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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交易中的适用显失公平的可能性*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行规商品交易古玩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在翻阅了众多有关探讨古玩交易的文献后,发现其中大多数文献都属于站在买受方的角度讨论将古玩交易纠纷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情节,但是在古玩交易中,古玩属于贵重物品,达成买卖合同时买受方必定需要认真考虑,仔细思量才会下定决心,而重大误解的主观构成条件之一是疏忽大意,其实一定程度上排除了适用重大误解的情况。因此本篇文章着重从出卖方考虑,探讨从一个新的角度去尝试裁判案件的可能性,依据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探究认定古玩交易中的适用显示公平的可能性。

一、显失公平的概述

《合同法》中解释显失公平是指在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的优势或利用另一方没有经验,从而导致两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严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在我国关于显失公平条款尚没有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没有规定受益的一方得到的利益要达到什么标准才构成显失公平,所以在适用显失公平规则上法官的主观性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裁判。

我国的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制度自《民法通则》确立,由合同立法基本沿用。但是在《民法总则》中的第151条对显失公平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修改的地方有三:一是对显失公平的概念及标准作出了一个新的表述;二是显失公平吸收了原先乘人之危,扩大了显失公平的外延;三是取消了原先显失公平行为的可变更法律后果,仅保留了其可撤销效力。

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争议及看法

《合同法》颁布之后,在关于显失公平行为构成要件上,有的采用单一要件,也有的采用双重构成要件。判决理由截然不同的案例甚至出现在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典型案例中。笔者认为相比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更为全面,在司法实务中也更能规避审判失误。双重要件说是指认定显失公平行为需要同时符合主观和客观双重条件。主观上要求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或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客观上要求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强调显失公平的认定需得同时符合主观和客观双重条件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强调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符合民法的法律目的。在民法法条的司法解释中曾多次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性是判案的标准之一,因此在显失公平的司法裁定中应当考虑到其主观构成要件。二是强调主观要件,也能够更加稳定市场经济及保障交易秩序。我们需要允许市场中存在风险投机,只考虑客观因素,使得双方仅仅权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就撤销合同容易导致市场经济紊乱及破坏交易秩序。此外,正式通过的《合同法》中对显失公平的相关规定虽然偏向单一要件说,但未对显失公平的构成作出明确表述,从而可以得出二重构成要件仍被立法保留的结论。

三、双重要件说在古玩交易中的认定情况

(一)客观要件在古玩交易的认定

客观要件的认定首先需要理解古玩的概念,其具有悠长的历史古韵,蕴含着当时的工艺水平,具有当时的文化独特性及不可复制性(或者说复制将降低其价值)。由于古玩的范围广泛,种类繁多种种因素,其价值难以统一衡量,相比较其他商品而已,它更具有主观性。甚至许多流通的古玩也未经过权威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使得其价值通常很大程度依靠于买售双方的主观认定。像这种存在极度不确定的交易,在商品交易中也属于极其特殊的一种情况,那么当事人参与古玩交易,就必须面对高风险,这也是事先的交易成本。这种存在高风险及高收益特殊的商品交易,当事人理应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否则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定程度上加重的买方的负担,减轻了卖方的责任,因此古玩交易中双方就权利义务其实是不对等的,那么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形下,我们需要放大这种认定差距。比如买一个土鸡蛋是一元钱,现在商贩将一个五毛的洋鸡蛋以一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十岁小孩构成显失公平。但是古玩出卖方将一个赝品以较为不合理价格卖给初入古玩市场的买受方不构成显失公平,因为就古玩交易市场的独特性而言,出卖方没有义务告知古玩是否是赝品,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出卖方做出数次承诺,并且以真品的价格进行售出,但是证明该商品为赝品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客观要件在古玩交易的认定

在涉及古玩交易的案例中,法官判断交易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否平等,一般把当事人在本行业的时间或者行业认知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一般理解,在古玩市场从业多年的当事人,应当会具备较常人更高的对古玩价值鉴定能力,并且也了解古玩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依照行业习惯,由于价值的不确定性,交易具有高风险及高收益,风险需要自担。但是在古玩交易中对于平等的要求不能太过严苛,应当适当放松,想达到理想中的绝对平等是难以实现的。即使在古玩交易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从业多年的人,在知识或经验上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导致地位不平等。在法律规定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或经验,因为这些专业知识或者总结的经验是当事人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得到的,将知识或经验的价值转变为现实的利益并不违反平等原则。所以实践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具有差距巨大的行业认知才能认定利用己方优势或对方轻率、无经验的情节。

四、古玩交易行规对显失公平认定的限制

(一)古玩交易行规的概述

在了解古玩交易行规之前,我们需要回顾古玩的概念,古玩有悠长的历史古韵,蕴含着当时的工艺水平,具有当时的文化独特性及不可复制性(或者说复制将降低其价值)。由于古玩不是法定概念,它的外延并不确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古玩交易也逐渐形成了独特的行规,比如“藏品当面验货,售出概不退换,货款两清”“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以及经常被提到的“捡漏”、“打眼”。这些行规看似霸道无理,不符合大多数商品交易情况,但其实在古玩交易这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中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二)古玩交易行规存在的合理性

古玩交易是一种特殊商品交易,其具有上千年的历史文化,发展直至今日。古玩具有的悠久的文化古韵具有难以衡量性,从而其价值难以统一,对于买售双方而言,价值具有强烈的主观性,从而交易具有高风险及高收益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孕育而生的古玩交易行规,实则能够维持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双方的利益。

(三)古玩交易行规限制显失公平适用

古玩交易行规与认定显失公平之间显然存在冲突,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划清两者的界限。因为古玩交易行规合理性和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有利于保障商品交易秩序,在司法裁判上是必然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这一界限限制了显失股票在古玩交易中的适用。

五、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事物不断出现,现实中的商品交易合同越来越复杂,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情况越来越多,从而导致了出现合同不公平的现象越来越频繁。更加深入的去研究显失公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探讨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不仅有利于解决古玩交易的法律问题,也对于我国将显失公平制度更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有不可忽视的意义。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在古玩交易中显得愈发突出,不仅仅由于古玩的特殊价值性,还有古玩市场由古代一直演变而来的古玩市场交易规则息息相关。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存在不平等的情况中,法律有必要对弱势一方当事人作适当的倾向性保护,从而避免合同弱势方遭受极端不公平合同的损害。通过上面的分析也可以得出,古玩交易是有适用显失公平的可能性的,并且它有着它独特的优势,只要对它的构成要件进行更合理的分析,可以产生从另一个角度发现解决古玩交易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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