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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保健品骗局的刑法与行政法救济的有效衔接

2020-11-30白书豪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保健品商家诈骗

白书豪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一、老年人保健品骗局现状

近年来,保健品产业蓬勃兴起。保健品由于其能够调节人体机能、增加免疫功能,受到想保持身体健康的老年人的追捧。然而,老年人防骗意识差,容易上当受骗,因此不法商家们通过各种诈骗方式吸引老年人群体购买其非正宗的保健产品。诈骗手段包括:

(一)“贴心手段”利诱

保健品商家抓住老年人“贪小便宜”的心理,在老年人们进入店内时,先不推销相关产品,而是通过赠送小礼品、免费旅游、聚餐等方式让其感觉有利可图。如在浙江的周某明、陈某洪、黎某妙等诈骗案①中,以免费送鸡蛋、抽奖送小礼品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后,高价销售假冒高档床上保健用品。同时,这些商家深知在现代社会由于子女工作繁忙没空抽出时间陪伴父母,导致父母内心空虚寂寞,于是打“亲情牌”“嘘寒问暖”,把老年人哄开心,事前照顾得“无微不至”,口口声声说要把这些老年人当作自己的父母。老年人容易中这些糖衣炮弹,本来对外界的防诈骗能力就不强,结果一下子解开了心理防线,不良商家的第一步计划成功。

(二)夸大假讯息,逼迫购买

利诱成功,老年人对这些商家的信赖度极大提升,而商家们对老年人的基本情况也掌握透了,开始给老年人做体检。通过体检报告造假或者夸大体检报告里病情的严重性,让老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个错误认识。他们不断给老年人洗脑,宣称自己的保健品有极高的疗养效果,能保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还夸下海口,称能够包治百病,直接把保健品和药品的功效混为一谈。以江西的阚某超、王某诈骗案②为例,被告以老年人为对象,为其安排免费体检,同时在讲座中冒充医院或医学院专家,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将无药效作用的保健品虚夸为疗效显著的药品,诱骗老年人购买。但此时老年人已经分不清楚真假,听信推销员的一言一词,购买价格高昂的保健品,只要自己的身体健康就行,至于价格多少不管。殊不知,他们已经上当受骗,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到发现自己购买了假冒伪劣保健品后,不良商家早已经卷钱走人,找到他们是难上加难。

二、刑法与行政法救济问题

(一)刑法规制

对于保健品商家的欺诈销售,可以诈骗罪来定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③首先诈骗行为方通过自己的欺骗行为使得受害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之中,处分其财物,然后诈骗者得手,受害方遭到财产损失。不法商家通过各种手段给老年人洗脑,诱骗老年人购买不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品,从中牟取暴利,呈现出“缜密策划、环环相扣”的特点,是一个完整的诈骗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此类案件也常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当然,对于生产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保健品,还可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④来定罪。

(二)行政法规制

《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对虚假生产销售做出了规定。《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要严加管控保健品生产情况以及其功效的宣传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生产经营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方式,并且对于虚假宣传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经营者其行政责任。⑤

(三)刑法与行政法规制的衔接问题

在处理此类诈骗案件时,有关部门在到底进行行政处罚还是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问题上摇摆不定。首先,在保健品诈骗案件中取证难。因为很多老年人的维权保护意识较差,在购买保健品时没有通过开发票等方式留下证据,作为自己购买该产品的凭证。黑心商家在诈骗成功后第一时间就开始消灭证据,等到公安机关抓到其时,就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罪行。其次,定案标准不同。“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为诈骗金额三千元以上,但各地的规定是不同的。例如像江苏,其立案标准为六千元以上。⑥这样会让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六千元之间的诈骗案件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不立案的几率较大,这对于那些家里本身贫穷的老年人来说将又是一场打击,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钱无法追回。由于以上证据找寻难、定案难的原因,这时有关部门会考虑将这类保健品骗局案件视为行政纠纷,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不法商家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但这里又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商家所受到的行政责任较轻,最多就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只有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我们之前也提到过,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对诈骗金额是有规定的,很多不是巨大的诈骗案件都不能够被立案,所以只能处以行政责任;第二,有关部门的监管出现了漏洞。此类保健品诈骗纠纷涉及工商、食品安全监管、卫生监管以及城管等部门的监督,只有加强联合监管效力才能有效打击保健品诈骗案件,但是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有关监管部门互相扯皮、“踢皮球”的现象。

三、衔接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建立保健品诈骗案件的专办机制

在公安部门内部应当设立这种专门办理机制,一旦发生此类保健品诈骗案件,第一时间进入专办机制。同时这种专办机制要联合其他有关机关,如工商管理部门、食品监管部门等,对案件进行有效筛选,如果没有触及刑法,直接交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如果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并且立案、调查、搜集证据,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受害人追回财物。

(二)完善有关部门的联合监管体系,加大力度打击诈骗行为

此类纠纷案件监管涉及的部门众多,容易产生“真空”地带。只有建设完善联合监管体系,加强联动监管机制,设立协调委员会,协调各个机关的监管,才能有效打击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发生。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力度方面,需要有关立法部门在立法时适当提高行政处罚的强度,避免最终出现“重监管,轻处罚”的情形。

(三)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宣传,加强其防骗意识

老年人之所以容易上当受骗,有一部分原因是日常生活中缺乏防骗意识,防骗教育缺失。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告诉其虚假保健品的危害,教导其如何防骗的方法,让老年人在面对诈骗情形时沉着冷静,不钻入别人的圈套。

(四)加大对受骗老年人的关怀力度

对于已经上当受骗的老年人,钱财已被人骗走,此时最需要的心理上的疏导。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多走进老年人家中,安排专门的心理辅导员,稳定其情绪,并且对那些家境贫寒的老年人,给予适当生活上的补助。

四、结语

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发生率近几年来居高不下,是我们在应对老龄化趋势时的一个新挑战。同时,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面临着刑法和行政法救济方面的衔接问题。对此,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探索出一条有效的解决道路。

注释:

①(2019)浙07刑终794号.

②(2018)赣1024刑初12号.

③《刑法》第266条规定.

④韩玲,杨民.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保健品欺诈的刑法规制[J].大连民族大学学报,2019(02):171.

⑤《食品安全法》第109条,第122-126条;《产品质量法》第5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第56条.

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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