對朝政的控制能力。神宗依照王安石建議,以素有“傳法沙門”之稱的韓絳代替王安石出任宰相,以“護法善人”的吕惠卿佐之,希望二人成爲新法的新代理人。“於安石所爲遵守不變”,即便熙寧之政的主導者已非王安石本人,但他的理念和規劃依然能夠得到貫徹和實施。(4)楊仲良《續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以下簡稱《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迹下》,北京圖書館出版社影印,2003年,頁1966—1970。不過事與願違,從新法推行者内部提拔人材,取代王安石爲主導推行新政的辦法並不成功,卻膨脹了吕惠卿的政治野心,使這一延續王安石主導新政的權力結構走向瓦解,王安石遂有第二次入相之舉。(5)《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一《吕惠卿奸邪》,頁2002—2016。然而已經趨於惡劣的人事結構使王安石無法集中精力於新法,與神宗的分歧日廣,關係也一再緊張。熙寧九年十月,王安石二次罷相,從此離開東京,一去不返。證明當時新法及推行新法的人事結構與王安石一時很難剥離開來。
除中書人選問題之外,熙寧推行新法時期,朝中“異論”之人與“新進”之人形成區别較爲明顯的不同羣體,但這兩個羣體並非一直涇渭分明。“異論”之人對新法的態度不盡相同;隨着新法的推行,支持新法者也漸漸産生不同程度的分歧,矛盾日深。尤其當王安石罷相後,不同的政治主張用“新法派”與“反新法派”這樣分明的概念很難一言以蔽之,朝中存在着不同層次、彼此界限相對模糊的政治傾向。這些不同傾向形成的“潛流”,或明或暗地湧動,攪動着當時的政局。顯然,神宗堅持繼續推行新法,並不打算改弦易轍。那麽在這種狀況下,如何打消朝野上下對新法走向的疑慮?塑造一種政治局面: 既能貫徹神宗的政治意圖,繼續推行新法;又盡可能降低政務運行對既有人事結構的依賴性,尤其是對宰相的依賴性,消弭熙寧政務運作的弊端;同時避免造成時局動蕩,實現平穩過渡。這是熙寧末、元豐初最高統治者必須面對的問題。
圍繞這些問題,本文不止於就單一羣體或關係進行討論,擬對朝中不同層次羣體分别予以探查,有分有合: 首先從神宗及宰執羣體——當時政務的主導者與操持者入手,考察二者在時局走向中所起的作用;進而把考察面擴大到朝中臣僚,尤其以臺諫官、宰屬爲主要觀察對象,觀察他們與皇帝、宰相的關係,對時局的態度及進行的選擇,進而探究推動這一局勢調整的關鍵性因素。(6)在上述三組關係的討論中,對於皇帝與宰執關係及轉變部分,近年來江小濤《元豐政局述論》(《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七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頁136—157)第一部分“元豐年間的人事調整”有所討論,注意到此期宰執人選變化的重要性,觀察到“神宗新、舊並用的用人策略”,惜仍把這部分的討論放在新、舊或君子、小人二元區分的理解中,把這一用人方式歸於“體現了宋神宗的帝王權術”,認爲是“北宋百餘年來奉行‘祖宗家法’的必然惡果”。亦因文章重點所限,未能更進一步延展分析整個政府格局及此後政局需求中對這類宰執的定位,而這恰是符合了皇帝的期許,是皇帝刻意塑造的結果。這一時期,宰相與宰屬、言路與宰屬關係的“拆解”,尤其是與中書檢正官,學界幾無討論。學界關注最多的是宰相與御史臺之間的關係,有學者甚至認爲熙豐之際的御史臺在權臣操縱下,遭到嚴重破壞,已是“畸形狀態”。參見刁忠民《試析熙豐之際御史臺的畸形狀態》,《歷史研究》2000年第4期,頁119—126。這部分具體與學界的對話,將隨文展開。現有研究成果,對元豐初年政局的變化少有關注,多一筆帶過;關注此段歷史的研究,也多集中於“擁護”或是“反對”新法的討論上面。本文試圖轉變這樣的研究視角,努力把多方面因素納入觀察視野,多層次地呈現這一時期政治的面相,以便瞭解元豐時期神宗如何在實質上取得政治主導權的過程,進而展開元豐之政。(7)關於宋代皇權與相權消長問題,曾一度是學界熱點,湧現了不少優秀的研究成果。而學術發展至今,筆者認爲,以消長爲落腳點的討論多少失之泛泛,只有針對特定歷史時期和特定事件,深入到皇權與相權消長的政治邏輯,纔有其特定價值。本文更加關注理念在實際政治操作中遇到的問題及其解決之道。
一 “參考羣策而斷自朕意”:熙豐之際的神宗皇帝
王安石二次罷相後,熙寧之政所賴之人事結構被漸次分解,爲神宗調整朝中權力格局、轉换政治局面帶來新的契機。然而政局的轉變無法一蹴而就,在熙寧之政的運作中,“新”、“舊”政務需一並兼顧,增加了當時政務運作的複雜程度;王安石罷相以後,以往中書集中了的大量事權無法隨其罷相而即刻收束,如何處置都是問題。在這一存在多種問題、多種選擇的時期,神宗及朝野上下將如何應對呢?
事實上熙寧後期,神宗處理政務已頗有主見,表現出意欲成爲新法主導者的傾向。這一傾向在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後不久,朝中頒下《誡約無戾法詔》時已初現端倪。詔書中稱:
朕嘉先王之法,澤於當時而傳於後世,可謂盛矣。故夙興夜寐,八年於兹,度時之宜,造爲法令,布之四方,皆稽合先王,參考羣策而斷自朕意。已行之效,固亦可見。而其間當職之吏,有不能奉承,乃私出己見,妄爲損益,或以苛刻爲能,或以因循爲得,使我元元之民,未盡蒙澤。雖然,朕終不以吏或違法之故,輒爲之廢法,要當博謀廣聽,案違法者而深治之。間有未安,考察修完,期底至當。士大夫其務奉承之,以稱朕意。無或狃於故常,以戾吾法。敢有弗率,必罰無赦。(8)《宋大詔令集》卷一九四《誡約無戾法詔》熙寧七年四月己丑,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頁714。
詔書的態度十分明確,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神宗的傾向性。對比王安石第一次罷相時神宗的態度,儘管二人在新法事務上産生的分歧及由此引發的權力矛盾給兩人的關係蒙上了陰影,但皇帝對王安石的倚信依然存在。神宗此時頒布詔書,也體現出這一矛盾心理。神宗一方面稱自己即位以來,審時度勢,制定新法法令,强調新法的推行乃“參考羣策而斷自朕意”,表達了繼續推行新法的決心,這可視爲對王安石的一種保護,減少新法批評者對他的攻擊;但我們也注意到這樣的表述把王安石對新法的貢獻歸類到“羣策”當中。神宗肯定了新法的成效並堅持繼續推行新法的主張,卻把新法的主導者巧妙地由王安石轉换爲自己,樹立起君主位於變法第一線的形象,强調了自己是新法主導者的地位。接下來,詔書對於新法推行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認爲應歸於具體實施者,“當職之吏,不能奉承”,而非新法本身。對此,神宗表示不能以新法施行過程中推行不當之過而否定新法,而是要“考察修完”,繼續完備新法。神宗要求士大夫秉承自己的意旨,繼續推行新法。這道詔令,昭示了神宗的決心和朝政的方向: 即使離開王安石,也要在皇帝的主導下繼續推行新法。
接下來朝政中的一些舉措,證實了這一決心。對借王安石罷相之機反對新法者,神宗不吝予以打擊。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後一個月,即熙寧七年五月,天章閣待制李師中上言:
旱既太甚,民將失所,今日之事,非有勤民之行,應天之實,臣恐不足以塞天變。一切利害,曾何足數!伏望陛下詔求方正有道之士,召詣公車對策,如司馬光、蘇軾、蘇轍輩,復置左右,以輔聖德。如此而後,庶幾有敢言者。(9)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二五三熙寧七年五月戊戌,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6187。
李師中以天旱爲由,希望神宗反省“今日之事”,請求神宗召回曾因反對新法離開朝廷的名望之士如司馬光等爲輔弼,這不啻是暗示神宗改變推行新法的政策。神宗對此十分反感,批覆稱:
師中敢肆誕謾,輒求大用,朋邪罔上,愚弄朕躬。識其姦欺,所宜顯黜。(10)《長編》卷二五三熙寧七年五月戊戌,頁6188。
語氣十分强硬。神宗反應如此强烈,部分原因是出於吕惠卿的挑撥,(11)《長編》卷二五三熙寧七年五月戊戌,“吕惠卿請出師中所上疏付外,因摘其語激上怒,遂廢斥之”,頁6188。卻也可見吕惠卿深諳神宗不欲朝中士大夫反對新法的心理。五天後,權河北西路轉運使劉航應是年三月大旱求直言詔,(12)詔書内容見《長編》卷二五一熙寧七年三月乙丑,頁6137—6138。上書論時政五事,涉及免役、保甲、市易法三項新法事,疏入不報。劉航又繼續上言稱:
人君不可輕失天下之心,宜乘時有所改爲,則人心悦而天意得矣。(13)《長編》卷二五三熙寧七年五月癸卯,頁6190。
認爲神宗應該趁着“天變”改變既往所爲,“語尤至切”,比李師中上言更爲明白地規勸神宗放棄新法。不久劉航提舉崇福宫,罷爲閑職,顯然是皇帝對其反對新法意見的回應。此二事可以佐證,王安石第一次罷相,並非意味着新法的收束,更不是神宗要改變推行新法的政策,而是説明神宗已開始試圖轉變王安石主導新法的理政方式,擬以己代之,把王安石同朝廷權力剥離開來。
