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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研究*

2020-11-30韩思朦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产学研协作成果

韩思朦

吉林建筑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一、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模式

经过产学研协作,高等院校能够在地方与企业之间构建科学研究平台,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准;企业也能够为高等院校供应实习平台与学习环境,为高等院校培育人才服务。协作方式不一样,其在人才培育当中发挥的效用也是不一样的。目前,高等院校和地区政府、企业间展开的产学研协作形式重点包含有如下三类:

(一)政府主导的合作模式

这类协作形式由区域政府主导,给予协作院校与科学研究院专项基金与场区,通常是依照地区行业发展需要,针对高等院校创新成果显著的队伍。高等院校与院所在地区构建行业技术科研院、研究平台或技术转换中心,把高等院校的研究成果往地区企业直送;团队运用获取的资金与场地购买装置,构建关联科研所与技术合作平台;硕博团队在相关专业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科研活动,为公司的技术革新供应有效的支持。这类协作方式需要地区政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二)校企直接合作的模式

高等院校和地区知名公司经过合同的方式直接展开合作,这类协作模式拥有极强的针对性与利益性。高校与企业对接的产学研协作方式能够全面发挥高等院校与公司自身的优势特长。经过和高等院校的协作,公司获取本身所需的技术成果,公司研发新品的水平有所提升,也为公司本身团队的构建供应了许多的机会。高等院校经过和公司的直接协作,能够让本身科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活动和市场形成有效的接洽,加速成果转变的进度,从成果转变当中获取的资金费用也能够推动学科构建与人才培育工作。

(三)校内产学研合作模式

高等院校从本身发展与人才培育的需求入手,由老师或科学研究小组带头人运用自身的科学研究成果在院校内部构建运营实体,实现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变。这类院校内部产学研协作形式,首先能够有效地协调教研与行业间的关系,推动院校老师的科学研究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联合,增强院校和社会之间的有效联系;其次有助于院校人才培育形式的创新与培育工作的开展,提升院校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最后是通过打造新的工作机会,合理促进院校内部人员分配体制的改进优化,推动人事资源的科学配置。

二、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一)产学研合作中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产学研是伴随改革开放与经济增长而逐渐运行起来的,然而因为有关理论、制度与法规探究水平的制约,这类协作的操作阶段大部分还停滞在经验与实践的方面,没能形成具有指导价值的理论、制度与规范多方行为与效益的相关法律规范。现如今,我们国家虽然陆续颁布了《科技成果转换法》《专利法》等法律规范,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发挥了有效的促进效用,然而因为这类法律规范牵涉领域比较广、内容交错乃至矛盾冲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实施[1]。目前地区政府在和高等院校合作当中一般均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协定中条件伴随地区财政情况与人员的变动而无法一一落实,地区政府在产学研协作过程中给予高等院校与科学研究院的资源分配与经费帮扶也缺少对应的法律依据,高等院校与成果拥有者的权益也不能获得保障等,造成了协作当中产生问题纠纷时,无法找到能够参考的法规条例,协作双方的权益与诉求也无法获得保障,导致产学研各方的协作也无法继续。

(二)产学研合作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产学研协作体制意味着产学研协作的各类要素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造成产学研协作体制不健全的因素比较多,首先是因为产学研协作的组织架构较为松散,许多在政府项目中引进的“大院大所”项目,是各自为争夺地区政府的扶持而暂时构建的协作项目,缺少激励人才培育与行业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2]。其次是协作机构之间的协作协议缺少制约力,组员的权益无法获得保障,协作当中各方的投入、职责与协同成果的划分缺少确切的可操控的约定,协作各方本身利益的保证无法按照有关法规去处理,因此,倘若利润配置不公平或有极大的风险,协作便会解体。这类协作体制不健全的现象,直接打击了协作两方对协作创新的热情与积极性,减弱了协作各方之间的信任水平,进而也减弱了产学研协作的效果。

(三)产学研合作中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不理想

在产学研协作过程中,高等院校期望政府和公司供应合理的资源,依照自身设定好的人才培育形式来培育人才;政府关注的是成果和才智的引进对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公司关注的是技术成果的引进与形成的经济收益。对于人才培育的相关工作均不在合作各方最先考虑的范围内。此就造成高等院校想在三方协作当中完成的创新人才培育工作无法达成。

三、高校视角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为确保产学研主体各自的合法利益,相关法律部门须从以下几个层面努力:需要从法律规范制定方面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引与协调功能,指引地区财政资金投入向高新技术行业、地区先进行业集聚;要健全技术成果转变与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的确立,经过制定法律明确技术成果的归属,明确产权划分,保证成果与技术创新者的相应权益,减少技术风险,预防关键技术的损失;要指引协作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事,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签署内容完善的产学研协作协议,确定各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健全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以确立、颁布相关法律为手段,引领社会与商业资金步入技术成果转化范畴,从投资与技术服务等层面,促进产学研协作创新与技术成果的转换。

(二)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为产学研合作营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地区政府身为产学研协作的提倡者与践行者,需要根据本区域产学研协作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健全相关法律与制度;要聚集合作资源,从制度层面激励院校老师与成果拥有者到公司就职与合作创业;针对由高等院校和地区协作建立的高级科研院与成果实施基地,在场地租赁、机构注册、税务办结等层面优化办理流程,给予确切的优惠制度,为产学研协作建立优良的外界环境;要转换职能,运用市场调控体制,构建产学研运作成效评估体制,激励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所和公司针对需求,自由发展;要重视技术革新公众平台的构建,注重引进技术资源的“本土化”,构建技术专项帮扶基金制度,健全融投资体制,对重要产学研协作项目给予资金的大力支持[3]。

(三)建立共赢合作机制,为产学研合作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

构建共赢的协作体制,是产学研协作各方稳定运转的基础保障。协作当中需多方协同努力、互相帮扶、诚信协作,方可获得预期的成效。在产学研协作过程中,各方的目标不一致,需协作方在有关法规与制度的指引下,达成统一的协作协议,在协作体内构建有针对性的规章体制,确保协作方都有相应法律规范可以遵循,确定各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以期达成追求的目标与效益。

(四)强化协同育人机制,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

技术革新的主体在企事业机构,创新人才运用的主体也在企事业机构。创新型技术人才的缺乏是限制国内企业发展进步的关键因素。高等院校在产学研协作当中获取了许多的资源与成长空间,通过从政府与公司得到财政帮助,在技术产业园内与公司构建开发平台与科研基地。从此层面让老师与科学研究团队的研究更为接近经济增长的内在需求,技术成果的转变更为快捷;另外一方面,公司所需要的新品开发与技术需要也变成高等院校高级人才培育的主要课题。这类协同人才培养的体制,还能够经过构建合作试验室、共同构建相关学科、在公司成立研究生流动站、构建实习中心、在高等院校设置专研经费等方式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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