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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直航贸易档案探析*

2020-12-01

海交史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对华贸易阿姆斯特丹商会

刘 勇

引 言

1602年,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VOC, 1602-1795),简称“东印度公司”]成立。自此,该公司开始了其雄心勃勃的亚洲贸易计划及成果斐然的贸易实践,不断拓展着对印度、东印度及日本等地区的直航贸易。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直航贸易迟至1729年才正式开通。在随后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期内,该贸易的运营方式还经历了多种截然不同的发展阶段。1794年,随着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解散以及欧洲本土的拿破仑战争使得荷兰与亚洲之间的海上航运变得不再可能,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直航贸易宣告终止。在此期间,除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最高管理领导层“十七绅士”(Heren Zeventien)及其属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城市商会(kamer)外,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巴达维亚(Batavia,下称“巴城”)殖民政府(Gouverneur-Generaal en Raad van Indi⊇,或称“巴达维亚高级政府”Hoge Regering te Batavia,由荷属东印度总督及议事会委员组成,下称“巴城政府”)、荷兰东印度公司中国委员会(Chinasche Commissie, 全称为Commissie voor de vaart naar China)以及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等都成为这一对荷兰东印度公司而言极为重要的贸易的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如同其他大多数近代欧洲海外贸易公司一样,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其运营期间十分重视对公司一切经营业务活动的档案记录及其保管,并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成熟的系统化管理模式,其记录所包含的资料之丰富、主题之广泛、内容之详实远胜于其他欧洲海外贸易公司。在漫长的三个半多世纪里,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的保管、存放、归类以及编目等经历了多次的变更、损毁、拆分、转移、完善和重新组合,最终汇存于荷兰海牙的国家档案馆(Nationaal Archief),供全球研究者自由查阅。虽然,现存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卷宗数量相较于早期已大为缩水,但其规模在所有近代西方海外贸易公司现存档案中仍然首屈一指。就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直航贸易的相关档案资料而言,其记录内容完全涉及了公司“十七绅士”及其属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城市商会、巴城政府、中国委员会以及公司驻广州商馆等参与者自身业务活动及其彼此之间互动交往的方方面面,本文拟就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直航贸易档案的形成、管理及其归类编目过程做一粗略探析。

一、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直航贸易

近代荷兰海外贸易的主要对象为亚洲地区。东西方新航路开辟后,欧亚海上贸易由间接转为直接,西方海上势力纷纷东来。与葡萄牙、西班牙相比,荷兰在亚洲贸易上要迟一个世纪左右。为了增强在亚洲贸易中的对外竞争力,同时避免国内海贸商人间过度的矛盾内耗,1602年3月20日,荷兰联合七省共和国(Republiek der Zeven Verenigde Provinci⊇n,俗称荷兰共和国,1588—1795)议会(Staten-Generaal)颁布法令,批准阿姆斯特丹(Amsterdam)、豪恩(Hoorn)、恩克赫伊森(Enkhuizen)、鹿特丹(Rotterdam)、代尔夫特(Delft)、米德尔堡(Middelburg)等沿海6个城市商会先前各自设立的以东印度贸易为重点的公司合并成立为联合东印度公司。

荷兰东印度公司经荷兰议会授权,获得自非洲南端好望角以东的亚洲贸易垄断权。常设于阿姆斯特丹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核心决策、执行委员会由“十七绅士”构成,成为公司最高管理领导层。17位董事分别从组成该公司的6个城市商会中选出,负责对公司进行全权管理,决定每年的对外投资。这6个城市商会自行负责装货发船以及接收返航货物,并负责在各自城市拍卖销售进口商品。但是,“十七绅士”负责颁布所有拍卖数据及另外的相关规则,定期发行一份文册,注明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所售货物的详细种类、数量及价值。(1)Willem P.Groeneveldt, De Nederlanders in China: eerste stuk: de eerste bemoeiingen om den handel in China en de vestiging in de Pescadores(1610—1624), ’s-Gravenhage: Nijhoff, 1898, pp.14-34; Femme S.Gaastra,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Expansion and Decline, Zutphen: Walburg Pers, 2003, pp.20-29.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成立,标志着荷兰最终确立了统一的亚洲贸易组织,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有效能的组织系统。随后,荷兰亚洲贸易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很快超越了葡萄牙、西班牙,成为亚洲海域最大的西方贸易力量。

自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对华贸易便成为该公司亚洲贸易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荷兰人更是为其投身于一场“世纪奋斗”,以便获取一个稳定、丰厚的利润回报。为达此目的,他们同时采取了武力、和平两种手段。凭借舰炮,荷兰舰队封锁马尼拉(1619—1621),攻打澳门(1622),强占澎湖(1622—1624),直至最终盘踞台湾(1624—1662)。和平途径,则是由巴城政府于1655—1656年、1666—1667年、1685—1687年先后三次派遣外交使团前往北京直接向中国皇帝争取自由贸易。但是,明末清初中国政府的海禁政策,明清两朝的更替以及清初华南省份的接连叛乱,使得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这种努力成为一个未能实现的梦想。(然而幸运的是,自从1619年巴城开埠之后,该城开始一直受惠于中国帆船贸易)只是在中国南方忠明遗臣叛乱得以平息以及台湾重归中华帝国之后,荷兰东印度公司才看到与中国直接贸易的希望。但当中国海外贸易解禁之时,外国的对华贸易仍然受到某种程度的严厉制约:所有的外国商贩只被许可在唯一港口——广州进行贸易。

1610年左右,荷兰人首次将茶叶从中国和日本引入欧洲。(2)William H.Ukers, All about Tea, vol.1, New York: The Tea and Coffee Trade Journal Company, 1935, p.28; Eelco Hesse, Thee: De oogleden van Bodhidharma, Amsterdam: Bert Bakker, 1977, p.7.自此,荷兰东印度公司便逐渐增加茶叶的输入。其间,荷兰对日茶叶贸易迅速衰败,中国成为其唯一的茶叶进口来源地。(3)自18世纪初至19世纪40年代中国成为世界茶叶市场唯一货源地。从1830年代开始,英国、荷兰先后在印度、锡兰(Ceylon)及爪哇(Java)等地试种茶叶成功。印度自19世纪40年代,锡兰、爪哇自19世纪70年代开始向世界茶叶市场提供大量廉价的货源,致使中国茶叶出口遭遇巨大挑战。参见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Reports on the Tea and Tobacco Industries in India, London: George Edward Eyre and William Spottiswoode, 1874, pp.13-14; A.Bierens de Haan, C.F.Bierens de Haan en L.L.Bierens de Haan, Memorieboek van Pakhuismeesteren van de thee te Amsterdam 1818—1918, en de Nederlandsche theehandel in den loop der tijden, Amsterdam: J.H.De Bussy, 1918, pp.130-155; R.Jayaraman, Caste Continuities in Ceylon: A Study of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ree Tea Plantations, Bombay: Popular Prakashan, 1975, pp.12-13.在整个17世纪和18世纪初荷兰相较而言是西方最大的茶叶贩运国。自18世纪初开始,因欧洲人已习惯饮茶,茶叶逐渐成为其重要的日常消费品。作为重要商品,茶叶在对华贸易中的价值开始受到“十七绅士”的重视。茶叶从最初的富人奢侈消费品,逐渐转变为一种大众家常饮料而被中下层民众所接受。因意识到欧洲人对茶叶的痴迷以及向欧洲进口茶叶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荷兰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华贸易,茶叶一跃而成为其最大宗进口商品。但直至18世纪20年代,荷兰东印度公司仍只在巴城购买中国帆船从广州、厦门和宁波等港口输入的商品。(4)J.L.Blussé, Strange Company: Chinese Settlers, Mestizo Women and the Dutch in VOC Batavia, Leiden: KITLV, 1986, p.97;[荷]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庄国土等译,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44—151页。自18世纪前10年就已设法开通了欧洲与广州之间定期直航贸易的英国东印度公司[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EIC),1600—1873],更是让其感受到强烈的贸易竞争压力。随着茶叶进口需求的快速增长及对其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十七绅士”对公司绕经巴城输入中国茶叶的贸易方式的缺陷日渐不满。公司商船在巴城等候中国帆船,从而需花费大量时间才能将茶叶运回欧洲。在巴城,茶叶等商品被重新卸载、购买,直至被装上公司的返航商船。巴城的茶叶供应既不连续也不可靠,茶叶价格因此波动不断。该殖民地的茶叶价格通常比中国高出许多。又因荷兰人不能像其他竞争者那样在中国自己选茶,从而无法保证茶叶的质量。所有这些因素,迫使“十七绅士”重新考虑对华贸易政策,并于1729年正式开通对华直接贸易。(5)Johannes de Hullu, “Over den Chinaschen handel der Oost-Indische Compagnie in de eerste dertig jaar van de 18e eeuw”, Leiden: KITLV,1917, pp.60-69.