從實際理政狀況來看,熙寧後期,神宗已經越來越多地直接參與到各種國家政務管理當中。權監察御史裏行蔡承禧曾上言:
今之患在乎百職之不自任其職而已。中書以進人選才之方諉於陛下,密院以用兵擇帥之事諉於陛下,事事皆出於聖意,若有未合於輿議,則曰“皆出於宸衷”,如是,則天下自古迄今何須輔佐乎?(14)《長編》卷二八二熙寧十年五月丙寅,(蔡)承禧嘗言,頁6908。
蔡承禧本意是批評當時的政治弊端: 有司不能有效發揮各自的作用,皇帝過多掌控事權,特别是中書、樞密院處理政務的事權,如出現問題,臣下不能各負其責,反而把責任歸於皇帝。不過,從蔡承禧的批評中還可體察到此時神宗親自掌握政府諸多政務,包括“用兵擇帥”之類的要政,降低了“輔佐”在政務中的作用。王安石再相期間,因與吕惠卿的矛盾爭鬥,新法核心人物如吕惠卿、韓絳及鄧綰、練亨甫等逐漸被逐出中央,(15)《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迹下》,頁1971—1987。王安石身邊漸乏可用之人,而神宗直接處理更多的政務,中書宰相的事權實際上已逐漸被轉移到皇帝手中。
對於在熙寧之政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宰屬——中書檢正官,神宗在熙寧九年十月,即王安石再次罷相後的同月,就對其職能、地位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二十五日,詔今後中書檢正官所發貼子下諸處會審,並先執政處呈訖,方得發出。仍置簿抄上,每五日一次赴廳呈押。(16)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四六,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57年,頁2420下。
中書檢正官作爲宰屬,所擬之文書原則上需經宰相審閲後簽發行下,此詔强調文書行下前“先執政處呈訖”,似乎是多此一舉,然而結合熙寧時期宰相王安石與中書檢正官處理政務的實際情況,就不難理解了。在王安石與檢正官結合得較爲緊密時,檢正官處理政務的自主權代表宰相權力的延展;如果宰相不再是王安石,如王安石第一次罷相期間,吕惠卿任參知政事時,“檢正、堂後官作文字,皆不與臣議”,(17)《長編》卷二六八熙寧八年九月乙酉,頁6573。雖過於誇大其詞,甚至把主要由吏人充任的堂後官都牽涉了進來,(18)中書檢正官與堂後官的關係、宰屬構成、彼此分工合作等問題,比較複雜,堂後官亦有以士人充任者。因本文議題之故,不擬展開。近年來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尹航關注宋代宰屬問題,期待看到後續的研究成果。但可看出吕惠卿與宰屬,尤其是檢正官的關係,絶不再如王安石秉政時那樣緊密相連,結爲一體。因此,此時就有必要强調檢正官的宰屬身分是服務於宰執整體的屬官,使更多執政參與到對檢正官事務的管理當中。神宗這條詔令,意在以宰執之權限制檢正官的行政自主權,降低檢正官在政務處理中的重要地位。次月,神宗再次規範檢正官的權限:
(熙寧九年)十一月二日,詔檢正官、檢詳官所兼領差遣並罷。(19)《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四六,頁2420下。
檢詳官是熙寧四年時仿照中書檢正官,爲樞密院設置的屬官,不過權限要小得多,主要負責文書處理。(20)燕永成《皇宋十朝綱要校正》卷九辛亥熙寧四年十月:“丙辰,置樞密院諸房檢詳文字官。”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284。《長編》卷二六八熙寧八年九月乙酉,頁6573。孫逢吉《職官分紀》卷一二《樞密使·檢詳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923册,頁296上—297下。罷中書檢正官、樞密院檢詳官兼領差遣,主要是針對中書檢正官。檢正官在當時朝政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即是以兼任差遣的方式使中書把握了衆多朝廷部門的職權。此時罷檢正官兼任差遣,把檢正官職能只限制在中書屬司的角色裏,等於切斷了中書通過檢正官控制其他機構的渠道,限制了中書事權的延展。
比較蔡承禧之言和此時對中書檢正官職能的規範可知,神宗直接控御政府的具體工作,同時也逐漸注意限制中書事權。這樣一來,相對於王安石秉政時期,熙寧末期中書的權力被大爲“壓縮”,這實際是以皇權的延展來擠壓現行結構下的宰相事權。不過,神宗以皇權干涉宰相事務,直接過問政府政務,是針對熙寧時期已然形成的政務運行方式,旨在控制中書事權的權宜之計。短期内有效的解決辦法應是先改變熙寧新政的人事結構;加之王安石二次罷相前後,熙寧新法的主要人物所剩無幾,以往熙寧新政中以王安石爲主導的人事結構也難以爲繼。在此種形勢下,神宗調整思路,對於宰執的選擇轉而另闢途徑。
二 “久參機政,悉力職事”:熙豐之際的宰執人選
熙寧九年(1076)十月王安石再次罷相後,政府的人事格局是: 首相吴充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監修國史,王珪爲次相,元絳參知政事;馮京出任知樞密院事,王韶樞密副使,曾孝寬簽書樞密院事。這一調整有因有革,吴充、王珪爲相取代王安石,馮京在罷免王安石後而被召回,屬變革;元絳於熙寧八年十二月出任參知政事,接替在此年十月罷任的參知政事吕惠卿,此時繼續留任,王韶繼續留任樞副,(21)王瑞來《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熙寧八年十二月壬寅,元絳參知政事,曾孝寬簽書樞密院事;熙寧七年十二月丁卯,王韶樞密副使。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460,442。曾孝寬與元絳同日除授,出任簽書,是因襲既往職務。這樣的人事安排,最有意義的當然是中書長官的變更,即神宗以吴充、王珪取代王安石成爲宰相。這一舉措,頗有深意。
吴充“性謹密,在西府數乘間言安石政事不便。上以其中立無私,故相之”。(22)《長編》卷二七八熙寧九年十月丙午,頁6804。吴充曾出任鹽鐵副使、權三司使,從熙寧三年九月到熙寧八年四月,一直任樞密副使,(23)《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七熙寧三年九月辛丑,頁423;卷八熙寧八年四月戊寅,吴充樞密使,頁445。其吏幹曾引起神宗的關注:
(熙寧三年八月)壬申,王安石獨對,……上因問吴充可爲兩府否?安石曰:“充乃臣親家。”上曰:“不須避此。”安石曰:“若以人望言,即吴充亦合爲兩府。今兩制如孫永、韓維最爲可者,然其志未嘗欲助興至理也。”上曰:“充比維輩卻曉吏事。”(24)《長編》卷二一四熙寧三年八月壬申,頁5207。
孫永時爲天章閣待制,(25)《長編》卷二一二熙寧三年六月丁亥,頁5160。韓維時爲翰林學士兼侍讀、權御史中丞。(26)《長編》卷二一熙寧三年四月戊辰,頁5095。王安石稱二人“未嘗欲助興至理”,意指孫永與韓維並非新法的支持者。以實考之,孫永知秦州時,“王韶以布衣入幕府,建取熙河策,永折之曰:‘邊陲方安靜,無故騷動,恐變生不測。’”(27)《宋史》卷三四二《孫永傳》,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頁10901。反對開邊;韓維雖曾向神宗盛贊過王安石之才,但因反對保甲法同王安石交惡。(28)《宋史》卷三一五《韓維傳》,頁10307。更重要的是,孫永與韓維均爲神宗潛邸舊臣,孫永曾爲王府侍讀,韓維曾爲王府記事參軍,(29)蘇頌《蘇魏公文集》卷五三《資政殿學士通議大夫孫公神道碑銘》,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頁799;《宋史》卷三一五《韓維傳》,頁10305。二人與神宗關係近密,意見易於得到神宗的聽信,王安石以“未嘗欲助興至理”爲由,拉開了神宗同二人的距離,而對吴充卻没有過此類評價。王安石頗爲賞識吴充,與之結爲姻親;(30)《長編》卷二一三熙寧三年七月壬辰,吴充子安持娶安石女爲妻,頁5169—5170。需要説明,王安石與吴充爲親家,但此並非意味着吴充與王安石在朝堂上政見相同,吴充與文彦博亦爲姻親(《長編》卷二八五熙寧十年十一月戊辰,頁6991)。參見鄧小南《剪不斷,理還亂: 有關馮京家世的“拼織”》,黄寬重主編《基調與變奏: 七至二十世紀的中國》,臺北,政治大學歷史系、中國史學會(日本)、史語所、《新史學》雜誌社,2008年,頁169—189。還曾薦吴充爲翰林學士、權三司使,稱其“信行佳”。(31)《長編》卷二一三熙寧三年七月壬辰,頁5169。彼時正是新法政爭激烈之時,王安石這種態度,顯然不同於對新法反對者的態度。由此可推知,當時吴充的政治傾向雖不至贊同新法,卻也没有明顯反對新法的迹象。
從《長編》、吴充墓誌銘等記載來看,吴充在熙寧任樞密副使期間,政治上的表現並不活躍。熙寧八年四月,神宗認爲吴充“久參機政,悉力職事”,升其爲樞密使,(32)《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熙寧八年四月戊寅,頁445—446。此評價呈現出的是一個兢兢業業、恪盡職守的官員形象。在熙寧九年吴充出任首相以後,史傳對其在位期間的執政風格有如下描述:
公退食,雖對家人,未嘗講朝廷事,其陟降左右、措置機務、進退人才,至於詔令已下,人始知之,亦莫知其誰何贊助、議所主出。(33)李清臣《吴正憲公充墓誌銘》,洪業、聶崇岐等編《琬琰集删存》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頁219。
吴充施政風格相當謹慎低調,其好惡傾向一貫隱而不顯。就其個性而言,年少時“不苟不妄,動中繩準,與世寡合”,(34)《吴正憲公充墓誌銘》,頁216。少年老成、中正不倚且頗有主見。吴充拜相制詞也稱其“秉心平直、成性中深”。這應該就是吴充爲人、爲政的特點,無怪神宗對吴充有着“中立無私”的印象。不過,吴充自任樞密使後,“數乘間言安石政事不便”,纔逐漸顯出對於新法態度有所保留的意向,漸對政局産生影響。(35)以上三段引文具見《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熙寧九年十月丙午,頁468—470。
再來看王珪。王珪在熙寧三年(1070)十二月,以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拜參知政事。其拜參知政事的原因,據《宋史·王珪傳》稱:
珪典内外制十八年,最爲久次。嘗因展事齋宫,賦詩有所感,帝見而憐之。熙寧三年拜參知政事。(36)《宋史》卷三一二《王珪傳》,頁10242;《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七熙寧三年十二月丁卯,頁428。
王珪在仁宗朝曾任知制誥,後遷翰林學士。(37)王珪大致在仁宗至和二年至嘉祐四年任知制誥。見《長編》卷一八一至和二年十月己酉,頁4380;卷一九嘉祐四年十一月丙申,王珪已爲翰林學士,頁4597。得拜參知政事,乃因其久次不進,並非是因其政績或政治傾向。這種任命執政的理由,受到謝景温等人的批評:
王珪參知政事,謝景温曰:“珪徒有浮文,執政豈所宜耶!”上曰:“珪久次,姑容之。中書三員,韓絳奉使,遇齋、祠、告,遂無可押班,且當用珪。”(38)《長編》卷二一八熙寧三年十二月丁卯,注引林希《野史》,頁5301—5302。
謝景温時任侍御史知雜事,(39)《長編》卷二一七熙寧三年十一月壬辰,頁5272。認爲不應僅以文辭出衆便命爲執政。而神宗則明確指出以王珪爲參政的理由,除了“久次”外,乃是希望其能處理齋戒、郊祀等禮儀性事務,能在其他宰執缺位的場合押班充位。李清臣爲王珪撰寫的神道碑中記述其生平,着眼點確實多是他任參知政事期間承擔的此類事務,王珪留下的文集《華陽集》中的文字也體現了這一特點;王珪對當時新法的意見和態度幾乎不見於本傳及神道碑的記載。(40)李清臣《王太師珪神道碑》,《琬琰集删存》卷一,頁76—81。綜合上述史料的記述可以推知,王珪以文學見長,但對新法的參與度十分有限。
王珪本人對時政的態度並不鮮明,有些隨波逐流的意味,對新法的立場也比較中立,因此還曾受到御史彭汝礪的彈劾,史載:
介甫(王安石)既罷相,沖卿(吴充)代之,於新法頗更張,禹玉(王珪)始無異同。御史彭汝礪劾奏禹玉云:“向者王安石行新法,王珪從而和之;今吴充變行新法,王珪亦從而和之。若昨是則今非,今是則昨非矣。乞令珪分析。”禹玉由是力主新法不肯變。(41)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一六,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316—317。
此事發生在熙寧九年,彭汝礪認爲王珪對新法的態度首鼠兩端,政治立場不堅定,隨首相的政治傾向而動。王珪既不同於文彦博、馮京這些旗幟鮮明的反新法者,卻也不被認爲是新法派人物。王珪在王安石秉政期間雖傾向贊同新法,卻極少能參與到以王安石爲核心的新法一系政務運行當中;此時雖任參知政事,政治態度模糊,對當時政局風向的影響相當有限。但王珪在任職期間對所經手的政務仍是“臨官不苟,務於稱辦”,(42)《王太師珪神道碑》,頁78。很是盡職盡責。同吴充相似,王珪爲人“謙儉慎默”,處事“未嘗有過”,(43)《王太師珪神道碑》,頁80。卻也能“引拔賢俊”,個性温和謹慎。拜相後“議論平恕,畏遠權勢”,(44)《長編》卷三五六元豐八年五月庚戌,注引《舊傳》,頁8517。立朝理政更是四平八穩,少見鋒芒。
吴充、王珪二人繼任宰相之職,按照二人資歷而言,貌似水到渠成,並無特别之處。但對照熙寧時期政務運行方式,彼時中書以宰相王安石爲核心推行新法,采用一套比較獨立的政務運行渠道,其他宰執很難對新法發揮決策作用。(45)參見拙文《變革下的日常: 北宋熙寧時期的理政之道》,《文史》2016年第3輯,頁209—234。此時,神宗成爲新法的最高主導者,吴、王二人繼王安石爲相,使中書在人事構成上不再能主導新法,這是繼任者與前任宰相的重要區别。
吴、王二人的共同之處是政治立場均較爲中立,有一定的處理政務能力,這是二人作爲宰相的突出特點。熙寧九年十月拜相以前,二人在政治上的表現均無過人之處,與熙寧時期秉政的王安石、吕惠卿那種强硬的政治手腕和張揚的個性形成鮮明對照,也不同於文彦博等新法反對者那樣立場堅定、堅持己見。神宗選擇這樣的兩個人擔任政府首腦理政,實與當時政治現實對宰相的要求有關,史稱:
時天下大法已定,内外晏然,事關大體,多人主親決。
(鮮于綽)又云:“禹玉自熙寧中拜相,神宗聰明睿智以臨臣下,新法百度已就,禹玉無所建明,但守成而已。”(46)《吴正憲公充墓誌銘》,頁219;《長編》卷三五六元豐八年五月庚戌,注引鮮于綽《傳信記》,頁8518。
熙寧變法期間,王安石爲相,負責主要新法事務,是當時政務運行的主體。熙寧末年,新法次第推行,有所成效,神宗逐漸收回事權,政務多由皇帝親決,直接引導政局走向。這時神宗需要的,是能秉承自己意旨,兢兢業業處理具體政務的宰相人選,而不是以往那種對政治走向有着主導性意見,魄力、手腕强勁的宰相。此時的君相組合中,神宗顯然在政事上處於强勢的地位,宰相則成爲皇帝意旨的追隨者。
神宗在熙豐之際越來越表現出直接掌控政務的能力,即使吴充“吏幹”曾爲神宗所稱贊,在政事處理上仍常常擔憂是否能緊跟神宗的步伐做出反應。元豐元年(1078)正月,吴充讓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向宗儒與檢正中書户房公事畢仲衍共同編修《中書備對》。編纂此書的原因和目的,據李清臣稱:
宰相吴充以聖問多出意表,故請爲此書。(47)《長編》卷二八七元豐元年閏正月戊子,頁7030。
此書並非一般條貫法規,正如書名所示,是爲宰相“備顧問”之用。《直齋書録解題》把《中書備對》歸入“典故類”,“凡一百二十五門,附五十八事”,(48)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卷五《典故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頁166。内容涵括很廣,時人對此書評價甚高:
神宗皇帝元豐間命檢正官畢仲衍纂集内外事物綱目,爲《中書備對》,以知官吏流品、户口錢穀之數,以知禮法文物、軍兵名額之數,以知刑罰赦宥之事、夫役之數。小大精粗,無乎不備。(49)《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之二一,徽宗大觀四年六月二十日,新差知鄧州李夔言,頁2447上。
書中所載涉及當時政務的方方面面,尤重熙寧末、元豐初這一時段。當時人對此書評價甚高,以爲“天下之事,盡在其中”,神宗也對此書贊嘆不已。(50)畢仲游《西臺集》卷一六《起居郎畢公夷仲行狀》,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頁272。從今人對此書所做輯佚中可知,此書記載各類政事非常詳細,甚至到了瑣碎的地步。(51)馬玉臣《〈中書備對〉輯佚校注》,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聯繫上段引文中以“聖問多出意表”而編輯此書,可見神宗對各類政事十分熟悉,關心範圍非常廣泛,竟使宰相有疲於應對之感,以至於要編書以備應答。至於王珪,其人頗能領會神宗意旨,王稱《東都事略》評價王珪“爲相隨時俯仰,與蔡確比”,(52)王稱《東都事略》卷八《王珪傳》,臺北,1991年,頁1228。把王珪與蔡確列入同卷。王珪日後執政,曾爲人所譏,被稱爲“三旨宰相”。(53)“三旨宰相”,據鮮于綽《傳信記》:“以其上殿進呈,云‘取聖旨’;上可否訖,又云‘領聖旨’;既退,諭稟事者云‘已得聖旨’故也。”《長編》卷三五六元豐八年五月庚戌,小注轉引,頁8517—8518。王珪這樣的處政方式,同吴充需要揣摩聖意,做出相應政務處理的道理類似,實因神宗對宰相的要求無須他們有所“建明”,但要能“守成”而已。
這樣的君相關係中,神宗雖有些越俎代庖的味道,但並不代表神宗能夠取代宰相的作用。在日常政務處理中,“守成”也並非意味着他們對理政完全没有自己的意見,即使有“三旨宰相”之稱的王珪,也不乏自己的堅持:
珪嘗三薦張璪不用,珪曰:“璪果賢,陛下未嘗用,以爲不賢,讒也。臣恐士弗得進矣!臣爲宰相,三薦賢,三不用,臣失職。”請罷。神宗喜曰:“宰相當如是!朕以試卿,卿德不回,朕復何慮?”
