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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看评价贸易
——以告示、禀文、批示、札、单、甘结、领状等文书分析为中心

2020-12-01赤岭守徐竞陈硕炫校译

海交史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琉球道光货物

[日]赤岭守/撰 徐竞/译 陈硕炫/校译

前 言

洪武五年(1372),琉球中山王察度受洪武帝招谕,遣使赴华朝贡,琉球与中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洪武二十八年(1395),中山王察度薨。永乐元年(1403),世子武宁遣使赴明请封,翌年明成祖遣行人时中(1)其名在《鼓山志》中记载为“陈时中”。奉敕往封武宁为琉球国王。这种册封关系一直持续至清同治五年(1866)琉球末代国王尚泰。在长达460余年的历史中,中国共册封琉球24次,其中明代16次,清代8次。册封之时中国所遣的头号船、二号船,琉球称之为“冠船”,船上搭乘的人员除册封正副使以及从人之外,还有船户(船主)、水梢以及人数多达200人的士兵等,通船人数一般有400至500人,多的情况下可达600人以上。 按规定,准许船上人员携带货物做为冠船压舱之用,因此大多数使团人员都携带货物前往琉球,意图高价销售。但是,由于买价与售价之差颇大,其中亦有高价商品或非琉球所需之物,因此在价格交涉方面经常纠纷不断。(2)万历七年(1579)册封使谢杰《日东交市记》的“恤役”中载:“自洪武间,许过海五百人,行李各百斤,与琉人贸易。”康熙五十八年(1719)册封正使海宝、副使徐葆光所率的使团中,册封正使家人(从人)20名、副使家人15名、海防厅书办2名、巡捕2名、长班4名、门子2名、皂隶8名、健步4名、轿伞夫20名、引礼通事2员、护送守备1员、千总1员、官兵200名、内科医生1名、外科医生1名、道士3名、老排1名、吹鼓手8名、厨匠4名、鉴匠2名、艌匠4名、风帆匠2名、索匠2名、铁匠2名、裁缝2名、糊纸匠2名、裱褙匠1名、糕饼匠1名、待诏1名,加上测量官及其从人,一行总人数逾600人。作为压舱货物,每人限带货百斤,但最终因滞销,多数又原物带回。

为了迎接册封使一行的到来,琉球首里王府临时设立了掌管贸易的机构——评价方(评价司),对各种商品的价格进行估定。这种估价,首里王府称之为“评价”,与此关联的贸易则称之为“评价贸易”或“冠船贸易”。本文试图通过对台湾大学藏《冠船付评价方日记》(3)道光十八年(1838)的《冠船付评价方日记》(《台湾大学图书馆典藏琉球关系史料集成》第4卷,台北:台湾大学图书馆,2017年)分上下二卷,上卷缀辑闰四月十五日至七月三十日的记录,下卷缀辑八月一日至十二月八日的记录。中所收录的告示、禀文、批示、札、甘结、单、领状等往来文书进行着重分析,探讨道光十八年(1838)赴琉册封使团(正使林鸿年、副使高人鉴)评价贸易的实态。

