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及解决方案*
2020-11-30易军
易 军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一、人工智能概述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2017年12月12日美国通过第一部有关人工智能的联邦法律——《人工智能未来法案》,其中对人工智能定义为:可以像人类一样思考、采取行动、达成认知任务(包括机器学习)以及能够通过感知、规划、推理、学习、沟通、决策和行为实现目标理性行动的智能系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是一门研究和设计包括机器学习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图像处理技术和人机交互技术的关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科学技术。①所以人工智能可以理解为研究和设计具有智能的程序,让计算机或机器人完成人类“心智”能做的各种事情。
二、人工智能的分类
人工智能模拟人的意识、思维,使机器人像人一样进行记忆、认知和辨认抉择,实现人与机器之间的虚拟交流同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交往。借助算法、算力、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越来越具备类似于人类的思维和创造才能。而按照其是否具备推理、思考学习和处理问题的才能,可将人工智能分成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
(一)弱人工智能
仅仅依赖计算速度和数据来完成某个特定具体任务的就是弱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没有自主意识,不能像人类一样有效地学习经验,无法真正实现推理和处理问题。目前研究的大多数人工智能都属于弱人工智能,如智能搜索、智能推荐、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和图像识别等,它们更像是一个优秀的数据处理者。苹果Siri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与客户的对话及聊天,实际上就是走了一遍程序设计者在背后为它设计出的一套相对应的流程。
(二)强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是弱人工智能的升级,要求有本身自己的思想,可以理解外部的事物并自主做出决策甚至采取行动。好莱坞科幻影视作品大多展示的就是实现自我意识觉醒的强人工智能,如复仇者联盟中的奥创。虽然目前的AI技术距离达到强人工智能的水准还有很长一段距离,但我们从深度巴赫的谱曲、绘画傻瓜的画作、微软小冰的诗集等各种人工智能作品中可以看出,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物品已经开始体现了“自主思考”的特质,这也意味着我们从弱人工智能时代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指日可待。
三、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
(一)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文艺创作领域的成果被称为人工智能作品,也有学者称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人工智能创作成果或人工智能智力成果。从我国著作权的立法角度来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著作权的第一权利人,但同时法律也对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做出了特殊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一类是公民,另一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这既不难看出公民是真正的创作者,也可以看出著作权主体和作品的生成主体不完全一致。当公民的作者身份与著作权人身份重合,即作者就是公民的情形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任何疑问。同时依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借助公民的创作手段,被拟制为著作权人。人工智能明显不在这三类之中,那么人工智能的著作权身份应该如何认定?能否认可人工智能在法律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人是谁?在现有的著作权相关法律中无法回答这些问题。
有学者提出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但是是有限的,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将人工智能视为作者。但在法律体系中,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地位是不能互相转换的,所以人工智能创作物,只能是权利主体法定支配权的对象,作为权利客体存在。同样我国《著作权法》也是如此。人工智能由人类创造且现在还不具备独立意识,如果发生人工智能作品侵权行为无法判断其主观过错和责任承担,那么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权利主体,就也不能成为著作权人。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为了解决著作权纠纷,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就必须考虑权利归属问题。
(二)人工智能作品权利归属模式辨析
当否定人工智能的权利主体地位后,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学者们为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五种权利归属模式:
1.公共领域
将人工智能作品归属于社会公有领域的意义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使人们更加便利地获取和使用人工智能作品。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人格,无法通过经济、名誉等激励创新,共享人工智能的作品能够发挥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繁荣的目的,更有利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但一旦归属于公共领域,人类作者抄袭人工智能作品和人工智能抄袭其他人工智能作品的行为将是合法行为,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人可以随心所欲使用人工智能作品中的内容,而不用考虑后果。这显然会打击人类创作和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积极性。随者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作品将海量存在,大举进入文学艺术殿堂。人工智能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进入公有领域,意味着质量堪比人类作品甚至更好的人工智能文学艺术作品能被免费获取使用。那么对于任何潜在的作品使用者而言,相比花大价钱去购买受版权保护的人类作品还不如使用同等质量的免费的人工智能作品。长此以往,人类作品滞销,作家们的辛苦创作得不到回报,作者失去继续创作的动力,导致人类作品减少,人类文学艺术产业萎缩,进而使艺术和文化的福祉减损,无法惠及社会。
2.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
