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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齐鲁两国婚礼风俗考辨
——以“亲迎”“媵妾”“庙见”为中心

2020-11-30王光辉

管子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鲁庄公诸侯风俗

王光辉

(山东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

大体上讲,中国传统社会的礼仪,分为冠礼、婚礼、丧礼、祭礼、朝礼、聘礼、射礼、乡饮酒礼几类。于这几类礼仪中,婚礼的地位至关重要,所谓“婚姻得所,则受气纯和,生子必孝,事君必忠。孝则父子亲,忠则朝廷正。”(1)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0页。是故《礼记·昏义》云“昏礼者,礼之本也”,《汉书·外戚传》云“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儒家曾设计出一系列的仪式、制度,来充分体现婚礼的这种地位。这些仪式、制度,包括婚礼前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婚礼后的庙见、致女,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媵妾、大归等。通过这些仪式、制度,婚礼“敬慎重正”之义得到体现,圣人“制礼作乐”之精神得到彰显。因此,对传统婚姻礼俗进行考辨研究,是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礼俗演变便宜的切入口。

就历史而言,夏、商、周三代之礼至周大备,孔子美而叹之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周公制礼作乐,华夏礼乐之教蔚为壮观。爰及幽王,礼仪纷乱,而鲁国独以周公之故,得以保存周礼之梗概。是故鲁昭公二年韩宣子来聘,“观书于大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左传·昭公二年》)值得一提的是,鲁国因与齐国异姓且比邻而居,常与之通婚。则若想对春秋时期的婚姻风俗作出有针对性的研究,舍齐、鲁何适?囿于篇幅所限,本文拟就“亲迎”“媵妾”“庙见”三个方面考辨春秋时期齐鲁两国的婚礼风俗。

一、亲迎

公元前六百七十年夏天,鲁庄公到齐国迎娶夫人哀姜。《春秋》书曰:“夏,公如齐逆女。”这是《春秋》记载的唯一一次国君亲迎夫人的事件,在当时来说是合乎礼节的。故《公羊传》曰:“亲迎,礼也。”(《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与此相应,齐鲁两国存在着大量国君不亲迎,而是派大夫替己亲迎的现象。如鲁桓公三年,鲁桓公派公子翚替己亲迎,《春秋》书曰:“公子翚如齐逆女。”鲁宣公元年,鲁宣公派公子遂替己亲迎,《春秋》书曰:“公子遂如齐逆女。”鲁成公十四年,鲁成公派叔孙侨如替己亲迎,《春秋》书曰:“叔孙侨如如齐逆女。”这些国君不亲迎而派大夫替己的行为,是不合礼法的,是故《穀梁传》有“逆女,亲者也。使大夫,非正也”(《穀梁传·隐公二年》)之语。

对于国君是否需要亲迎,当时之人有过讨论。据《礼记·哀公问》载,鲁哀公问孔子:“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冕为古代的祭服,一般在祭祀的时候才穿。天子服衮冕,诸侯以下各用助祭之服。鲁哀公的疑问是,国君身穿祭服亲自去亲迎夫人,未免太过于隆重了吧。依鲁哀公,国君地位尊贵,不该亲迎妻子,至少不该身着祭服亲迎。孔子肃然正色回答说:“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君何谓重乎?”(2)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606页。亲迎密切了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系,使传宗接代成为可能,怎么能认为不重要呢?

不妨就鲁庄公亲迎夫人哀姜为例,观察亲迎礼在齐鲁两国间是如何开展的。鲁庄公二十四年,《春秋》载:“夏,公如齐逆女。秋,公至自齐。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于齐。”鲁庄公去齐国亲迎哀姜之前,需要举行一系列的仪式。譬如鲁庄公的父亲应在寝内摆下酒席,父亲南面而立,儿子北面而跪。父亲亲自向庄公敬酒,吩咐庄公去迎娶新娘。吩咐辞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勖帅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庄公需答曰:“诺。唯恐弗堪,不敢忘命。”不过,鲁庄公的父亲鲁桓公于二十四年前已薨,则吩咐鲁庄公者,当有他人替代。