一、评价方的接收准备与对策

道光十八年(1838)闰四月十五日,评价方全体官员聚集于那霸的亲见世(4)在同治五年(1866)册封尚泰的案例中,评价司官员于册封之前两年任命,其中评价奉行1人、主取6人、中取6人、笔者22人、外系2人、手代2人(见[日]丰见山和行:《冠船貿易からみた琉球王国末期の対清外交》,载《日本东洋文化论集》,琉球大学法文学部纪要第6号,2000年,第139页)。(官衙之名)。因为这天是琉球诸船老大与熟谙航海的“善操舟者”商议后推测的冠船可能航抵琉球的日期,而且派往迎接册封使的迎封船船老大也曾说,将于芒种过后三日由福州扬帆出港。首里王府严令相关部门做好万全准备,即使冠船突然到港才不至措手不及,方寸大乱。(5)《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3页。虽然评价方的办公场所设于那霸的亲见世,但因为在久米村也需要用汉语进行交涉,所以久米村亦设评价方,负责草拟与清人交涉时相关问答(设问)的汉文以及官话翻译。(6)《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25页。闰四月二十一日,在番奉行所事先通告,即使是小额商品也严禁私相贸易;出入清人下榻之处的下层官员被强塞收受之物,须悉数上缴在番奉行所,并领取相应代银;更是传令,严禁利用北上鹿儿岛的船只之便将例应在本地消费的商品夹带入境,辖内自不待言,万一走私流入他藩境内,即是违反走私禁令,务必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因此,首里王府对首里、泊、那霸、久米村以及诸间切(村一级的上级行政区域)也是严加饬令(7)《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7—8页。。五月四日,接贡船归国,带回了首里王府派往清朝负责评价事务的高良筑登之亲云上和田幸筑登之亲云上的报告文书。(8)高良在作为御迎大夫(迎封使)的仪者赴华之时被命兼任评价方御用总管,田幸奉命为勤学赴华。二人在文书中报告:御迎大夫已向抚院和布政司禀请评价货物中勿出现大量的高价商品,各衙门也都张贴了取缔该类商品的告示;在与己交往甚密的球商——李礼礼、郑铃和杨荫长的传译下,亲自与头号船、二号船的船户面谈,草拟了可携入物品清单和不可携入物品清单,并告知若按琉球方面拟定的交易对象清单携货前往的话即可获利,若携带高价商品入琉,万一无法销售出手,唯有将原物带回。可携入物品清单中开列了“甘草、大黄、土茯苓、苍术、桂皮、甘松、清明茶、槟榔、大茴香、大枫子、苏木、麻黄、棉花、棉纱、白术、菜油”16种外,还有“海南葛、白糖、青冰糖、下南齐、大小伞、中碗、苧、丁香、砂仁、胭脂、藿香”11种;不可携入的高价物品列举了“上洋参、艾片、水角、虫丝、犀角、上沉香、中玳瑁、中玳瑁脚、中爪”等9种。报告书中还附录了经调查预测的头号船和二号船可能携带入境的物品清单,并指出在华的琉球人中或有假借清人之名欲将自用物品售于评价方者,应严格对其进行取缔,向在华的琉球人收取证词(誓约书)等内容。(9)《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25—29页。

二、在福州的告示

高良筑登之亲云上和田幸筑登之亲云上将相关 “告示” 的内容抄录于报告书中向首里王府报告,其中包括道光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布政使的“告示”、道光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布政使的“告示”、道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海防厅的“告示”、道光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福建巡抚的“告示”以及道光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海防厅的“告示”(10)《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31—50页。。所谓“告示”,即为上级机关或是上级官员所下达的布告或通告。“告示”规定,头号船和二号船各许装载货物1 000担以为压舱之用,但总额不可逾20 000两,且所携货物以加二(20%)的利润率为上限,收益切不可超过规定额度。此外,私自夹带货物清单记录外的商品进行强行售卖,携带高丽人参、肉桂、鹿茸、麝香、古董器物等高价商品,铺民(福州商人)与琉球人之间交易的赊欠立票等旧债务的催缴之举等,均予严禁。更以乾隆二十一年(1756)册封使随行兵役私自夹带货物,抬价强售,在琉借端滋事的纠纷事件为示,公告相关案犯判处结果。其中,未能对兵役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的都司陈嘉言拘送刑部,以重罪施以斩绞之刑;主犯兵役陈国栋及其同伙翁元、黄登、朱华、朱文采、林赐、欧元德、姚章等8名枭首示众;另,滋扰引发纠纷的任贵、梁大有、林陞、刘光国4人(11)任贵等4人应是高价强卖的中间人。处绞监候;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处以流放、枷首、鞭打之刑,并警告此后若有类似的违法行为将一律加以严处。

