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补强证据规则与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2020-11-29金秀丽

法制博览 2020年25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证言审判

金秀丽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一、补强证据的法律意思解释分析

补强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的某一证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是用来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但可信度还没有达到定案的标准,不能看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要在其他能够证明的补强证明下,增强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是补强证据,某一定案主要证据不足以到看清案件真实情况的地步,补强证据能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帮助辨别案件事实,这样才能判断案件的真实事实情况,提高司法审判的正确率,减少失误率。

补强证据规则,是为了降低法官在审判上的错误率,在诉讼过程中运用某些证据不能或者达不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这时就要有其他的证据来补充证明该证据的真伪,才能作为补强证据被法官在庭审被采纳,在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陈述口供等这种证据,这些证据必须是独立的。因为口供类的言词证据在庭审中很难作为主要证据被认可,可信程度不高,如果没有其他补强证据加以证明,就不会被当作是证据在庭审中被使用。

二、法律规定补强证据可以运用的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1)补强证据要真实的证明能力证明主要证据是真实可信的。(2)补强证据要保证被补强的主要证据是真实可靠的。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审判发生错误概率降低,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审判法官辨别是非的能力。(3)同时补强证据只能是单独独立的,补强证据与需要补充的案件主要证据不可以是同一种证据,是独立于需要补充的证据之外的,不然就不能保证需要补强的证据的真实性。

在我国,其实补强证据和补强证据的规则运用,绝大多数都是运用于言辞类的证据,因为言词类的证据往往说服力是比较弱的,可信度也不高,为了防止言辞证据存在虚假,出现虚假作证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对口供类的言辞证据作出特别规定,在第五十三条中有说到,在法庭审判中,仅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诉,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其有罪的,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但是被告人不做供诉,又有证据能证明该被告人有罪的,则法官就可以对其被告人定罪量刑。这一条就说明了口供类的言词证据是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的,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其有无真实性,是否真实可靠,能否成为案件的真实情况的反应。

关于证人证言的补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要谨慎使用下列列出的证据,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有证明能力的,是可以采用的,如被害人或者证人是心智不健全的人,但是没有丧失认知能力的证人证言和供述。证人是与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来往密切经常联系的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有利害关系的人做的证人证言都不能作证人证言被采用,作为庭审的审判依据之一。

三、法律对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规定

适用范围有以下几点:第一,损害是犯罪人造成的;第二,损害造成的原因是犯罪人犯罪所导致的;第三,被告人就是犯罪人,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是否有证明的能力。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补强证据不会做特殊的限制规定。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作为补强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言辞证据、实物证据这四类都可以是。另有四个情况是必需要特别注意的。

第一,补强证据是符合法律规定,且要真的能证明证据是真实的。就算补强证据能证明待补强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该补强证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当作补强证据被使用。

第二,提供的证据和口供是一样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补强证据被采纳。

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公检法以外的地方做的口供,没有证据能证明的,不是补强证据。

第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被告和其他共犯可做彼此的证言证人,但是他们的口供不能是补强证据。

在我国补强证据均可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能用补强证据要是某一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有弱点,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这是前提。因此刑事诉讼中这证明证据的弱点因为补强证据的出现,慢慢转变为有证明力的主要证据。但是如该补强证据有以下情形就不能成为补强证,不能成为法官审判定案的依据,如证人是无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做的证言与通常未成年人的年龄不符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不足或有问题的,以及出示的证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证据补强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合运用范围:

1.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的口供;2.视听资料有破绽漏洞;3.复印物于原物不同;4.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且不出庭,也不参加庭审,其所做的证言证词;5.所做证言证词的是没有成年的证人,其的言词证据与其现有的年龄智力有差距。

补强规则的功能是为法官辨别是非,证据判断案情提供更多的参考意见,该法则也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看到了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实际运用,但是也有很多问题的存在,主要表现在:补强证据的规定处于还没有出台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所以司法实践中常将只要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都可以看做是作补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有些审判法官可能会不太在意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也会有把补强证据和间接证据弄混淆的情况,补强证据与前两者是不一样的证据,补强证据不像间接证据还需要推理才出得,补强证据就是对其他证明能力弱的证据的补充。补强证据能不能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运用主要还是看该补强证据能不能证明案件真实的具体情况。

四、补强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司法价值

我国法律制度建立的补强证据规则,丰富了我国博大精深的法律内涵,极有现实价值和法律价值。补强证据规则的实施和调整,对实体法律有很好的完善和促进作用。而在法律程序上,如果没有补强证据这一规则,可能会使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正义得不到伸张,审判出现错误,更多依靠审判法官的主观意识来判断。补强证据规则重要的司法价值意义就在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防止错判误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实体法和诉讼程序相辅相成。诉讼程序通过法律实体法来满足司法的价值需要。实体法也需要诉讼程序来实现法律价值。在诉讼程序上也有其的内在目的性价值,更使诉讼程序能更加表现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且在一些刑事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会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殴打等手段威胁犯罪嫌疑人说出案情,或者用其他办法诱惑犯罪嫌疑人供诉案情。使其作出侦查人员想要的口供,不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真实与否。这样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还会使案件的真实性不能得到真的反应,导致审判不公正合法。所以补强证据规则的出现会抑制这种不合法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证审判合法公正,减少错案的发生。所以,补强证据规则无论是在法律体制上还是诉讼程序上都有很现实的司法价值。

五、补强证据规则的司法意义

法律设有补强证据规则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法官更好的判断案情,避免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树立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使司法审判合理合法。

在平时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选择、听取,更多的是由法官的主观意识来判断案情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不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是否是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的反映,都主要是看法官的个人职业素养、道德等因素,也为法官滥用权力提供了条件。而补强证据规则法规的建立,使得法官减少自由审判的权利,减少主观意识判断,也减少了用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用更加强有力的事实证据来鉴定案件真伪,用事实来定罪量刑。所以在庭审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能充分有证明力,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补充作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判断时的依据。这不仅表现了诉讼程序上是公正的,且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更是依法治国,严格执法的本质体现。同时,也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综合判断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依据,限制了法官的权利,以求更加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审判。

猜你喜欢

证据规则证言审判
一部女性成长与救赎的见证录——《证言》的女性主义叙事学阐释
电子商务视角下电子证据规则研究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
消失中的审判
我国司法鉴定证据规则的缺失及完善建议——基于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