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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犯罪的量刑研究*

2020-11-30刘慧怡

法制博览 2020年21期
关键词:危害性人身犯罪行为

刘慧怡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件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讨论。在研究大学生犯罪相关问题时,我们认为对大学生犯罪的量刑也有必要进行探讨、研究。大学生正介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转变的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全面形成,因此大学生犯罪与其他成年人犯罪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此,我们认为对大学生犯罪的合理性裁量应该重新考虑。就像李斯特说的,“应该从犯罪真实、外部的表现形式和内部的原因上对犯罪进行科学的研究,不然,有目的地利用刑罚充其量不过是一句空话。”①

一、大学生犯罪概述

对于大学生犯罪,目前学术界把它归于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领域。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已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少年犯罪,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我国大学生的年龄一般是在18岁至24岁之间,属于青年犯罪研究的内容,但大学生犯罪和其他成年人犯罪有一定的差异。大学生犯罪往往是冲动型犯罪。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缓慢的形成,“心理发展还不成熟,由于长期在校园生活,缺乏生活历练,在遇到挫折时,很难做到理性对待,采取行动方案时,容易走极端”。②尤其是暴力型犯罪中,具有情绪性和冲动性,大多数是负面情绪的推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大学生犯罪通常没有较为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实施的对象,因为心理调节能力较差,突发性地实施了犯罪行为。绝大多数的大学生一般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都对自己的行为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一般都能积极地配合。

二、大学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在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人认为,犯罪的立法概念,是指行为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和刑事违法性;犯罪的司法概念,是指行为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构成条件、以及应当适用刑罚并且予以处罚③。由此可见法定刑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是社会危害性。

在考察一个人社会危险性的时候,应该把行为人犯罪的动机、实施犯罪的行为以及实施完犯罪行为以后的表现作为一定的评价因素。首先,犯罪动机是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标准之一,比如同一个故意杀人罪的罪名,犯罪动机有较大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一个行为人是因为长时间遭受到他人压迫进行反抗而产生杀人的动机,另一个行为人是因自己的利益才产生杀人的动机,他们的社会危害性是截然不同的。其次,实施犯罪的行为也是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比如说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没有持有武器进行伤害和持有杀伤性武器的行为,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一样的。最后,行为人在实施完犯罪行为之后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在犯罪后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是否有自首的情节等一系列的表现,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根据大学生犯罪的动机、实施犯罪时的行为以及实施犯罪后的表现等综合可以判断大多数大学生犯罪其社会危险性比较低。因为大多数大学生犯罪是因为情绪失控、一时冲动,并且在案发后都有较为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过行为。而且在校大学生犯罪主要是冲动型犯罪、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低。因此,对这类大学生犯罪可以从宽处理。

三、大学生犯罪的人身危险性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人身危险性的表述存在不同的学说,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1.定罪根据说。该说认为社会危害性包含了人身危险性,把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才可以进行定罪。2.量刑根据说。该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它表现在犯罪人的性格特征,以及实施犯罪前的行为、犯罪后的认罪认罚态度等。3.刑事责任根据说。该说认为,实施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只是裁定责任的决定性因素之一。4.犯罪本质特征说。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包含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张明楷教授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中体现的恶劣性格与再次犯罪的隐患;④陈兴良教授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指由犯罪人年龄、心理、生理状况、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一系列情况所决定的再次犯罪的可能性。”⑤更有其他人说,人身危险性指犯罪人具有再次犯罪的隐患,人身危险性即犯罪人进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⑥

笔者比较赞同陈兴良教授的表述。因为他的表述比较具体、清晰,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有具体的标准,可操作性强。结合前述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再根据陈兴良教授的人身危险性的表述来判断大学生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得知,大学生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一般而言相对比较低。

四、对大学生犯罪量刑的建议

量刑有两个根据,一是量刑的报应根据,二是量刑的预防标准,结合起来就是,量刑应该把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结合起来看待。⑦在量刑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量刑是现实刑事责任的主要手段。量刑是对行为人性格与行为特征集中反映的一个主要阶段,因此我们应该对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研究更加重视,达到确定刑事责任的目的。第二,量刑是对行为人的刑罚行为,因此它要同时兼顾行为人和行为,不可以偏颇任何一方。何秉松教授曾说,行为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行为只是人身危险性的表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能对量刑起决定作用,把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结合起来才能决定量刑。⑧第三,量刑要考虑刑罚的目的。不能只强调客观公正而忽视主观价值。量刑需要“前瞻后顾”,应该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放在同一地位,应该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共同决定了量刑。

因此,大学生犯罪量刑的裁量,我们也应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进行考量。笔者认为对大学生犯罪的量刑应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并灵活使用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大学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对大学生犯罪人的行为进行矫正,又要实现刑罚的个别化。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对于大学生犯罪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也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研究大学生犯罪是为了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对大学生犯罪量刑的研究,是为了能更好地改造犯罪后的大学生。正如日本学者藤本哲也所言:“尽管有人说犯罪存在于社会中,因此无论是什么样子的社会,都会存在犯罪,我们是不可能完全消灭犯罪的,但是为了减少犯罪,采取各种措施,为此而努力,也是我们所需要的。”⑨总而言之,对于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讨论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都是预防、矫治在校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目的都是关心大学生的长远利益以及社会的长远发展。

注释:

①[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

②董云飞.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M].长春:长春人民出版社,2005:136.

③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与功能[J].法学研究,1998(5).

④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77.⑤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88.

⑥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11-212.

⑦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01.

⑧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81.⑨[日]藤本哲也.刑事政策概论[M].东京:青林书院,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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