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研究
2020-11-30张丽明杨妮娜
张丽明 杨妮娜
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辽宁 鞍山 114000
对民法体系当中的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之间所存在的竞合关系进行确定,有助于深入研究民法体系,从而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对完善法律系统有着极大的帮助。
一、竞合概念
竞合指的是某一个行为与两种不同的概念都能够进行匹配,在民法系统中,竞合指的是某一项具体存在的法律事实与两种及其以上的民事责任之间形成匹配的关系,在竞合的过程中,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冲突便会产生,这也使得在追究相关责任时只能对其中一种责任进行追踪。从本质上来讲,竞合责任属于二选一的行为过程,作为权利人,并不可能同时在两种不同的方式当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只能在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当中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来获取赔偿。其实,民事责任的观念在于损失的赔偿过程,并不是使得受害者得到超过所受到的损失,否则将会违背我国民法的基本精神内容。
请求权使得不同的权利人在同一时间拥有了多种互相存在冲突关系的权利,但是权利人只能够获得其中一种类型的赔偿。债权以及请求权之间的竞合主要被分为三种不同的状况:第一种是合同的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之间呈现出一定的竞合关系,比如在加害给付的法律案件当中,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一些商品进行购买,而产生出现了质量问题使得消费者受到了伤害,此时就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竞合关系,这也是最为典型的竞合关系;第二种是合同请求权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之间形成的竞合关系;第三种是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所形成的竞合关系,比如侵权人对他人的资产进行借用,之后在将这些资产擅自转让到第三人处,此时便出现了善意取得的状况。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特征分析
首先,竞合行为的出现是基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为,这种状况与刑法体系当中的想象竞合犯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在刑法体系内,想象竞合犯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某一个犯罪行为与刑法当中两种及以上的罪名之间形成匹配关系,最终处理结果是也是按照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若是某一行为同时承受不同罪名的叠加处罚,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承受过重的刑事责任。反观民法体系当中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整个系统内部,某一种行为对应唯一的责任,同时侵权人本身所承担的责任不会超过其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在这一点上,民法与刑法之间呈现出一定的相似性。
其次,某一具体的行为需要与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同时匹配,并且含有以上两种责任的构成元素。在侵权行为体系中,其构成要件主要涵盖着过错行为、量权行为、后果、因果关系等。对于违约责任来讲,它本身并不属于过错责任的一部分,违约责任即未能够完成合同条款当中所规定的责任及义务,对于法律体系当中所涵盖的同时未遵守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都不具备违法阻却的事由,就并不属于上面所说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
除此之外,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行为必须是被同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否则将不会产生相应的竞合问题。在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体系当中,侵权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性,前文已经进行描述,此处不再赘述;当然,进行损害给付的内容需要一致,这样才能够形成竞合关系,作为权利人有权从中选取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责任追踪方式。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关系的形成原因
在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事件当中,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是行为人在违背了民法的相关规定所必须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违约具体指的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内容,但是侵权指的是对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损害,违约以及侵权行为都是责任承担的不同表现方式,本质上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这也使得两者出现了责任重合的状况。因此,作为权利人,可以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对自身最有益的方式来对自身权益进行有效维护,这样的方式与足球赛事呈现出一定的相似性。在足球比赛过程中,一个球员对对方的球员过掉的方式是非常多的,进攻球员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同时所选择的方式一定是最佳的。最终行为的目的是过人,但是中间的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侵权责任与违法责任在追踪的目的上是相同的,那么中间必定会出现一些重合问题。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处理原则分析
(一)对当事人所提出意见表示尊重
在此类案件当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这主要是由于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都是民法体系当中的一部分,同时民法的主旨思想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在整个案件当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元素便是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有权利借助自己认为最有利的方式来进行责任追踪。由于选择不同的诉讼种类会出现不同形式的责任认定,那么权利人所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由于违约的责任范围会囊括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之内,最高限是合同范围的1.3倍,因此部分情况下,违约责任赔偿与其所造成的损失之间相比会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侵权责任指的是结合受害人所承受的损失,侵权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一定比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多,部分情况下,违约责任赔偿数额比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要多。因此若是侵权人能够承担双份责任,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失往往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获得赔偿。基于上面的分析,并无法确定哪一种责任赔偿方式对当事人更有利,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例状况进行分析,从而权利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二)综合考量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不同区域内的法律执行情况以及公民的法律素养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合理的判决结果,此时当事人的负担会进一步加重。因此为了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行控制,需要在其中选择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方式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和裁决。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民法的人性化以及法律体系的威严性。
五、制度体系的完善
(一)公示指导性案例
首先,作为最高级的法院需要对更多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公示。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大部分情况下会结合相关的规定来对案件进行有效处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体系一直被沿用。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与英美国家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比较强的相互融合趋势,这主要表现在对具体案例进行裁决的过程中。由于制定的法律内容抽象性比较强,同时不同区域内法官自身素养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也使得人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呈现出比较大的差异。判例法的优点是能够将比较抽象的法律进行具化,结合生活当中存在的案例以及处理方式来对法律体系的内容进行有效诠释,这使得法律内容更加通俗易懂。在国内,最高法院逐渐利用一些具体化的案例来对法律体系的内容进行细化,逐渐构建起案例体系,为相关的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参考。最高法院需要多公示关于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指导性案例,从而促使人们更好地对法律限度进行理解,对法律精神更好地进行诠释。
(二)完善立法体系
在立法体系当中,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明确,首先,需要专门设置独立的章节对竞合问题的处理方案进行明确。这主要是因为竞合问题的处理质量直接影响着相关案例的处理效果,因此需要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其次,需要对当事人的责任选择权进行细化,从而更好地指导行为人做出正确选择。同时,对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小于责任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这类型案例的处理方案,民法需要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提升判决的公平性以及合理性。
六、结束语
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逐渐关注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所存在的竞合关系,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体系当中的内容,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维护,使得得到相应的赔偿。当然相关的法律体系内容也需要不断进行完善,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对相关的案例以及条款进行补充,从而在处理具体案例时更好地发挥出法律体系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