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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同语言规范问题的现实策略*

2020-11-29陈慧姝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歧义合同法

陈慧姝 毛 俊

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2.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6

随着合同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的拟写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近年来,因合同语言不规范引发的合同纠纷却屡见不鲜,合同语言规范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立足于合同的法律特征,从法律和语言两个层面就解决合同语言规范问题提出如下策略。

一、提升法律素养,增强语言表述的专业性

合同区别于其他文书的特征在于它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一份合同质量与合同拟定者的法律素养密不可分。法律素养的提升,是保障合同语言表述专业性的必要条件。

(一)增强法律意识

随着法制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但仍有不少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拟定无效合同的情况存在。合同作为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不在法律范畴内拟定的合同,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般。例如电视剧《都挺好》中,苏家小女儿因苏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所以在18岁时与父母断绝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中也存在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的情况,在网络上甚至可以找到“断绝关系协议”的合同范本,但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子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解除的,所谓的“断绝关系协议”类合同,不论语言多么规范,在法律上根本没有任何效力。因此,合同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是规范拟定合同的大前提。

(二)正确运用法律知识

在拟定合同时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尤其是民法、合同法中的相关知识,对拟定一份语言规范的合同是不可或缺的。

1.正确区分合同种类,针对不同种类合同的特征拟定合同

(1)有名合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在相关民事法律中对其应当具备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例如: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在拟定合同时,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梳理相关内容,且参照合同法律规范用词,拟定的合同应该是比较规范的。

(2)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有名合同的拟定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无名合同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条款,那么拟写时首先应当考虑是否有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例如合同法第12条中就有对合同内容的规定,此规定适用于无名合同。此外,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来处理。

2.正确运用相关民事法律基本概念

法律有法律的语言,不能缺少“法言法语”。我们经常在一些民事合同中看到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罚金”“罚款”的表述,事实上“罚金”是我国刑法中的概念,“罚款”则是行政法中的概念,在民事法律中从无上述两种概念,这种表述就是典型的非规范性语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应违约责任的规范表述应为“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此,对于民事法律中常见的基本概念,合同拟定的主体应当有所了解,才不至于因错误使用概念、词语导致合同用语不规范的情况出现。

二、提高表达能力,确保合同用语的规范性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依法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写作不同于一般的应用文书,它的语体、词汇、语法更具有庄重性、精确性、严密性,不具备这些特征,合同可能会变得不伦不类,甚至将为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一)语体风格要规范

语体是指为适应不同社会活动范围的交际需要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语言特点的表达体式,有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合同属于书面语体,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合同文本中措辞口语化现象比较突出,“书面口语”大行其道,使合同“有伤大雅”,如我们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处理,经常会看到这类表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合同到期后,按照来修去丢处理”,其中的“来修去丢”就是一个典型的口语,表达存在宽泛、模糊之处,这类口语化的表达在合同中直接使用,将极有可能导致合同内容、各方权利义务的不确定。

(二)用词要规范

合同作为一种应用文书,需要用最精炼的语言表达最准确的意思,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解释,这就需要合同拟定者在行文时仔细斟酌,规范用词。

1.区分语音语形相同或相似词语

现代汉语中,有很多语音相同或相似的词语,但意义却相差很大,如在合同中,“定金”与“订金”、“合同中止”和“合同终止”的意义就完全不同。同时,还有很多语形相同或相似,意义也截然不同的词,如“还(huán)欠款”和“还(hái)欠款”、“树苗长(cháng)达4米”与“树木长(zhǎng)大4米”等,拟定合同时应仔细区分这些“音似”或“形似”的词语。

2.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歧义,就是指同一个词语具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意义,有两种或几种可能的解释。在合同中,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可能导致合同双方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例如:“乙方制定的方案须报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中的“审核”一词,可以理解为“审查核准”、“审查核实”等,当理解为“审查核准”时,包含有批准、确定的内容,但理解为“审查核实”时,就仅包含核实的含义,不同的理解导致甲方在此合同中权利的不同。对于此类问题,建议采用无歧义的词语来进行表述,如“批准同意”、“认可同意”等来代替“审核”一词,确保表意的单一性。

(三)语法要规范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但其语言仍是从日常用语演变而来,合同拟定应遵循日常用语的基本用法,符合现代汉语语法特点。

1.避免因必要成分缺失造成表意不明

句子成分主要包括为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一个完整的句子一般由此六部分构成。合同语言要求简洁、精炼,合同拟定者在行文时往往会选择性地对一些“不必要”的成分进行省略,而这种省略时常会造成合同表意不明。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制定的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始施工”的表述,即典型的主语缺失导致句意不明。到底是谁制定的施工方案?谁不得擅自施工?对于此类表达,应补充残缺的主语,将其修改为“乙方制定的施工方案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开始施工”。合同拟定过程中,不能因一味追求语言的简洁而省略必要的句子成分,应本着“正确阐明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规范语言表述。

2.避免成分修饰不当造成表意不明

合同中为了容纳更多所需信息,往往会使用长句,但这种表达方式容易出现一种现象:做修饰用的成分只有一个,但其前后的并列成分却有几个,这就导致很难区分这些修饰成分到底是修饰所有并列成分还是修饰离其最近的一个并列成分,不同的修饰关系产生不同的理解,歧义也必然产生。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出现“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催收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回复贷款方说明延期还款的理由,并归还借款本息”的表述,在这一表述中“书面回复贷款方”与“归还借款本息”之间有并字连接,在现代汉语中“并”为表示并列关系的连词,这就使人产生疑问:该处表述中的时间状语“收到催收通知之日起3日内”在修饰“书面回复贷款方”的同时是否也修饰“归还借款本息”?修饰不当导致了表意不明,因此,在拟定合同时尽量少用关系复杂的长句,多用短句,句子主干也尽量单一化,以免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和歧义。

语言是合同的载体,语言的规范与否将直接影响到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利益,因此,合同拟定者应提升法律素养,增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合同用语的专业性、规范性,预防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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