三、评价贸易的应对与文书往来

道光十八年的两艘冠船(头号船、二号船)于五月四日由福州出港,五月九日航抵那霸港。与册封使同搭头号船由福州归国的评价事务总管高良筑登之亲云上向王府报告,御迎大夫曾再次向抚院、布政司以及海防官禀请切勿让头号船和二号船两艘冠船装载高价商品或大量货物赴琉,并蒙获允。(12)关于御迎大夫在福州向中国官方禀请的相关情况,详参[日]丰见山和行:《<勅使御迎大夫真栄里親方日記>について》,载《历代宝案研究》第3、4合并号,冲绳县立图书馆,1993年。御迎大夫并非仅是为迎接册封使而派,寻求评价贸易的对策亦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呈交海防厅的清册详细地记录了船户所携带压舱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但因其未公开,且船户对自己所携货物亦隐匿不言,故高良在福州寻访调查后预测冠船人员可能携带入境的货物,详细记录其种类、数量以及福州的时价,并重新制作一览表呈交评价方。(13)《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56—65页。五月十二日,册封正使林鸿年、副使高人鉴下令,若有内地铺商(商人)借册封使随从之名私自向琉球官民催缴旧欠,即行严处。此外亦有“告示”传令,2艘冠船所载货物,每艘定额1 000担,并许以加二的红利(14)通常评价以加二(加利两成)为原则,但乾隆二十一年(1756)册封(册封正使全魁、副使周煌)之时,因冠船在久米岛突遭海难损毁,货物被浸湿致毁,受损严重,为抚恤之意,首里王府以“加五”(加利五成)之措处理(见《同治三年より同四年迄 評価方日記》,《台湾大学图书馆典藏琉球关系史料集成》第5卷,台北:台湾大学图书馆,2018年,第160—161页)。,若有额外夹带加价强售之举,则命评价方详查实情,纠办禀明(15)《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71—73页。。十三日,福建水师统领府的陈显生与周廷祥也传达了册封正使林鸿年、副使高人鉴的“会移”内容,关于两船的随带压舱货物,许在1 000担之数内加利两成(加二),但绝不允许额外夹带私货,强行销售,引发纠纷,并命弹压官严加监督巡视,杜绝冠船秘密装卸私货引发的弊端。同日,颁发“告示”,命各部门下级官员加强监视(16)《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69—70页。,并于翌日由游击、都司统管的士兵持往亲见世,张贴于大门上(17)《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68页。。

六月三日,册封正副使颁发“告示”,张贴于天使馆门前,声称头号船、二号船船户所抄录提交至评价方的货物清册,经按项目逐一检查的结果,与呈交抚藩(福建巡抚与布政司)的清册,种类与价格均为一致,下令在六月十五日之前完成卸货。(18)《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80—81页。最终,评价方在六月十三日之前完成了头、二号船两船的货物卸载。(19)《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83页。按以往惯例,册封使会事先将货物清册送交评价方,但在道光十八年的评价贸易中,册封使未送清册,六月十五日,头、二号船的船户自行将货物清册呈交评价方。因须将清册转换成日文,制作成代付帐后上呈表御方(摄政及众三司官),未记载价格的品立帐(货物清单)提交给在番奉行(册封使在琉期间,在番奉行所由那霸转移至城间),所以评价方亦是通宵达旦,疲于准备。(20)《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86—87页。在以往冠船来琉进行评价贸易期间,从在番奉行所的惣横目方中选派大和横目(那霸士族)2人赴那霸的评价方,以利监视,且有义务逐次向在番奉行所报告贸易的过程。道光十八年的评价贸易则有别于前,在番奉行所设“唐物方”, 评价贸易则在监视不断强化的这种情况下展开。

