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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对于健康司法的意义探究

2020-11-30高一靖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实体法审判实体

高一靖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更侧重于强调法律的实体合法性,如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等。而法律程序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系统中居于枢纽地位,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正当的法律程序蕴含着公平、公正、平等、保证人们的实体权利等深意。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为了我国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得到提高,需要我们重视正当的法律程序,思考其重要意义。

一、法律程序的基本概念及演进进程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待程序,它指的是按照准备的顺序、方法或者步骤来对事物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1]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程序主要有选举、立法、审判、行政等几种主要类型。审判程序是最为重要的程序。因为它包含诉答、证据等完整内容。它由程序法所规定。

使实体法的施行得到有效保障,是法律程序的初衷和目的。在实体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法律程序对于各个流程都进行明文规定,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实体法律出现问题时,法律程序还对实体法律关系走向正规的审定流程有解救和指引的作用。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律程序它不仅仅是司法活动运行中的各个流程和顺序的表现,它对实体法律的施行具有限制和调节的作用,这也是它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发展意义。当法律程序被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所触动时,它就很有可能对法律纠纷的最终的审判结果有影响。因此无论是对实体法律的正常施行,还是对法律的滥用,法律程序都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限制。

法律程序对不同的法律实体都有适应性。虽然实体法的出现远远早于法律程序相关的规定,但随着历史长河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前进,法律逐渐呈现体系化、规范化。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一方面相关的法律程序可以维持法律体系稳定和权威性。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司法独立性的发展需要法律程序的规范化来做保证。在中世纪时,法律程序呈体系化发展,它的出现使得法律运行和法律主体主张更加明确。[2]法律因此呈现制度化、结构化。

二、法律程序重要性的具体体现

当组织内部在进行物资分配时,或者在运行权利和义务时,法律可对其行为和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由道德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享有权利者对审判结果进行决定,这是调节活动最早的表现形式。与这种以人为主体的方法相比,法律具有程序的合理性、结果的合法性,能够充分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同时,它的规范性也能够对以主观情感为主体的审判进行限制。

从法律形成的历史来看,法律的规范性是由法律的程序性来进行把控,法律程序具有合理性,体现在当司法人员在进行法律实行时,法律程序可对其进行监督;它的权威性表现在,法律程序由立法机关所设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对实体法的落实和公信力进行保障;法律程序是法律在自我完善发展的历程中的有序化结果。当法律程序逐步走向完善之后,它便具有了维护法律既定力的功能,对于法律牵扯的当事人来说,法律程序的完善,可以保证不同的人在同样的行为之下所得的客观结果是相同的。并且法律程序有自缚性和既定性,[3]这也可以消除在法律审判过程中主观审判的不确定性,进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还可以使法律主体在行为选择时的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内得到削弱。若从法律形式的角度来阐述,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存在最完美的制度,也没有尽善尽美的程序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程度逐步变高,人民越来越渴望自由、社会的公正、法律的权威,但如果在司法审判中,仅靠程序来进行结果判定的依据,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首先,法律程序本身就有漏洞和狭隘性,会影响审判的结果。其次,专业的司法人员也不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合理的审定量裁,错失程序补救的机会。[4]

三、法律程序的意义

正当法律程序得意义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程序之内对于法律的意义,二是程序之外对于社会的意义。对于法律程序之外对于社会的意义,季卫东教授曾在他的论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主要内容是法律程序可以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补偿权威等。对于,本文对于程序对于社会的意义便不在赘述。重点分析以下程序对于法律的意义。

(一)对恣意行为进行限制

人们为了防止和解决纠纷,创造了规范。在古代甚至近代社会,由于法律程序不完善,实体法在施行时往往会受到裁判者个人的习惯、道德、理性等的影响,这就使得审判具有一定的恣意性。在欧洲资产革命完成后,“依法审判”作为一个原则得以提出。他要求人民通过人民代表来制定法律以及法律中所蕴含的民意要得到尊重。[5]那么这两个原则如何才能得到落实,古代学者做过多方论述,实体法的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落实机制而落实机制则由程序来保障。这是由两方面因素所决定:一是程序自身的有效性;二是程序的可实现性。季卫东强调,程序就是“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6]限制恣意,主要是对审判者而言的。

(二)保障理性选择

卢曼认为:“所谓程序,就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相互行为系统。”[7]程序虽然不可提供具体的审判结果,但却为审判提供了路径和参考资料。一般而言,理性指的是选择者具有理性,可以自由选择,发表决策意见,明白选择可能会带来的具体后果。在法律程序中,对恣意进行限制,并不意味着反对自由选择,审判者通过整理相关材料,呈现既定的问题、证据,进而发表决策信息。因此,法律程序是理性选择和创造者。

(三)作茧自缚的束缚

诉讼是对过去事实的处理,它包含一系列步骤,这些步骤串联起来,形成诉讼的整体。程序参与过去可以分为两步,一是把过去的事实与法律程序相联系,使事实具有法律效果,这样,法律就对过去的事实具有独占的处理权,这种处理权反对其他任何机制和因素对该事实的参与。二是过去事实的每一个步骤都意味着不可更改,并且,前一步都会对后一步产生限制和约束,每一个步骤都不能出现纰漏。这样就将法律事实与法律一一对应结合。

(四)对事件的反思性整合

法律程序的本质是其过程性和交涉性,而不是它的形式性和实质性。法律程序主要是用来形成对实体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不同的实体案件和问题,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有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和面貌,而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为审判决定作出必要的指引,并且检查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每一步的合规性,也通过最终的审判结果来反思审判过程自身的合理性。在法律程序之外,法律程序和具体的审判决定之间形成一种互动性的反思过程。在法律程序之内,各个部分通过有效的自治来形成一种反思,形成合理的审判结果。

(五)社会制度形成的基石

在具体的生活中形成社会制度,它可能是具体生活样态的抽象,也可能是以一定的生活为基础,对未来生活样态的构想。制度是一种理想化的生活样态,是人的理性思维对于生活的一种产物。法律程序作为制度之一,通过程序的具体运作,可以形成社会制度化发展的契机。早期英国有诉讼程序法,罗马法具有诉讼程序,从这些来看,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8]

四、结语

中国法治建设的紧要任务之一,就是使程序体系的完善和独立性得到增强,我国市场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种种问题,需要一套完善的成熟法律来进行制约,并指引我国法治建设迈向更合理与正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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