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评判标准
2020-11-30李新杰
李新杰
福州军事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00
一、问题的提出:从《刑诉法》第15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般规定谈起
2018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般规定。不同学者也根据这一般性规定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反观多数学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阐释的重点,大多集中在认罪认罚的构成要件、具结书签订、量刑建议等制度规范本身,而忽略了这一制度安排的结构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评判标准——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范式下该如何解构?
2019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公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并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享有的辩护权保障细化了相应指导意见。这一规定无疑是我们探究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存在的理想图景。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辩护的必要性讨论
(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已经认罪的前提下是否还需要有效辩护
在我国,关于有效辩护之必要性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普通程序上,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远未形成统一的标准①。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已经就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且自愿接受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那么单纯从有效性方面讲,认罪认罚案件中只需要有形式意义上的辩护(程序合法)即可,有效辩护不是必要要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管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都是必须的,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认罪认罚就简单地认为只要有辩护存在就可以,辩护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辩护。
不可否认的是,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是必须的,而且是必要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上述第二种观点虽然也认可有效辩护的实质意义,但是并没有给出这种实质意义的一般标准是什么,或者说没有给出有效性的具体判断依据和案件的辩护作用发挥余地在哪里,对于此疑问,我们将在最后一部分着重论述并给出初步的意见建议。
(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进行和认定有效辩护
通过前文论述的关于有效辩护的必要性讨论,在得出肯定性结论的同时,我们可以做进一步探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以及如何认定有效辩护,前者侧重于搭建平台并发挥平永,后者解决的是价值判断问题,这是一个事物不可分割的两面,缺一不可。
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从事专业化的法律工作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熟悉和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同公诉人和审判方有理有据精准的辩护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②。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上述所说的几类因素都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外部条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切不可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自身的情况,辩护人必须意识到有效辩护的对象仍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下来设定,这自然就会引申出有效辩护的认定和评判标准。
一般认为,认定有效辩护的标准无外乎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法律上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程序上获得了公正的对待,但是不能忽略我们的预设前提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来讨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已经认罪伏法、自愿接受处罚的条件下,再谈有效辩护是不是多此一举,当然我们也很容易驳斥这种狭义的理解有效辩护是片面的,但是我们需要具体且更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论述有效辩护的存在价值,即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
三、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重新定位
(一)重新定位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价值取向
有效辩护的实质在于确保当事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受到了客观公正对待,并不是简单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接受处罚的程序正当性作为有效辩护的判定标准。至少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说,有几点是值得强调的。第一,辩护人的最重要作用是保障认罪认罚的有效性,核心是对案件的把关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协助。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内心确定,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否清楚的认识到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第三,公诉机关的权力边界应当倾向于做好法律的阐明释义即可,不应充当“规劝者”角色,这一点同辩护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利益最大化是不同的。第四,法院的客观中立和独立审判,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标准。以上四点正好体现了控诉、辩护和审判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三项基本职能: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和审判中立的价值取向。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给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价值取向做出初步倾向性解答,即有效辩护既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项法律理念,甚至是邓正来所说一种的“非意图的结果”③。从私法角度上讲,有效辩护体现的是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的“通力合作”,而在公法意义上,是维护司法正义的制度性安排。
(二)重新审视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制度规范
马克思主义经典哲学告诉我们,思想是行为的先导,遵循这一导向来指导具体实践就具有了可操作性依据——就是在重新确立了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价值判断标准后,用有效的法律制度、良好的司法环境和职业辩护规范来具体保障实践。
回过头来看五个部门联合公布的60条《指导意见》,对派驻值班律师及其职责、侦查机关和法院职能、具结书的签订和认罪认罚的反悔、撤销等方面予以阐明,将从制度层面扭转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率低的弊病。司法环境保障和律师辩护规范在实践中有交叉,主要解决的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问题,只有权利行使渠道通畅,再谈辩护权是否有效才有意义,2017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职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从而确保律师辩护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提高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有效性。
注释:
①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法学学术前沿,2017.11.王敏远,顾永忠,孙长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中国法律评论,2020(1).
②李思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以值班律师制度为研究视角.南海法学,2018(3).
③王峰,邹立君.并非自明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J].河北法学,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