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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伤亡与工伤认定因果联系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醉酒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

王 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13

“醉酒”对于不同的人来讲会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有的人喝多少都不醉,而有的人沾酒就醉。什么样的标准才算达到醉酒的状态?对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之规定可知: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状态,而不考虑外在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对于工伤认定是否需要考虑醉酒与工伤事故的因果联系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本意、法律位阶的效力及酒文化与职场关系等方面进行考量,才能得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结论。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立法目的剖析醉酒伤亡与工伤认定的因果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所阐明的是如果行为人发生伤亡是由于醉酒引起的,即醉酒是导致行为人伤亡的直接原因,那么该行为人即使符合了工伤认定的其他全部要素也不能被认定工伤。反之,如果醉酒不是导致行为人伤亡的原因,而是由于其他因素,则不得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此有着不同的表述,该条款并没有强调醉酒与工伤事故之间需存在因果联系,换句话说,只要职工发生工伤时处于醉酒状态则一律不得认定工伤,至于该伤亡事故是不是由于醉酒导致的则在所不问。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将醉酒与吸毒并列,可以看出法律对醉酒的行为是极为排斥的、非倡导和鼓励的。因为醉酒会产生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大量的民事损害赔偿甚至刑事犯罪都是由醉酒直接引发的。因此,对于工伤认定,两部法律均以“醉酒”情形予以排除。但是,行为人工作时间发生事故是否只要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就一律不予认定工伤,换言之,是否考虑醉酒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联系则需要回归到这两部法律的立法本意、目的进行探讨。

工伤认定是指经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程序对事故或者疾病进行事实查明,做出受害人是否构成工伤的判定。其实质是行为人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行为人受到伤害,而此伤害最终应由谁来承担的一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其最终目的是将行为人自身或者第三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一部分或全部转嫁给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部门,使行为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工作时间一旦发生事故,对于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则会出现两种结果:其一,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则该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那么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二,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则应根据工伤程度即通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等级来确定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这两种结果,我们可知,只要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其后治疗和恢复就有了一定的保障。而如果没有被认定工伤,那么造成伤害的后果由自己或第三人承担,当自己或者第三人无力承担时,劳动者权益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则很有可能会造成一个家庭或者社会的悲剧。因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工伤时应当考虑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职工发生伤亡,该伤亡非因醉酒引起,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在职工满足工伤其他构成要件的话应认定其构成工伤,而不应“一刀切”,醉酒一律不认定工伤。举个例子,劳动者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经过检测,其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或者更极端的案例,如果一个品酒师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品酒师死亡。经过检测,其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上班饮酒对品酒师来说就是工作,只因其死亡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如果只是刻板地引用《工伤保险条例》条文而对其不认定工伤,那么该结论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法位阶效力分析醉酒伤亡与工伤认定的因果联系

在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表述不完全一致,各地社保机构、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甚至对于醉酒伤亡与工伤认定是否具有因果联系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要想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应当从法的位阶效力来看: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其属于法律的范畴;而《工伤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通过的,其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属于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属于下位法,从法的位阶效力上看,当二者对同一情形有不同的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即醉酒伤亡与工伤认定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没有做任何修改,沿革了原有的立法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来说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当二者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来认定工伤,即认定工伤时应当考虑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联系。

三、从我国的酒文化与职场关系来探究醉酒与工伤认定的因果联系

不知何时,酒仿佛成了家庭聚餐、朋友聚会、单位聚餐、洽谈业务等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必不可少的润滑剂,对职场来说更是如此。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就职场上来说,喝酒吃饭从来就不是单纯的吃饭喝酒,酒文化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喝酒也可能就是在工作,各种合同的签订很可能就是在觥筹交错间完成的。因此,饮酒之后,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就一律不能认定工伤而不考虑醉酒与伤亡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虽明确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需要和职工所受的伤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于是否认定工伤的判断应围绕事故的发生予以考虑,如果一概不考虑认定工伤的例外情形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联性,则不符合该条例的立法目的,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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