自1729年始,由于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成立东印度公司展开对华贸易,荷兰对华茶叶贸易利润不断下降。但是,荷兰商人仍然在随后的一百多年里不仅将中国茶叶带入荷兰,同时通过种种途径将其转卖至欧洲其他国家和北美殖民地。1794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破产。随着最后一只荷兰东印度公司商船“暹罗”(Siam)号驶离广州,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宣告终止。自1729—1794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运营因为茶叶先后经历了三个截然不同的发展阶段:1729—1734年,“十七绅士”直接管理荷兰—广州直航贸易;1735—1756年,巴城政府受权管理巴城—广州—荷兰转口贸易;1757—1794年,“十七绅士”设立专门机构中国委员会全权管理荷兰—广州直航贸易。

1728年底1729年初,荷印公司商船“考克斯豪恩”(Coxhoorn)号驶离荷兰,并于1729年8月抵达中国。随船商务代表(supercarga,俗称“大班”)掌握着贸易管理权,他们的报酬与其等级直接挂钩。此外,随船大班以及船务官员可依据各自等级获得一定的“许可箱”,以视为对其参与对华贸易积极性的激励。此次贸易为公司赢得了丰厚利润。此后6艘本土商船先后驶往中国,直至1734年巴城政府接管贸易。

此时期,“十七绅士”禁止对华贸易船队往返途中停靠巴城,这些商船便不能携带在广州畅销的东印度商品,而只能将荷兰本土的铸银、铅块及纺织品输往广州。因此,该贸易方式所获利润并未达到“十七绅士”的初衷。同时,这也与其他公司的竞争及中国帆船贸易的兴旺有着很大关系。“十七绅士”于是在1735年为对华贸易设定两条不同路线:一方面,每年由巴城政府向广州发送两只商船,以便购买优质鲜茶及其他货物;另一方面,维持让巴城政府获利匪浅的巴城—中国帆船贸易,允许在巴城继续向后者购买低质茶叶运回荷兰。

1735年开始,大班由巴城政府任命,操办在巴城统购广州所需货物及其在华销售。贸易结束后,一只船不经巴城直返荷兰,另一只船返回巴城重新调整其货。(6)1737年泽兰商会参与该贸易后,“十七绅士”准许巴城向广州发送3艘船,其中2艘从广州直接返回荷兰,另外1艘则返回巴城。后来,较小商会也交替地参与其中,返回荷兰的商船数量在2至6艘之间波动。大班们随船撤回巴城,待来年随船返华。(7)“Resolutie van de Heren Zeventien”, 28 februari & 3 maart 1739, Archieven van de 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1602-1795(VOC)166, Nationaal Archief, Den Haag.在巴城政府管理下,出口广州商品的结构搭配变得较以往合理:白银、布匹来自荷兰,香料、锡、铜、苏木、檀香、珍珠粉、燕窝、糖及其他热销热带货物来自巴城。反之,茶叶成为荷兰人在广州首要的采购对象。

但是,巴城政府掌管贸易的运营方式弊端同样明显。随船大班和船务官员被允许为亲朋好友捎带茶叶、瓷器、漆器等物品,此项收益归入其薪水。他们可以从这些物品(特别是茶叶)在荷兰的销售中获取丰厚利润,这导致日后公司职员私人贸易甚至走私贸易的猖獗,严重伤害了公司利益。不过,促使“十七绅士”重新收回对华贸易管理权的决定性因素,却是往返都途经巴城的茶叶运输拖延了此商品抵达欧洲的时间,从而导致公司所购茶叶不再新鲜,无法与直接从广州输入的鲜茶相提并论。

对巴城政府掌管下对华贸易表现的不满意,促使“十七绅士”再次改组其运营方式。他们认为,最好能够建立一个直接受其监督的独立下属机构,以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管理该贸易。依此决议,中国委员会于1756年成立,并被赋予在对华贸易经营管理上的绝对权威,通过对来华船务官员、商务大班们灵活有效的指挥管理着对华贸易。

1756年底开始,中国委员会直接从荷兰向广州派遣商船。这些商船在来华途中短暂逗留巴城约两周的时间,以充实船员、物资给养及所需船具,更重要的是尽可能多补充东印度热带商品。为缩短茶叶运输时间,对华贸易商船按中国委员会的要求在返荷途中不再停靠巴城。它们基本上于每年9—12月(偶尔于次年初)离开荷兰,于第二年夏季或最迟10月抵达广州,再于同年10—12月或最迟第三年1—2月离开广州,于第三年6—10月返抵欧洲,最后截至次年5月通过一到两次的公司拍卖会出售茶叶,前后总共需花费约四年的时间。(8)F.J.A.Broeze, “Het einde van de Nederlandse theehandel op China”, Economisch-en Sociaal-Historish Jaarboek, dl.34, ’s-Gravenhage: Nijhof, 1971, pp.124-177; J.R.Bruijn, F.S.Gaastra, I.Schöffer(eds.),Dutch-Asiatic Shipping in the 17th and 18th Century, vol.3,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87, pp.542-564.如此年复一年,直至1794年底荷印公司终止对华贸易。

荷印公司对华贸易的第三个阶段相较于前两个阶段最为成功,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十七绅士”成立的中国委员会这一在近半个世纪内专注于单一地区单一商品贸易的独特部门。

1752年11月,巴城政府总督J.莫塞尔(Jacob Mossel)向公司总部呈递述职报告,其中提到,许多其他欧洲国家正向广州直接发派商船,由此获得丰厚的商业利润。但他们当中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像荷兰那样享有如此优势:巴城政府可以从东印度向广州发送大量的锡、胡椒、蜡、香料及其它商品。而直接往返于欧洲、广州之间的他国商船主要以金银购买中国商品。既然中欧直接贸易的利润如此丰厚,荷兰每年应有4艘商船用于对华直航贸易。他估计,销售从巴城运往中国的东印度产品及从中国运回荷兰的商品,合计每年将获50万盾的利润。(9)“Bedenkingen over den intrinsiquen staat van de g’octroyeerde Nederlandsch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28 november 1752, VOC 4747.

1754年3月,“十七绅士”在例行会议上重点讨论分析了巴城政府管理下对华贸易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前景,并在权衡利弊后敦促巴城政府接受公司收回对华贸易管理权的决定。(10)“Koppie-missive van de Heren Zeventien van 1752 november 28 ter beantwoording van de memorie van Jacob Mossel over het verval van de VOC”, 28 maart 1754, VOC 4750.1754年7月,公司董事“海牙事务”会议(Haags Besogne)对巴城政府管理的对华贸易评价同样黯淡。(11)该会议每年6或7月召集,是“十七绅士”8月会议的前期筹备会议。会议提出,要想在目前的基础上继续对华贸易,就必须更正巴城政府管理模式,同时有必要彻底调查清楚应该在广州销售哪些货物以获取最大利润,同时又可以最低价格获得最高质量的中国商品。会议最后建议,应当由公司本部管理对华贸易,商船应从广州直接返航荷兰,并自1756年停止巴城政府对该贸易的管理领导权,“十七绅士”应任命一个独立委员会来管理对华贸易。(12)“Kopie-rapport van de gecommitteerden van het Haags Besogne over het verval van de VOC”, 24 juli 1754, VOC 4748.