携带清册记录以外的货物入境之举,尽管福建巡抚、布政司以及海防官均有颁发告示,予以严禁,但此类行为仍有发生。六月十八日,船户金广发与邱大顺向册封使禀请声称,“两号船于额带货物外,因奉府厅面谕,另带苏木、明矾、滑石等件,以当压底乱石之用,并请准入评价馆售卖。”(21)《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08页。然而,对于此事,册封使却批示称,“使者莅闽以来,屡次严切申谕不准该船户逾额私带,上下人等共见共闻。此次该两船户于造送清册之后复带压底苏木各货,每船约有二百担之多,该府厅既未将破格恩准之处向使者委曲禀明,以凭核办。而该船户于使者开洋以前亦未经声执在案,直至到琉多日,于无可质证之地始将府厅面准各情,饰词渎请”(22)《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08—109页。,不予所请。并在批文中指示,“着于本月二十五日,该船户前赴馆中与该评价司将逐项货物眼仝过秤完竣,遵照呈送清册,实价加二科息,公平交易”(23)《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08—110页。。至于册封使随行人员所携带的货物,例由评价方官员会同船户先行检查货物质量后再行定价,而后秤盘,公平贸易。因此,评价奉行安谷屋亲方与久米村的牧志里之子亲云上、上运天里之子亲云上亲赴天使馆,在阿口通事的协调下向册封使呈递禀文声称,“货物品有好歹,则价有高低,伏乞两位大人恩准此次船户等压载货物依照向例先查核货品,次议定价目,然后过秤觔数”(24)《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16—118页。。该禀文有久米村紫巾官翁成功、中议大夫魏学源以及都通事王邦选等人的联名。通常,此类禀文都是以“批示”(25)日记中将“批示”记载为“御批书”。的文书形式答复,但在此案例中则是册封使在天使馆的敷命堂直接口头答复称,此次评价物之价,两船船户在福州之时已向抚院与布政司禀请核定,因此我等亦无能为力,尽早过称为宜,不同意对方所请(26)《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18—119页。。六月二十八日,委派弹压官与册封使的随行师爷2人作为监督,开始进行评价货物的秤盘和收货(27)《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20—122页。。二十九日,又有册封使颁来“告示”称,“查旧例,评价一节在谕祭以后、册封以前,原于次第办公之中示以期限,此次应行评定货物自宜遵照旧章妥速办理,限于七月二十日以前一律完竣”(28)《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23—125页。。评价方将“告示”装裱寔贴于亲见世。七月六日,两船船户的货物悉数过称完毕,但在价格交涉方面,“奈船户册载价目与敝国在闽办买之价虚浮甚多,难以消售”(29)《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33页。,因此在定价问题的交涉上,纠纷不断,迟迟未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评价方向册封使呈递禀文,“叩求天使大人恩赐察核,大加减削,俾穷寠小邦不至亏累太甚,则益戴鸿慈于无既矣。再内有血竭、白蔻二种皆系药料,估看不真,存之恐其误人,应请扣除”(30)《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34页。。该禀文亦是紫巾官翁成功、中议大夫魏学源以及都通事王邦选等人联名上呈,禀文中还附有船户所呈清册的价格与评价官员在福州所调查到的商品价格一览。对此,册封使回复批示称,“船户货价清册业经呈送闽省各宪查核准,藩司移送前来,其浮开与否,此时难以悬断,即该司所呈价目,此时亦无从核对,未便援以为据,仍着按照原册加二申算,赶紧办理,无得多渎,以致迟延干咎。再白蔻、血竭二件,既系不真,应准退还”(31)《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43—144页。。对于册封使如此的批复,评价方又再次禀请声称,“今将船户所呈之价与敝国置买之价比较,数已加倍,再以加二申算,是加倍之外又加四矣。贫寠小邦,何能堪此亏累”(32)《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48—151页。,恳请核减。对此禀请,册封使示称,“缘两号船只皆系租用,每船议定租价六千余洋,可以回闽查询。又有改造官舱,修艌船身,添置旗帜、篷索等费,皆系船户承召,每船各用一千余洋。又球货来回例得免税,而内地货船皆应逐项纳税,每船又费一千余洋。即此三大项费已巨万,其余尚有栈租、脚力、舵梢、辛工、货物包箱,一切襍费不可胜算,此等费用皆应均摊作本……核准减去册价洋一万元,其额定加二申头,即于减剩寔数内申算”(33)《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52—156页。。最终的评价价格,由册封使所作的这个减额措施裁定。

