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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的记录能否作为公司的扣薪依据?

2020-11-29

工友 2020年8期
关键词:门卫争议用人单位

《工友》编辑部:

上月少给我发放了400元工资,公司解释:我当月迟到4次,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每次需扣100元工资。见我表示否认有过迟到,公司拿出了门卫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以示证明。请问:在我不认可该迟到记录,公司也没有任何其它证据证明我迟到的情况下,公司能否扣发工资?

胡丽丽

胡丽丽读者:

姑且不论公司扣发你工资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仅从证据上看,也不得仅凭门卫自制的迟到记录来扣付工资。

一方面,公司必须就其扣付工资的合理性负责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因为公司主张你迟到,继而扣付工资的行为减少了你的劳动报酬,而你不认可门卫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决定了公司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基于与迟到有关的其它记录,诸如监控视屏、签到记录、打卡记录等等均为公司所掌控,而你与公司的争执属于劳动争议事项,故从这一角度上看,公司也必须用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不能单纯以门卫记录为凭。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你不认可公司自制的迟到记录,公司又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决定了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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