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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言词侦查人员合法

杨 慧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及立法目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人员利用其职权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予以排除。①在理论上,关于非法证据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非法的证据应当全部排除,主要理由是可以阻止程序违法,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是要保证程序公正,如果在审判活动中采纳了这些非法证据,就无法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排除,主要理由是应当排除虚假证据,而不是违反程序搜集的真实证据,如果一味地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那么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排除,从而导致无法查证事实真相,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目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要立即送到看守所,可以看出其立法目的是防止侦查机关在这个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有不正当的取证行为,从而约束国家公权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机关的行为有两个作用:一是约束作用,在程序上对侦查机关实施的行为进行约束;二是规范作用,规范侦查过程中的活动和行为,为侦查人员划定了禁止的行为,从侧面体现出该规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限制滥用国家公权力,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二、非法证据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一)非法证据的种类

1.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言词类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通过言词证据来突破的,由于法律规定一般羁押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其实二个月对于某些案件来说时间是比较短的,而且在案情复杂或者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二个月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想要尽快查清案件事实,从言词证据上突破是较为迅速的方法,在追求效率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就会不顾程序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规,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一类证据就是非法言词证据。

2.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通常表现为物品、痕迹,我国对排除实物证据的对象是书证和物证,因为书证、物证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如果一旦被销毁,就难以恢复,甚至会消失,即使有程序违法的行为,因实物证据的客观证明力不会消失,如果可以补正,仍可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否则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二)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有三种:第一是取证的主体不合法,是指法律没有赋予具有取证职权的主体进行取证,例如超越职权违法取证、没有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等。第二是证据的形式不合法,是指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例如催眠术、测谎仪等。第三是取证的程序不合法,是指侦查人员违反程序进行取证,例如重大案件讯问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等情况。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使用的频率还是效果都愈发明显,使法官在定罪量刑时更加准确,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准确的定罪量刑依赖于客观、关联、合法证据的支撑,合性法是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许多侦查人员都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来操作,导致部分案件违反了法定程序。我国有三种证据排除规则:一是强制性排除规则,是对采用严重违法程序进行取证的证据强制性排除;二是裁量性排除规则,是根据证据的特性决定是否排除;三是补正规则,某些证据可以进行补正后又成为合法的证据予以适用。②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1.侦查阶段取证不合法。在办理案件中,为追求迅速结案或者缩短办案周期,在其他法定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侦查人员的侦查重点会放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由于有些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侦查人员就会不惜铤而走险去触碰法律的红线,进行变相的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证据;或者在提取物证的方法、程序上有不正当的行为,因为侦查阶段取证是审判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所以仍有必要对侦查阶段的取证进行探讨。

2.对非法证据没有实质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时,一些检察机关从以往的办案经验进行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线索仅仅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或者直接不予处理,很难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判阶段时,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因不能直观地看出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法院只能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证据,这时面临着取证时间间隔长、被告人伤情已经愈合等情况,不能对非法取证情况进行还原,无法产生合理怀疑,没有明确区别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一些非法证据经过补正后就直接采信了,并没有实际解决非法取证的问题。

3.非法证据的范围不明确。一是非法言词类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在法定场所之外进行讯问,以及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却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由此获得的言词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这些问题都没有规定清楚,如果这些情况还不能排除,就无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二是非法实物证据,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实物证据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以及如何进行补正等问题。

4.未建立“毒树之果”规则。虽然我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没有确立“毒树之果”规则,也未解决“毒树之果”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的问题。目前落实非法排除证据规则还有一定难度,那么排除“毒树之果”的难度就更大。

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议

(一)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

为了减少非法取证的情况,降低程序性问题的出现,应加强对侦查人员业务水平的培训,定期学习法律,提升专业素质,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去发现事实,寻求真相,以此规范侦查行为,从根本上杜绝非法取证行为,并对采取违法取证手段的侦查人员进行严惩,建立明确的非法讯问责任追究制度,并由检察院派专人常驻看守所,推进值班律师的全面覆盖,这样能够更及时地发现非法取证行为,更充分对侦查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更全面地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

(二)对非法证据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犯罪嫌疑人提出非法证据时只需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者材料,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受理后应当对其提出的申请调查核实,对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等逐一排查,进行实质审查,不能潦草敷衍了事,如果经查证属实侦查人员确实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非法证据的范围

一是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具体行为,严格区分对其他证据的认定,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将其更加具体化,在一些案件侦查中进行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将最原始的取证过程记录下来,让侦查人员做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规范讯问,让司法人员做到合理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二是明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实物证据是可以经补正后采信,所以法官在排除实物证据上有自由裁量权,应当将实物证据的排除进行归纳,如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会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案件审理程序甚至是案件裁判结果,那么非法实物证据应当进行补正,不能仅仅只是证明取证的行为是否合法,还应具有其本身的独立性。

(四)建立“毒树之果”排除规则

我国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对“毒树之果”的认识均不一致,确立“毒树之果”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毒树之果”是来自于非法证据的证据,在程序上本身就是违法的,与程序正当规则是相违背的,如果采纳“毒树之果”那么就会出现司法不公的后果。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毒树之果”的言词类证据,如有能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该言词证据可以定案根据;但对于实物证据,可以进行补正,如果都不能补正时应当予以排除。

五、结语

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期望通过不断完善该规则,有效地解决程序问题,以此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注释:

①张保生.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66.

②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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