至于清册额定货物之外携带的苏木、明矾、滑石等物,尽管册封使曾一度批示拒绝了船户等人的售卖请求,但“兹据弹压官取具该船户委无虚捏切寔结词申复在案,是其额外携带事出有因,远涉重洋而来,未便仍令带回,准其即日起卸到馆”(34)船户要求销售的货物为:头号船上苏木20 000斤、滑石4 000斤,二号船上苏木15 000斤、明矾4 000斤(见《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45—147页)。,七月十二日“札”饬评价方予以收购。在中国,“札”通常是上级部门向下级部门下达命令时所采用的公文类别。围绕苏木、明矾、滑石等物的定价问题,船户与评价方各持一价,因差额甚大,纷争不断,评价方通过阿口通事向册封使口头请求,准予按苏木每百斤藩钱价6元、明矾每百斤藩钱价4元、滑石每百斤藩钱价1元收购(35)《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72—175页。。册封使批示明矾与滑石按评价方所定之价,苏木则加价1元,以7元收购。如此,苏木、明矾、滑石等物的评价亦由册封使的批示最终裁定(36)《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179—180页。。

清册内记录的货物中,有部分因变色,或“箱底略有潮气浸湿”,或为仿造品等问题,无法作为评价对象而被剔除在外,船户等人所带的评价货物出现了折耗。七月十九日,头号船与二号船的船户将日前向册封使禀请“续入价件补足原册银额”的禀文以及册封使的批复一并递交评价方。在该禀文中,船户金广发与邱大顺联名声称,头号船退回无法沽售的货物5 000余斤,计价1 200余元,二号船退回2 000余斤,计价600余元,折耗剔除后不足之额,金广发请求以洋参充补,邱大顺请求以鱼线、洋参面补足(37)《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58—160页。在评价贸易中,白豆蔻136斤并非真正的白豆蔻,而是药名不明之物,血竭105斤为假货,被原物退回。高丽人参26匁5分(日本古代衡量单位,1匁等于3.75克)、高丽人参10匁、琥珀140目、平安散200壶、古港参4斤半品质粗劣,另虎皮1张、豹皮1张因有破损,悉数退回。此外,沉香150斤、清心丸150粒为假货,玳瑁椀10个、玳瑁盘10个、玳瑁盃8个、玳瑁箸10双、朱纷3斤、户丹47斤、老片2斤、丁子油300壶皆为高价商品,予以退回。见《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292—294页。。对此请求,册封使批示“因经使者详核开呈货物三种,其价目既与司册相符,银数又与原册所载总数,并不逾额,应如所请办理,限即日起交齐集,以便赶于本月二十日以前一并清算”(38)《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60—161页。。

船户等人还额外携带了清册以外的许多货物,于七月二十八日向评价方提出收购下列货物的要求。

头号船:山归来5 000斤、玳瑁35斤、玳瑁5提、龙脑300斤、沉香60斤、虫丝100斤、山出洋参600斤、本悬洋参400斤、犀角50斤、爪30斤、爪80斤、爪50斤、正延紫600斤、齐布20丸、纱绫80反、檀子70枚、花崥岐20匹、虫梳8箱、墨入箱(贮墨箱)1箱

二号船:玳瑁2提、玳瑁8提、玳瑁80斤、爪6斤、爪80斤、爪6斤、本悬洋参50斤、犀角70斤、虫丝100斤、正延紫16 000枚、龙脑100斤、大黄1 000斤、山归来4 500斤、桂皮3 000斤、苍术200斤、白术200斤、槟榔500斤、棉花2 000斤、清明茶2 500斤、白砂糖3 000斤、氷砂糖2 000斤、半山茶800斤

对于这些评价货物,首里王府商定,不由评价所收购,而由新设的协评价所收购,但不予“加二”处理。(39)《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68—171页。八月十九日,册封使亦遣阿口通事传达指示称,因头号船、二号船的船户请求收购余货,此次免于“加二”之措,命评价所或协评价所予以收购,以免贻误归国之期,最终由协评价所收购(见《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192—193页)。关于清册以外的物品收购问题,首里王府对清人声称设协评价所是为私下凑合隐秘收购之需,但实际上是王府藏方所购(见《同治五年より同六年迄 评价方日记 上》,台北:台湾大学图书馆,2018年,第178页)。

