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霍姆斯的法律实用主义
2020-11-30曹晶晶
曹晶晶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美国最高院法官和著名法学家,他提出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对美国法理学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使得美国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哲学。伟大思想的形成离不开当时美国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状况。
一、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律思想概述
(一)对兰德尔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
霍姆斯基于实用主义的立场批判了当时美国法律界的主流思想——兰德尔法律形式主义思想。1871年,时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在其著作《合同法判例选编》的序言中提出了他的基本观点。他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是由特定的原则或规范组成。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当能够发现隐藏在那些判例中的基本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些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整体内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并且是普适性的。那些数量繁杂浩大的普通法的判例,其实就是一个有序性的系统。就如同科学规律一般,法律家可以通过逻辑推理,从判例中归纳出来。这些从已经发生效力的司法判决中归纳整理出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像数学公式一样,虽然数量很少,却可以成为推理更为细致的规则和原则的依据,再进一步将这些原则排列组合,逐步构建出整个法律的体系。从学科研究对象的角度来说,法律和科学一样有着自身经验性的作为研究对象的数据或原始材料。法律的科学性的研究对象就是普通法中无数的司法判例。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从第一手资料即司法判例入手,从这些司法判例中直接发现其中隐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兰德尔从法律的科学性出发,对法律进行了理论构建。在法学专业课堂教学中,兰德尔创建了“案例教学法”。
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是霍姆斯法律实用主义的核心思想内容。后世法学界也将霍姆斯这一著名论断奉为经典。霍姆斯将“经验”视为法律的生命,是在否定当时流行的“逻辑在法律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观点。他认为法律不该是纯粹的逻辑组成,如果单纯依赖思辨和论证而得出的结论,就像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经不起推敲。法官仅靠逻辑推理作出的判决不一定都是完美的判决了。
关于合同法中的“投邮规则”,对邮寄类型的合同成立生效于何时,美国当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兰德尔认为,以邮件形式发出的合同,应在一段时间后,合同相对人接收了合同并阅读知悉以后,合同方可成立生效。兰德尔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合同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必须在受要约人收到承诺并理解后作出意思表示。允诺只有“对价”,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表现形式为双方口头许可或行为。在以邮件为形式的合同经发出人发出后,到受要约人收到合同知晓允诺内容并作出承诺之前,合同都应被视为尚未成立。这个观点正体现了兰德尔理解法律的逻辑性和形式性,只有符合“合同被接收并且阅读”的原则,合同才算成立。而霍姆斯的观点是,这样的邮件一旦被发出人投入邮筒,那么承诺就已经确定,合同也因此生效。接下来对兰德尔和霍姆斯的两种观点作出分析。根据兰德尔的法律理论,以邮件形式发出的合同要想成立,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合同在受要约人收到承诺并阅读后才能成立”的这一基本原则。他认为,允诺只有达到对价的标准,才具有对双方的约束力。以邮件为形式的合同,一方的允诺以邮寄的方式发出,在发出的那一刻开始到收件人收到合同邮件之前的这一时间段内,严格来说,收件人并未接收到允诺的具体内容,收件人就不可能阅读和知悉,并作出正确的或者相应的意思表示和承诺。合同在这段时间内不能生效,因为具有约束力的允诺的对价条件并未等价实现。这是兰德尔基于对法律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来的结论。霍姆斯并不同意兰德尔的这个观点。霍姆斯认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经济正在快速发展,跨区交易日益频繁,兰德尔的“投邮规则”并不适用于美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从便于交易的出发点考虑,霍姆斯由此认为,这种邮件合同一被发出人投入邮筒,那么承诺就应该被确定,合同即生效。即霍姆斯主张“发出即承诺”的观点。这种规定既有利于合同当事方的自身利益,还可以节省交易的时间。并且霍姆斯的这一主张也得到了当时许多法院的支持,包括纽约州法院在内。
霍姆斯作为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更关注法律的社会性和社会目的。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并不完全等同于理学或者哲学。法律的发展,更多来自于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经验。法律和社会道德、宗教和伦理一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规范。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如果仅仅将法律理解为形式性的逻辑,就会产生更多的“投邮规则”,在这种法律的规定下,无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将法律等同于逻辑,法律没有活水之源,无法实现自我发展。
(二)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经验
霍姆斯否认逻辑在法律中起决定作用,他认为经验才是法律生长的动力之所在。在司法审判中,如果对形式的逻辑过于追捧,造成的后果就是:法官在案件中会忽略对于实质和结果正义的考量。看似合法,其实最终判决可能已经偏离正义了。霍姆斯在1905年的Lochner v.New York(洛克纳诉纽约州)一案中撰写了著名的反对意见:一般原则不能解决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敏锐的直觉而不是大前提。三段论推理并不能完美正确地解决所有案件,因为法律不可能预测到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仅靠演绎式的三段论推理是不能满足需要的,当法律模糊不清或者需要带有价值判断时,就需要经验。在碰到某些疑难案件时,法官在先前处理案件中所积累的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于问题敏锐的直觉就显得尤为重要。
霍姆斯所指的经验具有广泛的含义,来源于社会生活中。既包括社会的普遍共识、一个时代为人们所接受的主流道德和需求,对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和考虑,也囊括法官的生活阅历。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袍们共有的偏见,都是经验。霍姆斯从关注法律的发展的角度,认为经验是法律得以演进并蓬勃生长的“活水”。法官在审判中遵循先例的时候,就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赋予了这些判例新的理由,重新解释了先例的规则。正是法官们的解释才让法律有了新的内涵,有了新的生命力。法律应是动态地在发展。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预测
在法律本体论的层面,霍姆斯认为的法律的含义,即法律就是为了预测。在美国社会,法官掌握着公共权力,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才会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就需要求助于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这时候,可以说法律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在如何对法律进行更好的预测的问题上,霍姆斯也作出了理论系统的分析。首先要厘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必须将道德和法律区分开来。这就涉及到了霍姆斯的“坏人理论”。在避免公共权力的制裁方面,“坏人”比“好人”更具有理智。“坏人”只看重法律带来的实在结果,更有可能避免被审判和支付金钱。因为“好人”总被内心的道德准则和情感所束缚而影响判断,而“坏人”不受伦理规则的左右。一个人不在意什么公理或公道,只想知道法院实际想要做什么,将要做什么,那么对于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即为法律。霍姆斯在理解法律的概念时,将落脚点放在了社会实践中,这是理解法律不能离开社会情境的又一印证。
二、对理解法律的方法论的启示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也不是从“法律是什么”来说经验,而是准确地从一个发展、动态的视角,提出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其本体并不是逻辑。他认为逻辑是超出了因果关系之外的,超出了人们思考能力所及的范围,无法从中推理的事物。逻辑与经验并不属于同一层面,而是用来推理其他事物或者更高于经验的事物。法律本身需要逻辑的推动,逻辑是先于法律的,正因为有了逻辑,人们才能更好地去思考法律问题。霍姆斯也并非完全否定逻辑,相反还肯定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规范,需要明晰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以一种具有逻辑性和规范性的方式编排法律体系和内容,才能够体现法律本身。法律对逻辑性的要求很高。逻辑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也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适用法律需要经过一个严密的逻辑演绎过程,如“司法三段论”推理和归纳推理。借助逻辑的推理,法律才得以有效地适用于事实,逻辑作为桥梁发挥其作用。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法官往往不能快速精准定位“数量”关系,不容易得到精确的逻辑结论,判决带有偶然性。这就启示我们可以转换一下思考角度,我们不仅可以从实在法本身来分析问题,还可以从法律的历史发展及其背后的社会利益来解决实际问题,法律更重要的是其社会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