1755年4月11日,“十七绅士”在春季会议上通过决议,收回对华贸易管理权,拟将其交给一个新的独立委员会——中国委员会。根据决议,中国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商会提供所需船只、船员及资金,有权随船派遣驻华大班,并且有责任向商船推荐在中国有市场的商品,但各商会自行负责装载货物、人员和资金。委员会向船务官员及商务大班传达如何航行和贸易的指示;同时,以公文信件的形式将此决定通知给巴城政府。(13)“Missive van de Heren Zeventien aan den Gouverneur Generaal en de Raad te Batavia”, 12 april 1755, VOC 333.8月14日,中国委员会奉命成立。次年1月,3名阿姆斯特丹董事、1名公司律师、2名泽兰董事出任该委员会委员。随后,其他商会也陆续派遣代表。

1756年11月9日,中国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讨论了从荷兰直航中国所需船只和船员、资金及输华商品等问题。(14)“Rapport van de Commissie voor de vaart naar China”, 9 november 1756, VOC 4543.因为已有4艘荷兰船正在驶回荷兰的途中,它们的货物将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总存量并压低价格,委员会于是建议该年只发送已整装待发的“斯劳滕”(Slooten)号和“斯巴扎迈德”(Spaarzaamheid)号。由于“斯巴扎迈德”号受大雾侵袭未做好离港准备,“斯劳滕”号只好于1756年底独自携带白银、货物及中国委员会写给巴城政府的公文信件和指示离开荷兰。该船于1757年6月6日抵达巴城,22日携带所需锡、香料和苏木后离港,7月31日抵达广州。1758年1月21日,该船满载中国货物返航,同年9月6日抵达荷兰。此次首航为随后来华商船奠定了固定航行模式。(15)Johannes de Hullu, “De instelling van de Commissie voor den handel der Oost-Indische Compagnie op China in 1756”, Bijdragen tot de taal-, land-en volkenkunde van Nederlandsch-Indi⊇ 79, no.1, 1923, pp.544-545.

自成立之日起,荷印公司中国委员会便开始指示各城市商会提供所需船只、船员及资金,随船派遣商务大班,负责向商船推荐输华商品,但各商会自行负责装载货物、人员和资金。此后的30多年里,中国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制定给船务官员、商务大班以及巴城政府的指示,通过一系列具体举措管理对华贸易。在该委员会的管理下,1757—1794年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最成功的阶段。当然,促成这一成功的重要因素还在于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的设立及其有效运营。

自172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功直航广州贸易开始,随公司赴华商船抵达广州的大班们便按照“十七绅士”的指示和要求,一直试图在该港设立一个长久性商业据点,以方便公司在华业务的更好开展。但该可能性在早期年间并不存在,因为清廷不允许外商这么做。荷兰人只可以在贸易季节留驻广州。

1740年巴城“红溪惨案”之前,广州商人的帆船携带中国货物定期前往巴城贸易。此后,其前往巴城的数量锐减,同时也因为荷兰人本身在广州贸易的成功。因为一些广州行商与荷兰人之间存在着业务关系,阿姆斯特丹“考克斯豪恩”号商船的大班1729年在广州受了他们的款待,并得到了大量帮助。荷兰人很幸运地向行商租借房舍设立临时商馆,并得到如何与粤海关监督、两广总督、广东巡抚等地方官员打交道的良好建议。自1734年始,临时商馆的贸易及总务管理权都划归巴城政府。

1756年,巴城政府接到命令,停止对广州商馆的管理,不再向广州发派商船。“十七绅士”的此项决议未被完全执行,广州商馆也没有被撤销。1762年,荷兰大班最终获许向行商租借一套完整的楼舍以作公司长久性商馆之用。该楼舍既用作公司职员寄宿场所,也用来储存公司进出口货物。取代巴城政府监管权的中国委员会决定让主持商馆商务理事会的总班领导公司在华业务。商务理事会处理贸易、执法、户籍登记管理以及公证事项的鉴定通过等。在航程确定之前,“十七绅士”会写好给船务官员及商馆的总指示,航程及贸易过程中必须根据该指示行事。此外,船务官员及大班还接受特别指示。此后30多年里,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全体职员在商务理事会的全权领导管理下各司其职,尽心尽力为公司利益服务。

商馆的运行体制一直维系到1794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结束在华贸易。1796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十七绅士”职能被东印度贸易与产业事务委员会(Comité tot de Zaken van de Oost-Indische Handel en Bezittingen,简称“东印度委员会”Oostindische Comité)取代,而公司驻广州商馆并未随之关闭,仍由留守大班继续维系营生,但已负债累累。1794—1796年间,留守大班们曾试图通过再次向北京清廷派遣使团来改善对华贸易。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不被已于1791年向北京遣使的英国人落下。然而,荷兰人的此次遣使同样没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商馆债务叠加,所有财务深陷泥潭,同时也失去了与荷兰本土的联系,因而需要就近的巴城政府救助。但是,由于巴城政府此时自身也陷于财政困境,不得不大量缩紧政府开支。1809年,商馆被迫缩减留守职员的人数。同时期,荷兰国内政治形势及行政机构的变化更是削弱了荷兰对华贸易,而此时商馆营生的维系更大程度上只能听天由命。商务由从船医生升为大班的J.H.布莱特曼(J.H.Bletterman)继续经营着,B.泽曼(B.Zeeman)以秘书和簿记员的身份给予辅助。根据1817年的皇家法令,荷兰对华贸易被收归国有。1822年,商馆在一次大火中毁掉,巴城政府随即被要求承担一切开支重建商馆。最终,根据该年8月21日皇家法令,荷兰驻广州商馆得以重建并被改为荷兰驻广州领事馆。在财务异常困难的情况下努力经营着商馆的大班布莱特曼被任命为首任领事,其后由助理泽曼接任。1840年,该领事馆被关闭。(16)Julianti L.Parani(ed.), Inventaris van het archief van de Nederlandse Factorij te Canton 1742-1826, Den Haag: Algemeen Rijksarchief, 1972, pp.9-12.

二、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的形成与整理

荷兰东印度公司不断扩展的经营活动导致了大量的文书工作。鉴于其贸易运营及其他大多数相关活动是由6个商会独立操办的,因此公司从未有过一个档案集中存放处,也没有统一的档案管理体系。每个城市商会各自管理自己的文档。此外,公司文档还可能会在每个商会的不同部门之间被再次分割。商会组织越大越复杂,公司文档在商会城市中的存放地点就会越多。其中,阿姆斯特丹商会辖有四个部门,其本身由若干个办公点组成,每个办公点又各自掌管自己的文书工作。最大部分文档保存在秘书处,该办公处尽管规模很小但每个商会都须设。

各商会档案除了包含公司在荷兰国内运行管理的相关文件,还涵括商会参与贸易所涉地区的全部文书。来自巴城政府以及亚洲其他据点和好望角的各类帐目、信函、决议、日志、船员名册及其他档案每年会被返航船只运回荷兰。根据公司设想,巴城政府应将所有重要文件一式六份复制后送回国,分别交存于每个商会。(17)“Kopieboek van uitgaande brieven[...]van de Heren XVII en de kamer Amsterdam aan de kantoren in Indi⊇”, VOC 312-344.但现实是,巴城政府总秘书处的抄写工作量巨大,以致于根本无法服务于所有商会,结果只有阿姆斯特丹和泽兰商会才可定期获得手抄副本。巴城政府总秘书处的文书工作1725年已达到积压如山的程度,荷印政府于是计划印刷决议和日志副本,但很快由于缺少足够的活字而被迫终止。此后,仍然只有阿姆斯特丹和泽兰商会收到誉本。(18)“Kopie-resoluties van gouverneur-generaal en raden, met name van 5 en 8 juni 1725”, VOC 741.

阿姆斯特丹商会在荷兰东印度公司6个商会中拥有最大份额的档案资料,其主要原因在于该商会的业务范围。按照公司规定,阿姆斯特丹商会承办了公司一半的管理工作。一直以来,公司总部没有自己独立的常设管理机构,而是利用轮值主席商会的。公司存在的四分之三的时间里主席商会为阿姆斯特丹商会,剩下的四分之一时间里则是泽兰商会。此外,公司律师不仅受雇于公司领导层,同时也受雇于阿姆斯特丹商会,且定居阿姆斯特丹,这实际上导致了公司领导层的相关档案大部分都可以在阿姆斯特丹商会档案中被找到。

泽兰商会设有一个“档案室”(charterkamer)委员会,其通过档案管理员(chatermeester)监管档案,该职位始设于1737年。根据该年编写的档案使用指南规定,公司董事及官员才能借阅档案室簿册和文件。阿姆斯特丹商会有关部门获知这一规定后于1786年建议本商会效仿,但是否被采纳则不得而知。泽兰商会档案室使用指南还规定,从亚洲运回的所有装有信函和文件的箱子必须由档案监管员亲自打开并记录其内容。完成此操作后,日常使用所需的文档必须存放在董事会议室的储柜中。档案监管员得以保留着寄自亚洲的所有公司簿册的最新登记册,该登记册是泽兰商会档案室中最年久的档案编目。其记述的文档始于1612年止于1794年,根据文件类型按字母顺序分类,如产权契约登记册(acteboeken)、寄自亚洲的信函及文件(brieven en papieren ontvangen uit Indi⊇)、现金簿(cassaboeken)等。(19)“Kopie-inventarissen van stukken in het archief van de kamer Zeeland, 1612-1794”, VOC 13862-13865, 14924-14926.

