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高职辅导员处理学生处分制度探析
2020-11-30杜婉婕
杜婉婕
摘 要:在新形势下,辅导员应该不断加强业务水平,在处理事务性工作时需要有针对性、正当性、规范性。运用管理育人理念,将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贯穿于高职辅导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全过程,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处事,用法律的手段方法育人。处理学生处分是辅导员工作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关系到学生的发展。以辅导员处理处分工作和对学生教育工作为划分点,将处理学生处分分为前、中、后3个阶段进行探析。把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被忽视、被忽略、被简化的事务,进行细化、细分、细致的进行梳理。使处分过程、处分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处分后的教育、处分的解除符合学生成长成才的发展规律、规范要求和现实情况。在法治视域下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夯实基础。
关键词:法治 高职辅导员 处分 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20)09(c)-0253-04
Abstract: In the new situation, counselors should constantly strengthen their professional level, and need to be targeted, legitimate and normative in dealing with transactional work. Using the concept of management and education,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and legal methods run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higher vocational counselors' daily routine work. We should deal with affairs in the way of legal thinking and educate people by means of law. Dealing with student punishment is an important work of counselors,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Taking the counselors' disciplinary work and student education work as the dividing point, this paper divides the handling of student punishment into three stages: the first stage, the second stage and the second stage. Some neglected, neglected and simplified affairs in practice are detailed, subdivided and combed in detail. It makes the process and result of punishment conform to the law, and the education after punishment and the release of punishment conform to the development law, standard requirements and reality of students' growth and develo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growth of students.
Key Words: Rule by law; Higher vocational counselors; Punishment; System
2017年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新的《规定》体现了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规范了对学生的处分程序。将学生申诉单列一章,注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高职院校作为高校的一部分,同样承担着学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培养有文化、有技术、守规矩、明是非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高校的任务所在。从国家层面,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最终目标;从社会层面,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学校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可靠保障;从高职辅导员层面,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必然需要辅导员符合依法办事的社会发展需求;从学生层面,依法处理学生处分,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树立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的根本需要。构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处分的制度框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 高职辅导员处理学生处分制度探析的现实意义
1.1 管理育人质量提升体系是理论基础
2017年教育部党组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中提出管理育人,管理育人是将刚性的规章制度与柔性的教育方式相结合,对于法治教育、法治能力、法治体系均提出了要求。科学管理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营造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1]。用法律的方法和科学的管理方式协同育人,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本质属性,夯实思政教育的保障作用。不断提升管理育人质量,转变传统观念,将管理与育人有效融合。使学生在“管理”框架下守规矩,让教师在“育人”体系中重规矩,提高学生规矩意识的培养。充分发挥管理在育人中的正导向作用,让管理育人融入育人体系中,成为有力支撑点。帮助学生完成成长必须的“最初一公里”,实现学生成长成才的社会需要。不断占据“立规”的价值制高点,强化“懂规”的认识聚焦点,提升“守规”的道德标准点。使高等教育实现大学的核心价值,将知识转化为文化,将学历转化为素质,让学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帮助学生實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学生对思政教育的认同感,在思政教育中体现获得感,加深思政教育的幸福感,在实践中体会权利保障的安全感。
1.2 学生本位制度建设是根本溯源
学生本位是以生为本的思想构架,从“一切为了学生”的宗旨到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高校要思考“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2]。”教育的主体是学生,学生是参与教学活动,校园生活的主人。坚持以生为本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教授学生文化知识、教育学生遵守规则、教导学生为人处事,更应该体现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保全学生的身心发展。学生作为校园的主体,参与学校的教学、生活等一系列活动。这就需要以学生为中心,把学生作为教育工作的真正主角,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根据学生的未来发展和现实需求,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的强化格局、氛围建设。尤其面对学生处分的事情,要理清处分与教育的关系。处分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另行为的开启方式,帮助学生成长成才的一种教育形式。保护违纪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学生本位的价值判断,体现了依法治校的法治理念,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
1.3 高职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是外在条件
