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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与完善策略分析

2020-11-30肖小俊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债权人民法院债权人

肖小俊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在我国《破产法》中对破产案件的受理等有着明确的规定及要求,尤其是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时,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就如何保持其公平、公正性,成为破产债权确认流程中的一大问题。破产债权与相关当事人之间有着较为紧密的利益关系,因此科学、公平、公正地进行破产债权确认具有重要意义。

一、破产债权确认的相关概述

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企业破产法以国家强制力来对社会稳定和经济运行进行保障,确保信用关系中的“债”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且不失公允。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破产债权确认是案件审理的基础与关键,因此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债权的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审查债权

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需要在债权人会议上向全部债权人出示,并且让债权人进行查阅,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债权的成立与否等进行审查。申报人及法定代表也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接受债权人的询问。同时,债权的审查还包括很多方面,管理人要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展开审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

(二)确认债权

债权的审查、计算及认定等都是确认债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因此需要对确认债权工作进行严格的规定与控制。破产程序执行的最终目的,主要是对每一位破产债权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最终都会以金钱债权的形式出现在债权人面前。

二、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

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因此需要对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进行细致的分析,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完善的策略。下面就对我国破产债权确认方面的不足进行介绍:

(一)债权确认主体缺乏专业性

根据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及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可见,法律赋予了管理人一定的审查权。但是,这个审查权并不等同于确认权。再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以及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核查权具有一定的确认效力,如果通过决议,那么法院就会在审查的基础上予以确认。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参会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不具备相关法律、财会知识,经常对债权是否成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有时也会发生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虽过半数,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不足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或者债权人的债权额虽占无财产担保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但是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未半数通过,这几种情形均导致债权无法得到债权人会议的确认。

(二)没有统一的债权确认标准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申报债权相关要求,然而在债权确认过程中,因缺乏统一的确认标准,会导致如下几个问题:一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债权确认标准,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在审查债权人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时,往往需要根据经验和专业能力进行分析、查证、判别,大大增加了管理人的工作量;二是在债权人会议在审核过程中,对于有生效判决的债权比较容易确认,而对于没有生效判决的,同样因为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各债权人往往以审慎态度从严审查,使得实务中大量的债权无法得到确认,进而导致延伸诉讼的数量猛增,破产审理周期大大加长,管理人的工作量急剧增加的情况。

(三)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数额难以确认

目前,按照最高院执行规定,生效判决的债权利息和延迟履行金的计算方法过于复杂,即使专业的财会人员也难将其准确计算出来,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比较大的分歧,甚至在债权人会议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顺利开展下一步工作。

三、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完善策略

(一)确认人民法院是债权确认的主体

债权确认属于司法裁判,人民法院是司法裁判权的当属人。将人民法院确定为债权明确的主体,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符,也与国际的主流做法相符,这样不仅能提升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还能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原则。当债权确认的主体为债权人会议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就会导致债权确认不够专业,缺乏权威性,甚至出现意见分歧大导致久拖不决的情形,严重影响确权工作的效率,增加整个破产清算工作的人力时间成本。所以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只有确认人民法院是债权确认的主体,才能确保债权确认的专业性与法律效力。

(二)明确破产债权的审查及确定程序

当债权确认的主体明确为人民法院之后,建议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及确定程序进行统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债权人提出申报债权的申请,接收方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在进行具体登记过程中,由管理人团队中的律师、会计师等在法院指导下,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做出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其补充材料,否则不予接收;第二步,申报期满后,根据法院要求,管理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结束后,向法院提交债权审查报告;第三步,由法院根据职权在核对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要求的下达债权确认书,并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予以宣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管理人继续审查。债权人会议上,对确认书有异议的申报人,可以在7日内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若未提出,人民法院则视为同意。第四步,破产异议债权的确认。债权人7日内提交复议申请的,法院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债权人仍有异议的,法院应通知其向纠纷管辖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即无论是否是名义债权,都要由被告的居住地、行为的发生地的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当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要以异议债权的法律关系作为诉讼程序执行的基础,并且需要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判断,这样才能更好地确定债权异议是否合理。同时还存在一部分企业破产后,在进行行政清理时时间较长,这时如果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决之后,当事人极有可能发生变动,这时人们法院一定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统一债权确认的标准

首先,对于管理人行使审查权的标准进行明确,尤其是对未取得有效法律判决、裁定的实体权利如何进行债权确认给予具体规定,以利于管理人开展债权确认的第一步工作;其次,对于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标准和条件作具体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已经过管理人审查的债权,有利于消除参会债权人的疑问和困惑,提高债权确认工作的效率。最后,对于生效判决的债权利息和延迟履行金的计算方法,建议推出更加简洁高效的计算方式或方法,提供更加权威的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的计算工具,以便于债权人能够对于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尽快达成共识。

四、结束语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企业破产法》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破产债权确认是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的基础与关键,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在破产债权确认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确认人民法院是债权确认的主体地位、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及确定程序进行统一等多种途径,建立完善我国破产债权确认制度,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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