珪爲人寬抑不忤,然至義理所在不可奪。神宗欲遷内侍李憲,珪奏:“非祖宗故事,陛下獨不鑑漢、唐之亂乎?”神宗批旨付珪奬之。(54)《長編》卷三五六元豐八年五月庚戌,小注轉引,頁8517—8518。“神宗欲遷内侍李憲”,《東都事略》卷八《王珪傳》作“神宗欲以内侍李憲主兵”,頁1226;《長編》卷三一一元豐四年三月甲辰,亦載王珪薦張璪事,李燾小注稱:“王珪薦張璪,據珪舊傳附見。時人號珪爲‘三旨宰相’,恐不辦此,或恐未必是薦璪爲參政也。當考。”(頁7552)但《長編》没有提供其他否定的證據,且未見載王珪諫李憲事。
王珪對神宗一貫承順,以至於李燾對這條史料的真實性頗爲懷疑,以之爲諛辭,懷疑王珪“果能辦此否”。其實在張璪的問題上,王珪態度誠懇而堅持己見,表現了他“至義理所在不可奪”的一面。張璪在元豐四年二月除參知政事,應是王珪的舉薦起到了一定作用;(55)《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元豐四年二月甲辰,頁492—493。對於神宗以李憲主兵,王珪也堅持自己的反對意見。作爲宰相,他有自己的理政方式,只不過這種處政方式同熙寧宰相相比,就顯得承順而平庸。這大概也是《長編》正文保留這段記載的原因。此外,吴充和王珪的個人能力和個性也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在政事上同施政手段日漸强硬的神宗一試高下。這種類型的宰相,有利於神宗在政務中充分貫徹自己的主張。同時,神宗雖然取得了朝廷大政方針的主導權,但一般政務事項,仍需要臣下具備協理行政的能力。當然,這不再是熙寧時期宰相作爲主導,君臣“共治”或“共定國是”的局面。元豐初年,“總攬權綱在人君,人臣奉循法度而已”(56)《長編》卷二九一元豐元年八月乙卯,參知政事元絳對神宗所言,頁7121。的人事格局,經過對二府,特别是中書人事調整,基本形成。元豐時期王珪得以長期任相,亦是出於這樣的原因。此一類型的宰相人選,實是代表了一種爲神宗所肯定的宰相的立朝方式。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吴充與王珪均於熙寧三年末即進入政府任職,至熙寧九年十二月,兩人同日拜相,在政府理政六年,時間相若。無論他們的政治傾向如何,久在樞機,無疑會使他們熟習吏事,深諳日常政務處理的規則和程式。事實證明,二人對自己經手的常程事務,確實能盡力經辦,受到神宗及其他朝臣“久參機政,悉力職事”、“臨官不苟,務於稱辦”之類的肯定;且兩人經歷了熙寧期間的各種政治風浪,對政事有較强的把握力,爲政均較爲謹慎中正,個性也均屬恭謹靜默之類,有利於盡量減少政局轉换、人事大變更帶來的朝局動蕩及其他負面影響,保證日常政務能較爲平緩地過渡,不至在政局轉换的過程中使政事出現大的起伏。
神宗雖以人事調整限制了中書權力,但熙寧時期爲推行新法而設置的運作方式並没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中書長官“依賴”皇帝指揮,意味着皇帝把中書事權更多地集中在自己手中,對政務處理有更直接的裁斷權。神宗完成了中書人選的變更,並不意味他認爲時局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朝廷在《誡約無戾法詔》中顯示出對新法的態度,業已“淹没”在王安石罷相後的政局變動當中。吴充與王珪所代表對新法的態度,使朝中對新法走向産生不同猜測,不斷有人試探新法將何去何從。這些問題仍有待處理。
中書長官人選調整,執政風格迥異於熙寧時期,皇帝掌握了更多事權。中書長官的這種變化,意味着朝廷政策將相應隨之調整,但宰相吴充在執政以後對新法的態度發生了變化,使得時局越發微妙。前文已言,中書、樞密院長官並非全部“换血”,乃是有因有革,部分保留舊有人員,便於穩定局面的同時,卻也留下了相當多潛在的不穩定因素。
從其他宰執人選來看,元絳拜參知政事在熙寧九年十二月,正是吕惠卿罷參政的兩個月後。有史料記載元絳:
立朝無特操,在翰林諂事王安石。然甚工於文辭,名流皆推許之。(57)《東都事略》卷八一《元絳傳》,頁1246。《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熙寧九年十二月壬寅,元絳參知政事條,頁461。
熙寧五年,唐坰批評王安石用人變法,曾言:“安石用曾布爲腹心,張琥、李定爲爪牙,劉孝孫、張商英爲鷹犬,元絳、陳繹爲廝役。”(58)《長編》卷二三七熙寧五年八月癸卯,頁5778。元絳應是傾向王安石新法,卻也文采出衆。在神宗的認識中,元絳“預政中立不倚”,其理政風格,據神道碑稱“公自預政,每進對上前,敷奏詳悉,曲盡誠款”,“謹畏慎密,雖對子弟,未嘗及省中語也”,這段對元絳爲政特點的評價與吴充十分相似;神宗還“雅稱公文詞高妙,近世少擬,足爲朝廷光采”。(59)此三段引文均自《蘇魏公文集》卷五二《太子少保元章簡公神道碑》,頁784,782,783。爲政謹密、文采出衆,也是當時吴充、王珪兩位宰相立朝的特點。
馮京原被吕惠卿排擠出政府,在王安石二次罷相當日知樞密院事,直至元豐四年(1081)正月以疾求解機務,出知河陽。(60)《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元豐四年正月辛亥,馮京罷樞密使條,頁489—490。在樞府五年,無所作爲。王韶任樞密副使,不再直接掌兵。其後,熙寧八年(1075)十二月,宋廷與交阯開戰,王韶反對戰爭,請求朝廷“願悔安南之舉,懲艾於河西”,此舉使神宗十分不悦,認爲“韶鑿空開邊,以軍功至執政,乃專以勤兵費財歸曲於朝廷”,罷免了王韶。(61)《長編》卷二八熙寧十年二月己亥,頁6865。王韶任樞密副使期間,政見與王安石相左,致使二人失和。(62)《宋史》卷三二八《王韶傳》,頁10581。蔡確對王韶在政事中的表現,曾有“其於朝廷政治之要,必未有卓然高論,度越羣臣”的評價,(63)《長編》卷二八五熙寧十年十月壬午,頁6973。多少透露出王韶在這個職務上起的作用也十分有限,遠不如其在邊地時常有過人之舉。熙寧十年二月,王韶罷樞密副使後,曾因議論新法遭到貶黜的孫固繼任同知樞密院事。(64)《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熙寧十年二月己亥,王韶罷樞密副使條,頁472—474;元豐元年閏正月壬辰,孫固同知樞密院事條:“安石當國,更法度,固數議事不合,遂出補外。”頁474。並參梁天錫編著《宋宰相表新編》,臺北,編譯館,1996年,頁97—98;《宋樞密院制度》,臺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1年,頁985。至於曾孝寬,史傳稱其“爲人詳密”,(65)《東都事略》卷六九《曾公亮傳》附傳,頁1066。其父曾公亮在宋仁宗後期、英宗一朝及神宗初年一直位居次相,首相是韓琦,元豐元年去世時,得“恩禮視韓琦”,神宗御篆碑首“兩朝顧命定策亞勳之碑”,稱其“謹重周密,内外無間”。王安石曾得曾公亮提攜,“以其助己,深德之”;明確反對新法的司馬光亦得曾公亮賞識。變法期間,王安石更張衆事,曾公亮雖並不直接參與,卻始終保持了聽之任之的態度。(66)《長編》卷二八七元豐元年閏正月己亥,頁7034。曾公亮與司馬光事見《長編》卷二一三熙寧三年七月壬辰,頁5168。《宋史·曾公亮傳》稱“嘗遣子孝寬參其(王安石)謀”,(67)《宋史》卷三一二《曾公亮傳》,頁10234。曾孝寬在熙寧變法時期確曾被派去“體量河東團保甲散馬至忻州”,回朝之後言河東人爲之“謳歌”,使王安石得以打消神宗的疑慮。不久,王安石建言除曾孝寬爲知制誥,(68)《長編》卷二四一熙寧五年十二月己卯,頁5876—5877;乙未,頁5884。神宗雖未采納,仍在次年正月,遣已是樞密都承旨、同羣牧使的曾孝寬爲河北路察訪使,曾孝寬是第一位以文臣除樞密都承旨者。(69)《長編》卷二四二熙寧六年正月辛亥,頁5891;卷二三五熙寧五年七月壬寅,頁5718。熙寧年間還曾兼判軍器監、兵部,(70)《長編》卷二四五熙寧六年五月己亥,頁5972;卷二六三熙寧八年閏四月甲午,頁6419。均是爲神宗所重的推行軍政新法的要害部門。熙寧八年底擢至簽書樞密院事。(71)《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熙寧八年十二月壬寅,頁460。根據這些記載可知,曾孝寬亦屬性格謹密之人,父子二人不僅與王安石交好,神宗對他們更是信用有加。曾孝寬在因丁父憂解機務後,直到當年九月,神宗纔補人,任命吕公著、薛向並同知樞密院事。吕公著是仁宗朝名相吕夷簡之子,與王安石爲同年進士,變法之初王安石也曾對吕公著寄以厚望,但吕公著主張罷條例司、不贊成新法,與王安石漸行漸遠。吕公著立朝特點也被認爲是“素謹密”。至於薛向,“論兵於上前”,乃是以邊事擢入樞府,(72)《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元豐元年九月乙酉,頁475—477;元豐三年九月丙戌,薛向罷同知樞密院,頁487—488。應目爲王韶之後繼者。
上述人事結構中,宰執雖繼之以“中立”的吴充、王珪、元絳等人,没有啓用如司馬光、文彦博等主要反變法者,但仍置馮京、孫固、吕公著等人於樞密院,依稀仍是此前“異論相攪”的格局。(73)關於熙豐時期樞密院的作用,參見拙文《變革下的日常: 北宋熙寧時期的理政之道》。然而在事權頗重的中書,卻明顯削弱了王安石一派新法力量。此時政府的人事結構,對臣下而言,帶來了朝政調整的信息,然而調整的方向卻顯得曖昧不明。熙寧時期朝中政治人事結構趨於對立,新法派和反新法派有勢均力敵之勢。頒布《誡約無戾法詔》維護新法的舉動,似未引起朝臣們的足夠重視。至新法派人物漸次退出朝廷,朝堂上對日後朝政的走向,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新法者,均開始進行新一輪的試探與較量。
