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行政授权制度的完善与对策
2020-11-30赵怿君
滕 宇 赵怿君
1.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3;
2.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13
行政授权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能够积极参与到处理社会事务工作中来,可以有效减轻行政机关的负担,节约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出,从而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大趋势。当前,我国行政授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授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授权的内涵与原则
(一)行政授权的内涵
通常来说,行政授权指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自身某项行政职权,以授权的方式授予其他组织,被授权组织依法享有该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从本质上来看,行政授权属于行政职权的有限转移,而产生转移的前提是权力主体的明确性。行政权力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行政授权的设定相对来说也比较灵活的,一般需要兼顾立法权与行政权,尤其是我国现代社会中合作行政、合作协议等现象愈加凸显。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政府职能的服务型转向趋势明显,一些社会组织开始更多地参与、协助政府处理社会事务,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此外,一些社会组织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参与处理特殊的社会事务,会大大弥补行政机关的不足。
(二)行政授权的原则
行政授权必须要坚持和贯彻一定的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的原则。行政授权,是依法行政的一部分,必须要严格遵循国家、政府的基本要求依法而为,授权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约束范围进行职权转移,切不可专断独行、滥用职权,否则其授权会被定义为越权的不合法行为。二是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以法定形式授权其他行政机关或非政府组织而做出的职权转移,必须要以提升行政效率、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为根本目标。然而,行政权力一旦被授权就具有了支配性,非常容易被滥用,因此行政授权必须要坚守必要性原则,无必要不授权。三是明确性与稳定性原则。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授权决定必须就授权目的、内容及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目的要明确,内容要合理,范围要清晰。此外,行政授权必须要对被授权主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被授权方可以独立行使职权,一旦完成职权授予,便具有行使权力的稳定性和独立性,严禁再次进行转授。
二、我国行政授权制度目前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行政授权制度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我国行政授权程序立法不完善,几乎接近于“空白”。原本我国有关行政授权方面的理论研究起步就比较晚,对行政授权程序的实际现状调查也比较滞后,严重缺乏行政授权程序性规范,行政相对人对很多授权认识不清晰。二是行政授权立法层级较多,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当前,我国行政授权立法涉及到了多个层次的法律位阶,致使上位法与下位法经常出现冲突的问题,同时会导致一些被授权的组织在法律地位上不够明确,引起不必要的争端。此外,监督是限制和约束授权违法以及授权滥用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是当前无论是对行政授权主体的授权行为还是授权者对授权对象职权行使状况等都缺少有效的监督。三是对地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件无法做到司法裁决的统一。行政授权在规范方面的多层次性直接导致有些地方规章与国家法律的评判不尽一致,这是司法裁决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我国行政授权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我国行政授权制度目前存在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有效的行政授权理论支撑。我国行政授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取得的成果也比较少,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无法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致使政授权理论不能有效地指导社会实践。二是目前严重缺乏行政授权的相关立法,缺少科学规范程序性立法依据。程序性立法的缺位直接导致了监督不力,因授权不当和权力滥用导致的诉讼案件皆由此而起。三是行政授权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体系不够系统和完善。行政授权若要系统完善,必然需要有一些相关的配套措施。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原则比较混乱,也不够明确,对行政授权主体的授权行为和被授权方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约束限制等都缺少明文规定,出现问题时的救济措施也比较匮乏。因此,制度的不完善也成为我国行政授权问题的最大不利因素。
三、我国行政授权制度的完善与对策探索
(一)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切实发挥实践指导功能
众所周知,实践与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当前,我国行政授权基础理论研究基础弱、起步晚、成果少,也使得行政授权有关的标准、方式、程序、范围等缺失了严格的理论依据。因此,要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通过横向比较、具体问题具体研究的方式,找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行政授权方面的异同,积极借鉴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做法,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筑牢行政授权的理论根基,并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检验,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授权理论体系,使之切实发挥指导实践的功能。
(二)科学、合理优化行政授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行政授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谨遵授权原则、统一授权依据、明确授权标准、强化授权监督等四个方面。一是要谨遵授权原则。行政授权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要严遵循合法性、必要性、明确性、稳定性、限制性等原则,依法按照原则办事。二是对行政授权的依据进行严格统一,要努力专门针对行政授权予以单独立法,同时在《行政程序法》《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分别就行政授权做出专门规定。三是深入明确授权的标准。对于授权的统一标准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确立授权主体的标准,对授权主体进行授权的法律行为作出明确的限制规定,避免不当授权;第二,确立授权方式标准,合法的行政授权最好以“书面”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授权,不得口头授权;第三,确立被授权主体标准,被授权组织必须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同时具备高效、正确行使该行政职能的能力;第四,确立授权客体标准,要着重注意:行政机关特有职权不可转授,行政机关不能将自身的全部职权转授,有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职权不可转授。四是进一步强化授权监督。要针对行政授权主体的授权行为和被授权者规范行使职权的状况,建立监督体系,行政机关要避免将职权转授后就不闻不问,应切实负起对转授职权的行使状况进行关注、评估的责任,真正达到节省社会成本、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授权的程序性规范
严格我国行政授权的程序性规范,是遏制行政授权的滥用、减少行政授权诉讼纠纷和保障行政授权高效运行的根本手段。要进一步规范我国行政授权的程序,一是要对授权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行政机关要严格细致地审查被授权者的性质、资格、能力、诚信等,确保被授权者可以有效地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二是要进行严格的公示程序,行政授权主体在正式授权之前,必须要以公报、官网等途径进行授权公示,提高授权行为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方便民众对授权行为的监督。三是通过正式书面的形式,约定授权主体与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达到为社会服务的根本目的。
四、结束语
行政授权可以全面整合社会人力、物力、财力以及行政资源,并使获得最优化的配置,确保行政权力的高效运转,但是权力的配置必须要依托有效的监督及严格的规范标准,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对待行政授权,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努力透过现象挖掘本质,促进行政授权制度更加合理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