在高职扩招的新形势下,高职辅导员面临的事务性工作比较繁杂,接触的学生类型多样,如何更好地成为学生的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是高职辅导员理应探寻的问题。这就要求辅导员需要实现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路径。在高职院校,学生接触最多的是辅导员,要求辅导员大事稳方向、小事不怠慢,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将思政教育贯穿于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中。辅导员与学生进行良性互动制,确保思政教育取得有效进展[3]。辅导员的未来发展和个人素质的提升,因其学生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对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了学生的价值判断、价值取向、价值的能量值。在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上应将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作为处理事务性工作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关系到学生发展的重大事件,例如学生处分。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既是学生工作的最终归结点,也是践行现代大学章程的重要着力点,是适应新形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支撑点[4]。学生工作来源于教育主体之间的自觉尊重,同时反映“说”与“教”之间的集中表达,从而不断辅导员提高职业天花板[5]。《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中,要求辅导员应具有较高的处理问题的能力、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合理地处理学生处分,高效、精准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高职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搭建坚实的保障体系。
2 高职辅导员处理学生处分制度实践途径
2.1 处理学生处分“前”的调查期
处理学生处分“前”的调查期,是理清事实中比较关键的步骤,此后的处分结果会根据之前调查的事实情况予以认定。在调查期间,要保证程序、内容、手段等方面正当性、合法性。调查期间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目前在学生处分处理时,调查期间出现了一些不严谨的情况。一是单凭需要受处分学生的陈述,没有任何佐证材料的支撑,就判断事情的事实。二是每个学院的调查标准不一致。三是在处理处分的时候仍采用“谁的学生谁负责”的办事逻辑,只有当事辅导员一人参与调查,在精力、时间和客观性上确实存在困难。
在处理学生处分的调查期,辅导员应如何将事实大致还原,这就需要其调查要有全面性、客观性、法制性。一是调查人员应为2人及以上,保证调查事实的客观性。二是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形式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笔录、电子数据等[6]。辅导员要充分利用证据形式,不单靠一项或常规推断事实,保证调查事实的全面性。三是辅导员判断事实要一致,调查期间不能避重就轻、不能肆意扩大,要充分将事实调查清楚。辅导员要了解并准确掌握相关文件内容。四是每个学院应成立调查小组,做好调查笔录。合法的固定证据,正当的履行程序,全面的调查了解,夯实调查基础。
在调查期间,辅导员就应告知受处分学生在此阶段的权益,每一个环节都要充分保障学生的权利,包括事实侵犯的权利、行为的性质、相关佐证材料的出示等。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必须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应予以印证,经过印证后,认为事实、理由成立应采纳,对于前后矛盾的事实,要再次进行调查了解。在调查阶段,辅导员要注意对于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有效把握。一个事件中,仅有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可直接判断事件事实,没有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同样不能判断事实。由此可以看出,调查期间,保障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是相得益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调查阶段的基本任务,以确保在进行处分时的准确、适当、合法。
2.2 处理学生处分“中”的处理期
此阶段,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事不同判”的情况,学生的申诉和其他权益的保障不全面的问题。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形势下,各高职院校对于处理学生处分问题得到了相应的重视。在处理过程中,也注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某些程序环节、法言法语的运用、事实的判断仍会有偏差。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判断,相反则不然。
同事同判,这是维护法律公信力的外在表现,也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但却不等于判例法。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的案件当中。但我们所说的“同事同判”是要在之前类似或相同的事件结果上,结合调查的实际情况,综合的进行判断。所以这里不能完全理解为运用判例处理事件。在辅导员处理学生处分时,为什么会出现“一事不同判”。究其原因,一是辅导员受到本身专业的限制,要求辅导员在处理学生处分时完全按照法律思维、法律手段、法律语言进行处理,确实有难度而且不现实。二是辅导员受到自身价值判断的影响。三是根据所在学院的实际情况,会对于某些事情的判断不统一。基于上述的情况,一些学校开始考虑建设法律事务中心,尝试解决调查人员、处理人员为同一人,既减轻了辅导员事务性工作压力,也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辅导员在此期间需要将调查结果客观、准确、充分地进行陈述即可。实现“同事同判”,用合法的方式,合理的方法,教育引导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学习、生活环境。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将学生申诉作为一章[7],要求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可见对于学生处分救济的重视。在此阶段,辅导员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申诉权利,包括申诉的起止时间、申诉部门、申诉的形式等具体情况,保障学生不仅知晓而且知道如何进行,将申诉制度落实落地。
2.3 处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期
处分学生不是目的,帮助学生成长,为学生成才夯实基础才是教育的根本目标。在学生处分的整个过程中,教育环节应该始终贯穿如一。在此阶段,我们应该着重建立两大机制。一是教育机制,受到处分的学生,在接下来的学习、生活中,不应该是旁观者、局外人,而应该是积极者,参与人。辅导员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心态的变化,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上的改变。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建立辅导小组,由具有专业特长的辅导员针对自己所分管的工作,有针对性地教育和引导学生,形成全员育人教育模式。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建立教育期档案,重视但不偏重,让学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认识错误、积极改正,为学生成长服务。二是解除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各学校在校规校纪中均有所表述,解除的期限和要求,也均有所提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解除机制却展现出“简化”的特点。在学生受到处分的时候,程序、环节在逐渐的完善,但在解除机制中却容易被忽视。在处分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关系到学生成长的关键时刻,不能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解除机制应由学生发起,由学生根据自己在考察期间的表现,给自己一个中肯的评价,再由教育小组根据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对学生考察期的充分了解,给予全面的评议。并将上述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人员根据上报的材料并结合深入学院的调查了解后。进行讨论、审核,最终给予是否解除的意见。若学生对于不予解除处分有异议,仍按上述的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处分处理是关系到学生发展的重大决定,辅导员应及时有效地维护学生每一个环节的合法权益,按照程序要求,守护学生的健康发展,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学习、生活环境;坚持立德树人的总体要求,重视学生的成长,使学生在大学中学会守规矩、敬法律、懂道理,发挥辅导员团队在立德树人的道路上正向标作用。
参考文献
[1]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Z].2017-12-0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Z].2016-12-08.
[3] 孟微.高职院校辅导员工作创新机制构建研究[D].河北科技師范大学,2018.
[4] 杨琼.依法治校背景下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法治化问题探究——以辅导员角度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8(10):50-51.
[5] 赵天越.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亲和力提升策略[J].现代教育管理,2020(4):82.
[6] 陈云英.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研究——以基本原则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2)224-225.
[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Z].2017-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