著作权归人工智能程序的设计者享有观点的理由是:虽然是人工智能最后完成的作品创作,但是现阶段人工智能的运作还是过多依赖人类设计者为其输入的特定算法和规则,属于编程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可否认的是程序设计者对编写算法和程序功不可没,但是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并不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设计者。从人工智能创作运行机理来看,从感知材料、深度学习、优化模型到最后生成内容,这一过程并不能为设计者干预或者影响。换言之程序设计者无法知晓人工智能后续会创作出怎样的作品,程序设计人对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并没有作出直接贡献,将权利赋予一个对作品最终独创性表达没有贡献的人,背离了著作权法的初衷。当然,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和程序设计员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程序设计者的设计理念会对未来人工智能的创作产生影响。但也只是对思想的影响,而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在表达无关,因此将著作权归属程序设计员并不合适。同时在实践中,当人工智能出售或者交付后,设计者与所有者相分离,人工智能作品最终由用户操纵完成。设计者已经对人工智能本身享有著作权,若又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设计者,不仅有悖交易的公平,更会破坏交易的秩序,徒增交易的成本。
3.人工智能操纵者
从最终作品产生的角度考虑,有学者认为操纵者对人工智能作品作出了必要筹备和实质贡献,作品体现了操作者的创作意志。②操纵者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力和选择水准融入自身的思想感情因素创作,最后由人工智能体现出来。程序设计者仅仅起了辅助作用,从根本上决定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和形式的是操纵者。传统版权法主张作者应该是将作品初次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主体。在现阶段,为了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人工智能创作大多还需要操纵者担负一定加工、筛选的作用。但是,当技术进步发展到强人工智能时代,到那时,人类完全可能充当一个仅触碰开关的角色,其创作参与度可以忽略不计,甚至有可能不需要操纵者来下达命令或者介入操作。如果只重视操纵者对人工智能的使用,忽视其本身原理,那么这将与传统计算机模式下的操纵者主导情形相同,不利于激发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创新的热情。本文认为应该重视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操纵者在实践中逐渐变得没有意义是必然趋势,这也意味着作品与操纵者之间的关系也将弱化,若单纯将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操纵者显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4.人工智能投资者
人工智能作品的完成与电影、唱片等其他作品形式一样,必须有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显然一般个人难以承担这种巨额成本。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十分依赖于巨额投资和长时间的劳动,实际上就是更依赖投资方的资金保障和组织安排,因此在考虑作品的权属安排时不能忽视企业投资者的利益。有学者就认为这些作品更像是程序设计者们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将权利归简单属于某个个体。③利益对于商人而言是基本的驱动力,只有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才会把更多的资本投入到人工智能研发工作中,才能保证人工智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投资者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没有联系,他们仅仅关心人工智能产业带来的利益回报而不在乎人工智能到底制造出什么,投资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几乎没有“智力”投入,也就更没有独创性贡献。
5.人工智能所有者
易继明教授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对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该重视投资人的利益,为鼓励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与创新,应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④这个观点是从民法保护所有人及体现创作意志两个角度出发。人工智能是物,就必然存在物权,人工智能作为动产,其所有人对人工智能依法享有物权。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所有人将人工智能作为创作的辅助工具,利用人工智能这只“画笔”从而最后得到作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人工智能相当于动产,著作权人即是物权人。但从体现创作意志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人工智能所有者可以通过买卖、转让等方式取得所有权。但所有者不一定都会是人工智能的操纵者,在一些特定领域,所有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而需要由操纵者来进行数据筛选、信息输入等工作,此时作品体现的便是操纵者的创作意志,而不是所有者的。
四、人工智能作品权利归属的解决方案
大量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如今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而这些作品不仅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并且可以发挥很大的市场价值。这些作品在外观上与人类作品几乎无法区分,如果不认可这些作品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无法确定其归属,必然会给社会造成一系列麻烦,因此本文认为应根据客观标准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性,并根据智能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的创作依赖数据和算法完成,该机器以及其创作的技术路径都是由人类创制,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创作成分几乎不存在。人工智能的运行过程未脱离人类作为软件开发者的运算,其实质相当于人类创作的一种手段。假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那么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人类,这也符合著作权法鼓励人类创作的立法宗旨。人工智能在现阶段由所有者或实际操纵者对其创作做必要准备和实质贡献,其生成的作品更多的是体现所有者或操纵者的思想、情感和意志,至于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操纵者还是所有者,应根据对作品的贡献程度进行个案综合判断。
在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拥有独立意识,能自己独立创作出作品,作品的完成将与人类无任何直接联系。此时人工智能虽然满足成为法律主体的条件,但显然无法主动独立地行使条件与承担义务,与人工智能有最大联系的实际控制者更容易代替人工智能行使其合法权利,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宜将著作权归属于实际控制者,同时由于作品由人工智能创作,应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
注释:
①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28-136.
②邓社民,靳雨露.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探析[J].学术探索,2019(2):75-81.
③陈明涛,王涵.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研究[J].中国版权,2017(3):21-26.
④李伟民.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J].东方法学,2018(3):149-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