此外,鲁庄公还需要准备一些见面礼。据刘向《说苑》记载,这些见面礼是“屦二两,加琮”,即两双鞋子外加一块外八角内中圆的玉。在亲迎之时,这些礼物经由专门的负责人员(祝)转交给女方母亲。负责人员在转递礼物给女方母亲时,会有一番说辞。譬如:“鲁国寡小君,使某奉不腆之琮,不腆之屦,礼夫人贞女。”女方母亲答曰:“有幽室数辱之产,未谕于傅母之教,得承执衣裳之事,敢不敬拜祝。”这时,女方母亲接受琮与鞋子,取一双鞋子给新娘穿上,并告诫新娘到:“往矣,善事尔舅姑,以顺为宫室,无二尔心,无敢回也。”大概意思是说:“去吧,好好侍奉公公婆婆,做一个孝顺的人,不要有二心,不要因为犯错误而被赶回来。”母亲在户内把新娘的手交给新郎。新娘出户后,还要向在堂上的父亲、门口的诸庶母辞别。

值得注意的是,夏、商、周三朝亲迎的具体地点不同。夏朝亲迎于庭院,商朝亲迎于堂上,周朝亲迎于户内。此即《通典》所谓“遂皇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五帝驭时,娶妻必告父母。夏后氏亲迎于庭,殷于堂。周制,限男女之岁,定婚姻之时,亲迎于户”(3)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33页。。于庭、于堂、于户,既是空间上,也是感情上向新娘的靠近。此外,父母、庶母告诫新娘之语,诸文献记载也不一。除《说苑》外,还有《仪礼·士昏礼》所载的父戒女之辞曰:“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母戒女之辞曰:“勉之敬之,夙夜毋违宫事。”庶母戒女之辞曰:“敬恭听,宗尔父母之言。夙夜无愆,视诸衿鞶。”(4)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121页。《穀梁传》所载的父戒女之辞曰:“谨慎从尔舅之言。”母戒女之辞曰:“谨慎从尔姑之言。”庶母戒女之辞曰:“谨慎从尔父母之言。”(《穀梁传·桓公三年》)诸文献所载之戒辞不一,杨世勋解释说:“彼是士礼,此即是诸侯之礼,故异辞。”(5)范宁集解,杨世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即认为这种不同,是因亲迎中主人身份地位的不同所致。

新娘辞别父母、诸庶母后,跟随新郎来到礼车前,新郎亲手将上礼车用的挽索交给新娘。新娘上车后,新郎驾车转动车轮三周,就要从礼车上下来并回头看新娘的礼车。等这些仪式举行完毕后,新郎把礼车交由专门的车夫驾驶,自己乘另外一辆先回家门口等候。《列女传》记载齐孝公亲迎孟姬,“三顾而出,亲迎之绥,自御轮三,曲顾姬舆”(6)张涛:《列女传译注》,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0页。,即是此一风俗的写照。“自御轮三”指的是齐孝公亲自驾车转动车轮三周;“曲顾姬舆”指的是齐孝公从礼车上下来回头看新娘的礼车。根据《白虎通》的解释,御轮三周,下车曲顾的仪式,主要是为“防淫泆” (《白虎通·嫁娶》) 。孔颖达则根据《诗经·大雅·韩奕》中“韩侯顾之”一句,认为所谓的“下车曲顾”主要是为“道引其妻之礼义”(7)毛亨传,郑玄笺,孔颖疏:《毛诗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3页。。然无论是“防淫泆”,还是“道引其妻之礼义”,均体现婚礼背后的“敬慎重正”之义。

春秋时期齐鲁两国,尤其是两国国君缔结婚姻所举行的亲迎仪式大概如此。不过,也有学者指出,诸侯亲迎夫人实际上是不合礼法的,其主要证据有二。

第一,根据古礼规定,诸侯非朝时不得踰境,即诸侯只有在朝见天子的特殊情况下,才可出境。那么,诸侯出境亲迎夫人,就应该算作礼法禁止之事。关于诸侯非朝时不得踰境,《新书》所载的一个故事,可以作为佐证。《新书》载:

齐桓公之始霸也,翟人伐燕,桓公为燕北伐翟,乃至于孤竹。反,而使燕君复召公之职。桓公归,燕君送桓公入齐地百六十里。桓公问于管仲曰:“礼,诸侯相送,固出境乎?”管仲曰:“非天子不出境。”桓公曰:“然则燕君畏而失礼也,寡居恐后世以寡人为存燕而欺之也。”乃下车而令燕君还车,乃割燕君所至而与之,遂沟以为境而后去。(8)贾谊撰,阎振益等校注:《新书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9-250页。

《史记·齐太公世家》亦载此事:

二十三年(《史记》误作二十三年,据《左传》齐桓伐山戎当为二十二年),山戎伐燕,燕告急于齐。齐桓公救燕,遂伐山戎,至于孤竹而还。燕庄公遂送桓公入齐境。桓公曰:“非天子,诸侯相送不出境,吾不可以无礼于燕。”于是分沟割燕君所至与燕。

第二,鲁庄公二十七年,《春秋》载:“莒庆来逆叔姬。”莒国的大夫莒庆来鲁国迎娶鲁庄公的小女儿叔姬。《公羊传》对此事的评价是“大夫越境逆女,非礼也”,认为大夫不应该出境亲迎自己的妻子。何休弥缝说:“礼,大夫任重,为越境逆女,于政事有所损旷,故境内乃得亲迎,所以屈私赴公也。”(9)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根据此条注释,因大夫所担任职位之重要,就不能越境逆女。那么,国君所担任的职位比大夫更重要,则亦不能越境逆女明矣。凌曙的《公羊礼说》对这个问题有所讨论:“何注‘大夫任重,为越境逆女,于政事有所损旷,故境内乃得亲迎,所以屈私赴公’,据此则诸侯重于大夫,亦更无有越境之事矣。”对于这些否认诸侯亲迎的观点,凌曙驳斥说:“奈何以文王之所行,周、孔之所言,而视同弁髦乎?”(10)凌曙:《春秋公羊礼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272-273页。

二、媵妾

《仪礼·士昏礼》有“妇徹于房中,媵御餕,姑酳之。虽无娣,媵先”之语,则婚礼中除新娘即正妻外,又有“媵”的参与。鲁庄公十九年,《春秋》载:“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公羊传》解释“媵”为:“媵者何?诸侯娶于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据此,诸侯娶于一国,会有两个与新娘同姓的国家分别以庶出女子陪嫁,这两个女子就是媵。媵有二,一为左媵,一为右媵。通常来说,二国先把媵送往新娘之国。《春秋》庄公十九年所载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之事,指的是当时卫国嫁女于陈宣公,身为与卫国同为姬姓的鲁国主动派出公子结送媵到卫国。这样,当新娘、左媵与右媵都带着自己的侄女与妹妹出嫁时,就形成了《公羊传》所谓的“诸侯一聘九女”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白虎通》所谓的“天子诸侯一娶九女”(《白虎通·嫁娶》)的局面。天子诸侯之左、右媵与其姪娣有别,即左、右媵与姪娣分属不同的人。然大夫与士的婚礼没有“二国往媵”之事,则新娘的姪娣即是媵。是故郑玄注《士昏礼》“妇徹于房中,媵御餕,姑酳之。虽无娣,媵先”句时说:“古者嫁女,必姪娣从,谓之媵。”(11)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页。士大夫以下的婚礼中,没有媵妾。经典文献多以“匹夫匹妇”称庶人,意指只此二人相为匹配,别无他人。

媵妾风俗由来已久,据《尸子》记载,尧嫁二女于舜,“妻之于媓,媵之于娥,九子事之”。至春秋之时,遂演化为相对成熟的制度,所谓“诸侯娶于一国,则二国往媵”“诸侯一聘九女”“天子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等。不过,制度的成熟是一方面,把成熟的制度落实于具体生活又是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常常会看到,两者多有抵牾之处。譬如诸侯娶于一国,二国往媵即可,而鲁成公九年,鲁伯姬嫁于宋国,《春秋》载“卫人来媵”“晋人来媵”“齐人来媵”,此是三国来媵且来媵之齐国与鲁不同姓。当然,对于媵妾是否一定要与新娘同姓,先儒有过争论。《左传》有“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左传·鲁成公八年》)之文,何休《左氏膏肓》反驳说:“媵不必同姓,所以博异气。”何休所谓的“博异气”,盖指由于同姓血脉具有相似性,恐怕一人无子,俱无子也。因此为增加选择的多样性,其主张异姓也可参与到媵妾之中。不过,此说亦招致郑玄的批评。郑玄说:“礼称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于国君曰备酒浆,不得云百姓,是不博异气也。”(12)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4页。依郑玄,“博异气”是天子的特权,诸侯并无“博异气”之说。

又如“天子诸侯一娶九女”,据说依据“地有九州,承天之施,无所不生”(《白虎通·嫁娶》)的原则所制定的。而《保乾图》又有“唯天子娶十二女”之说(《公羊传·成公十年注》),且其证据亦相当合理,所谓“法天有十二月,万物必生也”(《白虎通·嫁娶》)。就周朝的实际情况看,天子之嫔妃数量远超十二人。《礼记·昏义》记载周天子有夫人三、嫔九、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共计一百二十人。通常我们认为,这是制度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相应的沿革所致。蔡邕《独断》云:

帝喾有四妃,以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三者为次妃也。九嫔,夏后世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天子取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13)蔡邕:《独断》,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四部丛刊三编本。

据此,则天子取女之数量,帝喾为四,夏朝为十二,商朝为三十九,周朝为一百二十。

又如“诸侯不再娶”,春秋时期某些诸侯并未遵从此一制度,而是时常发生再娶的情况。《左传》开篇所述鲁惠公之事,就是一个典型的本想遵循“诸侯不再娶”之礼,却忍不住再娶的例证。《左传》载:“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鲁惠公嫡夫人孟子去世后,惠公以孟子之姪娣声子为继室,此是遵循“不再娶”之礼。后来鲁惠公听说宋武公的女儿仲子出生时手上有“鲁夫人”三字,遂娶仲子为妻,此又违反了“不再娶”之礼。考诸《左传》,同于鲁惠公再娶者,不乏其例。如鲁隐公三年《左传》文:“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鲁僖公十七年:“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

现实的具体情况与礼法之规定虽有所出入,但不足以推翻齐鲁两国在春秋时期流行着媵妾风俗的史实,恰恰从另一侧面印证了其存在。后世儒者对盛行于春秋时期的媵妾风俗给予加工改造,赋予它特定的政治意义。概括起来,其大旨有二。

其一,诸侯一娶九女,意在“重国广嗣”,即《白虎通》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者何?重国广嗣也。”(《白虎通·嫁娶》)至于为何是“九女”而不是其他,则有不同的解释。何休认为“九是极阳之数”,《白虎通》说是“法地有九州”,《后汉书·刘瑜传》云“《河图》授嗣,正在九房”(14)陈立:《公羊义疏》,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558-559页。。“诸侯一娶九女”的背后蕴含着“不再娶”之义,一方面,为“重国广嗣”而设计的一娶九女,如果正妻无子,则应到从左右媵中选择,此即所谓的“开媵路”(15)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84页。;另一方面,从概率上讲,如果来自三国的九个女子都无子,那么再娶也没用。何休指出具体的“开媵路”方式为:

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姪娣;嫡姪娣无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无子,立左媵姪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16)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6页。

依何休,商代(质家)按照嫡夫人、右媵、左媵、嫡夫人妹妹、嫡夫人侄女、右媵妹妹、右媵侄女、左媵妹妹、左媵侄女的次序以“开媵路”,周代(文家)按照嫡夫人、左媵、右媵、嫡夫人姪女、嫡夫人妹妹、左媵姪女、左媵妹妹、右媵姪女、右媵妹妹的次序以“开媵路”。通常来说,作为充数的侄女、妹妹年龄均小于嫡夫人和左、右媵,这样就会出现侄女、妹妹不随嫡夫人和左、右媵同时出嫁,而是等到一定年龄才前往的情况。鲁隐公二年,《春秋》载:“冬,十月,伯姬归于纪。”隐公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叔姬当为伯姬之妹,五年后始前往纪国。何休解释说:“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归者,待年父母国也。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17)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65页。

其二,基于媵妾的地位低于嫡夫人,诸侯不可求人为媵,即《白虎通》所谓“人有子孙,欲尊之,义不可求人为贱也”(《白虎通·嫁娶》)。鲁庄公十九年《公羊传》云:“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何休解释“往媵之”曰:“言往媵之者,礼,君不求媵,二国自往媵夫人”;又鲁成公八年《公羊传》云:“卫人来媵”,何休解释“来媵”曰:“言来媵者,礼,君不求媵,诸侯自媵夫人。”(18)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449页。言“往媵”,言“来媵”,均体现二国送媵是一主动的行为。诸侯虽不可求人为媵,但可求人为士。《战国策》记载燕昭王即位之后,欲报齐国破燕之仇,遂问计郭槐先生。郭槐回答说:“王诚博选国中之贤者,而朝其门下,天下闻王朝其贤臣,天下之士必趋于燕矣。”(19)范祥雍:《战国策笺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685页。即希望燕昭王能广求贤士,为我所用。 从表面上看,求人为媵与求人为士,同为求人为贱。不过,从后期的发展看,士可以凭借自己的贤能上升为大夫,而媵妾无论多么贤能,都不能升格为嫡夫人。