三 熙豐之際“變更”新法之爭
熙豐之際的宰執人選,使得中書的權力被極大削弱。羣體而言,這一時期宰執比較突出的特點是實際政務處理能力較强,謹密持重,有文學之長。伴隨着政府的變化,朝中氛圍也相應改變。
熙寧九年十月,曾在王安石再相後驅逐吕惠卿勢力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權監察御史裏行蔡承禧,上章彈劾剛剛上任的御史中丞鄧潤甫,因他“訪聞”到鄧潤甫曾上章“乞參用舊人,又乞除二府,又乞用恬默持重之人”,引起“外議喧傳”,以爲朝廷確實有此意向。可見,當時已經出現了參用“舊人”的言論。蔡承禧認爲只要是人材,能夠實任其職,就應“無論於舊,不間於新”,反對“概以新舊爲説”;而“恬默持重”也不應成爲用人的標準,因爲“有才能者未必恬默持重,恬默持重者未必實有才能”。(74)此段引文具見《長編》卷二七八熙寧九年十月,先是條,頁6813—6816。神宗未采納蔡承禧意見,而蔡承禧以神宗未采納自己意見,三次上章求解言職,神宗卻也下詔不許。朝中上下對神宗在此宰相人選轉换之際究竟持何種態度,一時捉摸不定。而此時已是王安石二次罷相前夕。
無獨有偶,熙寧十年七月,權三司使沈括被貶知宣州。原因是向首相吴充私下進言,試探是否要改變免役法,受到侍御史知雜事蔡確的彈劾:
括以白劄子詣吴充陳説免役事,謂可變法令,輕役依舊輪差。括爲侍從近臣,既見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於執政處陰獻其説;兼括累奉使察訪,職在措置役法,是時但欲裁減下户錢,未嘗言復差徭,今非其職而遽請變法,前後反覆不同。朝廷新政規畫巨細,括莫不預,其於役法,講之固熟,如輕役之不用差法,括前日不以爲非,而今日不以爲是者,其意固不難曉。(75)《長編》卷二八三熙寧十年七月丁巳,頁6933—6935。
“白劄子”,是不署名的便利文書,(76)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職官術語與典故·白劄子》,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頁687。有私文書性質,沈括使用這樣的文書上與宰相議事,帶有非正式的色彩,所以蔡確認爲此舉是“陰獻其説”。沈括一直積極參與新法施設,此時對役法態度發生轉變,“前後反覆不同”,蔡確認爲其原因是:
蓋自王安石罷相,括恐大臣於法令有所改易,故潛納此説,以窺伺其意,爲附納之資爾。(77)《長編》卷二八三熙寧十年七月丁巳,頁6934。
沈括意在“觀望”朝廷動態。據《長編》此條注稱,沈括論兩浙役法在熙寧九年十一月,他向吴充獻言的時間,應在十一月後不久,吴充十月剛剛出任首相,對於對政治變化較爲敏感者如沈括而言,這確實是朝廷政策將有所變化的信號。蔡確對沈括的彈劾集中在兩點: 其一是沈括對新法的態度“反覆”,不能始終如一;其二,沈括意圖“附納”宰相,有俯仰隨時之嫌。沈括對新政有異議,不直接同皇帝進言,卻私下向宰相獻言,顯然意在投石問路。此舉雖意在試探,卻可見沈括仍是從熙豐時期政務以宰相爲中心的角度來考慮此問題,試圖從宰相的政治傾向來揣測朝廷政局的走向,這種想法在當時的政治生活中有一定的代表性。蔡確彈劾沈括前後“反覆”的行徑,擺明政治立場的同時,也批評了臣下欲通過交結執政來把握政治方向的潛在心理,强調政務處理中皇帝的第一重要性,臣下應直接服從於皇帝的意旨。
預感到朝政走向將有變化契機的並非只有沈括一人。熙寧十年(1077)十月,因反對王安石新法被貶知河陽的吕公著提舉中太一宫,受特詔入對延和殿,借論人材之機向神宗建言:
人固未易知,而士亦不可忽。何則?昔日所試,或未能究其詳,數年之間,其才業亦容有進。惟陛下更任之事,以觀其能,或予之對,以考其言,兼收博納,使各得自盡,則盛明之世無滯才之嘆,不勝幸甚。(78)《長編》卷二八五熙寧十年十月乙未,頁6980—6981。
“兼收博納”,與蔡承禧建言吸納人材要“無論於舊,不間於新”之説異曲同工,意在委婉地規勸神宗重新考慮啓用因反對新法而被貶逐者。此次神宗賜見吕公著時“勞問周至”,備顯關懷之情,史家評論稱“自熙寧初,論新法不附執政者,皆譴逐不復收用,故公著見上首言之”。(79)《長編》卷二八五熙寧十年十月乙未,頁6980—6981。此時王安石新法一系勢力被削弱,神宗對“舊臣”的態度,多少讓朝臣們領會到朝政似乎將要偏向反變法者。
宰相吴充,雖被認爲“中立無私”,但在他任樞密使時,已經表現出對王安石新政的不贊同,爲相後,開始積極援引司馬光等反變法人物:
充代王安石爲相,知天下不便新法,欲有所變更,嘗乞召還光及吕公著、韓維、蘇頌,又薦孫覺、李常、程顥等十數人,皆安石所斥退者。(80)《長編》卷二八六熙寧十年十二月甲辰,頁7005。
《長編》把此條記載繫於熙寧十年十二月,然引文中稱“嘗乞召還”司馬光等,吕公著已於十月詔對入見,此事應在十年十月以前。而在熙寧十年四月,遠避西京洛陽修史的司馬光已感受到了朝中政治氣候的變化,以及首相吴充欲變更時政的態度,對吴充之薦引作出反應,修書陳詞:
近聞道路之人自京師來者,多云相公時語及姓名,或云亦常有所薦引,未知虚實。……竊見國家自行新法以來,中外恟恟,人無愚智,咸知其非。……然則相公今日救天下之急、保國家之安,更無所與讓矣。救急保安之道,苟不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法,息征伐之謀,而欲求其成效,是猶惡湯之沸而益薪鼓橐,欲適鄢郢而北轅疾驅也,所求必不果矣。欲去此五者,而不先别利害以寤人主之心,則五者不可得而去矣。欲寤人主之心而不先開言路,則人主之心不可得而寤矣。(81)司馬光《温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六一《與吴相書》,四部叢刊初編本(集部85),13册,葉62A—67B。
要求吴充“救天下之急”,對内罷除各項新法,對外停止用兵,廣開言路,希望通過開言路“寤人主之心”,使神宗去“弊法”。自函中“常有所薦引”諸語來看,吴充乞召還舊人又可推到熙寧十年四月前,或者是不止一次上言。不過,吴充雖向神宗數言“新法不便”,但没有采用司馬光罷除各項新法的主張,他只是認爲對新法應“稍去其甚者”,(82)《宋史》卷四七一《蔡確傳》,頁13699。而非全面罷除。不贊成新法或持反對態度者,對如何處理新法同樣有着不同層次的意見。儘管如此,他們仍然共同影響着時局的發展。從熙寧九年十月更换宰相到熙寧十年,朝中反新法呼聲日高,一時間局勢起伏不定。
吴充對新法頗有更張,王珪初亦追隨,後受到御史彭汝礪的彈劾:“向者王安石力行新法,王珪從而和之。今吴充變行新法,珪亦從而和之。若昨是,則今非;今是,則昨非矣。”王珪由此力主新法不變。(83)《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熙寧九年十月丙午,吴充、王珪並相條,頁468—470。此後,常常暗地裏對吴充“陰掣其肘”。(84)《宋史》卷三一二《吴充傳》,頁10240。兩位“中立”的宰相,政治傾向性也存在差異。
朝中對新法走向的態度很是紛繁,即使在同一“陣營”,支持或反對新法的程度也不盡相同,這些態度多少都帶有試探性,並不十分明朗。這種情況下,朝中對吴充變更新法的行爲旗幟鮮明地進行反對,積極阻止各種反新法舉措的,當屬當時歷任臺諫的蔡確。蔡確雖曾受王安石舉薦爲三班主簿,也頗爲支持新法,但卻不屬於王安石一系人物。據《宋史》本傳稱:“確善觀人主意,與時上下,知神宗已厭安石,因安石乘馬入宣德門與衛士競,即疏其過以賈直。”(85)《宋史》卷四七一《蔡確傳》,頁13698。宣德門乘馬事在熙寧六年(1073)正月十四日,時蔡確權監察御史裏行,(86)據《長編》卷二二六,蔡確權監察御史裏行初繫於熙寧四年八月己巳條,頁5505。《長編》小注轉引王銍《元祐補録·蔡確傳》稱:
王安石方用事,確揣知上有厭安石意。會上元駕出,而宫中約嘉、岐二王内宴,從駕還至禁門,岐王馬攙安石先入,從者傷安石所乘馬目。事送開封府,岐王待罪,安石堅乞去。事未判,會確以他事對,上忽問岐王從人擊宰臣馬爲犯分,確忿然對曰:“陛下方惇友悌,以化成天下,置上元禁中曲宴,以慰慈顔。安石大臣,亦宜體陛下孝友之意。若必以從者失誤,與親王較曲直,臣恐陛下大權一去,不可復收還矣。”上瞿然驚曰:“卿乃敢如此言安石耶?”自是有大用確意。(87)《長編》卷二四二熙寧六年二月丁丑,頁5899—5900。
李燾參考《日録》及中書、樞密院《時政記》,認爲“嘉、岐二王從者實未嘗居其間”,王銍的記載不合史實,“不知王銍何所傳聞,疑銍增飾之”。此説在疑似之間,遂把這條記載放入小注,以備考察,這是史家之謹嚴。不過,從事件的處理結果看,蔡確力主懲罰觀望宰相的開封府官吏,也就間接判王安石有過;神宗雖“善確言,然宰相乘馬入宣德門是非,上卒亦弗究也”,(88)《長編》卷二四二熙寧六年二月丁丑,頁5898。態度頗值玩味。王銍的記載中神宗與蔡確在此事上的態度應該可信。蔡確“揣知上有厭安石意”,指出王安石權重可能導致皇帝“大權一去不可復收”,確實擊中問題要害。對神宗而言,蔡確不僅是新法的支持者,更能揣測皇帝的意旨行事,蔡確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這是神宗對蔡確另眼相看的原因。此後,“天子意確孤立無黨,頗信用之,確益以彈擊爲己任”,(89)《蔡忠懷公確傳》,《琬琰集删存》卷三,取自《實録》,頁409。成爲神宗親信之人。
