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
2020-11-30张华东
张华东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0
电子商务是整个贸易过程的电子化,即一种新型的贸易方法,其中不管是在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上都产生了非常剧烈的技术变革,普遍只需要借助计算机辅助技术就能完成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不管是时下流行的淘宝、亚马逊、当当、京东等在线购物平台,还是微信支付、云闪付、支付宝的兴起,都使电子商务不仅局限在B2B,而是进入了寻常民众的生活当中,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改变,给普通民众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也给人民的消费方式带来了新的改变,给生活带来了意想不到的便利,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不管是在国家层面还是民众层面都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新的网络交易问题也应运而生,受到了业界以及法律各行业的关注,新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电子商务不仅涉及到电子商务合同、签章、双方身份的确定,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等问题,而且由于建立在计算机这个平台上,对于合同的变更、撤销等是否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律规章制度上的经济,只有有了法律来保驾护航,在法律的大框架下进行电子商务的交易与发展,才能保障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因此如何运用民商法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形成,这也打破了传统的商业习惯。快速业务扩展的主要驱动力之一是计算机硬件的升级和信息化全媒体融合的推广。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无时差,高效,低成本的特点,而且相关数据的存储,搜索,分类,处理和流通非常方便,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降低业务和运营成本。同时,公司还可以依靠信息传播来进行市场调查与市场推广,不仅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还可以低成本地进行大量的宣传推广。因此,一旦将电子商务的技术很好地运用其中,它们将改变许多传统的贸易模式。1994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销售额为12亿美元,短短十年,2004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总价值已增长到6.8万亿美元。中国的电子商务的规模也在日益壮大[1]。
二、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律制度的冲击
与传统贸易相比,电子商务主要衍生出了许多新的特征,主要是在法律主体、新型法律关系、交易范围等方面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型的民商事件主体
电子商务中的民用和商业实体是指在网络上提供服务的电子平台、电子商贩等,就表示这会涉及到法律主体的认定。具体而言,首先,法律没有明确定义电子商务活动主体及其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是可以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的定义仍然不明确,这意味着没有统一的准入门槛。其次,可以从事电子商务的主题的定义不清楚,这意味着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准入群体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如今仍然缺乏科学统一的构建标准,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撑,就很难判断电子商务本身的属性是否合法,因此很难在电子商务中找到准确的判断手段,容易发生争议等[2]。
(二)新型的法律关系
传统的商业模式普遍是以纸质化的形式进行相关交易,已经有一套较成熟较稳定的民商法制度。而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目前问题主要有:(一)电子信息自治权及其法律效力;(二)电子签名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等;(三)电子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认定方面的问题;(四)电子合同是否有与纸质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五)转账过程是否安全合法性的判断等;(六)电子证据在后期的各类型纠纷中是否可以作为诉讼等的证据;(七)个人的隐私信息是否能得到安全保障等;
(三)对传统交易范围与交易权益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最突出特征是使用网络作为信息通信。电子商务的整个过程活动高度依赖信息通信技术。如果没有网络,就根本不能进行任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网络的虚拟性质,没有区域性,没有时间限制,将导致要进行的各种活动难以监管,在地域空间上有较大的限制。这也表示网络安全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旦有人对于网络信息进行攻破或者蓄意破坏,就很难有效地控制它们,也不利于追踪双方。结果,维护客户与用户的合法权益很困难,发生法律纠纷时也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3]。
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加快民商法律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建设
电子商务衍生出的法律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并在中国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在此基础上,中国有关立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电子商务领域进行补充与完善,还是在原有的民商法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创新,仍然有不同的法律意见。但是在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改进和创新过程中,不能因噎废食,时代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向着线上电子商务方向发展的。而且其越来越有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因此可以借鉴,用于制定本国的法律基础。
(二)确定民商法中的主体定位
在电子商务中确立民法和商事主体是为了阐明其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主体地位。民用和商业主体主要是虚拟的主体,以虚拟主体的形式出现在相关的网络平台上。电子数据的采用和使用方式与传统的实体方式有一定的不同,因为是虚拟主体,因此在相关的资格认定上也有一定的难度,这使人们在识别虚拟主体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因此,确定民事和商业主体在法律中的地位,最关键的问题是确认真实主体是否符合虚拟主体的资格。
另外,在电子商务的认证过程中,一是从技术层面进行确认。二是从法律角度验证该主题。相关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电子商务机制,不仅可以合理地管控非法电子实体的进入,还可以保护合法实体的权益[4]。
(三)电子商务中电子证据的采集
《民商法》的更新显然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顺序。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很容易伪造,而且很难判断他的真实性,因此电子证据作为证据有较高的难度,在立法时还未跟上信息技术时代的变革,因此现在仍然很难将电子证据用作正常证据。而如今信息化的电子时代已经是时代所趋,民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必然要结合现行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充说明,才能保障电子商务顺利、有序、稳定地运行,增加电子商务交易的公信力,促进电子商务的稳步发展。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监督
电子商务已经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全球的贸易模式,接受着全球贸易组织,各个成员国的推动与监督,因为互联网本身具有不受单一国家法律约束的特点,因此对于各个国家的主体认定、属地认定等问题非常复杂。不管是网络上的广告、网络交易平台法律法规、网络竞争交易准则等都具有各个国家自身的特色。我国也应当积极进步,不断创新,制定更加符合国际化的标准。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电子商务民商法体系的建设可以而且应该借鉴世贸组织的经验。目前,中国可以从建立以下规则和机制入手,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
1.电子商务行为规则;
2.安全认证规则数据消息和文件规则;
3.电子支付规则;
4.仲裁权利救济机制。
四、总结与展望
民商法是电子商务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只有依法保障电子商务,才能实现电子贸易交流的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对于我国电子商务规模的提升具有积极的作用,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相关的立法制度仍然相对落后,跟不上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新起。本文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论述与探索,在电子商务流程与模式的设定,对于电子合同、签章、证据等的认定,对于主体的认定,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征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相关法律从业人员也应当根据时代特征,为电子商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注入新的生命力,也应结合国际电子商务的经验模式,为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