在评价贸易中引起纠纷的并非仅仅是围绕货物评价的问题。关于头号船、二号船的评价货物价格,因清册中悉以蕃钱价格核算,评价方要求以每贯银子按蕃钱110枚换算,而船户要求按80枚4分的比率换算,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的折中价格(40)《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66页。在同治五年(1866)尚泰册封时的评价贸易中,首里王府命诸士族、百姓捐献财银,增产砂糖,加大对萨摩藩的出货量,并通过向萨摩藩请求借款,用鹿儿岛琉球馆的筹银等方式筹措银两(见《同治三年より同四年迄 评价方日记》,第5页)。道光十八年的评价贸易应亦采取了同样的措施。。八月七日,评价方奉行安谷屋亲方与久米村牧志里之子亲云上、上运天里之子亲云上共赴天使馆,在阿口通事的协调安排下,为琉球银换算比率的相关事宜向册封使呈递了禀文。禀文中,评价方以“银色亦照历年到闽兑换之价,每百两换伏一百一十四元左右,恐有时价不同,或多三二元,或少三二元,故举其成数一百一十元抵算,而船户恐以低银高价欺骗,到闽不能如数兑换,欲低折银色抵伏八十六元四角”(41)《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181页。。双方一直未能谈妥,因此提出另一方案,即到闽省后“另以伏番照数销算,船户等解开包封,仍还原银”(42)《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182页。。该禀文亦是紫巾官翁成功、中议大夫魏学源与都通事王邦选联名上呈。八月十一日,册封使对琉球银换算事宜的禀文作出批示,“本使者公同酌议,每球银百两作洋百元,饬通事谕令遵办”(43)《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185页。。但是,对于这个交换比率,评价方表示出难以服从的态度,因此,册封使遣阿口通事谕令评价方如实禀告在福州一贯足纹银可兑换的铜钱数目,倘若换算比率有异的情况下,则提交可靠关系人物保证偿还的“甘结”。所谓的“甘结”即指保证书。评价方遵从指示,以魏学源、翁成功、王邦选三人联名,收购头号船、二号船货物的价格“照历年至闽行用球银,每百两兑换纹银七十八两,是寔并无高价低色,如有此情,功等情愿赔补,凭贡差魏学源到闽认还,合具甘结”(44)《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189页。。收到甘结后,册封使于八月十七日颁发“告示”,命“每百两准作票番一百零五元……务与该国历年带闽之色相符,不许稍有低伪”(45)《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191—192页。。银子的换算问题,也终于因册封使的这一“告示”暂告解决。