恩克赫伊森、豪恩、代尔夫特和鹿特丹商会档案管理的情况则甚少为人所知。平均而言,较小的商会拥有不超过20名职员。(20)J.E.Heeres, “De Oost Indiesche Compagnie’, Encyclopaedie van Nederlandsch-Indi⊇, dl.I, ’s-Gravenhage en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en E.J.Brill, 1917, p.505.在某些情况下,管理档案由其中一位职员负责,例如簿记员,但董事们出手协助的情况并不少见。1800年,前恩克赫伊森商会的副秘书报告称,该商会的档案管理状况非常混乱且无公司档案清单。(21)“Missiven van de buitenkantoren, correspondenten en diversen”, 20 december 1800, Archief van de Raad der Aziatische bezittingen en etablissementen(AAR)87, Nationaal Archief, Den Haag.豪恩和代尔夫特商会留有档案清单,其中代尔夫特商会的登记册内容很丰富,而其档案分别存放于城中三个地点:档案室、主任会计办公室、薪酬办公室。(22)“Register van de klerk Valensis van alle de boeken, charters, missiven, documenten enz.welke voorhanden zijn geweest bij het kantoor der voormalig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ter kamer Delft...[c.1802]”, VOC 14928.据了解,鹿特丹商会总部设有专门的档案室,此外还在位于海牙的“海牙事务”会议召集点也发现了该商会的部分档案资料。(23)J.C.Overvoorde en p.de Roo de la Faille(eds.), De gebouwen van 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en van de West-Indische Compagnie, Utrecht: A.Oosthoek, 1928, p.98; Roelof van Gelder en Lodewijk Wagenaar, Sporen van de Compagnie: de VOC in Nederland, Amsterdam: de Bataafsche Leeuw B.V., 1988, p.111.

1795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宣布破产,其债务、档案及现有资产随后皆被国有化。根据荷兰政府的命令,存放于阿姆斯特丹的所有公司档案于1796年1月30日移交给东印度委员会。1800年,东印度委员会又被亚洲产业与领地委员会(Raad der Aziatische Bezittingen en Etablissementen,简称“亚洲委员会”Aziatische Raad)取代,后者决定尽可能地在阿姆斯特丹集中管理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自此,阿姆斯特丹之外的其他商会皆被称为驻外办事处(buitencomptoiren)。1802年,恩克赫伊森、豪恩和代尔夫特等地的驻外办事处被清算,仅剩一些仍未完成的业务仍在处理中,主要涉及工资索付。米德尔堡和鹿特丹的办事处继续运作。

亚洲委员会决定,尽可能多地将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转移至阿姆斯特丹商会东印度内务处(Oostindisch Binnenhuis)档案总室,驻外办事处在3个月内将其所拥有的公司档案登记册发送给该委员会档案监管员。虽然有些认为3个月过于仓促,但所有驻外办事处皆未反对转交档案的要求。代尔夫特、鹿特丹和恩克赫伊森办事处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各有的公司档案清单,但只有代尔夫特商会的编目被保存至今。然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当时公司档案被实际移交。1804年,亚洲委员会指示驻外办事处在当年11月1日之前将他们的薪酬账目(soldijkohieren)送往阿姆斯特丹,该地将建立一个中央薪酬办公室。第一个做出回应的是负责已解散的恩克赫伊森和豪恩商会业务的前公司首席会计师。他除了转交101箱薪酬账目外,还向阿姆斯特丹发送了结算账簿(liquidatieboeken)以及股票和汇票册(actie-en afgifte boeken)。1805年底,代尔夫特办事处才向阿姆斯特丹送交了船员名册(monsterrollen)和薪酬账目。

早在1803年,代尔夫特商会档案已被部分送往鹿特丹。1807年,代尔夫特东印度内务处被移交给军方,这意味着存于此处的剩余商会档案必须尽快找到新的安身之处。商贸与殖民部[Ministerie van Koophandel en Koloni⊇n]命令鹿特丹办事处继续接受这些数量庞大的簿册和文件。出于节省运输成本的考虑,该办事处负责人提议如果代尔夫特东印度内务处的新主人不使用档案室的话,只需将其封闭,里面的档案则无需转移。但是,该建议遭到亚洲委员会的拒绝。上述代尔夫特商会档案编目中的一份记录显示,代尔夫特商会的大部分档案似乎于1807年3月3日运抵鹿特丹,被分别存入三个地点。

而豪恩商会则继续占用其旧楼直至1809年。是年,豪恩商会的一些簿册及文件被移交给了亚洲委员会。

来自恩克赫伊森和豪恩的档案被存于阿姆斯特丹拉彭堡(Rapenburg)街上的“巴达维亚”货栈(pakhuis Batavia)。与此同时,在原东印度内务处及其档案室以及“旧船坞”仓库(magazijn de Oud Werf)中发现了剩余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所接收的公司档案分类无任何规律可言,如“十七绅士”决议誉正本(net-resoluties)被存在档案室,决议草稿本(minuut-resoluties)被放于“旧船坞”仓库,而决议复制本(kopie-resoluties)则被置于“巴达维亚”货栈。

1800年,米德尔堡办事处也被要求提交所有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登记册,并在四年内交出薪酬账目。1804年,米德尔堡办事处只向亚洲委员会移交了部分登记册及文档。此后,米德尔堡办事处拒绝向阿姆斯特丹方面移交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直至1851年迫于压力而最终屈服。

汇集到阿姆斯特丹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被分别存于不同的地点。其中一个地方仍然是东印度内务处,其收有薪酬办公室的簿册及文件。1821年底及1822年底,商务与殖民部竟然将这些档案中的相当一部分以拍卖的方式处理掉,大约为9 500—10 000卷。1832年,因被要求让出东印度内务处,整改成立的殖民部[Ministerie van Koloni⊇n]计划将所有东印度公司档案移入位于阿姆斯特丹的艾冈特(IJkant)街上名为“西印度屠宰场”(Westindisch slachthuis)的前西印度公司货仓,实际上东印度公司部分档案早已存于此处。鉴于“西印度屠宰场”里的档案处于极度混乱状态,殖民部在转移东印度内务处的公司档案前首先获得了一份由仓库职员德·汶尼克(P.L.de Munnick)编制的目录。此目录显示,文档被置于“西印度屠宰场”的第一层和第二层阁楼。

“西印度屠宰场”根本无法容纳如此大量的东印度公司档案。殖民部经过两次调查后认为,三分之二的薪酬账目可以被忽略而不会带来任何问题,因此通过公开认购的方式于1832年6月将公司薪酬办公室内已知的归于土地簿(landboeken)及回程簿(thuisreisboeken)名下的登记册、截至1750年内含公文的信函卷宗、会议记录草稿本(minuut-notulen)和财务文件(financi⊇le stukken)出售,最终保留了3 160份卷宗和薪酬办公室的587份信件夹。留存的部分是去程簿(uitreisboeken)名下的船员名册和船舶薪酬账目。所谓的土地簿及回程簿都未能幸存下来。其余被销毁的文档包括“十七绅士”和阿姆斯特丹商会的全部秘密档案以及大量涉及公司在国内运营管理的档案。而泽兰商会大部分档案由于拒绝移交给阿姆斯特丹而免于损毁。1851年9月,最终米德尔堡共有6 250公斤的档案被运抵阿姆斯特丹,存入“西印度屠宰场”。

