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价值所在
2020-11-30任若楠
任若楠
黑龙江科技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现象下,出于某种需要而产生的,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分支也不例外。那么,经济法在什么历史时期下产生?因何产生?又为实现何种目的而存在?只有清楚了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探讨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时期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论。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政府开始干预经济时。而笔者认为,东西方由于社会制度、文化、意识形态等的不同,经济法的历史起点也各有不同,但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在封建社会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对经济活动等的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尚未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1.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640年至20世纪初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第二个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第三个阶段是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国家开始干预经济。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奉行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理论,实行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经济政策,这种理论下,人们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越少越好。所以,国家很大程度上不能对经济进行调节,经济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
随着自由放任政策导致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愈发不均衡,即使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遭到否定,不少国家仍采取了相关政策对经济生活进行规范,制定了不少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制度。如,1856年英国的《地产授分法》。
(2)垄断资本主义后期的经济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取代了市场自由,西方国家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意味着资本过度集中在垄断团体手中,大量的中小企业被垄断团体吞并,他们操纵市场,使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消费者利益受损。不少国家相继采取宏观调控等手段干预经济,制定了许多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使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德国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2.中国的经济法
(1)第一阶段:1949年以前。1840年前,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背景下,重农抑商,统治阶级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有时更是直接参与其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体现了臣民对统治阶级的严格臣服,从出生至死亡都有严格的等级和法律规范。无论是服饰的布料和颜色、吃饭用的碗筷、出行用的交通工具,还是下葬时的葬礼和坟墓的规格,都有严格的控制。在这种控制下,经济法缺少形成的条件。
(2)第二个阶段:1949年至1978年。中国由自然经济转为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由政府的计划来定。例如,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粮票、“五反”斗争等,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但计划经济也有其弊端,几乎所有经济活动都依赖于指令性计划,不能与市场相结合。
(3)第三个阶段: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法在该时期得到产生与发展。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开始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体制,重视以法律手段调节经济。但是,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相混合,其范围不明确。直到1992年,陆续颁布《反不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我国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阶段。然而,中国尚未形成一部体系完备的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以西方经济法为例
1.经济因素
(1)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突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生产社会化,使劳动与资本都向社会化的方向转变,不再单一化。各个经济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然而,私有制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必然与私有制相矛盾,为了缓和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也开始干预经济生活。这种经济生活既包括经济活动,也包括经济关系,当这些被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的时候,就产生了经济法。
(2)市场垄断取代了自由竞争。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法则突出,大企业挤垮中小企业,操纵市场,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许多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和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如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等,都在表明自由放任的理论存在缺陷和不足,政府有必要进行宏观调控,使经济法产生具备了条件。
2.社会因素
(1)个人本位的不充分性。经济法未产生以前,就散落于民商法,受民商法个人本位的影响,经济法也具有个人本位特点,这与当时追求的社会化原则相矛盾。为了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解决问题,需要一个新的法律体系产生,这时,以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
(2)市场的弊端。市场本身存在弊端,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自发调节相结合,共同保持经济活动的有序、公平的进行。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公共物品匮乏和收入分配有失公平,促使政府必须对经济进行干预,而立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由此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3.法律因素
由于市场失灵,所以政府要干预。但是,政府干预是否会失灵呢?若政府干预经济以国家本位为出发点,这也不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为此,站在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成立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并制定以社会本位角度出发的经济法律制度也是经济法产生的一个原因。
二、经济法的价值所在——社会本位
经济法的价值依托其产生的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经济环境而存在,如果不是处于某种特定的历史时期、出于某时期下的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经济法就没有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其价值也无从体现和实现。而当时,无论是个人本位还是国家本位,都不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以社会为本位的思想。
(一)经济法中社会本位的概念
社会本位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它主张通过保护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思想体现在经济法律中,就形成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概念,即在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时,站在社会的角度上,以公共利益为立法标准。当人和社会被满足时,就显现出了经济法的价值所在。
(二)经济法中社会本位与其他本位的区别
在社会本位之前,还存在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三者的发展路径是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最后再到社会本位。
国家本位以统治阶级为中心,为统治阶级服务,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国家本位保护特定统治阶级,个人本位则是以个人利益为保护对象,是将人的凌驾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之上的。与二者不同社会本位保护公众,会站在整个社会的高度去保护公众的利益。
三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但都是社会发展下的产物,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多以社会本位为主,但有些部分也能体现出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影子。
(三)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体现
首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体现在它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要求国家和个人在行使权力时,不可以站在自身的角度,不得损害社会的利益。而个人本位认为经济活动以个人为中心,主张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之上,同样国家本位也忽视了公共利益,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先。所以,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克服了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的不足,优化了经济法,使其价值得以体现。
其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也可一定程度上调节市场自由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冲突。市场自由(个人本位)下,易导致垄断,而国家过分干预(国家本位),也会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对经济发展不利,因此,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则可以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
三、结语
其实,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其产生的必然性。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国家就会以不同的形式去规范和约束着经济行为与活动,立法自然而然就会产生。至于经济法产生后,如何发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去解决实际问题,需要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