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数字遗产继承困境思考
2020-11-30郭红梅
郭红梅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新郑 451191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应用普及,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下面将从网络平台、用户主体、数字遗产继承立法完善三个层面,阐述几点思考。
一、网络平台层面,完善运营商网络服务协议,避免权利侵害
数字遗产是信息时代的新生儿,年轻且不成熟,并隐身于主人的个人网络信息之中。数字遗产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储于网络平台之中,并通过多重加密技术确保其安全性,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方式不同于真实物品,具有典型的虚拟性和隐私性。基于此,形成了数字信息的占有主体的双重性,网络运营商、网游开发商搭建服务平台后与用户之间签订冗长合同,用户在快速勾选同意框的前提下默认某些格式条款,忽略了“隐私保护”条款、“单纯使用权,无所有权”条款等项规定对用户部分权利的侵害,为后续数字财产权益纠纷埋下隐患。
作为数字遗产案的经典案例,2005年美国大兵艾斯沃斯父亲起诉雅虎公司一案进入人们视野,法院作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结果,雅虎公司将艾斯沃斯邮箱里的信件等刻录在光盘上交给他父母,但不给予密码。但显然用户的账号、密码也属于个人信息数字遗产,以此案为契机,推动美国互联网公司对于数字遗产处理方式的改变。逝者QQ账号找回、游戏装备继承、网店经营权归属等个体事件都成为过新闻报道的热点,并引发了人们就数字财产、虚拟遗产的讨论。
近些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监管力度,服务协议也增加了数字遗产的继承细则规定。Facebook针对已故用户的亲友提供两种选择:可以让公司删除账号或让该账号变为“纪念号”。当账号变为纪念号后,任何人都不能再登录,但其亲友可通过特定的悼念页面发表留言,照片,视频等方式表示怀念。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为巨人《征途2》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账号保全证据公证,在所有权人归属问题的认定上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在征求广大淘友和店主的意见之后,淘宝已经放开了“离婚过户”和“过世继承”,在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继承这三种情况下,可以办理淘宝店铺的过户手续。微博客服在2017年3月也官宣可通过提供有效信息对账号进行保护或移交新的持有人。专业性的数字遗产托管网站建立,如中国数字遗产网,用户通过付费的方式注册,由托管平台处理自己身故后的数字财产继承问题,网站会定期与用户联系,如果在过了用户指定的时间后还没有收到回复,网站就会启动调查,确认情况后,将“失去联系”的用户的注册账户和密码发送给其指定的继承者,为数字遗产上一份保险,加一份守护。建构数字遗产安全保障体系,针对网络服务运营制定相关章程,设立专责的技术服务部门,提升数据存储技术和能力。
二、用户主体层面,提升所有权意识,珍视法律权益
房子归谁,汽车归谁,存款归谁,珠宝贵金属归谁,私人物品归谁,宠物归谁等等?这些物化的动产不动产,绝大多数人早早就做好规划。可千谋万算中一不小心就忽视了存于网络中的个人数字财产,已故的人在哪里注册了账号,在哪里升了VIP,在哪里存储了高级装备,在哪里保存了重要影音资料……这些承载着已故人大量个人信息的平台如何进入,如何继承?这些问题值得深思,它提醒着我们日常生活中应及时备份,提升所有权意识,珍视、重视个人合法的法律权益。
25岁姑娘崔文姬在生日当天立遗嘱的消息上了微博热搜,“年轻人该不该立遗嘱”这一话题引发网友讨论。中华遗嘱库负责人介绍,2018年选择立遗嘱的30岁左右的年轻人比2017年增加了30%,截至2019年8月底,90后立遗嘱人数已达236人。互联网作为人们获取知识、表达情绪、进行交流,消费娱乐的新渠道,无论成年人还是儿童,如今都已无法离开,就像呼吸和吃饭一样成为生活的本能。三岁打游戏,七岁玩微信,十岁会网购,网络社会低龄化已经形成全球化趋势无可逆转。
大多数年轻人属于“无钱包一族”,习惯了手机支付。他们所订立的遗嘱主要以微信、支付宝、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为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在自己身故后,为父母、朋友留下一份保障与关爱。
时代在变,思想在变,年轻人对未来的风险有强烈的预防意识,立遗嘱并没有年龄限制,不是老人的专利,不要求弥留之际的迫在眉睫,在个人精神和身体状况良好的时候订立一份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和亲友的关爱和责任的表达,也能防范和化解风险,不留遗憾。不管你年龄几何,不管你财富的多寡,不管你住在什么地方,也不管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律师们都建议你管理好自己的数字财产。这是重视法律和真实生命的体现,直面生死,做一个幸福留言,应受到理解、尊重和鼓励。
三、立法层面,完善数字遗产继承相关立法,提供法律支撑
数字遗产不同于传统物化财产,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一个新鲜且前卫且严肃的亟待解决的课题,能否合理恰当解决,关系到被继承人亲友的合法权益,数字遗产成为可继承的遗产是必然的立法趋势。
我国的《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在这里,设置为一开放性的兜底概念,其范围该如何界定?继承法规定的财产是否可从传统的实体物延伸到网络虚拟物?2017年《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又再一次为数字遗产的继承可能性留下空间,由此我们可以推定散布于数据平台的数字遗产作为新生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数字遗产的种类,笔者认为可继承的数字遗产应包括存于网络技术中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两大类。物质层面包括存于各个网络平台并与银联系统对接的电子货币、支付宝余额、微信钱包等,这类财产本质上仍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合法财产;可以进行货币兑换的各种“贝”、“花”、“币”等,具备财产性收益的客户群,网络店铺等;还包括网游用户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游戏装备和各种比特币、Q币、运动卡币等。精神层面包括用户账号、密码;网络照片、音频、视频;网络日记、博文,邮件,电子文档,应用程序等注入个人情感与精力的信息。
关于数字遗产继承份额分配,有遗嘱的从遗嘱,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建议采取物质性财富由同一顺位继承人按份共有,特殊主体特殊照顾;精神性财富由同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数字遗产具有特殊的可复制属性,为节约继承成本,可以协商由单一主体继承,继承后再共同共有。
法律要保有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可朝令夕改,不可避免地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尤其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更会落后于鲜活的社会生活,存在法律的真空地带,但法律要保有其权威性,就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及时解决现实生活出现的新问题。天灾人祸、战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造成的不幸身亡,会留下大量的数字遗产,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置?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对数字遗产评估的制度,机构,人员尚不健全,花费巨大的现实成本去处置散布于各运营商服务器中虚拟的数据信息的比较困难。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财产主体范围会日趋增大,因数字遗产继承案件也会与日俱增,已经形成类型化的问题不容忽视,立法虽困难但不能长期缺位,数字遗产应该受到保护。
旧继承法难解新问题,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是从单一的侧面加以论证分析,对数字遗产继承的问题还未形成权威性的定论,特别是数字遗产的内涵界定,数字继承类别范围,权属变更程序,网络继承方式及保护等实体法方面尤为缺失,因此对数字遗产继承实体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加快立法进程,突破立法短板,便具有了相当的紧迫性和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