当时,普通大众完全不了解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的内容甚至可能都不知道它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殖民部内仍然保留着过去那种坚持认为档案只是用于内部信息交流的保密习惯。自1829年,政府文件的利用受到严格限制,访客几乎不被允许接近档案存放处。而那时的史学研究者们也对东印度公司档案的兴趣不大。这种情况在19世纪40年代因为学术界对荷兰与亚洲关系的兴趣逐渐兴起而发生转变。学术界开始重视东印度公司档案的历史价值,要求殖民部允许其进入该部档案室进行研究。此时,公司档案被大量清除的事实以及所存档案的恶劣保管方式被普遍知晓,并引发了公众的极大愤慨。

一份1853年完成的关于现存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的调查报告指出,档案保存状况不容乐观。于是,尽管遭到殖民部的极力反对,1856年东印度公司档案仍被移交给位于海牙的国家档案馆,因为只有这样公众才能更好地利用旧殖民档案,而在殖民部查阅则极为不便。在这次移交中,部分档案被排除在外:一定数量的所谓重复本,包括来自泽兰商会的“十七绅士”决议,被借给阿姆斯特丹市档案馆;薪酬账目仍然留在位于阿姆斯特丹的殖民部,因为这些仍然被定期处理东印度公司职员后代索付所需要,但1884年终被移交给国家档案馆,总共涉及约4 037卷,包括3 000艘公司商船的薪酬账目。较小商会所存公司档案幸存下来的并不多。在鹿特丹和豪恩的市政旧档案中被发现仍有许多鹿特丹、豪恩及恩克赫伊森商会档案。1901年,这些档案也都最终被移交给国家档案馆。

荷兰国家档案馆在东印度公司档案的分类与解述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1856年档案接收完成后,J.K.J.de Jonge成为馆中首个负责整理东印度公司档案的人。他拆分了内含“十七绅士”和阿姆斯特丹商会截至1690年“所收信函及文件”(Overgekomen brieven en papieren)的卷宗,这为继任者们带来了本无必要的巨大工作量。为“所收信函及文件”内容制作目录表只是在1856年才成为规定。为了便于查阅1690年以前的文档,De Jonge将1659年前的卷宗与1660—1690年“西区”(Westerkwartieren)卷宗拆分,然后重新分类,这意味着文档的起源及其彼此间的联系不再容易辨别,而他的这一工作尝试后被J.E.Heres和H.T.Colenbrander纠正。

第一份编目由P.A.Leupe在1870年代完成,但似乎并不能称作真正意义上的档案详细目录,更像是一份简版目录。其不仅涉及东印度公司档案,也包括其他荷属东印度殖民档案,而文档是随意根据主题分类的。因此,根据阿姆斯特丹商会及荷兰议会的档案,Leupe编制了日志集,包括航程描述、航海日志及指示,等等。在某些情况下,他还通过撕拆卷页然后根据主题重新归类而打乱了卷宗的原始完整性。后来,Heeres将这些文件重新归位,恢复其原始秩序,然而Leupe从“所收信函及文件”中抽取的那些地图和绘画没能再回归原处,至今仍留在Leupe当时在国家档案馆的地图与绘画部门里拼凑而成的外国地图集中。

继Leupe之后,Heeres、Van Meurs两人同时处理东印度公司档案。Van Meurs专事于东印度公司人事管理的研究,并编写了一份关于船舶薪酬账目的调查,其内容由于1884年殖民部存放处的东印度公司档案的加入而大幅增加。在做该项调查期间,他还详细解述了船舶薪酬账目的特征与类型。Heeres负责处理东印度公司档案主要部分的分类,其所调查的该批档案实际上很难被清楚归类,因为这些文档已被混入其他殖民档案。Heeres的编目工作开始于分拆源自私人的档案和属于东印度公司的档案,接着又整理了所谓的公司前时期的档案。关于档案的时限,他将上限定为1602年(东印度公司成立的年份),下限则为1795年(东印度公司被国有化的年份)。1891年,他完成了对阿姆斯特丹商会档案的临时性分类整理,两年后又完成了有关泽兰商会档案的工作。在这些档案中,他的主要关注点是“所收信函及文件”的归类。1897年,正在对曾保存在阿姆斯特丹商会秘书处的档案做最后分类的Heeres离任,其工作由H.T.Colenbrander接手。

Colenbrander最终完成了阿姆斯特丹商会秘书处档案的分类整理。在收自亚洲的档案类目中,Colenbrander提到了1614年之前和1614之后的变化。1614年之前的档案依照航程进行分类,这与Heeres编制公司前时期档案目录的方式相同。1614年之后的档案按时间顺序编排,这主要是因为自此公司在亚洲开始建立起一个更为持久性的中央管理机制,荷兰国内的各商会可以更加定期地获取来自东印度的文件。随后,Colenbrander开始研究泽兰商会的档案。首先,他将收到的所有文档按商馆来分类,而非像阿姆斯特丹商会的那样按年份。然后,他整理了源自泽兰商会的装备、商业和金融三部门的文件。1898—1902年,Colenbrander将1856年以来随意组成的殖民档案东印度部分的卷集中没有正确归属于东印度公司的档案重新回溯为东印度公司各委员会的档案或公司董事们的私人档案。此外,他还将荷属东印度政府寄给泽兰商会的一般信函(generale missiven)附件重新与东印度公司档案合并。

1902年,J.de Hullu接管Colenbrander对东印度公司财务登记册的分类工作。1905年,J.de Hullu将连续编号法引入Colenbrander初创的检索法,利用他自创的这套新方法努力恢复被de Jonge打乱的“所收信函及文件”的原始秩序,并于1912年完成了该项工作。随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东印度公司档案的整理分类未再被关注,在此期间公司前时期档案和6个商会的档案都参照这一未付印的检索法查阅。

这种状况1937年被M.A.p.Meilink-Roelofsz女士打破。Meilink-Roelofsz的任务是编制一份新的泽兰商会档案目录。由于国家档案馆1901年迁馆时东印度公司档案未按照Heeres和Colenbrander的编目编号,任何依据现有的特别是有关泽兰商会档案的目录查阅资料变得异常困难,因此迫切需要对其进行再处理。Meilink-Roelofsz将绝大部分时间用于对泽兰商会档案中的收自亚洲各商馆系列资料的分类。除此之外,她还重编了Heeres和Colenbrander的阿姆斯特丹商会档案手抄目录,并重新处理了这两个商会的财务文件和所谓的杂项文件;同时,她还补编了“所收信函及文件”1690年之前内容所缺目录,使得这一东印度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变得更易于查阅。1963年,东印度公司档案的整理完成,一份东印度公司档案的完整机打编目可供公众使用,这极大地方便了对该档案的查阅,激发了对荷兰海外史以及亚洲史的研究。Meilink-Roelofsz于1971年退休后继续热衷于研究早期荷属东印度历史,但直至其1988年去世也未能写成一本关于东印度公司组织结构以及东印度公司档案编目介绍的著作。1992年,以她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编目》(InventarisvandearchievenvandeVerenigdeOostindischeCompagnie)为基本内容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1602—1795)》一书最终正式出版。(24)M.A.P.Meilink-Roelofsz, R.Raben en H.Spijkerman(eds.), De archieven van de 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1602-1795), ’s-Gravenhage: Sdu Uitgeverij Koninginnegracht, 1992, pp.30-43.

然而,查阅Meilink-Roelofsz的编目后我们会发现,“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中虽然设有“商馆”条目,但关于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这一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直航贸易关键参与者的内容却极为稀少。这主要是因为有关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贸易活动的相关档案资料根本就未被归入“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而是以最大程度的独立形式存在,虽然其仍由荷兰国家档案馆收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则是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华大班及其助理驻守广州期间记录保存了大量涉及商馆内部运作管理、公司在华商贸活动及其他相关文字档案资料,并按照相应的类别汇总成册,交由专人保管。该商馆档案曾相当长时间里寄存于巴城政府档案馆(’s-Landsarchief),然而1795年开始大量卷宗必须留在广州由商馆自行管理。1862—1865年间,东印度群岛外领地的商馆档案从巴城运回荷兰本土,交由荷兰国家档案馆保存。其大部分被单独存放,少部分则被混入荷兰东印度公司各商会档案中,后来又被收回重新组合完善。1895年,交存于泽兰商会的档案编目工作启动,包括源自广州商馆的档案。1952年,根据出处原则,商馆档案被视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以“荷兰驻广州商馆档案”(Archief van de Nederlandse factorij te Canton, 1742—1826)之名加以存放,但随后开始的编目工作拖延至1956年才得以结束。

1972年,最终由Julianti L.Parani重新整理成册的《荷兰驻广州商馆档案编目》大体上遵循了1956年版的目录体系,但一些类别名称被彻底更改,而有些卷宗则被分拆转移归类并给出更详细的目录解述。(25)Julianti L.Parani(ed.), Inventaris van het archief van de Nederlandse factorij te Canton, 1742-1826, Den Haag: Nationaal Archief, 1972.