“善觀人主意”且在各種政治環境中能“隨時俯仰”的蔡確,自王安石罷相,朝中反新法浪潮興起時,卻堅決打擊反新法者,甚至那些心存疑慮、摇擺不定的人,前述彈劾沈括即是一例。元豐初年,宰相吴充“專進熙寧異議之人”,(90)《長編》卷二八八元豐元年二月甲寅,“詔新知單州、都官郎中梁端與宫觀差遣,新權知泰州、屯田郎中段縫别與合入差遣。以知諫院蔡確言,段縫並無才能,乞追還所授新命故也”。小注:“縫在熙寧中知興國軍,嘗論免役不便。元豐初,宰相吴充專進熙寧異議之人,乃除縫知泰州,諫官蔡確上言:‘計縫資秩當通判,而中書擢知州。縫初無才能,止以嘗詆毁新政,故膺獎任,滋長背公慢令之風,是天子黜陟之柄,臣下可得而回也。’詔與縫合入差遣,乃得通判閬州。”頁7045。在此期間,蔡確與吴充,往往針鋒相對:
宰相吴充議變法,確爭曰:“曹參與蕭何有隙,至參相漢,一遵何約束。且法,陛下所建立,一人協相而成之,一人挾怨而壞之,民何所措手足乎!”充屢屈,法遂不變。(91)《長編》卷二九八元豐二年五月戊子,頁7249。
在爭論中,蔡確强調新法爲“陛下所建立”,無論是王安石還是吴充,均處於輔佐地位;吴充若反對新法,則非是反對王安石,反對的乃是神宗皇帝本人。這種説法貫穿的邏輯,使吴充無法爲反對新法做出有力的辯護。吴充曾援引司馬光等人入朝,也頗爲重視一些反對新法的中下層官員,如段縫等,積極加以起用,因而受到蔡確的彈劾,稱“縫初無才能,止以嘗詆毁新政,故膺獎任,滋長背公慢令之風,是天子黜陟之柄,臣下可得而回也”。(92)《長編》卷二八八元豐元年二月甲寅,頁7045。蔡確反對起用反新法人士的同時,强調天子之權柄不可假手他人。在其他幾次爭鋒中,神宗最終都依准了蔡確的意見,沈括出知宣州,段縫以本官致仕,吴充“屢屈”。蔡確在熙寧末、元豐初有力地捍衛了新法政策,屢次强調神宗對新法的主導地位,“維持大法,以尊君愛民爲心;排沮異端,以陳紀立經爲務”,遂由此參知政事。(93)《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元豐二年五月戊子,頁479—480。
這些爭論,表面上圍繞是否變更新法,實則包含兩種不同類型的爭議: 一種爲是否變更新法之爭,其中,主張變更者又有程度的不同,司馬光等全面否定,吴充主張“去其甚者”;另一種,從蔡確對沈括、段縫、吴充的彈劾來看,蔡確把反對新法者針對的對象歸結爲神宗而非王安石,指斥反對新法就是反對皇帝的政治主張,從而把新法的主導者由王安石而轉向神宗。
熙、豐之際,朝中存在的這些不同主張、不同層次的政治分歧,使我們意識到“新”、“舊”之間的複雜樣態。這一時期神宗雖然從王安石秉政時的輔助者逐漸轉變爲主導者,從自己的政治設想和施政需要出發,選擇了不同於王安石時代的宰相爲輔弼,但當時朝野尚未形成對日後朝政走向的明確認識。臣僚間的政治分歧或隱或現,暗中較量,致使政治局勢起伏不定。如何既能在朝野上下貫徹皇帝的主張,推行新法並且權歸主上,又不至引發太多人事的動蕩?這些問題,仍有待解決。
四 臺諫官與宰相、宰屬關係的轉變
熙寧時期,臺諫官與宰相、宰屬權力結合緊密,熙、豐之際繼中樞人事調整,改變了權力格局後,臺諫官,尤其是臺官,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御史臺的人事結構、機構職能也隨之進行了調整,與更换宰執人選幾乎同步;宰屬與臺諫官之間的關係也被重新界定,自身權限被極大壓縮。儘管政治生活中發生了這些波瀾,但這一時期的政治局面大體上維持了平穩。可以説這一局面是神宗努力促成的結果。
學界對宋代的臺諫制度已經有不少研究成果,其中論及臺諫合一、分離,臺諫與宰相關係,元豐時期六察設置等問題,尤其與本文相關。(94)主要的專著有: 刁忠民《宋代臺諫制度研究》,成都,巴蜀書社,1999年;賈玉英《宋代監察制度》,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6年;虞雲國《宋代臺諫制度研究》,上海書店出版社,1994年。日本學者熊本崇認識到元豐時期的御史與神宗“親政”之間存在關聯,注重從機構的變化方面進行考察,(95)熊本崇《元豐の御史——宋神宗親政考》,《集刊東洋學》第63期,1990年,頁56—76。正是注意到元豐政治中御史臺地位的重要性。元豐時期臺諫官,尤其是臺官發生的這些轉變,出現這些不同以往的特點,與當時的政治局勢變化息息相關。而宰屬,主要是中書檢正官,包括樞密院檢詳官,作爲熙寧年間貫徹新政的主要機構之一,與言路的關係也相應發生改變。
北宋君主十分重視臺諫的監督職能。對臺官的資格有較爲嚴格的規定,基本上本官爲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曾任知州、通判以上方具備基本條件,此外還需有朝臣舉薦。御史臺官的舉薦,多由兩制、給舍、御史中丞、侍御史知雜事共舉,(96)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九《近臣舉御史》,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184。《蘇魏公文集》卷一六《奏議·内降條貫》,頁223—224。並參前揭刁忠民《試析熙豐之際御史臺的畸形狀態》。注意避免宰相對臺官人選的干涉,仁宗朝尤其如此,以之爲祖宗之法。仁宗認爲若“宰相自用臺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矣”,詔令:“自今臺官有闕,非中丞、知雜保薦者,毋得除授。”諫官亦同,慶曆年間亦下詔“自今除臺諫官,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言路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構成强有力的監督。(97)《長編》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十二月丁未,頁2647;卷一五一慶曆四年八月戊午,頁3691。臺諫官資格、舉薦條件並參虞雲國《宋代臺諫制度研究》,頁7—23;賈玉英《宋代監察制度》,頁118,122。仁宗時臺諫官是制衡宰相權力的一支重要力量,幾乎没有臺諫官和宰相權力結合的狀況。神宗初即位時仍然保持這樣的情形,熙寧推行新法之初,臺諫仍是當時政壇中一支主要反新法勢力,(98)賈玉英《宋代監察制度》,頁176—215。不過,這種情況隨着新法推行逐漸深入發生了變化,首當其衝的就是御史臺。
熙寧二年(1069)七月,朝廷下詔:
御史有闕,委中丞奏舉,不拘職高下兼權。(99)《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之八,頁2738上。
《宋會要輯稿》這條詔令下標有小注説明神宗頒下此詔的原因:“初,上患御史多不稱職,以所舉者資序所限,令具條貫進呈,而有是詔。”《宋史》對此表述得更明確:
初,神宗罷薦舉,惟舉御史法不廢。熙寧二年,王安石言:“舉御史法太密,故難於得人。”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於是中書悉具舊法以奏。安石曰:“舊法,凡執政所薦,即不得爲御史。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復得言事矣。蓋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100)《宋史》卷一六《選舉六》,頁3748。“初,神宗罷薦舉,惟舉御史法不廢”,何忠禮考證認爲此説誤,神宗罷薦舉乃元豐四年事(《宋史選舉志補正》卷六,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244)。元豐四年七月確實有“詔内外官司舉官悉罷”之事(《長編》卷三一四元豐四年七月癸丑,頁7612),至哲宗元祐元年六月又恢復了内外官司舉官法(《長編》卷三八元祐元年六月丙午,頁9233);但此後史料又提到“元豐薦舉令,被旨特舉官者奏訖,具所舉官報御史臺。比詔大臣薦館職,又設十科舉異材。請並依元豐令關報御史臺,非獨内外之臣各審所舉,庶使言者聞知,得以先事論列,不誤選任”(《長編》卷三九一元祐元年十一月戊午,頁9510)。前文也述及王珪薦張璪事,推知元豐四年所罷薦舉乃專指常程薦舉。胡坤認爲,元豐四年罷廢的是内外官司辟舉之法。參見氏著《宋代薦舉制度研究》第一章,河北大學博士論文,2009年,頁45。
臺官不得由執政舉薦,這本是要保證言路暢通,不爲執政所控制,形成對宰執有效的監督,後來反而被執政利用,執政薦舉所畏所惡者,其人便不得爲言路官,反而成就了執政,良法轉而成了弊法。這條詔令最明顯的意思是縮小舉薦者範圍,僅用御史中丞舉薦,卻擴大被選拔者的資格,“以所舉者資序所限”,“不拘職高下兼權”,參加選拔,放寬臺官入選資格的範圍。熙寧二年七月,王安石已出任參知政事,並已在是年二月設置制置三司條例司,編修中書條例所也已在籌備當中,剛剛推出的青苗、均輸等法,引發了吕誨、吕公著、劉琦、陳襄、范純仁等數位臺諫官的批評,令王安石深感掣肘。爲推行新法,王安石已經開始準備援引“新進”之人變法革新。此時神宗下詔“悉除舊法”,很可能也不再堅持執政不得舉御史的原則,只是不好明説,這就爲王安石拔擢“新進”之人進入言路埋下伏筆。