由中国携往琉球的货物完成了相关评价事务后,船户则开始着手大宗采购在日本被称为“俵物”与“诸色”(46)俵物指干海参、鲍鱼与鱼翅3种,诸色则指俵物以外的海产品,如海带、鱿鱼干、鸡冠草、心太草、鲣鱼、虾干等。的海产品干货。其中,海带是交易量最大的物品。《道光十八年冠船付评价方日记》中收录了海带交易的相关往来文书。先是八月一日,头号船、二号船船户前往评价方,提出每船购买海带15万斤,并询问其价格,拉开了双方贸易交涉的序幕(47)《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178页。。与作为压舱货物由福州带往琉球的商品一样,围绕俵物与诸色的定价问题也产生了纠纷。八月二十一日,有“单”(48)“单”与“片”同,一般多以文书附件的方式使用。此处以类似记事单的形式送达。送达评价司,称册封使有“谕话”传达,评价方奉行安谷屋亲方遂与久米村的上运天里之子亲云上一同前赴天使馆。册封使指示称,海带按每百斤蕃钱13元之价显得过高,应酌情商议,可降至何价,与琉球货主协商后妥为处理(49)《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195页。。船户要求以蕃钱4元的价格购进。在定价问题上,亦是反复交涉,尽管评价司将价格让步至蕃钱7元,船户也表示可在原来的价格之上加价1元,以蕃钱5元之价购买。但之后双方相互对峙,各不相让,直到九月二日的望舟宴都还未能在价格上达成共识。鉴于此,册封使于九月七日颁发“告示”称,“日来风信顺利,势难久延,本使者酌中妥议,每担定价六元,两造应即遵照办理”,终于裁定价格(50)《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206页。。八月二十一日,副使高人鉴遣师爷至评价方,出示一封委托函,要求购买俵物和诸色,其函内书:“副使高凭代办刺参七十(担)、鲍鱼十担、洋燕十担,此谕评价馆。”(51)《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194页。评价方答复称,洋燕(丝寒天)入手困难,干海参和鲍鱼可设法筹集。九月五日亦有师爷奉命赴评价方,要求购买正使林鸿年所需的刺参和鲍鱼,并出具了委托函,其内容为“正使凭此代办,刺参七十担、鲍鱼一十担,九月初五付评价馆照。”(52)《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205页。此外,在临回国前的九月三十日,册封正副使又要求购买海带13 000斤(53)《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215页。,十月二日副使又再次要求加购海带10 000余斤(54)《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216页。。在评价贸易的过程中,被明令禁止携货入琉与在琉购买商品的册封使亦携带作为压舱货物的商品入琉(55)册封使所携带的货物在“评价御物买立帐”中并未记录,而是在日记中另具标题处理。其中包括琉球方面不希望携带入境的犀角、虫丝、洋参、玳瑁等高价商品(《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上》,第130—131页)。在同治五年的评价贸易中,经商议,对册封使所携带的50斤高丽人参按加四(加利四成)的方法收购,最终在评价方定价的基础上另加了300元(见《同治五年より同六年迄 评价方日记 上》,第234—235页)。,归国前采购刺参、鲍鱼等物。册封使所携带商品的售卖以及俵物、诸色的购买,均以师爷为中介,册封使从未以“告示”或“札”等文书形式作出有关定价的指示,评价方也从未向册封使递呈有关定价的禀文(56)携带货物入琉以及在琉购买俵物、诸色之举诸郡司和土通事亦有之,因此,应亦可理解为,冠船全体搭乘人员均参与了交易。交易并非船上人员个人逐一应对,而是船户与商人以组团形式进行,在1838年的评价贸易中,交易团体达57个之多。册封使、郡司以及土通事等人的商品都是另外处理。。

货物的评价事宜全竣之后,评价方于十月三日以紫巾官翁成功、中议大夫魏学源、都通事王邦选联名,向头号船、二号船的船户提交了以下的“甘结”。

本司备买头、二号封舟货价共计球银(头号船)二万一千一百零九两九钱五分二厘一毫九丝,(二号船)一万七千七百二十九两一钱二分九厘三毫四丝二忽,互相包封花押交给,船户携带到闽之时,换价如不及洋一百零五元,则凭魏学源补足认还。若或假称银色甚低,多求补银,则自魏学源依照银数筭还洋钱,船户亦应交还原银,合具甘结是寔。(57)《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217—218页。按规定,贸易数量每船1 000担,总额限2万两之内,但实际上并未遵守。

同样,船户也向评价方提交领状,注明货物的评价额,并声称“如有假称银色甚低,多求补银,准照价数交还洋钱,所领原银自应全还”(58)《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218—219页。。综上可知,尽管银的换算比率在册封使的指示下已裁定告结,但在俵物与诸色的购买中,并未使用评价方所支付的琉球银,而是以此类“甘结”和“领状”的文书形式来确定银的纯度后最终携至福州。

十月十一日,船户所购评价货物的清册,向册封正副使以及都司各呈一册,两名阿口通事亦人手一册,一系列的评价贸易宣告结束(59)册封使所购商品不记入清册,以明记商品恐生阻碍为由,免于记录在册。。十月十二日清晨,冠船二艘与谢恩进贡船二艘共四艘船由那霸一同出港,二号船在航经镜濑海湾处之时,因舵挂浅滩,舵杆根部造成舻屋破损,返航那霸进行修缮,于十月十四日清晨再次出航(60)《道光十八年 冠船付评价方日记 下》,第225—226页。。

