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探讨
2020-11-30彭爽
彭 爽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自上世纪初,人类在法律学中便将道德与法律进行单独划分,由此概念法学便得以发展。概念法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使法律学成为我国众多学科中的一种,由于概念性法学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法律社会中的伦理价值,从而抑制了法律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道德之间中的调和剂,便可以进一步地推动法律学的前进。现阶段在我们的生活中私法学普遍的应用,在应用过程中权力从滥用自由思想逐渐地向滥用权力思想进行转化,同时这个阶段中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因此在私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便可以广泛地推广。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公平正义的代表,因此可以在法律与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节,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促进权力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根本意义
根据我国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的这条规定便确定了诚实性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原则地位,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是我国法律上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的私法规定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条等,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利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在民事主体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参与者的利益,同时进一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进行平衡,这样做的目的便是稳定我国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重点便在于“诚”,“诚”不仅仅代表诚己、诚人、诚物,更代表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公众之间的信用利益,通过诚信便可以让人们在社会事务的交易过程中心中的正当期望没有被对方所欺骗。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具有以下三种功能,第一,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进一步补充和评价法律行为的准则。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法律案件,在对法律进行解释和修改的过程中,就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最高准则。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融入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当传统的法律不再适应社会发展时,那么就可以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针来对法律进行改善。
二、在税收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含义
(一)私法中所存在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私法中所存在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将道德观念进行法律化,私法中运用诚实性原则的起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中的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同时在上个世纪初西方国家通过《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在社会交往中债务人必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的交易进行义务履行”,将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的完善。在现阶段中的民法中,民法基本原则便是通过诚实性原则进行确定,为的是让社会中的各个阶级在生活中必须诚实信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这项措施也代表着当前社会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现代意义确定。
(二)税法中所存在的诚实信用原则
税法中所存在的诚实性原则主要是要求在征税的过程中,纳税人和征税人双方都需要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履行义务和执行权利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弄虚作假从而在交易过程中违背对方的信赖,在税法中对方的信赖从根本意义上也是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在税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作为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适用性原则,而不是税法中的基本原则。法律中的适用性原则和基本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基本原则代表的是法的根本性价值,是法律活动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也是构成法律的核心,在税法中的基本原则便是公平公正。而法律中的适用性原则主要是将法律中的基本原则进行具体化,从某一法律规则的基础点进行出发,从而保证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顺利性。在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较好地应用在征税和纳税的执行过程中,同时在税法的解释和税收的征纳过程中该项原则都可以具体的适用,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税法中的适用性原则可以进一步的保障税法的有效性。
三、诚实信用原则纳入税收适用原则中的理论支撑和现实需求
(一)税法中的否定说
税法中的否定说认为,公法是立足于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公法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私法是立足于平等的当事双方人之间,私法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特点制定任意的相应规范,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存在强制性。同时公法和私法之间没有存在共通性,持有否定说的人认为如果将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到公法中,那么必然会破坏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严格性。同时这一部分人还认为在私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只适用于交易的双方,由于公法在执行的过程中缺乏交易的性质,往往在公法关系中国家都享有各项的优越权,因此私法与公法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关系。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作用是补充法规的不足之处,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于公法。
(二)税法中的肯定说
税法中的肯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公法。对于一般的法律思想认为在公法领域上执行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来源于国家作为立法者和法律的监督者,如果给予国民特别的义务,那么必须要赋予国民相应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互相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较好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同时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国与国之间。早在上个世纪初德国的帝国法院就在判决中称,“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法律界中的各种条文,包括公法在内,一切都可以适用”。这些人普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并非是私法中所特有的法律原则,从法的实质出发,诚实信用是国民法律意识建立的根本所在,因此没有必要在私法和公法之间区别对待诚实信用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我国税收适用原则中的理论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我国税收适用原则中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来自于该项原则可以保护征税方和纳税方的双方信用利益。但是如果要将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保护利益过程中的理论依据进行具体分析,还是需要逾越民法基本原则这一障碍,在对这一问题上当前税法中具有不同的正反方两种观点。为了应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已较为普遍,将一部分的法律法规一直约束在相应法律条文的范畴内,那么往往会抑制我国法律的进步和创新。所以对一些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我们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突破公法与私法之间的限制,从而帮助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实现公平、公正。
四、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务机关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效果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务机关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需要税务机关成为纳税义务人所信赖的行政单位;第二,税务机关在工作的过程中,相应职员必须要获得局长的授权,才可以信赖该职员的保证;第三,纳税义务人需要信赖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自身的相关经济情况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第四,在税务行政单位执行相关的行为下,纳税义务人需要正确地看待自己经济上的损失,如果纳税义务人在自身经济上没有遭到损失,那么便不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税务机关中履行诚实性原则,税务行政单位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便会逐渐消失。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纳税义务人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效果
诚实信用原则在纳税人之间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纳税义务人需要无条件地信赖税务机关。第二,纳税义务人在受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询问的过程中不许故意隐瞒真实事实。第三,在执行相关税务行政的过程中,国家需要承受经济上的一定损失。第四,纳税义务人在进行讲述的过程中,必须要证明信任与处置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存在。该项原则适用于纳税义务人的效果主要是纳税义务人本身如果不存在背信行为,那么就不需要承受相应的损失。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税收领域需要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公法和私法中的适用性原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进一步在税收领域构建全社会的诚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还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依法治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