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实物证据收集的实证分析
2020-11-29
中共绥芬河市委党校,黑龙江 绥芬河 157300
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为了更有效的保护人权,对于司法工作有更为严格而且规范的要求。国家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毒品案件有着特别严格的要求,在相关的法规和纪要中进一步规定,在有限的收集条件下,要充分确保毒品案件实物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合规,从根本上确保毒品的证据要足够真实客观全面,与相应的案件诉讼条件高度吻合。据此,本文着重针对毒品案件证据的主要特点以及实证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毒品案件证据的主要特点
从根本上来讲,毒品犯罪有着十分典型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它并没有直接的作案人与受害人,从法律层面来讲,针对毒品案件而言,所涉及的犯罪证据和具体的案件也有着自身的独特性质和特点,具体而言,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容易损毁性
从毒品案件的犯罪中能够充分看出,大多数都是被抓现行,也就是说,大多数的犯罪人员都是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毒品犯罪行为,如果不能对毒品案件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把握,极有可能无法收集到切实有效的证据。相关嫌疑人在进行犯罪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会在天气比较恶劣或者环境相对更为复杂的区域,在这样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让相应的毒品伴随着雨水河水冲毁,由此就会导致侦查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的过程中面临极大的挑战和困难。
(二)典型的间接性
大多数时候毒品犯罪行为人员往往会把毒品应用其他的名词进行代替,由此更容易让人疏忽,不容易察觉。除了制造毒品案件有相对应的犯罪现场之外,其他别的毒品案件并没有直接性的现场,更不能在某个地方把证据遗留下来,由此就会导致侦查人员必须采取更为专业的侦察技术和手段,对于犯罪证据或者线索进行有效查找和探索。然而,利用相应手段收集的证据在起诉审判过程中不能被直接的应用,必须通过间接性的转化,才能真正意义上在正式审判过程中进行应用。
(三)显著关联性
在收集毒品案件证据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进一步明确,针对同一种毒品可能实施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但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行为,往往认定其他的行为证据不够充分,在这样情况下,只能结合相应的法律能够认定的行为性质进行定罪。因为嫌疑人的主观目的会有很大的差异,侦查人员不仅要针对线索进行搜集,同时要通过收集而来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等,由此必须多方面获得证据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判定嫌疑人所持有的毒品是为了进行贩卖和运输,还是自己吸食。
(四)有着明显的不确定性
在毒品案件中所涉及的实物证据是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最为直接而且有效的证据,特别是收集到的物证也就是毒品。然而如果侦查机关把收集而来的毒品转送到鉴定中心去鉴定时,大多无法获取精准详实的鉴定结论。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源主要体现在:首先,在提取的时候并没有关注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证据的原始性造成了一定的损坏。其次,鉴定的时候因为相关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不够高超,或者仪器设备相对来说比较落后,无法得出更精准科学的鉴定结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使得证据不具备足够高质量的证明力。
二、毒品案件实物证据收集的实证分析
(一)毒品案件实物证据收集的案例回顾
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持去衡阳的列车票,进入到罗平火车站2楼,执勤人员在检查他的随身物品的时候,首先查明其身份证,在执勤人员肖某拿起胡某黑色挎包的时候,调出一个蓝白色的塑料盒,正要打开的时候,胡某撒谎称他自己可以打开,并把这个塑料盒拿过来,又撒谎称他要到1楼拿东西,便拿着塑料盒逃离现场。民警迅速对其追赶。在胡某逃脱到罗平火车站外面的时候,把塑料盒丢弃,这个时候,马某和其他的执勤人员一起追赶,但并没有追上。民警马某和候车室执行人员田某等沿着逃跑的路线寻找到胡某丢弃的塑料盒,发现里面有散落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2小袋,一共有20.222克,之后又跟着胡某逃跑的路线往前追到路边,在路边找到了胡某逃跑时所穿的白色衬衣、棕皮皮衣等等。在同一天凌晨4:00,民警马某等民警在罗平火车站附近的加油站旁将光着上身的胡某抓获。在整个案件中,相关的实物证据收集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承认自己在检查时是逃跑行为,也不承认毒品的盒子是安检人员抢走的,对此,侦查机关结合搜取到的实物,认定了实物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进而充分的证明所收集到的毒品和包装物就是犯罪嫌疑人带入到火车站的,并且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有携带毒品和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
(二)在本毒品案件中相关物证的收集
通过上述的案件能够充分看出,在犯罪现场有很多物证,而在针对毒品案件实物证据进行收集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物证主要包括物品、痕迹、微量物证等等因素。其中在毒品犯罪中所涉及的毒品、赃款、赃物和装着毒品的包装物等等,都可以当做是运输毒品的承载物,或者叫做物证。针对相关物证进行发现和收集之后,要对其进行固定拍照,做好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等等。同时针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记载,并对其进行称重,告知并显示给当事人过目,然后在文字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针对毒品案件中的痕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毒品和其他物品上要留下自身的手印或者工具痕迹。其中包括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这些证据在案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案件其他的证据有效结合,就可以构建起一个证据体系,以此针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充分的证明。
(三)在毒品案件侦查过程中书证的收集分析
书证主要指的是可以结合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针对案件进行有效查明的所有物品,在毒品案件中通常情况下不会涉及和案件相关联的书证,但是嫌疑人为了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会通过银行的票据、通讯记录等相关形式进行毒品信息的传输,以此也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这样的情况也可以叫做书证。在对其进行收集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拍照,然后提起原物。
(四)毒品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在毒品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勘验检验笔录是一种保全证据的有效手段,它能够充分证明保全的内容和案件事实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制作的过程中,要充分确保其客观性、真实性,在毒品案件中所涉及的勘验检查重点大多数都是有毒品的地方,针对整个过程进行详细深入的记录,并且着重把握现场的环境方位,在场人员等相关内容都要详细的记录,确保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都要在笔录上进行签名。
(五)毒品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分析
在毒品案件中,通常情况下视听资料都和毒品犯罪活动息息相关,是一种录像或者录音的形式,对视听资料进行截取保存,可以作为证明犯罪行为的有力证据材料。在对其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充分确保制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制作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等因素要着重关注,不能对其进行剪辑、增加或者删改等等,不得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
三、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能够充分看出,在毒品案件中,它有着十分典型的特有性特征,在对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相应的毒品案件实物证据在收集上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只要科学合理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去进行操作,在整个过程中进行精准有效而且科学认真的提取和发现,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能够充分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对于毒品案件实物证据起到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