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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及对策思考

2020-11-29朱彦霖

法制博览 2020年25期
关键词:宏观调控商业银行监管

朱彦霖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 北海 536000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规制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准入法规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准入直接关系到一个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自由竞争与政府市场的宏观调控之间的界限。行政许可其本身为现阶段商业银行进行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宏观调控,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确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准入的范围,可以明确政府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公共权力和私权之间的关系,以此来预防公共权力,对于商业银行的一些不良资产方面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干扰去提高不良资产自律的机制,最终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中介机构,澄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宏观调控功能非常重要,如政府的不良资产经济监管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监管。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价格法规

首先,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监管的目的是克服和弥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制的不足,而不是否定或取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因此,有必要尊重不良资产等市场主体价格决定的自主权,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价格形成方向。政府不良资产当局应充分放松定价权,并提交市场机制确定运价。

其次,要坚持科学原则。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价格是银行决策的一个重要标准,这也是市场经营者去对资源进行调整配置的一个重要依据,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现阶段价格监管体系来说,需要进行科学的设计,并且在市场的机制作用以及政府干预作用之间发挥一个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于市场的内部还是在市场发展的依据下都应该进行科学的设计。对于价格监管来说,需要坚持非强制性价格水平监管,也需要运用强制性价格监管行为进行辅助,需要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情况下,去充分的尊重运营商自身独立定价的权利,要在最大程度上去减少运用行政的方式对其进行干预。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结构问题主要体现在行业尚未形成整个基本规律的事实上。例如,在所有关于不良资产在生产活动的法律依据之中,去尽量调整不良资产活动中一些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甚至会出现利用商业银行的行政权力来对经济利益实施管理以及干预的现象发生。公共不良资产法尚未得到改善,使用商业银行调节市场经济的不良资产经济法规范极为缺乏。

其次,价值冲突问题。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经济法缺乏有效规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运作的规制,以及目前中国现行海上安全立法与不良资产立法之间的矛盾。前者强调国际高安全标准与国内不良资产保护促进目标不一致。它甚至限制了后者的发展。

(二)不良资产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不良资产法主体的缺失导致主管运输当局将自己定位于行政法的主体。他们主要依靠不良资产市场准入批准,减少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中微观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方面的干预。近阶段对于不良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市场准入法方面进行规定的,就是其缺少市场监管以及宏观调控的相关制度性的规定,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监管不力。

其次,不良资产法的主体设置不科学,划分和封锁不符合不良资产本身的特点。例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系统管理由运输和交通部长代表的“条款”,以及各省的“区块”管理,不遵循一致性和网络的自然规律,使自给自足的分为个人和政治,这使得地方政府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经济管理功能分散。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宏观调控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宏观调控立法相对滞后,这就导致了一些法律规范没有形成系统。比如,在海运中船队规模发展的相关鼓励业务以及融资业务方面的监管措施几乎没有,而且一些船队的建设也缺乏相应的法规进行机制,对于相关的运输政策法规比较匮乏,很多的运输内容并不在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尚未实现的合法化使市场参与者感到茫然。

其次,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宏观调控的手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前几年交通部,就已经提出了运用经济技术以及法律等相关的行政手段来对河运的运输进行规范,优化运输的结构和相关的规模,但是在监管措施上更多的采用规划的方式。现有的立法也仅仅依靠改进准入标准以及暂停行政审批这种简单的手段去进行管理批准,轻度监管,建立科学健全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监管法律机制。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的法律发展期望

(一)明确不良资产立法定位、宗旨和目标的建议

首先,实施商业银行强国的发展战略,制定不良资产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因此,需要维护不良资产的经济安全,促进一些不良资产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民经济以及服务经济发展,确定相关的战略目标。

其次,澄清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监管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以现有的不良资产法规作为指导性的手段,从市场资源配置起到决定性这一原则入手去实施现有的适应我国特色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准确的界定增幅以及市场之间的关系,改善现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宏观调控。

(二)推动资产证券化

银行间存单作为一种标准化的主动负债工具,具有法律强、交易透明、易于监管的优点。资金的规模和期限由银行独立选择,利率随市场而变化。通过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迅速增加其活动负债法律。

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法律较弱的资产打包并重组为证券,这不仅可以振兴股票资产,还可以提高资产的法律,并可以获得持续的固定收益。然而,中国同行业的非标业务证券化由于形式复杂、透明度低、监管机构无法理解其实际风险。因此,只有大力实施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提高资产法律、降低风险,而且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指导其行业对企业的运营标准化。

(三)完善不良资产法行为制度的建议

一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退出法律规范,保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良性循环。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低迷时,实施了拆迁补贴制度。

另一方面,将放宽不良资产代理、商业银行经纪人、商业银行交易和其他不良资产辅助和不良资产服务的市场准入壁垒,并鼓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服务模式的创新和升级。并为国际不良资产公司可以考虑“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

(四)完善不良资产法责任制度的建议

首先,澄清问责制的主题。设定赔偿经济责任,惩罚性经济责任等。其次,完善调查程序。建议根据不良资产法的类型和运输行为的类型建立相应的问责程序。例如,调查了不良资产法主体,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行为的程序;调查违反宏观调控和市场调控措施的不良资产法规管理责任程序等。

(五)建立法律风险综合监测体系

就法律风险而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更可能是次要风险,这将直接影响银行的支付能力和业务连续性,没有统一的计量标准。因此,监管部门可以将这两个新指标结合起来,并与现有的三个指标(法律比率、核心债务比率和法律缺口率)共同建立一个全面的法律风险监控标准体系。经过适当的调整后,例如设置每个指标阈值的上限,采用动态时间点指标监控,而不是让商业银行轻易避免静态监控指标。一旦出现警戒线,需要触发后,相关的预警机制将被激活并对其进行处理,从而可以完全应用于银行间业务的法律风险监控。这种全面的监控系统可以在促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高银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以及防止金融危机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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