三、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直航贸易档案相关内容

现存荷兰国家档案馆、检索路径为1.04.02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依商会归类主要分六部分,即第一部分“‘十七绅士’及阿姆斯特丹商会”(HerenXVIIenkamerAmsterdam)(卷宗1—7231)、第二部分“泽兰商会”(KamerZeeland)(卷宗7232—13866)、第三部分“代尔夫特商会”(KamerDelft)(卷宗13867—14093)、第四部分“鹿特丹商会”(KamerRotterdam)(卷宗14094—14317)、第五部分“豪恩商会”(KamerHoorn)(卷宗14318—14625)、第六部分“恩克赫伊森商会”(KamerEnkhuizen)(卷宗14626—14911);此外,还有两个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内容并无多少关系的所谓附属部分,分别为第七部分“与东印度公司无明显关联的文档”(StukkenwaarvanhetverbandmethetVOC-archiefnietisgebleken)(卷宗14912—14923)和第八部分“东印度公司档案旧式检索法”(VerouderdetoegangenopdearchievenvandeVOC)(卷宗14924—14933),总共14933份卷宗。

每个商会名下的档案内容再按相关主题划分。由于阿姆斯特丹商会与泽兰商会档案数量最多,内容划分相应也最细。其余4个商会的档案数量少且内容或多或少呈现零散之状。第一部分“‘十七绅士’及阿姆斯特丹商会”包括“特许状”(“Octrooien”)(1—22)、“决议”(“Resoluties”)(23—310)、“寄出文书”(“Uitgaande stukken”)(311—360)、“欧洲寄入文书”(“Ingekomen stukken uit Europa”)(361—436)、“亚洲寄入文书”(“Ingekomen stukken uit Asia”)(437—4454)、“‘十七绅士’与阿姆斯特丹商会各委员会文书”(“Stukken van commissies uit de Heren XVII en de kamer Amsterdam”)(4455—4620)、“东印度公司律师文书”(“Stukken afkomstig van advocaten van de VOC”)(4621—4641)、“单独存放文书(部分原为杂项)”(“Afzonderlijk gehouden stukken, gedeeltelijk oorspronkelijk losse stukken”)(4642—4926)、“各部门各办公室文书”(“Stukken afkomstig van departementen en kantoren”)(4927—7226)、“书记员办公室文书”(“Stukken afkomstig van het schrijfkantoor van de kamer Amsterdam”)(7227—7231)。

第二部分“泽兰商会”包括“特许状”(“Octrooien”)(7232—7239)、“决议”(“Resoluties”)(7240—7286)、“寄出文书”(“Uitgaande stukken”)(7287—7314)、“欧洲寄入文书”(“Ingekomen stukken uit Europa”)(7315—7526)、“(各领地)总督及议事会寄给‘十七绅士’及泽兰商会文书”(“Ingekomen stukken uit Gouverneur-Generaal en Raden bij de Heren XVII en de kamer Zeeland”)(7527—9191)、“‘十七绅士’及泽兰商会所收巴城法庭文书”(“Ingekomen stukken van de Raad van Justitie in Batavia bij de Heen XVII en de kamer Zeeland”)(9192—9540)、“‘十七绅士及泽兰商会’所收亚洲各领地文书”(“Ingekomen stukken van de kantoren in Indie bij de Heren XVII en de kamer Zeeland”)(9541—11024)、“委员会每十年及每四年帐目文书”(“Stukken van de commissie over de tienjarige en vierjarige rekeningen”)(11025—11044)、“单独存放文书(部分原为杂项)”(“Afzonderlijk gehouden stukken, gedeeltelijk oorspronkelijk losse stukken”)(11045—11335)、“各部门各办公室文书”(“Stukken afkomstig van departementen en kantoren”)(11336—13861)、“(泽兰)商会旧编目”(“Oude inventarissen van de kamer”)(13862—13866)。

第三部分“代尔夫特商会”包括“寄入文书”(“Ingekomen stukken”)(13867)、“董事Adriaan及Gerard van Vredenburch所属文书”(“Stukken afkomstig van de bewindhebbers Adriaan en Gerard van Vredenburch”)(13868—13875)、“贸易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de koopmanschappen”)及“装备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de equipage”)(无编号)、“薪资管理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de loonadministratie”)(13876—14081)、“财务管理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het financieel beheer”)(14082—14093)。

第四部分“鹿特丹商会”包括“决议”(Resoluties)(14096—14097)、“寄入文书”(“Ingekomen stukken”)(14098—14099)、“东印度公司衰落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het verval van de VOC”)(无编号)、“装备及薪资管理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de equipage en de loonadministratie”)(14100—14296)、“贸易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de koopmanschappen”)(14297)、“财务管理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het financieel beheer”)(14298—14317)。

第五部分“豪恩商会”包括“秘密决议”(“Secrete resoluties”)(14318—14329)、“董事所属及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en afkomstig van de bewindhebbers”)(14330—14334)、“装备部所属文书”(“Stukken afkomstig van het departement van de equipage”)(14335—14531)、“贸易部所属文书”(“Stukken afkomstig van het departement van de koopmanschappen”)(14532—14540)、“财务管理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het financieel beheer”)(14541—14624)、“档案管理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het archiefbeheer”)(14625)。

第六部分“恩克赫伊森商会”包括“决议”(“Resoluties”)(14626)、“薪资管理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de loonadministratie”)(14627—14842)、“贸易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de koopmanschappen”)(14843—14848)、“财务管理相关文书”(“Stukken betreffende het financieel beheer”)(14849—14911)。

“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中涉及对华直航贸易的内容基本集中于第一部分“‘十七绅士’及阿姆斯特丹商会”以及第二部分“泽兰商会”,根据卷宗编号依次为“(‘十七绅士’及阿姆斯特丹商会)决议”(42—224、254—310)、“寄出文书”(327—344、348—349、353、356—358)、“‘十七绅士’、阿姆斯特丹商会及‘中国委员会’所收寄自中国的信函及文件”(“Overkomen brieven en papieren uit China aan de Heren XVII, de kamer Amsterdam en de Chinase commissie”)(4374—4447)、“中国委员会”(4542—4582)、“《年度综述》编制委员会”(“Commissie voor het opmaken van de jaarlijkse ‘generale staat’”)(4591—4597)、“东印度公司的衰落及复兴建议”(“Verval van de VOC en voorstellen tot herstel”)(4747—4753、11154、11155)、“(泽兰商会)决议”(7240、7258—7278)、“欧洲寄入文书”(7472—7476)、“单独存放文书(部分原为杂项)”(11268—11273)、“贸易部”(“Departement van de koopmanschappen”)(13377)。

卷宗42—224为1729—1794年“‘十七绅士’”所做决议内容,卷宗225—310为同时期阿姆斯特丹商会所做决议内容,卷宗7240为1770—1776年及卷宗7258—7278为1729—1796年泽兰商会所做决议内容,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十七绅士”不同时期关于转变对华贸易运营方式的决议内容。因为对华贸易只是每年所做决议繁多内容的一小部分,所以查阅相关内容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为自1756年之后“十七绅士”不再直接管理对华贸易,所以对1756—1796年公司关于该贸易相关决议的更多了解需从“中国委员会”档案中获取。

卷宗311、327—344、348—349、353、356—358所含内容主要为“十七绅士”及阿姆斯特丹商会发给东印度各据点的信函公文,或多或少地涉及公司对华贸易。其中,须特别提及的是几次就有关转变对华贸易运营方式决议通知巴城政府,尤其是1755年“十七绅士”及首席商会阿姆斯特丹就建立中国委员会一事对巴城政府的指示详细内容,对了解该事件的来龙去脉甚为重要。

