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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问题研究

2020-11-30熊晓虹

法制博览 2020年21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受害者

熊晓虹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泉 323700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最直接迫害的对象,同时,也是刑事诉讼事件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然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被害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且目前颁布的很多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健全的保护措施,从而无法有效保护刑事诉讼中一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最近几年,尽管有些法律法规对个别权利进行了保护,但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必须加以完善和考虑。我国一直在研究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以更加平衡的方式保护刑事诉讼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一、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加强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

一直以来,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我国法律一直都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并将如何对待被害人作为一个国家和人类文明的关键标志,却反而忽略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致其遗忘于刑事司法之外。毕竟,制定和完善刑事司法机制的宗旨是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因为从具体情况推断,被害人的确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在精神和物质方面都遭受了巨大损失。在建立当代刑事诉讼制度之前,犯罪已经被公认为对被害人的一种侵害,所以在人类社会初期,一般会默许被害人以打击报复方式追究和惩罚犯罪分子。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受害人始终拥有追查罪犯的决定权。而当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以后,犯罪又被认定为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所以,国家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国家机关,指定专人查办和惩罚犯罪行为人。这时,刑事诉讼中的对抗从原来的受害者和犯罪者变成了国家公诉机关与犯罪者之间的对抗。换句话说,准确、及时地查处犯罪更有利于国家、社会稳定发展,但决不能因公诉机关的介入而将被害人的位置隐藏在公诉席之外。毕竟,公诉机关通常是从国家和集体角度出发,追究犯罪行为的。在社会主义制度的领导下,尽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高度一致,但仍然存在不同。公诉机关一般会在刑事诉讼中无视受害者的利益,甚至伤害受害者的权利,这完全背离了建立刑事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从某种意义来讲,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更应该受到国家权力的重点保护和关注。

二、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诉讼程度不够

被害人起诉和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都是刑事诉讼功能的一部分,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取得起诉书副本的时间和程序,但并未提及被害人能否取得起诉书副本。检察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被害人的,导致被害人不能及时参加诉讼,进而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受损。

(二)知情权保护不足

当知情权保障力度不足时,法律公平公正必然会遭到公众的质疑。虽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非常清楚规定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但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人员未能及时履行或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仍然存在,导致一些被害人只获得非常有限的案件信息或判决书,未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审判流程。

(三)缺少独立上诉权

被害人具有当事人身份,是整个案件中直接受害者,拥有独立上诉权。当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不同意抗诉时,被害人才能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因为在实务过程中启动该程序本身需要各种程序和条件,所以该程序很少启动,以至于该程序在某种程度上虚设。

(四)赔偿权缺乏实质性保护

被害人的精神和身体受到犯罪的伤害,向被告人要求赔偿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落实,因此,导致一部分被害人因案致贫。比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的被害人,尽管已经取得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判决,但因被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权利无法得到解除。若受害人无法得到应有救济,很可能会引起报复心理,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旦,被害人的赔偿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必然会降低被害人对法律的信任,随之影响其获得感和公平感,进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在刑诉中增设专章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立法的实践经验,达到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被害人保护的要求,有效实现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化,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详细阐述相关规定,从而增强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此外,受害者的诉讼代理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现阶段,尽管我国已经有了这一制度,但相关规定仍不完善,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刑事诉讼受害人的权益。

(二)增强刑事诉讼中被害者的上诉权利

为了能够加强对受害者权利和权益的保护,我们必须首先深入了解和掌握赋予受害者上诉权的重要意义。首先,作为被害人,应享有同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最基本的上诉权;其次,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者由于没有检察机关的支持而无处可诉,只能利用信访、走访或因为信访也是合法的,无理访才是非法的;最后,因我国部分制度尚未健全完善,部分司法队伍成员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所以,部分案件被害人权益无法得到更好的保障。可见,只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才能有效约束和监督司法机关相关活动,切实保证司法行为的公平公正,从而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

在充分认识到被害人独立上诉权的重要性后,相关工作人员在拥有独立的上诉权之后,需要同步配套相关的上诉机制,避免一些被害人无缘无故地恶意上诉、寻衅滋事。首先,为了更好地节省刑事诉讼资源,有必要针对此类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同时颁布相关规定。第二,上诉主体的范围可以是有限的,只有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最后,为了不断提升诉讼工作效率,可以采用“抗诉在先,上诉为后”诉讼模式。

(三)扩大抗议权的范围并确立审查制度

若在当前情况下难以给予受害者上诉权,则应更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上诉权。结合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受害人仅有权在一审判决中提出抗诉,不包括裁定。大家都知道,某些裁定与实质性问题存在一定关联,实质性裁定同判决性质大体相同,所以,受害人也应拥有反对该判决的权利。一般来说,审判监督程序的上诉道路非常漫长,充满了荆棘。所以,对于受害者而言,必须维护好自身权益,把握住机会。一审裁决下达后,第一时间提出抗诉请求权非常重要,因为同级人民检察院可能在被害人抗诉请求提出前就放弃抗诉了,那么被害人的抗诉请求被采纳的可能性就会变得更加渺茫。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建议建立反诉审查制度。对受害者的抗议要求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可以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这样,可以避免赋予受害者起诉权的弊端,并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合理权益。

四、结束语

综上文所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者的权利必须与被告的权利一样受到对待和保护,这是我国司法公正的最突出表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给出的一些建议仍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进行检验,以求更好地改善,进而有效保护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司法效率,促进我国法治社会长期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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