從後續的發展看,熙寧三年四月,御史中丞吕公著罷,出知潁州,先後代之以韓維、馮京權御史中丞,又以與王安石交好且有姻親關係的謝景温爲侍御史知雜事。(101)《長編》卷二一熙寧三年四月戊辰,頁5095;辛巳,頁5104。同月,王安石力薦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爲權監察御史裏行,薛昌朝權監察御史裏行,(102)《長編》卷二一熙寧三年四月己卯,頁5103;丁亥,頁5115。王安石已經開始直接介入臺官人事構成了。後謝景温與王安石有隙,罷知鄧州,王安石再薦鄧綰任侍御史知雜事,不久兼判司農寺;鄧綰相繼引蔡確、唐坰爲御史。(103)《長編》卷二一九熙寧四年正月乙未,頁5321—5322;戊申,頁5327;《宋史》卷三二九《鄧綰傳》,頁10597—10598;《宋史》卷三二七《唐坰傳》,頁10552。此後宰相可以通過舉薦御史(侍御史知雜事、監察御史裏行),逐漸操控御史臺,宰相與言官的關係發生改變。熙寧三年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後,神宗下詔以新法付司農寺。不久,以臺諫官兼判司農寺,臺諫與宰相勢力相結合,在當時的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至熙寧中後期,御史中丞幾乎全爲王安石所樂用者。(104)並參賈玉英《宋代監察制度》,頁176—215。熊本崇著,馬曉地、輪田直子譯《“權監察御史裏行”李定——關於王安石的對御史臺政策》,近藤一成主編《宋元史學的基本問題》,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頁51—72。熊本崇認爲:“王安石試圖通過知雜事實現執政權力向御史臺的滲透。此一時期,中丞即便在任,其作用也微乎其微,知雜事纔是御史臺的實際上的代表。”(頁68)這確與王安石當時地位,以及推薦人選多新進資淺有關,但這些人能夠進入言路,也是熙寧初政策調整所致。
然而至熙寧末、元豐初,朝中出現了限制甚至打擊宰相及屬官與言官“交通”的現象。熙寧推行新法時宰相及宰屬與言官相互“交通”,本是王安石控制臺諫的手段,此時意欲杜絶兩類官員的往來,很難不讓人聯想到當時政治形勢的變化。
而宰相與言官那樣緊密的關係發生轉變,也發生在熙寧末王安石再次罷相時。熙寧九年(1076)十月,王安石罷相前,權御史中丞鄧綰被神宗黜知外州:
上批:“翰林學士、權御史中丞鄧綰操心頗僻,賦性奸回,論事薦人,不循分守,可落學士、中丞,以兵部郎中知虢州。”(105)《長編》卷二七八熙寧九年十月戊子,頁6794。
鄧綰自熙寧五年二月起爲權御史中丞,至是罷。(106)刁忠民《兩宋御史中丞考》,成都,巴蜀書社,1995年,頁118—119。謫詞指責鄧綰的罪名,一爲“操心頗僻,賦性奸回”,鄧綰在王安石第一次罷相時,依附吕惠卿,承其風旨打擊王安國;(107)《長編》卷二五九熙寧八年正月庚子,頁6312。王安石再相,鄧綰卻反復其間,借華亭之獄傾吕惠卿,羅織各種罪名,促使吕惠卿罷知陳州。鄧綰交鬥宰執之間,引起皇帝反感。吕惠卿知陳州後上表自訴“綰等入奏,中書出敕,如出一口”,又稱“夕出於有勢之口,朝書於言者之奏”,指責中書與言官連成一氣,罔上要君;又稱“陛下既令安石任政,若至於此而不稍裁抑,猶恐非長久之道”,(108)《長編》卷二七六熙寧九年六月辛卯,頁6743—6744。警示神宗。至於“論事薦人,不循分守”這項罪名,指鄧綰舉薦彭汝礪後,卻從練亨甫處得聞王安石不悦彭汝礪,遂向神宗自劾失舉,神宗終於震怒,罷黜鄧綰。(109)陳均編《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二熙寧九年十月,鄧綰、練亨甫罷,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頁484。《長編》卷二七八熙寧九年十月戊子,頁6795。兩項罪名的背後所指,均與宰相王安石有關,而王安石因鄧綰之罷黜“亦懼”。(110)《長編》卷二七八熙寧九年十月壬辰,頁6798。陳瓘《尊堯集》稱:“鄧綰之頗僻奸回,果不可恕。於是赫然威斷,發於聖批。鄧綰既逐,而安石亦不得留矣。”(111)《長編》卷二七八熙寧九年十月戊子引,頁6794。點明二人同月罷黜的内在聯繫。神宗再次罷免王安石,御史中丞鄧綰與有力焉。
向鄧綰透露宰相意圖的練亨甫,時兼中書户房習學公事,也在同月因此事被神宗黜落:
詔: 横海軍節度推官、崇文院校書、兼中書户房習學公事練亨甫身備宰屬,與言事官交通,罷爲漳州軍事判官。(112)《長編》卷二七八熙寧九年十月壬辰,頁6797。
神宗禁止宰屬與言官相往來,對“交通”者予以堅決處罰。由此開始一系列對宰屬權限的限制。熙寧九年十一月,神宗正式下令:
詔檢正官、檢詳官所兼領差遣並罷。(113)《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四六,頁2420下。
從制度上禁止中書檢正官兼領其他差遣。熙寧十年七月,又下詔:
詔:“中書、樞密院檢正、檢詳并習學官,並不許奏舉臺官。”以御史中丞鄧潤甫薦(黄)廉與權檢正中書户房公事畢仲衍才任御史故,因命廉而下此詔。(114)《長編》卷二八三熙寧十年七月丙辰,頁6933。
御史中丞鄧潤甫同時舉薦黄廉與畢仲衍,畢仲衍没有得到御史臺官的除命,很可能與他中書屬官的身分有關,他曾任中書屬官的背景,爲兩類官員“交通”提供了潛在的可能性。又特别明確規定了中書、樞密院屬官不能舉薦臺官,從制度規定上斷絶了中書與臺官之間可能存在的潛在聯繫。而神宗對宰屬員額的限制亦隨之而至,元豐元年裁撤了數名宰屬,原因是:
初,上以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皆置員過多,至是,裁減(王)陟臣等六人,而在職及二年并升一任。仍自今檢正官以四員、檢詳官以三員爲額。(115)《長編》卷二九二元豐元年九月丁亥,頁7135—7136。
罷兼任、限員額、定資格,這一連串針對宰屬的舉措,乃是接續練亨甫之事而來。如此,宰相、宰屬與言路之間密切的關聯被徹底拆解開來。究其實質,與前述限制中書事權、切割中書與言路關聯一脈相承。表面上,這是對仁宗時期宰相與臺諫關係的“回歸”。然而接下來,再進一步觀察神宗對言路,尤其是御史臺的態度,可以透視出當時的政治形勢及其中藴含的政策走向的信息。這一系列權力關係的“剥離”,幾乎都是在熙豐之際交錯進行的。
元豐元年閏正月,熙寧年間的相州獄案被翻出來重審。此案是一起發生在河北西路相州的入室劫殺案,案件在中書刑房覆核時的意見與刑部、大理寺當初審覆的意見産生分歧,中書刑房認爲當時量刑過重,“失入死罪”。朝中斷獄的爭論使曾參與審理此案的相州判官陳安民深感不安,遂“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當時大理評事文及甫,文彦博之子,陳安民乃文及甫之舅父,而文及甫也是吴充之婿,這層關係連帶出了宰相吴充。(116)《長編》卷二八七元豐元年閏正月庚辰,頁7025—7027。相州獄案的時間,史稱在韓琦判相州時,韓琦熙寧六年二月壬寅判相州,熙寧八年六月戊午在相州去世,該獄案應爲熙寧六年至八年間事。見《長編》卷二四二,頁5907;卷二六五,頁6517。御史中丞鄧潤甫,侍御史知雜事、知諫院蔡確,與受二人舉薦出任監察御史裏行的上官均一並受命,於御史臺置獄審理此案。蔡確對繫獄的大理寺詳斷官竇苹等朝中官員進行了嚴格審訊,“窮治詰問,不考情實,以必得奸弊爲事”,(117)《長編》卷二八九元豐元年四月乙巳,頁7062。牽累日廣,“欲鍛煉以傾(吴)充”。(118)《長編》卷二九元豐元年六月辛酉,頁7090。御史中丞鄧潤甫不贊成蔡確鍛煉成獄的做法,在某日經筵上向神宗獨奏:“相州獄事甚冤,大理實未嘗納賂,而蔡確深探其獄,支蔓不已。竇苹等皆朝士,榜掠身無完膚,皆銜冤自誣。乞蚤結正。”(119)《長編》卷二八九元豐元年四月乙巳,頁7059。上官均也附和此説。鄧潤甫與上官均此舉,爲蔡確所察知:
(蔡)確耳目長,具得温伯(鄧潤甫)、均所言,又善伺察中人主意,即論温伯、均朋黨爲邪,與罪人爲地。(120)黄庭堅《山谷别集》卷八《叔父給事行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113册,頁610上。
蔡確察覺以後,揣測神宗心意,遂攻擊鄧潤甫、上官均爲“朋黨”。此後,蔡確遂與鄧潤甫産生罅隙。
神宗隨即派知諫院黄履、勾當御藥院李舜舉再次按治,監察御史裏行黄廉劾實,未能充分證實鄧潤甫所言。元豐元年四月,鄧潤甫、上官均受到貶責。(121)《涑水記聞》卷一五,以此事繫於元豐元年四月丙辰,頁328;《長編》載鄧潤甫等貶謫在乙卯日,頁7066—7067。《長編》在記載兩人責降之後,又加以説明:
先是,上别遣黄履、黄廉及李舜舉赴御史臺鞫相州法司獄,確知上意不直潤甫等,即具奏:“潤甫不悦推見陳安民請求執政情節,責駡吏人,均亦在傍憤恚。見臣不與之同,潤甫便行公文云‘未敢上殿’。次日,卻聞因進讀留身。續又與均密自奏事,不令臣簽書,必以臣見其朋奸之迹,恐臣論列,故造飛語,以中傷臣,及欲動揺獄情,陰結執政。”(122)《長編》卷二八九元豐元年四月乙卯,頁7067。
鄧潤甫、上官均本是反對蔡確“鍛煉成獄”的做法,但蔡確調换概念,指控鄧潤甫、上官均不僅結黨反對自己,更有“朋黨”爲奸之迹、結納執政之心。向神宗暗示宰相和言事官可能爲朋黨。神宗以吴充“孤立無黨”而命爲宰相,蔡確指吴充結黨,刻意造成與神宗原有認知的錯位,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時皇帝對“朋黨”,尤其是宰相與言事官結爲“朋黨”可能性的警惕。
在鄧潤甫的謫辭中,有這樣一句話,充分揭示了其貶謫的根由:
奏事不實,奉憲失中,言涉詆欺,内懷顧避。(123)《宋大詔令集》卷二六《鄧潤甫落職知某州制》,頁770。
責辭前三句指鄧潤甫上報此事有所欺瞞,身爲御史中丞,未能秉公處理案件;後一句“内懷顧避”意有所指,涵義則相對模糊,但結合上段分析可見,這針對的正是鄧潤甫“陰結執政”、有所顧避而言的。無論是言事官相互間“結黨”,還是言事官與執政“結黨”,無不觸及到神宗忌諱之處,經此一事,蔡確取代“陰結執政”的鄧潤甫出任御史中丞。
此案中蔡確與鄧潤甫、上官均之間的紛爭,如以“新”、“舊”視之,顯然是不合適的,若從權力拆解、權歸君上這一維度來看,就十分明瞭了。蔡確一直緊隨神宗意向,在熙、豐之際政局調整中起了很大作用,此時出任御史中丞,意味着熙寧時期宰相掌控言路的局面不復存在。宰相與言事官相分離,不再有熙寧時期相權與臺諫權結合的局面,言事官與宰相“交通”,變成一項嚴重的罪名。言事官轉而直接向皇帝負責,真正以皇帝的意旨爲轉移。
