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医毒物鉴定的发展及存在问题
2020-11-30雷震
雷 震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现阶段,国家法院毒理协会已经将与血液反应的800种左右的有毒物质的具体性质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明确的规划,并给予了准确的参考资料,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医毒物的鉴定工作提供了科学、有力的依据。但是在此过程中如何最大程度地规避法医毒物鉴定的风险,并确保其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成为了限制当前法医毒物鉴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对此,相关研究专家必须全面分析法医毒物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正视其发展趋势,从而才能为法医毒物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一、法医学与法医伦理概述
法医学主要指的是利用医学知识解决法律方面问题的科学,经常应用于民事纠纷调解和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能够为案件提供准确的医学依据,从而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法医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从本质上来看其与其他学科的性质有着很大的差别,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法医学具有独特的鉴定方法、明确的鉴定对象以及鉴定范围,并且为法律提供最有力的依据是法医学得以进行的根本目的。而法医伦理学与其相比就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概念,但是其在法医伦理学的研究实践工作中的确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相关研究学者可以尝试将法医学的相关概念套用到伦理学中,以此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人身伤亡问题[1]。
法医伦理学可以说是应用伦理学的一部分,是应用伦理学的进一步拓展,也是司法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的综合产物。法医伦理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就是不同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医的职业道德,因为法医学鉴定的主要手段就是对不同人体的死亡时间和致伤工具进行检验,以此得出研究对象的死亡原因、损伤程度等,而在此过程中法医难免会对被鉴定人、司法机关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进行接触,那么此时法医的职业道德、语言表达能力等相关的行为在调查效果以及能否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作与信任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可知,法医鉴定人一定要具备相关的理论学知识,为其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法医毒物鉴定发展趋势
(一)毒物种类有所增多
在当前世界范围内,化学毒物的种类一直呈现着以每年大于一万种的数量在持续上升。现阶段,在法医毒物鉴定阶段,不仅包含法医可以普通鉴定出的毒物,氰化物、新型除草剂、化学药品、生物碱以及相关的人体治疗药物等有毒物质也被列入法医毒物需要鉴定的内容中。不仅如此,很多毒物的代谢物以及生物标记物在法医检验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法医工作者在实际检验过程中也会将其与原体一起进行分析检测。例如:对死者生前饮酒情况进行鉴定时,法医就会将EtG作为检测尸体是否饮酒的依据。因此,针对于分析结构不对称的毒药物,法医在实际鉴定过程中也要对其进行重点的关注。
(二)生物检材广泛应用
通常情况下,法医对毒物鉴定的生物检测材料大多都是从死者的皮肤、头发、指甲、胃中的物质等方面提取出来进行鉴定的。但是,随着毒物种类复杂性的提升,相关毒物在人体中所反映出来的现象也是不尽相同的,在此,如果法医仍然按照传统的生物检测材料鉴定毒物,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毒物检测的最终结果。基于此,现阶段的法医临床实践中还将人体的血液、唾液、心脏血液等纳入到了法医毒物鉴定的范畴中。在实际鉴定过程中,法医往往会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提取人体中不同的生物检测材料进行鉴定,以此来解决相应的问题,如果出现与血液反应的有毒物质,则还需要采集人体的心血和外周血进行进一步的对比分析,以此来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结果[2]。不仅如此,尿液中同样也能够代谢出人体有毒物质的原体,在此基础上还能分析出死者毒物的摄入量、摄入时间以及摄入方式,在法医毒物鉴定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三)死后毒物鉴定
人体死亡后的毒物鉴定主要在法医的死因鉴定中发挥作用,其能够判断出死者生前是否涉及毒物以及毒物危害生命的程度。但是现阶段对于死亡后毒物鉴定结果的解释需要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例如:检验材料的种类、检验材料的采集时间、采集的具体部位及其腐败程度、药物的交叉反应等。一旦检测出死者体内的毒物,则要将其他相关信息综合起来,以此来确定毒物与死者是否具有直接的关系,尤其是对已经明确的自杀、他杀等情况,法医还要详细解释出毒物对于人体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而如果死者在生前本身就患有疾病,则需要法医详细分析毒物在人体内是否又加重病情的作用。
三、我国法医鉴定发展存在问题
(一)技术层面系统建设不健全
对未知物进行分析是法医毒物鉴定中最为常见、也是最为重要的鉴定内容,然而,由于现阶段未知有毒物品种类的持续性提升,此时要想具体明确毒物的种类,就需要法医建立一个毒物筛选体系。但是就当前鉴定技术体系的建设来看,其很难满足有效筛选各种毒物种类的需求,尤其是在毒物样品处理和毒物代谢系统筛选这些重要环节中的技术系统建设并不完善,这就使得某些案件中一些新型的毒物不能被及时鉴定检测出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法医毒物鉴定中的局限性。
(二)鉴定工作实验室达标较低
在我国范围内,毒物鉴定工作实验室主要分布在公安系统、科研机构以及部分高校中,近几年,虽然我国的部分医院以及其他主要机构也设置了相应的毒物鉴定专业和工作实验室,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各实验室的鉴定水平也都不尽相同。科研机构和公安系统的毒物鉴定实验室各方面的环境条件比较好,设施配置相对完善,并且鉴定水平和专业能力都非常高;而虽然大学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能力都比较高,但是设备和实际操作水平与专业机构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还有医院和其他机构不仅设备配置比较低,可检测的范围也非常片面,设计质量缺陷比较突出。由此可见,我国毒物鉴定实验室发展的设备水平、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能力等与标准的鉴定实践以及质量有着很大的关系。
(三)有待提高鉴定能力
现阶段,在我国的法医毒物鉴定工作中,无论是鉴定人员的素质,还是其所采用的鉴定设备和分析方法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种情况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毒物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就拿2010年的能力验证项目来说,在此阶段,共有40家毒物鉴定实验室参与到尿液毒物检测工作中,其中有14家实验室没有给出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且在此阶段的类似项目研究中,有34家实验室参与到鉴定检测中,但是有多达18家实验室没有给出准确的鉴定结果。所以,我国的法医毒物鉴定能力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其必须要寻找正确的鉴定方法,并准确使用相应的鉴定设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毒物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四)鉴定数据不全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法医毒物鉴定工作已经得到了公安系统、科研机构等多个部门的技术支持,但是要想保证法医毒物鉴定工作的持续性发展,就必须要经过多个技术部门的审批,并且不断完善法医毒物鉴定的相关权威设备。然而,就现阶段的法医毒物鉴定建设工作来看,公安经费以及科研机构的整体水平严重制约着毒物鉴定工作的发展,这种情况就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医毒物鉴定设备的权威性和完备性较低,从而就会导致实际的法医毒物鉴定工作与毒物鉴定的相关操作规范出现较大的差距,对最终的鉴定结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法医学和伦理学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进行法医学的司法鉴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很多的伦理学问题,在此,法医工作人员在法医实践过程中一定要加强伦理学的研究,以此来为法医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除此之外,在当前毒物种类不断增多的背景下,我国法医毒物鉴定中所涉及到的层次范围更广,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上也更加注重对多种生物检测材料进行鉴定分析,但是这远远不够,相关的法医毒物鉴定部门在实际开展法医毒物鉴定时,还要尽可能对当前的法医毒物鉴定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法医毒物鉴定工作的可靠性,从而才能为我国法医毒物鉴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