卷宗4374—4447的内容为1729—1794年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寄给“十七绅士”、阿姆斯特丹商会以及“中国委员会”的文书,包括所述年间关于商馆自身人事组织与管理运行以及商馆商务理事会贸易操办的所有决议。这部分内容,特别是1762—1794年的,与下述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档案内容构成极为必要的相互补充关系。实际上,对商馆历史的研究绝对离不开这部分资料内容所提供的协助,甚至只能通过这部分资料来补充完善商馆历史的研究,因为一些关于商馆的资料仅存在于这部分卷宗中,而缺失于商馆档案。

卷宗4542—4582涉及“中国委员会”相关信息,也可以说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中关于对华贸易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另一份则是下述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档案。1756—1761年“中国委员会‘海牙事务’会议”口头决议复制本”(“Kopie-verbalen van de besognes van de commissie voor de vaart naar China”)组成卷宗4542,其内容基本为该委员会关于对华贸易的决策决议;1756—1793年“中国委员会寄出文书草稿本”(“Minuut-uitgaande stukken van de commissie voor de vaart naar China”)构成卷宗4543—4547,1762—1793年“中国委员会寄给驻广州大班文书复制本”(“Kopi-uitgaande stukken van de commissie voor de vaart naar China aan de supercarga’s in Kanton”)形成卷宗4548—4553,这两部分内容相互补充,主要是该委员会颁寄给船务官员、巴城政府及驻广州商馆商务理事会有关贸易决策的一般决议以及寄给商馆职员相关责任人特别是总班有关具体业务操办的特别指示,其中还含有订货要求、发货单及其他信息;卷宗4554—4561是1756—1779年“中国委员会信函、口头及书面决议中所涉及事务目录”(“Repertorium op zaken in missiven, instructies en verbalen van de commissie voor de vaart naar China”);“共和国内的销售”(“Kerkoping in de Republiek”)见诸卷宗4562—4564,含有根据1761年茶叶销售情况对1745—1760年鹿特丹商会购茶费用情况说明及1791年荷兰议会禁止外国人进口及出口茶叶告示等内容;“运往中国及运自中国的货物”(“Verzending van koopwaren van en naar China”)收于卷宗4565—5470,内含1778年商船驶往广州所携带资金、货物、供应及其他物资清单及回程货物清单、1787—1788年商船接收回程货物契约、1788—1789及1793年商船回程货物清单、因处理不当而导致茶叶腐坏的原因声明等内容;“广州商馆及其职员”(“Factorij en dienaren in Kanton”)纳入卷宗4571—4577,分别为1769年在华大班关于对华贸易的备忘录、1779年在华大班及商馆商务理事会寄给巴城政府信函复制本、1782—1794年公司所欠在华职员薪资统计说明、1785年在华大班寄给中国委员会关乎其薪资扣减的信函、1792—1793年商馆流水账及分类账、1793年商馆日志等内容;“商船及航程”(“Schepen en zeilroutes”)集于卷宗4578—4582,其内容依次是关于1766—1794年自巴城经广州回荷兰航程指示、1779—1786年中国委员会所颁对华贸易商船通行证、1789年后海军军官审查员关于大班寄回荷兰的中国南海及沿海海岸地图报告草稿本、1750年巴城政府有关自巴城驶往广州商船船员供应的告示草稿本、1750年瑞典东印度公司向驶往广州商船所颁指示译本、1731年伦敦商人关于英国大班以及与其妻协商应还钱款的信函等。

卷宗4591—4597收录了1729—1790年“《年度综述》编制委员会”每年对公司各商会已售及滞销货物、未偿债务、所发公司债券、为所购货物付给公司的预付款以及商会仓库设备及供应品清单等相关内容。关于已售货物,每年综述会提及全部货物的拍卖时间及地点,还包括一篇有关所售货物数量及价值的详尽描述。

卷宗4747—4753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涉及1750年代荷兰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对当时巴城政府管理下失败的公司对华贸易经营方式的反思以及计划对此进行改变的决策过程,即1752年荷印总督对公司总部呈递的述职报告——对荷兰东印度公司基本状况的反思,1754年“海牙事务”会议关于公司东印度业务衰败的调查报告以及阿姆斯特丹商会大股东针对东印度公司严峻处境的分析与建议,1755年巴城政府议事会成员就荷印总督关于公司在东印度基本形势报告而向“十七绅士”所提看法以及“十七绅士”对荷印总督报告针对改变公司对华贸易运营方式所提建议的回应。卷宗11154及11155所含内容实际上是卷宗4747—4750及4753所含内容的精简复制,即1752年荷印总督对荷兰东印度公司业务堪忧状况的反思及复兴建议的备忘录复制本以及1755年依据“十七绅士”1754年3月决议所制公司复兴建议复制本。

卷宗7472—7476包罗了1760年“十七绅士”对来华的贸易代表及船长们的指示复制本、1763年阿姆斯特丹商会管理层就对华贸易商船回程货物的额外销售写给泽兰商会管理层信函、1764年Westerveld号商船运回待售的中国瓷器拍卖清单、1767年中国委员会相关文书以及有关对华定制瓷(即所谓的Chine de commande或“烧瓷”)要求说明的备忘录等内容。

卷宗11268—11273实归“单独存放文书(部分原为杂项)”下的“商馆”(“Factorijen”)项,涉及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其内容分别为1737年和1749年在华大班寄给“十七绅士”及泽兰商会的信件、1750年巴城政府关于对华贸易商船在华如何行事的规定、1756—1757年对华直航贸易相关报告及指令摘录、1757年巴城政府议事会成员关于对华直航贸易的思考复制本,这些都是对卷宗4747—4753所含内容的很好补充。

卷宗13377属于“贸易部”下的“供应、货物采购及销售”(“Aanvoer, inkoop en verkoop van produkten”)项,其内容为1724—1777年泽兰商会货物拍卖的交货清单,里面详细记录了拍卖时间、买家名单及其所购数量、所付价格及总金额。

现存荷兰国家档案馆、检索路径为1.04.20的“荷兰驻广州商馆档案”由三大部分构成,即第一部份“一般资料”(Stukkenvanalgemeneaard)(卷宗1—328)、第二部分“专题资料”(Stukkenbetreffendebijzondereonderwerpen)(卷宗329—365)以及第三部分“非属商馆档案资料”(Stukkendienaarhunaardniettothetarchiefbehoren)(卷宗389—390)。(26)关于荷兰驻广州商馆档案内容的解述,已见诸论文《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及其档案浅析》的“荷印公司驻广州商馆档案的基本框架与内容”部分(载赵春晨、冷东主编:《广州十三行与清代中外关系史》,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第228—232页)以及专著《近代中荷茶叶贸易史》的第三章第三节(刘勇:《近代中荷茶叶贸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59—64页。)

第一部分“一般资料”包括“决议”(“Resoluties”)(1—68)、“日志”(“Dagregisters”)(69—102)和“往来文书”(“Ingekomen en uitgaande stukken”)(103—328),这些资料占到商馆档案内容的四分之三左右的份额。

“决议”是指1742—1809年间驻广州商馆大班商务会议所做出的有关公司贸易的重大决定,分为1742—1759年间“大班会议”(Vergaderingen van de supercarga’s)决议(1—24)和1762—1809年间“商务理事会”决议(25—68)。荷兰大班与行商的交易细节及其决议的前因后果,甚至行商与其他西方大班交易的部分内容,都可从这些资料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其中,1748—1754年间的部分决议出自驻广州商馆大班与派驻苏拉特大班的联合会议(10—11、13—15、17),这也有助于我们侧面了解当时荷兰东印度公司对苏拉特贸易。此外,许多年份的“决议”还夹插了各类相关誓词、诉状、报告、通知、担保、声明、货单及往来信函等的备忘录,这些都是对大班决议内容的很好补充。

“日志”是指1743—1745(69—70)、1762—1781(71—89)、1785—1790(90—95)、1795—1798(96—97)、1800—1801(98)、1805—1816(99—102)年间商馆职员所记载的日志。其内容不仅仅包括一天当中所发生的有关荷兰东印度公司商馆或商船的各类事情,通常也会涉及其他西方公司以及广州口岸官、商、民的日常事件。当然,“日志”记录日期并非具体到每一天,而是选择那些被认为较为重要的月份和日子。

