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2020-11-30滕宇
滕 宇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3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概况
(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犯罪
通俗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指的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一般包括“商标、专利和版权”三项基本内容。“知识产权”具有客体无形性、时间性和专有性的重要特点。简单来说,“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破坏和影响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保护形式。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形势
“知识产权”,与一般性权利不同,因其具有无形性极易被复制和盗用且蕴含巨大经济价值,导致目前各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断加剧。知识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侵犯知识产权有时不只是危害个人的利益,还有可能危害国家的安全。刑事保护,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最严厉手段,构筑完善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是人心所向。西方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而我国也正逐渐建立起完备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建设原则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与实践,必须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一是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商品经济社会中“利益”是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不同利益主体要想和平共处,必然需要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知识产权属于私有财产,而保护“知识产权”本质在于对思想创作物的保护。比如,在对侵害知识产权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情节程度来定罪,可以用“侵权数额”取代“违法所得数额”进行权衡,避免陷入误区。二是要遵循“及时性”的原则。刑事立法要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必须对相关危害性行为产生敏锐性,克服“经验立法”的思维定势,针对新型犯罪给予及时规范和纠正。三是要遵循“谦抑性”的原则。“谦抑性”体现的是人权保护与刑法的公正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谦抑性”体现在:一方面对知识产权侵害罪名规定越来越多,保护对象范围也越来越广,刑法规定也越来越严谨和周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同时兼顾知识产权犯罪的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正常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
知识,本质上是一种智力成果。侵犯知识产权,实质上是在挫伤、侵害劳动者对知识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力量源泉,缺乏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无异于切断了国家创新发展的“命脉”,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也是建立我国正常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
(二)维护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的根本保障
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侵犯其中的著作权问题大都集中体现于商业秘密,不仅危害了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而的个人利益,同时会严重危害所有社会成员的权益。假冒专利和商标开展社会生产、销售活动,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法制的公然对抗,也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蔑视与威胁。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的根本保障。
四、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与对策探索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模式与立法取向存在的问题
从西方国家立法保护来看,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大都出现在分散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部门附属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的各种犯罪行为以及所要承担的各类刑事责任,在附属刑法中都有着非常详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民事、行政与刑事保护,可以有机融合于一体,形成完善的保护机制。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目前对行为模式和惩罚措施描述地还不够确切,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的匹配度不高,部分侵害行为界定出现“脱节”问题。尤其是面对一些新兴技术、网络著作权等侵权问题,跟不上立法保护的节奏,使得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陷入尴尬境地。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价值取向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在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价值权衡方面仍然存在模糊的认知问题。
2.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结构不平衡
侵犯知识产权,属于“贪利性”犯罪,必须要在“自由刑”的基础上提高“罚金刑”处罚和惩治力度。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乏相关资格刑的规定,导致部分犯罪分子在接受处罚之后又会重操旧业,构成重复犯罪,且这种情况愈演愈烈。现有的刑罚已无法满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当前,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仍然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在我国应用较少,数额确定也有很大的“随机性”。综合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的侧重点有失偏颇,尚未有完全、具体的标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结构不平衡。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1.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完善灵活的立法模式
从我国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私有财产”的重视程度在文化观念里认识仍然有所欠缺。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多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也多是基于侵权行为人的获益大小进行判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标准具有模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调查取证,并难以作出最准确的判断。因此,刑事立法应当转变价值取向,可以将“侵权人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作为衡量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的标准。
社会飞速发展导致不断出现新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较为粗放,缺少对同类罪名科学化的划分,导致一些侵权行为规避了法律责任。为适应当前知识产权犯罪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的新特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需要不断改变与创新,要逐步将知识产权“单一型”的立法模式向“结合型”立法模式进行转变。一是要充分发挥刑法重要优势,对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违法犯罪可以通过“简单罪状和空白罪状”的方式予以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合理地予以刑事制裁;二是要切实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作用,深入发挥“结合型”立法模式的优势特点,提高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有效性和创新性。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适当降低刑事犯罪的门槛
当前,很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且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清晰,真正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也比较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进行市场化竞争的核心优势。缺乏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就会直接导致企业丧失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强化公众关于专利、著作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形成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让知识产权真正走进大众的视野,敦促公民可以自觉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客观来说,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标准略有偏高,适当降低知识产权犯罪门槛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3.拓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规范
近些年来,互联网作为新兴产业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当前,流通于互联网上的相关知识产品在我国立法中缺少相应的保护制度。一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条款,以更加完善的法律与国际上的法律保护体系相对接;另一方面,要加强沟通和交流,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对接,协同配合以减少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犯罪行为。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类型的多样化,要全方位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规范,逐步取消“营利为目的”的限制,强化我国驰名商标的刑法保护,拓宽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严厉打击侵权人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