三、庙见

《礼记·曾子问》云:“三月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则亲迎后三个月,还要在男方祖庙举行一个“庙见”的仪式,这时真正的夫妻关系才算确立。为了印证这一点,曾子问孔子假如新娘在未举行庙见仪式之前而死,应该如何处理?孔子答曰:“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壻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礼记·曾子问》)依礼,丈夫为妻子服丧,当齐衰、杖而菲屦,今丈夫为未庙见之妻不杖、不菲、不次。且未举行庙见而死的妻子,其灵柩不放在婿家的祖庙。在举行袝祭的时候,亦不得袝于皇姑庙,只能归葬于娘家。如此种种,体现出当时之人不把未庙见妻子视为正式的妻子。

对庙见礼之具体内涵,历代礼学家大致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以郑玄为代表,认为夫妻关系的确立在亲迎的当天晚上,即所谓的“当夕成婚”,而“三月庙见”特指在父庙中举行的祭祀公婆之事。换句话说,“三月庙见”只适用于公婆不在世的特殊状况,意在表达新妇对公婆事死如事生的供养之情。郑玄提供的证据,主要是《仪礼·士昏礼》中的一段记载:“若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第二种以贾逵、服虔为代表,认为自大夫以上,不论公婆在世与否,皆当举行“三月庙见”之礼,然后才能确立正式的夫妻关系。这两种观点之差异,集中表现在他们对《左传》隐公八年郑公子忽“先配而后祖”一句的解释上。《左传》载:

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陈鍼子送女。先配而后祖。鍼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

贾逵把“配”解释为“成夫妇”,即郑公子忽与妫氏先行夫妇之礼然后庙见祭祖,实与庙见祭祖后才能行夫妇之礼的规定不合。故陈鍼子讥之曰:“诬其祖矣,非礼也。”郑玄把“祖”解释为祓道,即祭祀路神。依郑玄,郑公子忽错在先与陈妫行夫妇之礼然后才祓道回国,而不在未举行三月庙见。杜预亦不赞成三月庙见然后成夫妇,其把“祖”解释成亲迎前在祖庙进行的告祭之事。孔颖达举《尚书·益稷》篇大禹“娶于涂山,辛、壬、癸、甲。启呱呱而泣”之文以弥缝杜预之说:“禹娶涂山,四日即去,而有启生焉,亦不三月乃配,是贾之谬也。”(20)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第128页。不过,郑玄、杜预、孔颖达等人的说法,遭到后世礼学家的反对。譬如沈钦韩云:“若杜预之言,乃似是而非者也。贵为国君之世子,且为有礼之庄公,乃不如楚之公子圉乎?”(21)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46页。

事实上,考诸文献,不难发现,三月庙见然后成夫妇是春秋时期较为普遍存在的风俗。同时,这种风俗与其他风俗纠缠在一起,构成了一个相互影响且相对完整的体系。《春秋》鲁成公九年,“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所谓的“致女”,指的是庙见后女方父母派人到男方家去聘问,并致敕戒之言于其女。是故何休说:“古者妇人三月而后庙见,称妇。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父母使大夫操礼而致之。”(22)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450页。杜预说:“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随加聘问,谓之致女。所以致成妇礼,笃婚姻之好。”(23)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第848页。而根据《穀梁传》“逆者微,故致女”的说法,致女似乎与是否亲迎有关。根据礼法规定,若诸侯亲迎,则不须致女;若诸侯使微者代己亲迎,恐女方未顺为夫妇,则须父母使人致女以敕戒之。

除“致女”外,庙见还与“反马”的风俗相关。《左传》鲁宣公五年:“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自为也。故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冬,‘来’,反马也。”此是为解释宣公五年《春秋》“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叔姬”及“冬齐高固及子叔姬来”两句经文而发。依经传之意,齐国的高固在九月迎娶鲁国的叔姬,于三个月后又携叔姬回到鲁国反马。反马与留车相对,大体而言,女子出嫁之时乘其自家之马车,并把马车留在夫家,以备夫家出弃时乘之以归。然三月庙见后,夫妇名分已定,夫家反其所留之马,“以示与之偕老”(24)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第704页。,此谓之反马。不过,亦有人认为古代不存在反马礼者。考诸《仪礼·士昏礼》,不见有反马之记载。故何休《左氏膏肓》云:“礼无反马,而《左氏》以为得礼。礼,妇人谓嫁曰归,明无大故不反于家。”(25)刘逢禄:《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67页。当然,由《士昏礼》上没有记载,能否必然推断出现实生活中没有反马礼,是值得商榷的。是故郑玄反驳说,《仪礼·士冠礼》中“无大夫冠礼”,难道现实生活中就不存在大夫的冠礼吗?《诗经·召南·鹊巢》之“之子于归,百两御之”,《何彼秾矣》之“曷不肃雍,王姬之车”,无不印证着反马礼的存在。

