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法律激励
2020-11-30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根据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式来看,融资困难问题一直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障碍,想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符合地区经济发展的融资模式。从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林权、经营权等方面入手,进行抵押融资担保,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具体表现。结合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三权”低压融资担保情况来看,部分地区的配套制度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因为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政策因素等多方面的因素,有关“三权”抵押融资担保的推广还需要一定的时日。
一、“三权”抵押融资担保的相关概述
所谓的“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指代的是在农村区域,农村生产者使用居民房屋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权做抵押,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此过程中不能对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进行改变,不能对土地用途进行改变。推广“三权”抵押融资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农村资源盘活,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当前农村融资问题,使得农村地区经济得以发展,提高农民收入[1]。
二、“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法律激励前提:物权法定缓和与应用
结合当前我国法律环境来看,“三权”抵押融资担保实践活动是在我国物权法的背景下产生的。根据我国《物权法》内容来看,详细规定了物权的种类以及内容要由法律规定。这一现象表明了我国《物权法》采纳了这一原则。笔者根据自身多年从业经验来看,这一情况表明了在当前物权法的体系下,如果在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下探讨有关农村戏曲的“三权”抵押融资问题较为虚无,不能解决当前农村地区的实际问题,但是在物权法定主义下探讨有关农村地区的“三权”抵押融资担保则是务实之举。
根据我国物权法定中的法进行严格解释,那么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时间曾存在有违法的嫌疑。因为按照我国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被允许进行抵押的农村产权仅仅只有农村企业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等,可以通过拍卖、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在农村地区集体所有的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都不能在抵押范围之内。我国房地产法律始终遵循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农村地区集体所属的宅基地等土地都不能进行担保。但是我国2007 年出台的《物权法》中,对农村集体的自留地、宅基地等虽然还是规定了不能被抵押,但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抵押,但是文中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用来抵押,《物权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表述。除此之外,我国2008 年通过的《房屋登记办法》中,也没有将农村地区的抵押登记纳入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范围。由文中上述情况我们便可知道,有关“三权”抵押全能的合法性问题仍然存在问题。但是结合我国当前有关“三权”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该行为使得农村资产利用率得以提高,使得农村生产经营者的融资渠道得以拓宽,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农村贷款难的问题。如果一味的按照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对“三权”抵押融资担保进行约束,那么将会导致农村地区生产者的融资困难问题还是不能解决,农村资源也无法盘活,在此形势下,有关“三权”抵押融资担保业务只能逐渐开展试点工作,采用物权法定缓和主义解决这一问题。所谓的物权法定缓和主义对日常交易中出现的新型物权类型做出了解释,如果交易的物权类型没有被物权法定主义的宗旨,则可以对其进行从宽解释,将新出现的物权类型划分为非新型类物权。此外,2019 年我国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第2 章第5 节详细规定了有关农村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对于土地经营权上设定的融资性担保物权应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生效模式,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时承包人享有同意权,切实保障农户作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2]。
三、“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法律激励目标:将农村外生金融向内生金融转变
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农村资金短缺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比较依赖政府主导,将农村地区外的外生金融模式直接移植到农村经济系统当中,在政府的行政主导下、财政支持下、政策移植下推行外生金融发展模式。所谓的农村外生金融要始终以农业现代补贴论为基础。历来具有基础保障的农业都受到了政府的重视,想要缓解农村地区的贫困现象,提高农民收入,政府借助外来力量向农村地区注入政策性资金已经司空见惯。
农村外生金融主要依赖于国家财政的支持,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依赖这种途径发展并非明智之举。经过时间证明,在农村地区发展过程中,通过金融信贷补贴论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失败告终。在农村生产过程中,生产者的主要贷款对象为政策性的低息贷款,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大多数金融信贷补贴都是激励了农村地区比较富有的农民,再加上银行结构在贷款过程中,给散户的风险明显高于农村地区的经营大户,因此政策性的低息贷款政策目的没有达到。此外,在政府主导下的农村金融机构,并非是以结构利润获取程度来衡量结构经营的好坏,而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增长幅度以及机构贷款的审批速度进行衡量,此类型贷款机制的弊端在于农村地区金融结构的追讨欠款能力不够,导致结构的待账率不断提高,最终降低了农村金融结构的管理效率。最后,通过财政信贷补贴的金融机构,并不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3]。
以金融信贷补贴为特征的农村外生金融这一失败案例,督促我们应该从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寻找一种新型依赖路径。与普通的金融交易一样,在农村地区,有关金融交易指代的是借贷双方在条件的约束下,以双方的最大利益为目的,对借贷金额以及借贷利率进行协商。在金融市场中,信任是实现融资活动的核心要素,对于农村融资市场也不例外,想要促使农村地区融资市场健康发展,那么就需要以信任为支撑。农村金融结构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始终秉持审慎经营原则以及坏账风险防控原则,具备良好的良莠分辨能力,将资金贷给信任的贷款申请人员。当借贷双方存在有信息不对称情况时,这时担保便是双方建立信任的主要要素。担保在金融贷款中又分为人担保与物担保。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农业融资者的生存环境决定了很少有能通过人担保实现融资的,因此贷款的成败便是来源于物的担保。针对农业生产者而言,最珍贵的物便是林地、宅基地以及相关附着物,农业生产者对这些土地拥有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4]。在当前我国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农村生产者不能对土地进行转让与处置,但是却可以将土地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由此可见,在农村地区,想要实现外生金融向内生金融转变,要以农村地区的农地交易市场为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当前我国“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情况来看,在农村地区想要促使该业务有效开展,金融机构需要始终遵循坏账风险防控原则以及审慎经营原则,提高自身良莠分辨能力,完成贷款交易,为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