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论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2020-11-29

法制博览 2020年25期
关键词:家暴家庭成员暴力

万 静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一、家庭暴力界定及影响

(一)虐待与家庭暴力的区别

虐待是指以残暴的方式控制身体、思想的行为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殴打、谩骂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根据暴力不同的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性暴力和严重性暴力③。一般性暴力指较为轻的打骂,严重性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的暴力行为。据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办法草案中透露2016至2018年广东省妇联受理家庭暴力14172件,亲生父母施暴案件达到74.75%,施暴方式从传统的殴打变为遗弃、性侵等。

(二)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1.引起心理问题

父母在孩子生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家庭暴力多半会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对孩子的心理创伤明显。一方面,经常目睹父母或家庭成员间的暴力会让他们情绪低落,甚至是心理扭曲进行模仿。另一方面,经常受到父母或家庭成员直接身体暴力,会对未成年人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诱发心理疾病。据近几年心理学研究发现,在幼时受到暴力的未成年人易产生心理问题。

2.缺位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环境中无法得到好的教育。家庭暴力的家庭无法提供良好教育,会影响孩子心智发展。用教育之名、行暴力之实,并不能取得良好教育效果。近年来,教育孩子的问题层出不穷,传统的打压式教育易导致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使孩子减少家庭信任感,这样的教育并没有起到作用。

3.形成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长期处在暴力的环境中,父母的言行会对他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暴力的家庭中带给孩子的是厌恶、恐怖、憎恶,孩子无法在家庭中学到包容与爱。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未成年人易暴躁,性格孤僻甚至出现心理学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逐渐养成使用暴力的习惯与思维。

4.导致人格的缺陷

青少年的人格缺陷指自身个性发展不健全引起的,如性格偏激、性格孤僻、自制力差、情绪变化大,可能演变成边缘化人格障碍者、心理孤儿等严重心理疾病。据研究,如果一个人幼年长期处在孤单失望的境地会形成孤独心理,缺少爱的教育、被父母控制的教养都与人格缺陷的形成相关。

二、家暴案件中未成年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目前涉及家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从自身职能出发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④。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规定了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但目前未成年人保护仍然不容乐观。

(一)处罚措施不到位

我国出台多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儿童使用暴力,但具体如何操作和对受暴力儿童的救助没有规定且对于没有受到良好家庭教育的儿童如何有效处理也没有具体方法。且《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的划分类型过少,对性侵、冷暴力、言语暴力等隐形暴力都没有合理规制,儿童被家暴不易发现且影响更严重,因此对于处罚儿童犯罪应采用强有力的措施。

(二)未从未成年人角度立法

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没有专门保护儿童不受虐待而制定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从成年人的视角。未成年人与老年人不同,虽都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但未成年人还处于心理发展心智未成熟阶段,因此对他们要进行特殊保护。就《反家庭暴力法》而言,其重点在于保护妇女,法律也没有区分成人、未成年人而是统一规制。

存在问题:一、对于家暴界说不明。没有规定具体行为,很多父母将自己的暴力行为归于教育层面,在公安机关认定的时候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难以处理,以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体罚、性侵害的行为。二、对未成年人人身保护不到位。在未成年人家暴案件中,施暴人是父母或近亲属并不会帮未成年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法律却规定未成年人无法申请时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

(三)强制报告制度在实践中运用效果不佳

目前,我国强制报告重点是学校、社会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必须向公安等机关报案,如不能履行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对于侵害的界定模糊,报告主体难以举报。

第一、我国受“虎毒不食子、棍棒底下出孝子”观念的影响,父母对儿童体罚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外部的干预可能不能解决问题还使问题更加复杂,对家庭本身也有不利影响。

第二、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社会群众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予以插手,公权力的介入和报告主体的报告很可能对公民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现代网络发达可能会对施暴人“人肉”或“网络暴力”,到最后问题没有解决反而越闹越大,这些都是对强制报告制度的阻碍。

三、对于被家暴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完善方式

(一)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相关法条

第一、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考虑其中,除了原有的暴力范围,通过增加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大到性侵害、感情虐待。可以分成以下四类:第一层身体伤害,第二层精神虐待,第三层性侵害,第四层忽视、暴露隐私之类的不易发现行为。

第二、对没有能力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未成年人,可以扩大代为申请的范围,如发现侵害的主体、医院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团体等,将保护落到实处而不是流于表面。

第三、明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全面涵盖侵害的情况,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在听取未成年人想法的基础上加以整合,建立系统化、专业化的情况。

(二)建立处罚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暴力的处罚力度和处罚措施不足,没有对施暴者形成威慑力。首先,加强处罚力度,家暴属于家庭内部行为类型不好界定,所以在实践中多以警告结案。针对此类情形,可以在警告的基础上加以罚款,成立救助儿童基金。其次,应当拘留多次虐待儿童者,明确拘留的条件便于执法机关执行。最后,确立虐待未成年罪。将家庭暴力与一般伤害行为区分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虐待、性侵应该算作其中。

(三)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我国受传统文化影响不少规制都是“告诉才处理”第三人选择沉默逃避自己责任,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报告制度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修改。一、报告主体,教师、医疗机构或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村委会、家庭成员等对社会享有义务的人;二、报告内容,上述人员在工作或生活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及时报案;三、规范部门职能,医疗机关及时记录、保存资料、迅速报案;社会团体及时送医、保存影像图片;警察进行救助,及时出警。对于上述应该报告而没有报告的主体,需要明确规定其处罚,现有条文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没有强威慑力。

在报告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匿名报案,减少报告主体的心理压力,根据沉默螺旋理论,匿名可以减少心理压力,完全匿名也会有一系列问题,如虚假报告、过分使用。因此可采用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在互联网上举报保留凭证,如有虚假报告就可以进行处罚。

四、结语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身心还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易走上歧途。在此情况下,监护人还无法做到保护他们,对他们进行虐待、抛弃、遗弃、殴打、冷暴力等,儿童陷于困境中无法自救,如果连外界的帮助也没有,要如何逃离?目前,欧美国家在保护儿童方面有大量经验,因为国情不同,我国不可直接生搬硬造。我国强制报告制度一直在进步,广州首次提出针对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政策;支付宝推出相关小程序“检查监督线索举报”这些都是国家不断完善的重要成果。完善强制报告制度让儿童身边的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一旦发生问题立即报告,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健康成长。我们相信在国家强有力的保护下,我国的未成年人能够有更灿烂的明天。

注释:

①中国人大网,2019-10-26.

②胡向阳,段喆斐.家庭暴力下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9):74-79.

③叶玉秋,魏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8(9):78.

④胡向阳,段喆斐.家庭暴力下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9):74-79.

猜你喜欢

家暴家庭成员暴力
反性别暴力
要勇于向家暴说不
“暴力”女
家庭成员的排序 决定孩子的格局
暴力云与送子鹳
论蔡和森、李富春革命家庭成员赴法勤工俭学之原因
并非受伤才定为家暴
反家暴立法二十年
这样向家暴说“不”
向暴力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