庙见、致女、反马等风俗共同印证着至少在春秋时期,夫妇关系的正式确立不是在结婚当晚而是在三个月后。对于庙见风俗背后之意义,古代学者进行了不同的解释。孔颖达说:“三月庙见之礼,必待三月,一时天气改变,乃可以事神也。”(26)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684页。认为三月庙见是效法天象,天有四时,三个月预示着季节的改变,是故可以举行庙见以事神。何休说:“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贞信著,然后成妇礼。”(27)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450页。认为三月庙见是别贞信,三个月的时间,足以检验出新娘在婚前是否怀有别人的孩子。

《礼记·曲礼》云:“礼不下庶人。”上文以“亲迎”“媵妾”“庙见”为中心对春秋时期齐鲁两国婚礼风俗所作的考辨研究,其观察对象主要是士大夫以上级别的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至于说庶人是否依据士大夫之礼加以损益以适应自身之需求,就难以说明了,盖文献不足故也。同时也应看到,即便把观察对象限定于士大夫以上,其在表述时仍是困难的。春秋时期,天子、诸侯、大夫、士之婚礼不同,落实到“亲迎”“媵妾”“庙见”的具体仪式上,亦不尽相同。这种不同,至汉代遂演变成古文经学与今文经学争论不休的重要议题。古文经学家主张“天子至尊无敌,故无亲迎之礼”,今文经学家主张“自天子至庶人皆亲迎”(28)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507页。;古文经学家主张“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今文经学家主张异姓也可为媵;古文经学家主张有反马礼,今文经学家主张无反马礼。与弄清楚这些争论孰是孰非相比,更为重要的是理解这些风俗存在的原因及其所体现的现实意义。

结论

要理解这些风俗现象,我们有必要借助于社会学的研究成果。根据社会学的研究,人类的婚姻制度由群婚制逐渐发展为个体婚制。所谓群婚,指的是“整群的男子与整群的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所谓个体婚,指的是“一个女子专属于一个男子”的婚姻形式。在群婚制的影响下,诚如恩格斯所枚举的那样:“在古代有色雷斯人、凯尔特人等,在现代则有印度的许多土著居民、马来亚各民族、太平洋岛屿的居民,和许多美洲印第安人——姑娘在出嫁以前,都享有极大的性的自由。”(2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8、35、53页。即便是春秋时期,仍有此种风俗的孑遗。齐襄公通于其妹鲁文姜而生鲁庄公同,鲁桓公说:“同非吾子,齐侯之子也。”(《春秋公羊传·庄公元年》)在群婚向个体婚转变,父权制确立的过程中,就需要特定的方式以保证血统的纯正性。在当时的状况下,通过三月庙见来鉴别贞信,无疑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手段。随着父权制的完全确立及婚前对女性贞洁观念的灌输,三月庙见的风俗也随之失去其存在的土壤而不复存在。

群婚制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姊妹共夫。“在北美的至少40个部落中,同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一俟达到婚龄的一切妹妹也娶为妻子——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3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51页。在这里,我们也为姪娣同夫的媵妾风俗找到了社会学的依据。《尸子》所谓的尧嫁二女于舜,妻之于媓,媵之于娥,九子事之不也是蒙昧时代群婚制的遗风?比及春秋,这种遗风遂演变为在贵族阶层中流行的媵妾制度,且赋予了“重国广嗣”的社会政治意义。当然,同庙见风俗一样,随着个体婚制的确立,媵妾制也随之消失。

当婚姻制度走向个体婚制,相应的问题也就产生了。在群婚制的情况下,“男子是从来不缺乏女子的,相反,女子倒是多了一点”,“而现在(个体婚制)女子却稀少起来,不得不去寻找了。因此,随着对偶婚的发上,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3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9页。。也正是因为有抢劫婚姻的存在,是故在结婚当日,势必需要新郎亲自护送以保障安全。所以无论主人身份地位之高低,在婚礼中均有亲迎这一环节。就前文的分析,春秋时期,天子诸侯已经很少有亲迎的了。后世学者出于“敬慎重正”的考虑,希望可以恢复这一古礼,以为现世所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古代风俗的考辨研究,就不再是一种书斋中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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