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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

2020-11-30高天瑜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法益行为人

闵 晨 高天瑜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江苏 镇江 212001

一、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的概念

刑事案件的处理前提之一是对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犯意进行准确的界定。犯意的内容包含另起犯意和犯意转化两类较为特殊的方面。另起犯意和犯意转化是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混淆的两个概念,此二者与行为人的犯意个数、犯罪停止形态以及罪数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正确理解另起犯意和犯意转化的含义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之一,刑事犯罪的罪名认定、罪数的确定、犯罪形态的划分都与此二者密不可分,进而影响着刑事责任的承担。

(一)犯意的定义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作为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混淆的两个概念,本质上是属于“犯意”这一概念的两个不同内容。正确理解犯意的基本内涵,是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基础。笔者查阅了相关文献,发现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对“犯意”这一概念的界定甚少,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因此这个问题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从目前搜集的资料来看,只有《法律词典》对犯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犯意,即犯罪意图,属于心理状态的一种,是在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付诸施行时所应当面临谴责的心理”。①

(二)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的概念

关于另起犯意的概念,学界有较为一致的认识。即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改变了原先的意图,停止了其原本所实施或预备实施的行为转而产生了其他的犯罪故意,进而实施了行为。②对于此种另起犯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理论和实践的处理态度较为一致,都认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犯意转化则是指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发生了改变,导致他所触犯的罪名发生了转变。③

首先,处于犯罪预备环节当中的犯意完全可以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发生转变,也就是在预备以及实行两个不同阶段存在两个完全不同的犯意。例如,行为人甲想要实施猥亵行为,因此在马路边等候,但由于路过的乙实在过于美丽,甲难以抑制内心的欲望,于是强奸了乙。在该案件当中,甲在预备阶段存在的故意是猥亵,但是在具体施行的阶段则转变为强奸,其实质行为便是强奸。

还有一种犯意转化的情况,也就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当中进行转化,但是此种情况具有限制的条件,要求两种行为侵害的法益存在包容的关系。例如,甲与乙有仇,一日甲实在是无法忍受内心的怒气,决定暴打乙泄愤,在暴打乙的过程中,甲临时改变了自己的想法,想要将乙打死,并且最后乙确实死亡了。再者,如丙本身想要杀死甲,但是在实施杀人的行为过程当中,基于一些因素的影响使自己的犯意发生改变,觉得只要造成甲受伤即可,最后也仅仅实施了伤害的行为。针对这种类型的情况,需要这样解决,如果行为人的犯意升高,那么应该依照新的犯意;如果行为人的犯意降低,那么需要依照旧的犯意。依此观点,甲成立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丙也是成立故意杀人罪,由于丙存在是否成立中止的情况,所以如果符合中止的要求,那么其成立该罪名的中止犯。

二、明确犯意的认定标准

对于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确犯意的认定标准。尽管确定犯罪的核心是确定犯罪行为,但认定犯意却依然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如何对一罪或者是数罪予以准确区别,第一步需要对行为人犯意的具体数量予以确认,以此协助确定罪数。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以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考量标准,若数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长,那么可以认定有数个犯意。二是以犯罪侵害的法益作为考量标准,对于不同的专属法益实施犯罪行为,即使行为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结果以及对象等均相同,此时也存在数个犯意;假设该行为是针对同一法益进行的,则需要结合其他的因素进行考量。三是以犯罪行为的数量作为考量标准,若是发生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必然具有数个相对应的犯意,假设针对同一法益却实施了多个行为,这时候成立的是数罪。确定犯意最显著的意义就体现在判断想象竞合犯这一问题上,判断是否属于想象竞合犯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尤为重要,只有结合犯意数量、犯罪构成的相符情况,方能进行正确的处理。

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合理适用

除了确定犯意的认定标准外,还应当注意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合理适用。对此,有观点提出,当出现犯意转化的时候,假设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并没有实施之前犯意所针对的行为,则认定该主体成立数罪,是否出现重复评价的问题④。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参考的因素永远不会是单一的,若行为人前一犯意所指向的行为在预备阶段既可成立犯罪,那么它本身就是一个单独的行为,那么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说就无从谈起了。然而,假设该主体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其后一犯意所指向的行为能够包含前一犯意所指向的行为且符合其他的犯罪构成要件,此时认定为数罪属于重复评价。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说,对于犯意变化情形中的不同犯意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进行分别评价、合并处罚的处理方式是较为妥当的,这种“并行”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优势:首先,它尊重了犯罪事实,能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合理且充分的评价,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谴责与行为人事实行为的危害程度更相符合,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功能;其次,在犯意发生变化时,针对变化前后的犯意以及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对于多年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裁判者来说,尽管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却存在着被“犯意转化”“另起犯意”这样相似概念困扰的可能性;再次,由于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谴责更为全面充分,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违法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以此为筹码,可以为被害人争取更大的主动权;最后,对于犯意变化情形中的不同犯意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进行分别评价、合并处罚的处理方式符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行”的处理方式更容易让裁判者厘清思路,从而避免出现一个或数个行为被重复评价的尴尬局面。

四、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另起犯意和犯意转化两种不同情况,主体关于违法事实行为具体存在的犯意的数量、犯罪的停止形态和最后罪数的认定等方面均存在分歧。具体到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对于犯意的认定以及实施的行为数量的认定会对行为人刑罚的裁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犯意出现转变的时候,由于转变的时间方面存在差异,假设是在预备环节就发生了转变,那么该行为人只成立一罪;但是,假设是在实施环节当中发生了转变,那么该行为人可能会成立数罪。所以,在具体案件当中,犯意转化的时间存在差异会导致处理的原则产生不同。当主体实施犯罪的时候,如果前一行为尚未完成,对于同一对象、同种法益的侵害,只可能成立犯意转化,不可能成立另起犯意。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简明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57.

②张开骏.犯意和对象变化的犯罪认定[J].当代法学,2015(5):67.

③陶建平,吴波.犯意转化情境下司法适用标准的界定[J].法学,2012(7):23.

④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5):12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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