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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法律保障分析

2020-11-30王浩楠

法制博览 2020年21期
关键词:民族语言语言文字双语

王浩楠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铜仁 554300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概述

目前国内对于语言文字权的解释各有千秋,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周勇研究员在专著《少数人权利的法理》中提出语言权利是国家确保的少数人群体成员无论是在私下还是在公开场合,无论是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享有不受干扰地使用其自己语言的权利[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红婴在著作《语言法导轮》中提出“语言权这一概念的早期涵义主要强调少数人群体使用自己母语的权利,发展至今它涵盖了所有的人及群体使用语言的权利[2]。我们可以从不同学者对于语言文字权的定义不同,但是可以得出基本的一点就是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权是本民族应有的权利。

国际中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构成部分就是对民族语言权的确认和保护,人们最常用的语言的使用保障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人权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讲究自由和平等,使用自己民族语言更是自由和平等的表现,只有少数民族在诉讼中使用民族语言才能保证人们的自由和平等,才能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保留和发展各民族语言文字是维护人权的重要举措,换句话说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3]。

二、保障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必要性

宪法规定我国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少数民族在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是少数民族应有的权利,是对少数民族公平的表现,也是在立法上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的认可[4]。同时也应该在司法中保障少数民族,提供完善的救济措施。

保障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正当程序的必要性,正当程序有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受到权利的侵害时,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在法院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并且可以保障当事人辩护的权利。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都是为了当事人可以公平平等地参加诉讼,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拥有作为其诉讼主体的程序和权利,并且法院尊重每个当事人的主体价值和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诉讼程序,每个当事人都不是诉讼中的客体,在诉讼中每个当事人都是诉讼的主体。当事人无论被告原告都可以主动展开诉讼程序,并且享有一样的诉讼权利[5]。语言是人们进行沟通的主要方式,诉讼过程中每个人都会使用语言进行交流和辩护。每个当事人也难以避免的会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交流,当诉讼中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不便或者无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时,就造成其无法参加诉讼或诉讼过程中难以进行。如果无法保障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获取信息都不能准确获取,这对其是极不公平的。

三、我国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我国各个民族都有自由平等地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当诉讼人不能理解本地民族语言时,应该提供相应翻译人员[6]。目前保障少数民族在诉讼中使用民族语言的法律很少,大都是基本性法律规定,没有实际的实施方案和解决方法。以至于在诉讼中少数民族难免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法律规定当有诉讼人不理解本地民族语言时应当提供通晓当地语言的翻译人员,但是具体的翻译人员如何提供翻译、管理、人员费用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能够在诉讼中全面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上述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急切需要去解决的。

四、目前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存在的问题

法院缺少双语型翻译人才。法院内的双语翻译人员、法官、书记员等配置不齐,导致无法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可以用双语进行诉讼。一般而言,需要进行双语诉讼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明了,只需要保障双方权利不受损害即可。可是由于配置的双语人员不齐的缘故,翻译人员压力大,没有时间进行全部翻译开庭,部分诉讼案件使用汉语进行开庭、记录、和制作裁判文书,无法保护每一个当事人对于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控诉的权利。

诉讼中法律翻译没有规范用语。日常中一个字的不同就会导致整句话的意思改变,对于诉讼中来说,每个字的翻译就更为重要。在翻译时如果没有一个标准的翻译规范,那么翻译后的法律术语就会不标准、不规范,这些翻译后的词语会影响法律的周密性、严谨性以及权威性。我们要尽快建立少数民族诉讼中用语的规范翻译,减少因为翻译不规范导致的影响。

对于诉讼中的翻译没有监督管理。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能完全不懂得汉语,对于诉讼中的情况完全依靠翻译人员的翻译。对于案件的进行完全依靠一个翻译人员时,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出现,翻译人员可能会有利可图进行模糊翻译或者错误翻译,导致诉讼人无法完全正确地了解诉讼过程以及经过,影响案件诉讼的公正性。如何去监督翻译人员,保护诉讼人的权利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完善。

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在诉讼中应该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但是并没有具体的细节规定。对于参与诉讼的参与人没有被提供翻译时,没有具体的制度去规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这导致在诉讼时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受到侵害时,没有办法去维护这一权利,没有为受到侵害的参与人提供救济途径。

五、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保障发展完善

增加双语人才的培养。在就业之前加大对双语人才的培养,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多推广双语的学习,在小学中学以及大学中的开设双语课程。多宣传双语的优势来提高学生们对于双语法官的兴趣,从而提高学习双语的人才。就业后在招录人员时扩宽渠道培养,对一些法官进行双语培训,提升现有人员能力。对于部分地区可以增加自主招录双语人才的权限,提高对双语人才的录取。缓解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短缺的现状,保证诉讼的公平性。

对法律翻译用语进行规范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群众,了解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关联。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在诉讼中的使用词汇进行整合对比,依据实际情况整理出规范严谨的翻译用语。对规范化翻译用语要整合成册并依法要求严格执行,对于诉讼中的词汇严格按照规范来翻译,保护参与人的权利。对于我国的现有法律以及法律解释等内容,应该按照规范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的版本,保障少数民族基层可以按照统一法律执行诉讼,并加大该版本法律的宣传力度。

建立对诉讼中翻译人员的监督制度。明确出台监督翻译人员的责任,设立特定监督人。监督人员应该严格按照监督制度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对翻译人员的翻译内容进行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以及结果。并且明确表明监督人员只对合格人员负责。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才得以制衡翻译人员,避免因翻译人员的人为因素导致诉讼中的不公平等问题,保护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对于侵犯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救济制度。救济制度是对翻译监督后的相应制度,当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受到侵害时,便可以依据救济制度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法律对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保障难免有不足,例如无法给诉讼参与人配备翻译人、无法使用双语开庭、翻译人员故意扭曲事实等。这些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出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使用救济制度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如何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谁负责等问题。

六、结语

我们应该深入了解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问题,推进保护这一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是少数民族应有的权利,我们不仅要在观念和思想上进行重视还要在立法和司法中保护这一权利。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进而保护少数民族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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