“往来文书”是指1739—1823年间由荷兰本土、巴城及其他地区与广州商馆之间定期不定期往来的各类文书,又细分为“寄入文书”(“Ingekomen stukken”)(103—190)、“寄出文书”(“Uitgaande stukken”)(191—274)、“巴城文书”(“Bataviase documenten”)(275—312)及“往来信件副本”(“Copie-boeken van uitgaande en ingekomen brieven”)(313—328)。

“寄入文书”收集内容有:1739—1820年间巴城政府以及荷兰本土(103—107、110、112—113、115—116、118—136、140—144、146、148—149、151、153、155—162、164—182、184—190)写给商务大班和船务官员的各类训示和涉及相关主题的公务信函;1750—1753年间押船大班或对华商船的航行报告及声明(114、117);1747—1753年间寄自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巨港、马六甲、暹罗、锡兰(科伦坡)、苏拉特和印支等地商馆的信件(108—109、111);1770、1775—1779和1786等年份有关公司商船的资料(137—138、145、147、150、152、154、163);1797—1798年间商贸财务的资料(183)。这部分内容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各时期荷兰本土对广州商馆的具体要求和指示、荷兰东印度公司商船的往返航行状况、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其他地区商馆的商贸形势等信息。

“寄出文书”主要包含的内容是:1743—1761(191—193、195、197—198、201—210、222)年间商馆向巴城政府及1762—1775(223—237)、1777—1781(238—243)、1783—1785(245—246)、1798—1799(262)、1803—1814(267—268)年间向荷兰本土呈交的在华商务、商船航行及广州港口信息等报告;1745—1749(194)年间写给国内各城市商会、1746—1749(196)及1758—1759(220)年间写给巴城政府、1746—1749(196、200)、1753(211)、1758—1759(220)、1781—1782(244)、1785—1798(247—254、256—258、260—261)、1800—1803(263—266)、1805—1807(269—272)、1816—1818(273)年间写给荷兰本土、1746—1749(196)和1753(211)年间写给好望角以及1753年(211)写给荷兰东印度公司驻伦敦代表所涉及相关主题的公务文函;1794—1795(255)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派往北京使节Isaac Titsingh写给巴城和好望角的信件;1796年(259)商馆大班与澳门葡萄牙人及菲律宾西班牙人的通信以及1818—1823(274)年间商馆大班写给海牙荷兰殖民部长的信件。上述内容,除了丰富我们对广州商馆自身信息的了解外,还提供了许多其他重要资料,如荷兰东印度公司1794—1795年间最后一次来华使团在中国各地的所见所闻、商馆与澳门及菲律宾殖民者甚至英国本土的联系与往来等等。

“巴城文书”所构成的内容为:1679—1682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派往北京使节Pieter van Hoorn的资料(275);1747—1748(276)、1768(277)、1763—1766(278—279)、1769—1782(280—292)、1784—1792(293—301)、1796—1806(302—312)年间商馆“大班会议”及“商务理事会”对巴城指示或就其他主题的回复等内容构成。该部分内容,一方面可以补充有关其他资料对1679—1682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出使北京使团的记录,另一方面也透露出荷兰东印度公司广州贸易的第二、三阶段里商务大班对巴城指示和其他主题的回应与看法。

“往来信件副本”收录了1744—1757(313—319)、1762—1763(320)、1766—1776(321—323)、1779—1795(324—326)年间广州商馆与荷兰本土、巴城及荷兰驻其他地区商馆;1802—1815(327)、1808(328)年间与英国人通信副本。此部分内容是上述“寄入文书”、“寄出文书”及“巴城文书”部分内容的复制,起到资料补充的作用。

第二部分“专题资料”包括“财务资料”(“Stukken van financi⊇le aard”)(329—365)、“大班文书抄录”(“Afschriften opgemaakt door de secretaris van de supercarga’s”)(366—370A)、“商务、海事及私事资料”(“Stukken betreffende handels-, marine en persoonlijke zaken”)(371—378)和“货物清单”(“Lijsten van goederen”)(379—390)。

“财务资料”又分为“薪资登记簿”(“Soldijboeken”)、“交易总清簿”(“Grootboeken”)和“现金出纳簿”(“Kasboeken”)。“薪资登记簿”登记了1797—1803(329、332、335、338、341、344)、1805(349)、1807—1816(354、357—361)及1818—1823(363—365)年间商馆各级职员所得薪金明细;“交易总清簿”收录了1797(330)及1799—1807(333、336、339、342、345、347、350、352、355)年间商馆在广州的交易数据明细;“现金出纳簿”将1798—1807(331、334、337、340、343、346、348、351、353、356)及1816—1826(362)年间商馆所有现金出纳情况登记在案。通过这些有关公司贸易财务的资料,我们可以对上述年份商馆各级职员薪金收入的变动情况、商馆与行商交易的详细进出口数据及资金往来状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比较研究和分析。

“大班文书抄录”由“债务书”(“Obligatiebrieven”)与“委托书”(“Procuratiebrieven”)合成。“债务书”将1787—1790(366—367)年间商馆大班所欠债务各项明细登记在册。大班授权的委托人“委托书”主要内容涉及:1802—1805年间关于大班Jacobus Marius Bosma(1804在中国去世)遗产(369);1806—1810年间关于巴城医生J.H.Heppener病于澳门所立遗嘱的资料(370);1800—1802(368)、1810—1815年间有关其他事务“委托书”的资料(370A)。

“商务、海事及私事资料”的内容主要关注的是:1779—1784年间寄自巴城关于职员遗产捐赠及抵押品事务的信函(371);1788年有关失事的对华贸易商船Admiral de Suffren的资料及商馆大班对船员处理不当的抱怨信(372);1796年关于亚美尼亚商人Abraham Avitmall关于所订巴城货物交付时发现受损而要求赔偿的资料以及商馆与巴城间就此事的来往信函(373—376);1810—1811年间关于巴城医生和厨师J.Heppener过世后在澳门所留遗产的资料(377);1826年与大班兼领事J.H.Bletterman财务有关的资料(378)。上述两部分的内容既涉及公司业务也涵括私人事务,除了可以继续完善我们对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华业务的研究外,也更难能可贵的能让我们了解到一些参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职员个人历史。

“物资清单”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1779年10月6日编于阿姆斯特丹的货物明细表(379);1796—1797年间货物特别配给与运输费以及其他费用的现金出纳簿(380);1799—1800年间运输与配给开支清单(381—382);1806—1816年间特别配给与差旅费清单(383—385、387—388);1811年商馆为1811年份所订物资清单(386)。这些资料所涉及的时期主要是后荷兰东印度公司时期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即是商馆与荷兰本土失去联系后的特别困难时期。其困难程度充分反映在上述商馆各类物资配给及开支簿册之中。

第三部分“非属商馆档案资料”即为“大班特别资料”(Particulierestukkenvandesupercarga’s)。其内容牵涉到1800—1810年间商馆留守大班们的私人往来信件,不啻为研究其个人历史的极佳史料来源。

结 语

综上所述,本文所探讨分析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实际上包括名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和名为“荷兰驻广州商馆档案”两部分。这两部分档案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归入按不同检索路径查阅的编类,但它们归根到底都是属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档案,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统一的关系,其相关详细内容可分别参考Meilink-Roelofsz主编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编目》和Julianti Parani主编的《荷兰驻广州商馆档案编目》查阅。所有这些档案的史料价值不言而喻,它为研究近代荷兰东印度公司亚洲(对华)贸易史、中欧贸易史乃至整个中西交往史、荷兰驻广州商馆史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珍贵资料信息。具体而言,通过对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直航贸易档案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荷兰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巴城政府、中国委员会、各城市商会等相关角色在不同时期针对中国贸易如何讨论制定贸易决策以及如何经营管理具体业务,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商船的设备、人员、资金及货物等如何装配、安置和发收,对华贸易回程货物在荷兰国内如何拍卖销售,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内部人事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如何安排和执行,荷兰大班如何与行商交易、如何与中国官府及葡澳殖民当局接触、如何与巴城政府及亚洲其他属地或商馆保持联系、如何与其他西方贸易代表交往等等。但截止目前,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相关档案并未真正得到学界的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因此相关研究成果依然十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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