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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和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4期
关键词:借条诈骗罪借款人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我国的民间借贷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其形式变得更加多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借条的借贷是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还是构成以借款为名,实则诈骗的借款型诈骗罪通常较难区分和认定。民间借贷和借款型诈骗都有借条,这二者有什么区别,应从二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区分如下:

一、民间借贷与借款型诈骗罪的异同

(一)二者的相同点

民间借贷和以借条为名的诈骗罪在形式上具有某些共性,借款时二者都打有借条,而借条内容写着借款的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借款数量和借款利息,借条为借款人亲笔所写。有时借款人为了骗到钱,往往向出借人写下高额的还款利息和还款时间。从形式看,二者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二)二者的主要不同点

1.侵害的法律关系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刑事法律关系,违法者将受到刑法的非难,犯罪成立的违法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民间借贷侵犯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财产法律关系。从违法的严重性讲,诈骗罪的严重性大于民间借贷。

2.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非法的民间借贷所侵犯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

3.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借款型借贷入罪与非罪最为关键的区别,以借条为名的,实则诈骗的借款型诈骗罪,行为人通常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写借条,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借款人从借款伊始就不想偿还借款,一旦诈骗成功后,借款人会千方百计逃避受害人的讨债。而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缺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性,借款的原因常常基于一定民事原因,借款有具体的用途,如用于做生意,搞投资、用来购买物品等正当的民事用途。

总之有借条的民间借贷和以借条为名的诈骗在表现形式上有着非常相似之处,二者都有借条,但有借条的借贷究竟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构成以借条为名的诈骗罪,关键是要区分行为人在借钱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很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没有,则不会构成借款型诈骗罪。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从其还款能力、借款的用途、面对出借人催还的态度、借款时是否采用了否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等方面综合考虑。

二、民间借贷和借款型诈骗罪的区分界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和充分条件,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借贷,并不想占为己有,则不会具有诈骗目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这一点是合法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界限,划清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重大意义。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具体来讲,以借款为名的诈骗罪在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素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一)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考虑。借款人借款时所声称的用途,如果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自己借款时所声称的用途,借款后在积极从事自己借款时所声称的事务,则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借款人没有将借款用于自己借款时所声称的用途,而是用来进行自己挥霍或者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借钱时的用途是自己虚构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信任,则可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成立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考虑借款人偿还的能力的因素,即借款人是否有最基本的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还款能力或者借款后根本没有可能进行偿还的,而编制虚假理由或者制造一种假象让人相信他具有还款能力,向他人故意借款,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较大。

(三)面对出借人催还的态度。面对出借人催款的态度也是考量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面对出借的人催款都会表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度,即使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还上借款也应作出积极的说明和解释或者作出还款的承诺。如果面对出借人的催款,借款人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态度和还不还无所谓的赖账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借款人借款后,面对出借人的催款采用不接电话、玩失踪、躲避、拖延等方法进行逃避,对借款时承诺的还款期限置之不理,则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反之,如果借款人面对出借人的催款态度积极,并且答应在一定期限内兑现自己的承诺,则可排除非法占有的可能性。

(四)在借钱时是采用了否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借款人借钱时是否采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即借钱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真实存在,借条内容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借钱时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借钱,事后并不想偿还借款,如果通过虚构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在搞什么项目、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解冻等虚假理由打借条,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后处置财产,可以看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清晰的。

三、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思考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应当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对民间借贷加以规范和保护,使其合法、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发挥民间借贷的自身优势,降低金融风险。

第一,要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单行法规。现阶段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都是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没有专门对民间借贷加以规定的单行法规,这会导致立法层次不够高,不能适应我国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所以,应当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规对民间借贷加以规定,具体来说: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限制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避免高利贷出现造成金融风险;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加以规定,扩大监管范围,将监管常态化能有效保证民间借贷合法规范发展;对民间借贷的担保制度加以完善,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民间借贷能够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对民间借贷合同加以规范。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风险也随之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不会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不规范,导致发生纠纷后证据提供较为困难,保护自身权利受到一定阻碍。针对这类现象应当规范民间借贷合同,杜绝口头协议、减少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等,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加以规定,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风险。

第三,要建立便捷通畅的救济渠道。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民间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鼓励适用调解、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便捷畅通的救济渠道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推动民间借贷健康、快速发展。

四、结语

民间借贷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贡献,但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如何保证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同时打击财产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民间借贷和借款型诈骗罪加以区分,正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才能够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在我国民间借贷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政策上加以扶持,从而解决民间借贷面临的困境和难题,为民间借贷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其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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