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制度
2020-11-30吴心伟
吴心伟
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江苏 句容 212400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界定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对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对申报的债权是否应当作为破产债权产生争议,该争议将通过争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多方面的审核与检查过后确定该项债权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确认。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部位,债权人的地位与权利将直接决定着在破产程序审核中占据多少表决权,破产程序中所处的分配顺序决定着债权能够得到多少比例的清偿。在实际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管理人会对破产企业拥有的资产进行进一步的估价,进行破产债权的管理与登记,在经过债权人确认以及人民法院确认之后才能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二、在我国确立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之考察
(一)确立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之现实性考察
在确立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要对该项债权进行综合性的考察,首先是对该项债权的现实性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现实性的考察,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完善,很多地方都存在漏洞,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现实性考察的过程中,很多债权确认都有一定的争议。在债权确认过程中,对于申报的债权有很多都没有具体的数额与数量,破产程序对债权进行确认,就是要确认债权的数额以及数量,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我国破产企业法规定,对进行申报认定的债权必须经过管理人的等级审查之后,再由人民法院经过三个步骤的审核之后,再确定是否作为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企业之前的业务数量过多,在破产时很多业务都没有完成,或者业务中的资产负债关系还未进行确认,因而,造成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没有得到及时的确认。
(二)确立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之必要性考察
在企业的很多资产负债中,有很多都是不需要经过债权确认就可以直接确认为债权的。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很多企业由于无法继续生产经营而破产,每天我国都有企业在面临着破产,进行破产程序的审核与确认工作,再加上企业破产之前的经营业务太多。在如今这个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各种经济纠纷矛盾越来越多,涉及到的人、物也越来越多,仅仅依靠破产程序与人民法院的裁定不仅不合理不合法,而且也无法公平地判断债权的确认。因此,企业破产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弥补法律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的缺失,法律处理中还是会有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保证破产程序中尽量保持公平公正,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统一法院的审判活动,综合考虑破产过程中存在的债权关系,排除各项影响因素确认债权。
(三)确立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之可行性考察
每个国家的债权确认制度都不同,纵观各个国家的破产债权确认制度,都体现着当地的经济制度,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关系,尽管由于历史文化与经济制度的不同,在破产债权确认制度中有很多的不同,但总体上还是一致的,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差异。我国破产法自有了专门的法律以来,经过时间的推移与不断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已经形成了一项专门法律。
三、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程序设置
(一)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在企业破产程序实施过程中,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提起诉讼,只有满足条件的债权才可以提起诉讼,那么条件具体有哪些限制呢?首先是不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提起诉讼,都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提出了申报,在申报的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没有提供相关的债权信息,包括数额、数量等信息,那么人民法院也是可以驳回债权人的诉讼的。在实际申报的过程中,管理人没有对债权信息进行确认,没有登记在债权确认表上,但是只要债权人通过,那么也还是可以进行申报诉讼的。在整个债权确认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利具有很大的表决权,债权人持有的债权确认信息将在今后的破产程序中直接决定着破产企业的债权配置情况。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问题
破产公司在破产之前,很多业务明细都还没有进行核算,以至于在破产过程中很多债权都还没有得到确认,破产公司的债权确认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超过这个时间限制,人民法院不会再对债权进行审核。期限有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之分,法定期间是法律直接制定的时间,而制定期间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具体规定限制的时间。由于破产企业内部存在多方关系的确认,因此,在确认时间内,必须给予足够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证实债权。另外,在法院对债权进行确认之后,如果债权人法院的审核有异议,那么还是可以再次提出异议的,但是提出异议的时间有规定,超过一定时间长度的异议如果再提出,是不会予以授权的。因此债权人一定要充分熟悉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时间的相关规定。
(三)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管辖
破产企业中涉及到的各方法律关系都非常复杂,企业在破产之前在各个地方、地区都会有交易存在,考虑到地域、时间限制的问题,破产企业很多债权确认都需要在异地进行,那么跨越异地进行审核的债权,都受到地域管辖限制的,管理人会根据债权的实际发生地或者债务人的住所地移交到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进行判决,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地域的差异而造成债权确认的中止。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有很多债权确认案件都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只能根据已有的案例进行审判与审核,再者,管理人在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债权确认,管理人就可以直接做到,根据以往的审核经验确定债权确认关系。
(四)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费
在破产企业进行破产程序过程中,对于无法确定的债权确认关系,在经过管理人进行登记审核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会产生诉讼费,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在诉讼的过程中,可能会需要缴纳大量的诉讼费用,有些小额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估计还不够缴纳诉讼费用,另外,破产企业本身就资不抵债,又会产生高额的诉讼费用,因而就会导致很多破产企业在不停地进行上诉。因此,当前出现了一种新的政策,诉讼费可以考虑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的实际状况,经过合理的计算与扣除之后,可以减免一定的诉讼费用。
四、小结
目前,我国市场竞争激烈非常大,很多企业在面临资不抵债的情况时会选择破产,在市场上有专门的破产清算公司会接手破产企业的事务,在破产企业进行程序的过程中,破产企业所有的资产债务等都会由管理人来接手,管理人全权负责破产企业的事务。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还有很多的资产与负债,这些都必须经过核算之后,确认债权关系,给付给债权人。然而,这些债权确认过程十分复杂麻烦,管理人在不确定债权确认关系时,会上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核之后确认债权关系。因此,在实际的债权确认关系中,应当遵循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实际情况,要尽可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之后的业务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