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2020-11-30陈凤
陈 凤
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142
网络虚拟财产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已不再是新鲜事物,是指利用互联网为媒介,存在于网络中,具有一定价值,为人们支配和利用的数字化财产。主要包括微博账号、网络作品、游戏装备、游戏角色等各种能够为网络用户产生经济效益的数字化网络资源。近年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争端和诉讼逐渐增多,我国现行立法对虚拟财产的界定和立法保护还存在部分空白,因此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
我国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正式制定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为其在立法中明确定位,确定交易双方的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目前《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的界定仅是一个总领性的规定[1]。为维护互联网的有序发展,我国先后制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两部专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经营环境,规范了互联网秩序,但是目前仍缺乏将虚拟财产作为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专项立法,2009年制定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仅是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其颁布时间较长,难以适应现在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较为形式化,存在一定发展空间。另外,由于立法规定较为模糊,无法根据虚拟财产的界定进行审判,导致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审判难度提升。因此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是亟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网络平台的虚拟特征导致用户身份难以确定,网络平台注册条件低,信息的真实性较低,虽然保护了用户的个人隐私,但是却为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带来很大的难度。例如注册网络社交账号时往往是虚拟的,非实名制注册,导致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确定难度加大,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令诉讼积极性降低。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诉讼主体。“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导致证据认定和取证的难度加大,损害了用户的地位。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会影响诉讼判决结果,但是确定网路虚拟财产的价值是一个难题。通常用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取虚拟财产,例如,在腾讯公司的网络平台上,1元人民币可以换取10个点券,用户通过充值获取网络虚拟资产。另外用户还可以通过完成任务获取价值或者和其他用户交易,即通过现金从其他用户手中获取虚拟财产。这三种获取虚拟财产的方式,第一种虚拟财产的价值容易确定,争议较小,但是另外两种难以确定用户付出的努力从而确定交易价格,致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民法完善
(一)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范围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确定网络财产的界定范围,从而确定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关于虚拟财产物权主体的归属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平台运营商,因为其在运营开发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本和人力,而且平台运营商能够改变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状态,因此其应属于网络平台运营商。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属于用户,因为用户具有支配其虚拟资产的权利,目前学术界持第二种看法的人较多,首先因为用户在获取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甚至金钱等,因此给予网络用户其虚拟财产的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其次网络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需求更多样化,而运营商考虑的更多是将虚拟资产转化为现实价值。例如在各大网络平台的年度财务报告上不会将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当做企业资产进行体现。最后,网络用户对保护财产权利的需求较大,如果不能明确网络用户的权利主体地位,其虚拟财产的支配和交换都会不合法。由此可见,明确虚拟财产的权利地位能够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确定网络财产的界定范围,还需要明确网络财产的物权变更体系,网络财产交易需满足一定方式才能具备法律效力,标的物应具有独特性和独立性[2]。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变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必须通过公示和公信两个要件,物权变更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通过公示,以法律的形式让外界了解物权的变更,经过公示原则物品的产权变更法律层面上不容置疑,这是物的公信原则。同时满足公示和公信两大法律基本原则,物权的变更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导致其物权公示原则存在差异。例如网络财产的物权变更往往是通过网络平台,完成账户与密码的交付使用,简单的进行账户和密码的验证不能满足公信原则的要求。因此,对于网络财产政府需要设立相应的公信机构进行产权的登记、备案,完成虚拟财产的变更手续。如转让网站、游戏账号、社交账号等。
(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
完善网络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首先,需要明晰网络财产的基本诉讼主体,网络纠纷的当事人主要是网络用户或平台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之间,而网络用户之间的诉讼纠纷往往因为无法确定对方的信息,导致无法起诉,随着网络的发展,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互联网用户大多数是匿名的,通过ID注册进行上网,因此诉讼过程中确定当事人难度较大,因此,通过实名制注册,解决网络主体当事人难以确定的问题,例如当事人在注册个人ID时需要提供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以此实名制认证。政府和互联网平台应鼓励实名制注册,例如采取账号功能半开放式的策略,对未实名注册的账号限制其部分功能的使用,不仅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还能推进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建设,有效地解决诉讼主体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网络财产的价值认定体系,网络财产的价值认定是网络财产保护的关键问题,法律需要肯定虚拟财产的存在价值,例如通过网络盗取他人的网络财产并将其出售,较难通过民法中的补救措施进行赔偿,如恢复原状等民法补救措施。因此,需要将网络财产的价值进行标准划分,网络财产的价值标准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存在可以参考的交易网络财产或者争议较小的可参考交易的网络财产,指的是在网络运营平台上直接出售的或者用户之间交易具有可以借鉴价值的交易[3]。如果用户无法确定其网络财产的价值,则可以通过交易日网络平台市场的平均价格进行价值标准的确定。对于没有参考借鉴、无法确定网络财产价值的交易,当发生纠纷时,可以寻找法律认可的评估部门对用户付出的人力、时间等成本进行价值判定。另外,由于受资金、技术等原因的限制在诉讼时原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规定需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进行分配举证责任,网络运营商需要提供证明自身已经完全履行互联网络责任和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否则需要对诉讼原告进行赔偿,以此促进其规范经营,维护网络用户的利益。最后,政府应加强对网络虚拟资产的管理,基于虚拟资产必须依赖网络技术支撑这一特性,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运营商的管理,明确执法部门和其权力,针对用户之间虚拟财产纠纷,如黑客盗取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利用公安部门作为执法机关,保障网络用户的财产安全。针对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如运营商无故停止对用户的服务,如封号等,利用工商部门为纠纷的执法部门,对网络平台运营商采取经营调查,保障网络用户的权益,利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执法部门,保障用户虚拟网络财产的安全,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
三、结束语
基于我国网络科技发展突飞猛进,因此显现出网络虚拟财产方面法律的滞后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迎来更多挑战,目前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仍然存在不同见解,因此虚拟财产法律定性较难,这也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难度加大,完善虚拟财产的法律制度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本文分析了网络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旨在为夯实网络虚拟财产制度,推动其健康发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