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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机制探索

2020-11-30任立维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机关司法

杨 旭 任立维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900

一、人大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的法理基础

(一)人大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的正当性

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都是国家监督权体系的重要内容,二者不仅不冲突,反而需要相互配合、补充才能起到相应的监督效果。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相衔接是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实现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有利于人大更为积极有效地行使司法监督权,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仅限于宏观领域,必须通过检察院等专门监督机关来具体实施。在此种意义上来讲,检察院法律监督是人大司法监督的具体化,同时又能补充人大司法监督的不足。

(二)人大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的必要性

以上所论均为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的正当性问题,所对应的是此制度设计在法理上能否证成。但是,在理论上可以证成的制度设计并不必然要在实践中运用,关键还要看这种制度设计是否还具备实施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改善当前监督交叉的现状,实现两种监督方式的贯通。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在监督层级、监督方法及监督效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在实践中,此两种相异的监督形式又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人大与检察院二者监督职责及范围并不很明确,特定事项多头监督、同时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本应由检察院监督的具体案件,人大也在实施监督,导致监督程序随意化,监督效果不佳。实践中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经常会遇到法律监督内的事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诚然与民众不懂法有关,但很大程度上也和当前体制下人大与监察机关职能相混同有关。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衔接机制,从而改善当前监督交叉的现状,实现两种监督方式的融会贯通。

2.有利于强化人大司法监督效果,真正树立起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虽然从理论上讲,人大享有广泛的监督职权,但长期以来,人大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基本流于形式,实践中人大对司法机关少有强力监督。构建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机制,有利于打破长期以来监督信息流通不畅之壁垒,并拓宽人大司法监督的渠道与途径,促使人大司法监督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而改变当前人大司法监督不力的现状。

二、人大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机制的构建思路

(一)建议完善监督立法

1.建议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随着《监督法》的出台与近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不少内容已经过时,不能解决当前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实践中日渐凸显的矛盾与问题。未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应结合《监督法》基本理念与具体规定,重点突出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与人大相衔接,力求在组织设计层面上厘清检察机关与人大的关系问题,为检察机关能够在接受人大司法监督的同时又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立法依据。市人大与检察机关可结合人大司法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实践经验,为该法的修订提出修改参考意见。

2.建议修改完善《监督法》。现行的《监督法》没有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以及监督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未来《监督法》的修订应着眼于此,明确人大司法监督的职责界限,确保检察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有法可依,厘清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市人大与检察机关应结合司法工作规律,全面梳理人大司法监督中涉及的程序与实体难题,为构建完善的人大司法监督体系提供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二)转变人大监督理念

1.从纯粹的监督转变为监督、支持相统一。人大司法监督在过去常常被认为是与检察机关唱对手戏,这样往往形成监督者有所顾忌、被监督者不能理解的僵局。重庆市的人大司法监督实践也有过类似的经历。经过市人大与市检察机关长时期的实践探索与磨合,市人大逐渐形成监督与支持并重之司法监督理念。张德江同志在重庆调研时针对人大执法检查提出了新时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时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原则,该原则成为我市今后司法监督工作的思想指南。

2.强化专业监督。司法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没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往往觉得力不从心。为此,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做了不少工作,比如开展法制教育与专题培训、组织法律知识讲座,旨在加强和提高市人大代表作为司法监督主体的法律专业素养。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市区县两级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与监督能力均有所提升,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人大监督司法向专业化及纵深方向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区县人大代表在法律专业化上总体水平不高,且主城区与郊县差距较大。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人大所需的法律专业性越来越高,市级人大特别是区县级人大应着眼于此,进一步牢固树立司法监督专业化的理念,强化司法监督实践探索。

(三)创新监督工作模式

1.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模式创新。其一,创新类案监督方法,建立完善评析监督机制。个案监督曾是人大司法监督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的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容易造成人大司法监督直接取代检察院法律监督,因而其在理论上饱受诟病。实际上,个案监督不仅在理论上弊病百出,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监督法》也并未将个案监督吸纳进来。相对照来看,类案监督不仅可以节约人大司法监督成本,而且有利于从中发现司法活动的规律及特点,进而挖掘出司法活动中的不合理问题。近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渐加强了对类案监督方式的重视,但在监督过程中尚缺乏系统性的分析,难以挖掘出问题的根源,也就很少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因此,将来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应当建立长效评析机制,对类案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司法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研判,并提出监督意见,责令检察机关积极改正,这样才能起到司法监督应有的效果。

其二,创新动态监督方法,建立完善监督长效机制。过去的人大监督司法,往往采取诸如专项执法检查、年底审议工作报告等静态监督方式,缺乏长效监督机制,导致人大司法监督成为“定期监督”“定项监督”,难以将司法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近年来,我市人大逐渐将司法监督当作日常性、常态化工作来抓,以事后监督为主体的同时适当地引入事前引导与事中参与机制,从过去的静态监督转变为动态监督,在某种意义上拓展了司法监督的时空广度。但是,市人大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动态监督各个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不强,导致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深度衔接出现困难,今后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的构建须着重解决完善这个问题。

2.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模式创新。其一,坚持监督需求为导向,增强司法监督的针对性。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意见,认真研究人大的监督需求,适时调整接受监督计划,力求接受监督的内容具有针对性;检察机关还应紧贴需求丰富接受监督形式,以最容易为人大代表所接受的方式呈现被监督内容,如可以采用多媒体演示、情景小视频等方式进行展示。

其二,搭建监督平台,积极调动人大监督司法的积极性。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完善深化代表联络机制,推动建立相应的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确立相关联系人;为调动人大监督司法的积极性,检察机关还可以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特定案件的听证;检察机关要搭建立体化的代表联络平台,利用自媒体时代的新优势,积极探索联动式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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