待册封使一行归国后,评价方于十月二十三日前赴城间村,向在番奉行所呈交作为压舱货物携带入境的商品“买立帐”,十月三十日向首里王府呈交实际交易的“买立帐”(61)在同治五年(1866)尚泰册封时的评价贸易中,贸易结束后,评价方向在番奉行所与首里王府所呈交的“买立帐”标注价格不一。在向在番奉行所报告的“买立帐”中标注的价格比实际的评价价格高。可见评价方制作了两种账目,即呈交在番奉行所的“买立帐”与呈交首里王府的实际交易“买立帐”。1838年的评价贸易亦应采取了同样的措施。。

结 语

以上,关于道光十八年(1838)赴琉册封使(正使林鸿年、副使高人鉴)一行的评价贸易,从《冠船付评价方日记》可确认有告示、禀文、批示、札、单、甘结、领状等多种形式的文书往来。“告示”可大致分为2种,即在闽颁发的以出海人(船户、水主、兵役、匠人)及其相关人员为对象的告示、在那霸颁发的以评价方以及包含兵役、船户在内的随行者为对象的告示。在琉球颁发的告示又大致可分为在天使馆与亲见世贴示之物与未寔贴的通告文书2种。关于评价贸易中的“讨价还价”(定价交涉),由前述可知,因船户欲以高价出售所携带的货物,评价方亦将船户欲收购的俵物与诸色定价甚高,从而引起了纠纷,双方持续对峙,交涉迟迟未能达成共识,大多数的纠纷事件都是在册封使的调停、指示下解决的(62)同治五年(1866)九月五日,册封使(册封正使赵新、册封副使于光甲)对法司官(三司官)向汝砺所提交禀文的批示中称,“本使者素守儒业,坦白为怀,视中外为一体,无所重经,亦无所袒护,故不惮谆谆开导。”见《同治五年より同六年迄 评价方日记 上》,第259页。。银的交换比率的裁定亦然。有关评价贸易的货物装卸、贸易的开始以及结束日期,也都是以册封使的“告示”通告周知。

如上所述,压舱货物中亦有册封使所携带的货物,册封使在采购俵物与诸色时出具了委托函,但与册封使所携带商品以及采购商品的评价有关的告示、禀文、批示、札、单、甘结、领状等往来文书,尚未能确认。册封使的商品都是以秘密方式处理(63)尽管俵物与诸色的采购有相关的委托文书,但这应可理解为,因评价方在收购册封使所携带的货物之时,要求出示证实确为册封使之物的加印证明,以防册封使以外之人的物品混杂在内,故在采购俵物与诸色时,册封使也出具了此类委托文书。。尽管在福州颁发的“告示”中明令禁止额外夹带以及售卖,但事实上公然违背之举仍有发生,其实态由船户呈交的“禀文”以及评价方下达的“札”等文书亦可见一斑。

评价方的办公场所设于那霸的亲见世,由主取、中取、笔者等官员值勤奉公,但递呈册封使的“禀文”以及致船户的“甘结”等悉由久米村的紫巾官以及中议大夫、都通事联名上呈(64)关于禀文,尽管大多数是由评价方奉行安谷屋亲方以及久米村的牧志里之子亲云上、上运天里之子亲云上等人亲赴天使馆后在阿口通事的协调下递呈册封使的,但悉以紫巾官翁成功、中议大夫魏学源、都通事王邦选三人的名义撰拟。。往来文书皆以汉文撰拟。不仅在亲见世,久米村亦设评价方,在汉文文书往来的过程中,作为职能团体的久米村人士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不难理解。此外,评价方递呈禀文之时,通常在天使馆请求册封使随从人员的阿口通事从中进行协调。阿口通事在福州琉球馆所进行的开馆贸易中也充当着中介的角色,首里王府每年向其支付所谓的年例银以作答谢。在文书往来的过程中,阿口通事亦从中推动,尽力地使琉球在评价贸易中不至于陷入不利境地,可谓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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