元豐三年十一月,太學博士朱服受命爲監察御史裏行。(124)《長編》卷三一元豐三年十一月丁未,頁7514。上任不久,朱服就彈劾參知政事章惇在出任臺官之際,曾派人欲與之暗通款曲:
臣昨召對,誤被聖擢,固已面蒙宣諭。而惇爲執政,乃委曲傳意,攬爲己恩。況執政之於御史,不應交通。(125)《長編》卷三一元豐三年十二月辛巳,頁7527。
章惇“委曲傳意”的内容,據朱服自稱,是他爲太學博士時的同僚袁默代宰相傳語:“聞君已有除命。異時舉御史,往往遲回多日,君所以速得者,皆章參政致力,當日特將上,即有指揮。”(126)《長編》卷三一元豐三年十二月辛巳,頁7527。向朱服透露其得除臺官是出於執政章惇之力;此後,成都路轉運判官周之道又向朱服轉達了類似的意思。朱服在彈劾章惇的奏章中强調自己的除命出自皇帝,而章惇妄圖當成自己的功勞。袁默與周之道皆爲章惇所善,(127)《宋史》卷三四七《朱服傳》,頁11004。袁默與朱服爲同僚,周之道與朱服有親戚關係,(128)《長編》卷三一元豐三年十二月辛巳,頁7527。私人關係成爲溝通參政章惇與臺官朱服之間的媒介。此事發起後,神宗詔送大理寺審理,以御史臺官舒亶、豐稷推治。(129)《長編》卷三一一元豐四年正月辛亥,頁7541。其後,袁默與周之道受到相應的懲處,參知政事章惇因此事並雜以他事,竟以本官罷知蔡州。(130)《長編》卷三一一元豐四年三月癸卯,頁7551。
禁止宰執與言事官之間“交通”,用意在於禁止行政權與監察權糾合的潛在可能性,使二者均能直接服務於君主;而出自君主抉擇確認的人選,則不致過分避忌其原有職任背景。元豐二年五月,蔡確自權御史中丞、判司農寺除爲參知政事,(131)《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元豐二年五月戊子,頁479。其原任言事官身分並未受到質疑,這正是因爲對神宗效忠的政治立場,不會對當時的政策走向産生威脅。而蔡確本人則對此保持警惕,向神宗上言稱:
御史何正臣、黄顔皆臣任中丞日薦舉,臣今備位政府,理實爲嫌。乞罷正臣、顔御史。(132)《長編》卷三元豐二年十月丁酉,頁7306。
蔡確深諳神宗剥離宰執與言事官關係的用意。繼蔡確出任權御史中丞的李定對蔡確此番避嫌之舉頗不以爲然,從中我們可以對這層政治關係有更透徹的認識:
臺官雖令官長薦舉,然皆陛下召對以爲可者,然後命之,取捨在陛下,不在所舉。今欲回避,不過以爲恩有所在。夫舍公義而懷私恩,此小人事利者之所爲。今選爲臺官者,必以其忠信正直足以備耳目之任,倘以區區之嫌,遂使回避,則是以事利之小人,待陛下耳目之官,此尤義理之所不可者也。(133)《長編》卷三元豐二年十月丁酉,頁7306。
李定强調御史臺長所舉薦的人物,最後決定權是掌握在皇帝手中,御史臺官是皇帝認可的“耳目之官”,與舉薦人無涉,舉薦者無需避嫌,否則就是以朝廷任命爲一己之私恩。其中關鍵在於皇帝是否能把兩方面的政治勢力納爲己用,而不在於人事上的簡單區隔。其後,神宗果然下詔何正臣、黄顔不必回避。
元豐初期對臺官的調整不僅是在人事層面,御史臺在制度上也進行了改革。元豐二年十二月,權御史中丞李定建言請依舊制復置吏、兵、户、刑、禮、工六案,點檢在京百司文字,即爲六察。(134)《長編》卷三一元豐二年十二月丙午,頁7328—7329。元豐三年十一月,又詔:“御史六員,令三員分領察案,三員專言事。”(135)《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之一,頁2739上。把御史臺的主要職能明確集中在六察與言事兩方面,這是神宗朝對御史臺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此時的六察,將在京百司按照職能歸爲六類,各以一案進行稽查。元豐五年正式改制後,六察職能特重行政文書覈驗的性質更爲明顯。然而,相對於此前的仁宗朝,臺諫官那種獨立的言事權並未得到充分“恢復”。元豐改制後,對臺、諫論奏範圍加以區分,取消諫院,保留了諫官之職位。分隸於門下省給事中和中書省中書舍人下的諫案,在制度上拉開了諫官和御史的距離,御史臺官與諫官分離。(136)熊本崇在《元豐の御史——宋神宗親政考》一文中甚至認爲元豐時期,對神宗而言,御史就是要監察行政,而不要言事(頁72—73);刁忠民《宋代臺諫制度研究》,頁8—9,193—253。
經過對言路的調整,神宗繼改换宰相人選削弱了宰相的中書事權後,又使相權與臺諫權在元豐初年被“拆解”開來,臺諫權力收歸到皇帝手中。臺諫官與宰相一樣,俱要直接向皇權負責,鞏固皇權的主導地位。御史臺在設置六察御史後,事務性職權大爲擴張,然而熙寧時期臺諫官那種作爲宰相重要輔助力量、能左右國家政事走向的影響力不復存在。在元豐初年政治生活中曾經起了重要作用的治獄職能也有所弱化,在其後的歷史記載中,臺獄已不多見。至元豐改制行,御史很多徑由朝廷直除。(137)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九《近臣舉御史》,頁184。關於設置六察後監察體制的變化,參見拙作《宋代中央政務の〈複式〉審査システム——元豊改制を中心に》,日本早稻田大學《史滴》第35號,2013年,頁39—67。
臺諫官職能轉變的關鍵期,大體上是在熙寧末、元豐初。(138)刁忠民在《宋代臺諫制度研究》中也注意到熙、豐之際御史臺的特别之處,認爲這是御史臺制度的畸形狀態(頁52—54),卻没能對造成這一畸形狀態的政治背景予以充分的闡發。此書出版後第二年(2000),發表《試析熙豐之際御史臺的畸形狀態》一文,把熙寧二年至元豐七年在御史臺任職諸員繪製成表格,從定員之制、序遷之制、選任之制三方面仔細分疏,指出此期三院御史中地位較高的侍御史極少除授,殿中侍御史更是全無,多用資歷較低的“監察御史裏行”充任,員額長期不足,除爲數不多幾人,餘者任期短而流動性大,個别御史升遷太速等現象,以仁宗朝爲“正常”參照系,僅把原因歸諸王安石諸人實施變法而控制御史臺,而未能深入體察熙豐之際政治變化的新動向。至此,熙寧時期“中書獨重”體制所依賴的人事權力結構——君臣無間、宰執與言事官權力相結合、以宰屬中書檢正官兼領差遣——被盡數拆解開來,皇權成爲宰相與臺諫官圍繞的中心,保持了朝中權力均勢,爲皇帝“獨斷”理政,提供了權力結構上的保證。
小 結
當“新”、“舊”已爲成説,二者之間的複雜性往往容易被忽略。本文之旨,並非全然否定這一看法,而是希望能更多地呈現其間的複雜性,探求根底,體味政局轉换的動因和發展邏輯。熙寧末、元豐初,王安石再次罷相,神宗真正主持新法諸項事務,在政治中逐漸居於主導地位,這並不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渡,而是經歷了頗多曲折的政治安排和選擇的結果。新法要繼續,就要解決熙寧之政留下的兩個主要問題: 一個是中書權重;另一個是新法怎樣再繼續推進。與此同時,又要消弭朝野對朝廷政治走向的疑議,避免朝臣在新、舊之間摇擺。神宗首先把目光放在宰執人選上,選擇合適的人繼任王安石爲輔弼;接下來,陸續“拆解”了熙寧之政所倚賴的人事權力結構,在人事安排上杜絶再次出現“中書權重”的現象。在這一政局調整過程中,朝廷處理政治事件因各種政治“潛流”湧動而發生變化,或隱或顯,神宗及其輔臣通過對這些事件的處理明確了朝廷的政策走向,朝中政治局面因此得以明朗起來。政治局面有破有立,基本未出現大的動蕩。
元豐宰相在處理朝政中所承擔的,多是事務性工作,與英宗和熙寧時“省細務”、“論大體”(139)馬巒、顧棟高《司馬光年譜》卷二嘉祐八年七月,“乞簡省細務,不必盡關聖覽”。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頁72。仁宗崩於是年三月,是時英宗即位。《長編》卷二一一熙寧三年五月丁巳,頁5138。的初衷相去甚遠。理想與現實之間存在這樣的落差,宰相由政治家轉變爲政務官,實是在熙寧年間政務運作的刺激反彈下發展而來。熙寧宰相集中事權以推動變革,是當時有效開展政務的需要,在此過程中形成“中書權重”的局面,卻使皇帝對宰相事權過重産生警惕,進而削奪宰相事權,把權力集中於自己手中,促使宰相成爲政務性官員。在這一過程中,皇帝也試圖調和新法造成的官僚羣體的分歧,雖稍有改變,但隨着吴充退場,蔡確登用,皇帝調和分歧的努力還是退居二位,讓位於繼續推動新法、展開有爲之政的大目標。此後,宰相人選的類型、在政務中的角色基本定型,在元豐時期得到繼承,終神宗之世,少有變更。相應的,在熙寧新法中作爲宰相重要助力的臺諫官,以及宰屬,都被逐一與宰相剥離開來,卻增加了臺官的事務性工作。表面上這是恢復了仁宗朝宰相與言官互不“交通”的原則,但此時這一問題的實質是要權歸主上,把熙寧時期“中書獨重”所倚賴的重要人事結構一一拆解,在此基礎上繼續推進新法。
需强調的是,雖然拆解了中書權力,但王安石並没有成爲當時政治上被針對的對象,相反,神宗對王安石一直很是顧念,這也正是這段歷史變化隱而不顯的原因之一。進而言之,熙、豐時期雖然不乏政治矛盾與政治紛爭,但這些問題並没有被激化,遠未達到哲宗、徽宗朝“黨爭”的程度,當時的政治氛圍並不嚴酷。這種政治氛圍的形成,神宗起了重要作用。經過這一系列調整,神宗重塑了朝中人事結構,所秉持的原則並非我們在研究中習以爲常的“新黨”與“舊黨”的思路,此時用人之取向,乃是“相時而擇士”、“量職以授人”,希望能“無論於舊,不間於新”。(140)三條引文均見《長編》卷二七八熙寧九年十月辛亥,頁6813—6816。着重吏幹,以皇權爲尊,纔是其指歸。神宗掌控政局,積極展開自己主導下的“有爲”之政。至元豐時期,更是進行了通盤的制度改革,從體制上確保避免“中書權重”局面的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