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展人参期货交易的可行性研究
2020-11-29王忠伟张璇
王忠伟 张璇
(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51)
一、引言
人参产业是东北部分地区的支柱性产业,同时,人参作为名贵中药材的重要一种,每年大量出口到国外,但由于附加值低,国际定价话语权较弱。近年来,由于人参现货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人参市场参与者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剧,人参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期货市场具有价格风险发现和规避风险(套期保值)的重要功能,广大的参农、人参供销商以及人参相关中药企业均可在期货市场进行套利操作,锁定成本和经营利润,降低经营风险,且有利于引导人参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因此,研究开展人参期货交易的可行性,设计和编制人参期货合约在实际应用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人参商品满足期货合约的基本要求
(一)易于标准化和分级
因为期货合约需要规定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形成规范性文件,如果期货的品种质量不稳定,则难以进行标准化。目前人参主要被用来加工制成红参、生晒参或白参等中间产品,然后被制作成药物或保健品等最终产品,中华中医药协会也已经制定了人参作为中药材的商品规格和等级,所以人参符合易于标准化和分级的要求。
(二)较大的市场供需量
商品期货市场充分发挥功能的前提是商品市场供需双方广泛地开展市场化交易。因此,只有现货市场交易量较大的商品才有可能在大范围内进行交易,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最终才能确定出相对统一的价格,不容易被少数企业控制和垄断。据预测,到2020年,人参产业的产值将达到800亿元,到2025年,人参产业的产值将达到1200亿元。与目前市场上的红枣和苹果等期货品种比较,在供需总量和总产值方面人参商品均满足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要求。
(三)价格波动较大且频繁
有效的期货市场需要价格的频繁波动,价格波动越频繁,说明期货品种越活跃。期货商品市场价格波动与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紧密相关,如果市场价格的波动大且较为频繁,则会显著增强市场参与者利用价格波动获利的投机预期,套期保值者也可以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虽然人参商品近年来价格波动大且频繁,但由于人参目前不是国内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现货市场的参与者无法利用期货市场来对冲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四)储藏和运输方便
商品期货合约要求商品必须易于储存、不易霉烂变质、便于运输,以保证最后在交割地能够进行实物交割。目前在东北地区,主要有抚松万良、通化快大、集安清河等人参现货交易市场,随着仓储、物流体系的不断完善,人参的贮藏技术也较为成熟,有利于人参商品的长距离运输,可以满足现场交割的实际需要。
二、人参现货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传统的交易方式
人参商品现货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分散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属于传统的交易方式。人参经销商通过人参专业市场收购人参或到参地现场直接收购鲜参,交易双方多根据经验和感受讨价还价,直到最后达成交易。目前,人参市场等级划分多,这种等级划分是由人参本身不同的品种、形态、大小、品质所决定的。
(二)人参的分布较集中
人参为多年生草本植物,主要生长在东亚,特别是北部寒冷地区,在我国境内则集中分布于辽宁东部、吉林东部和黑龙江东部,其中心产区位于吉林省的抚松县、靖宇县、集安市、敦化市等地的农村地区,河北、山西、湖北、山东等地也有少量种植。在国外则集中种植于俄罗斯东部、朝鲜、韩国、日本等国家。其中,吉林省长白一带的人参的栽培面积和总产量均居世界首位。
(三)人参产业链丰富完善
人参行业产业链的上游主体为参农及人参种植企业;中游为人参加工企业,主要包括人参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行业下游主要分为中药企业、人参产品消费者两大类,其中中药企业将人参原材料生产为药品,最终消费者则购买使用各类人参保健品、化妆品和食品等。我国东北地区为人参最主要的产地,绝大部分的人参都产自东北。与此对应,人参产业链相关企业,如益盛药业、紫鑫药业等上市企业也绝大部分位于东北以及华北地区。
(四)人参现货市场较为活跃
根据商务部中药材重点品种流通分析报告统计数据以及交易市场现场调研情况,现货人参交易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且价格行情走势难以预测和把握。由于人参产地集中,在其被列为药食同源目录并成为保健食品后,市场需求有较大幅度增加,加之东北主产区近年来日趋严格的林地审批政策,供需失衡导致人参价格在高位盘整很长一段时间。但近几年个别农村地区的无序扩种,尤其是平地栽参技术的大力推广,种植面积有所扩大,2015年后人参价格开始逐步下跌寻底,截至2019年底,人参价格一直呈低位运行态势。
三、人参期货合约的设计与相关制度安排
(一)合约设计
人参期货合约初步设计如下:(1)基本交易单位为每手100公斤;(2)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3)最小变动价位为10元人民币/千克;(4)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5)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6)考虑到人参的收货期,将交割月份设为1月、3月、5月、9月、11月;(7)交割仓库为交易所指定仓库。
(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规定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该制度规定了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低于或高于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某一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所有报价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具体到人参期货合约,涨跌停幅度定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三)保证金制度
为控制交易风险和提高市场效率,在人参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10%缴纳保证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其中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种。每日收盘结束,若交易者保证金账户余额减少到最低余额以下,则需要追加补交保证金,直至满足最低保证金要求。对于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交易者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将按有关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执行“强行平仓”制度。
(四)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防止发生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为使合约期满日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在交割期前一个合约月份,将人参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调整为10手的整数倍;进入交割月后,合约投机持仓为20手的整数倍,新开、平仓也规定为20手的整数倍。
(五)大户报告制度
人参期货大户报告制度是限仓制度之外另一个防止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交易风险的制度。当客户当日的人参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数量达到持仓限额规定1000手以上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便于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监控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有效控制市场风险。
(六)实物交割制度
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人参期货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买方提交货款,卖方提交仓单,双方在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人参期货的交割结算价初步定为该期货合约最后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到期合约交割应当在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强行平仓制度
人参期货强行平仓制度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结算准备金的余额小于零且未及时补足、违反交易头寸限制、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等情况时,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将按照规定强行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人参期货持仓。
四、结论
从我国期货市场实际情况来看,积极开展人参期货交易试点,并最终推动人参期货上市交易,能够丰富当前商品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优化现有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结构,使人参种植户、人参经销商及人参相关中医药企业有机会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作用,改变传统的交易模式,为种植户减少损失、企业锁定成本和利润提供更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