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谁该担责?
2020-11-30简欢潘家永
简欢 潘家永
前不久,一则因宠物奔逃时牵狗绳绊倒老人致死的新聞登上热搜,宠物伤人事件再次进入人们视野。现在,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人与宠物的矛盾也频频发生。那么,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到底该由谁赔偿呢?
1.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宠物伤人,应该找谁负责?
张大爷退休后感觉生活孤单,便托朋友买了一只性情温顺的拉布拉多犬陪伴自己。几天前,张大爷牵着拉布拉多犬在小区的花园里遛弯,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孩从拉布拉多犬前面横冲过去,差点把拉布拉多犬给撞了。拉布拉多属于中大型犬,一时受到惊吓便挣脱了张大爷的牵狗绳,并把不远处的小孩给撞倒了,胳膊摔了一个大口子。事后,小孩家长找到张大爷理论,并要求赔偿。张大爷感到无辜,明明是骑电动车的女孩把他家宠物吓到才导致宠物挣脱了狗绳,他和宠物都受到了惊吓,是受害者,为什么要找他赔偿呢?张大爷因此找到当地法律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
法律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告诉张大爷,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损害方的救济途径有两种:可以向宠物主人请求赔偿,或直接向造成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像这件事,如果小孩的家长直接张大爷请求赔偿,张大爷进行赔偿后,有权利向骑电动车的女孩追偿。
2.宠物逃逸后伤人,应该找谁负责?
村民李大宝家中养着一条老黄狗,平时就在院子里散养,由于院中大门白天是开着的,老黄狗经常溜出去找食物吃。2015年9月3日,该狗溜进了刘大爷家厨房偷吃东西,正巧被刘大爷儿子撞见,他便抄起扫把进行驱赶。老黄狗受到惊吓,从厨房后门跑到街道上。在逃跑中,老黄狗差点撞上骑自行车的周阿姨,周阿姨为了躲避,不幸摔倒在地,致其右脚脚趾骨折。
周阿姨认为自己受伤是刘大爷的儿子驱赶老黄狗导致的,而且老黄狗是从刘大爷家窜出来的,应由刘大爷家赔偿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刘大爷儿子不能接受,他认为自己是因老黄狗溜进厨房偷吃东西才驱赶它,周阿姨应找狗的主人李大宝索要赔偿。而李大宝则认为如果刘大爷的儿子不用扫把恐吓老黄狗,老黄狗也不会受到惊吓。协商无果,最终周阿姨将李大宝、刘大爷儿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大爷儿子的行为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李大宝承担责任,赔偿周阿姨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320元。
3.逗狗被咬伤,可向狗主人追责吗?
2019年6月30日晚8点多,冯先生带宠物狗到小区附近遛弯,由于一时肚子痛,便将狗拴在马路旁边的柱子上,到旁边的公共厕所方便。没几分钟,冯先生突然听到公厕外面传来小孩的哭喊声,冯先生赶紧跑出来看。果然,冯先生看见拴狗的柱子旁有两个小孩,年龄稍小的孩子坐在地上哭喊,其小臂处有鲜血渗出。大一点的孩子说弟弟在逗狗时揪住狗的耳朵玩耍,狗突然把弟弟的胳膊给咬了。冯先生赶紧把孩子母亲叫来,并向其说明情况。为表示歉意,冯先生给了她们200元钱并为她们打车去打预防针。可不久后,小孩的母亲又找到冯先生,要求赔偿医疗费和孩子的精神损失费共5000元。冯先生并不认为自己的狗有过错,给200元已经是表达了自己的歉意。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案发地点的公厕旁恰巧有摄像头,当晚小孩被狗咬伤的确是孩子逗狗所致,而且四岁的孩子外出应有成年人看护。冯先生因上厕所把狗拴在柱子上并无过错,也不存在发现小孩逗狗而不制止的“不作为”行为。因此,孩子受伤的损害结果是其本身过错所致,不是冯先生的过错造成,冯先生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暂时收养的狗咬人,由谁负责任?
2017年5月,王某去同村的亲戚家吃饭,路过徐某家不远处,被徐某收养的流浪狗咬伤了。王某随后被家人送往医院就医,及时打了狂犬疫苗和破伤风针,但不久后,在家中休养的王某突发狂犬病,因救治无效不幸去世。经法医鉴定,王某死于狂犬病导致的脑炎。王某家人遂找到徐某索要赔偿。出于人道主义,徐某同意赔偿王某家人5万元。但是王某家人不同意,向徐某索赔30万元。
法院了解到,这只流浪狗是两个月前来到徐某家里的。徐某给自己养的狗喂食时,这只流浪狗会来蹭食,时间长了,这只流浪狗便固定在徐某喂自己家狗的时间跑过来蹭食,赶都赶不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只是流浪狗的投喂者,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且其投喂行为并不是专门喂流浪狗,而是流浪狗习惯性蹭食。因此,对于此事件的发生,徐某的过错很小。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饲养宠物狗等动物已经成为一种潮流。饲养宠物虽然可以给自己带来快乐和精神满足,但由于宠物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如果管理不当也会招来麻烦,惹上官司。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一定要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宠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以避免伤人事件的发生。总的来说,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做到依法、文明,不得妨碍他人工作生活。具体而言,宠物主人应当尽到的主要义务包括:
一是遛狗、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予以牵引,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或者在人群拥挤场合,应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避免犬只咬人或者奔跑撞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是防止和制止他人逗狗或接近宠物。他人逗狗致使自己被狗伤害,尽管他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由于主人未履行制止义务,也可能要承担次要责任。
三是不得遗弃宠物,严防宠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对走失或逃逸的宠物要及时查找。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造成的。根据规定,遗弃、逃逸的宠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尽量不要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生活中,一些人酷爱饲养诸如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对饲养此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我国《民法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即便主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另外,宠物的主人还应当履行好以下义务: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以及进入医院、学校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当发生宠物伤害他人的事件,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治疗,以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潘家永(安徽警察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